铁运69号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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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200769号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 触 网运行检修规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运行和管理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接管和运行 新产品试运行 第三章设备监测和质量鉴定 设备监测 第四章检修 修程 检修计划及实施 检查验收 绝缘部件清扫 第五章接触网维修技术标准 接触线及承力索 吊弦(索) 软(硬)横跨 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 中心锚结 线岔 电联结器 定位装置 支撑装置 受电弓动态包络线 补偿装置 支柱 隔离(负荷)开关 吸上线 附加导线 保安装置及标志 设备号码及有关参数 零件及其它 绝缘、防雷、接地 第六章大修技术标准 一般规定 接触悬挂 平面布置 线材和零部件 绝缘、防雷和其他 第七章附则 附录1 接触网工区值班日志 附录2 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 附录3 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 附录4 接触网线索及绝缘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 附录5 接触网动态检测项目评定标准 附录6 受电弓动态包络线示意图 第一章总 则第1条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行车设备。为保证接触网运行安全可靠,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牵引供电设备管理、维修单位和从事既有线电气化牵引供电施工单位,下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贯彻本规程的规定。各单位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核备。第3条 接触网的运行与维修, 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按照“周期检测、状态维修、寿命管理”的原则,遵循精细化、机械化、集约化的检修方式,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接触网自动化检测手段和机械化维修手段,提升接触网维修技术参数的精准度,不断提高接触网运行品质和安全可靠性。第4条本规程的技术标准作为接触网运行与检修的质量验收依据。第5条本规程适用于既有线工频、单相、25kV交流及提速200250km/h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第二章 运行和管理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第6条接触网运行检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铁道部:负责全路接触网运行管理工作,统一指导、统一规划,监督、检查;制定有关规章。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制定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和范围;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局的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审批局管的新产品试运行和重要的设备变更;适时地安排好大修改造工程,增强供电能力,改善设备的技术状态,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供电(维管)段: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补充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制定各部门、车间的管理职责和范围;下达接触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好日常维修和大修改造工程;定期检查分析设备运行状态,制定改进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和考核;组织技术革新和职工培训,提高设备运行质量,保证安全可靠地供电。督促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接管和运行第7条电气化铁路工程开通运行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接触网验收应进行动态检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接管运行:1.牵引变电所、接触网经过验收,具备供电条件;2.牵引变电所具备双电源,并能自动投切;3.各级调度、供电(维管)段及沿线所亭、工区的房屋(包括抢修值班人员宿舍)和水、电、通信、路(段部及工区的专用线、段部及所亭的公路)已竣工,并能交付使用。4.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沿线工区及所亭的检修和检测所需的机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安全用具,检修及抢修材料、配件、备品及消防用具配齐、到位,并能交付使用。每个接触网工区应配备充足的夜间照明用具及接触网几何参数激光测量装置,照明用具应满足夜间200m范围内照明充足,4个小时内连续使用。160km/h及以上干线的接触网工区应配备2台接触网快速多功能综合检修作业车。200km/h及以上区段的接触网工区应配备适用于高速电气化铁路检修的接触网接续、矫正机具。铁路局应按管内接触网检修工作量集中配备接触网恒张力放线车和绝缘子水冲洗车。5.铁路局、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收到开通必须的竣工文件和图纸。第8条 在接触网工程交接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运营部门交付下列电子版(1、2、3项)和书面竣工资料:1.竣工工程数量表;2.接触网供电分段示意图;3.接触网车站、区间平面布置竣工图;4.接触网装配图、设备零件图及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5.工程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和确认后的轨面标准线、侧面限界、外轨超高记录);6.设备试验报告;7.主要设备、零部件、金具、器材的技术规格、合格证、出厂试验记录、使用说明书;对在产品上显示不出工厂标志的器材(例如各种线索),应按生产厂家列出具体安装地点;8.设计变更通知书;9.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线路(主要包括架空线路位置、电压等级、导线高度、规格型号、产权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和跨线桥(主要包括跨线桥位置、最近的桥墩距线路中心的距离,跨线桥净高、接触网带电部分距跨线桥最小距离、产权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第9条接触网投入运行前,接管部门要做好运行准备工作,配齐并培训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即将接管的设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10条在接触网投入运行时,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起正常的生产秩序,制定各项制度并具体落实;备齐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各项原始记录和报表,并按时填报。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应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1.第8条规定的竣工资料;2.承力索、接触线的技术规格和接触线磨耗换算表;3.接触网零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图册;4.接触网有关标准(部标和国标);5.部、局颁发的有关规章和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自定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措施;6.与相关单位的设备分界协议;7.管内各车间、工区之间的设备分界及设备中各工种分工的规定;8.轨面标准线(俗称“红线”)测量记录;9.管内设备大修设计文件、设计审查意见及竣工报告;10.本单位设备技术履历簿。第11条 为保证接触网与线路的相对位置,在接触网支柱的线路侧或隧道一侧的边墙上标出轨面标准线,并在其上方依次标注设计的线路超高、设计的接触网导线高度,在其下方标注设计的侧面限界。实际轨面标准线与标明的轨面标准线高差不得大于30mm;实际侧面限界与标明的侧面限界之差不得大于30mm,且实际侧面限界不得小于技规规定的最小值;实际超高和标明的超高之差不得大于7mm。以此作为线路和接触网维修时共同遵守的标准。工务线路大修、改造必须变更轨面标高、超高以及侧面限界者,大修、改造的设计文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施工前供电和工务部门应共同按批准文件测量复核,竣工后供电和工务部门共同重新测定,测量资料经双方签认各持一份,长期保存。新建电气化铁路,由施工单位标出轨面标准线及相关参数,开通前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负责轨面标准线的日常管理,保持其清晰醒目。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每年与工务部门共同对轨面标准线复核一次,轨面标准线、侧面限界、外轨超高每次测量后应填写轨面标准线测量记录(格式各铁路局自定),共同签认。第12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应及时传达和执行供电调度的命令和要求,每天按规定时间向供电调度报告次日工作计划,认真填写接触网工区值班日志(格式见附录1)。第13条值班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明值班期间设备的运行、天窗兑现、检修任务完成情况和其它有关事项。接班人员要认真审阅值班日志,明确上一班的情况并在值班日志上签字后,交班人方能下班。工长要每天确认工具、备品、安全用具、抢修机具是否完备,认真审阅值班日志并签字。因特殊情况工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者,由工长指定的负责人完成。第14条 供电车间、接触网工区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1.全段的供电分段示意图;2.管辖范围内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装配图、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3.电分段、电分相结构图;4.管内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线路、跨线桥有关资料(具体内容同第8条第9款);5.隔离(负荷)开关、避雷装置、绝缘器等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说明等;6.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7.设备和工具的试验记录;8.管内设备大修、改造情况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大修改造内容、质量评定等);9.管内的设备技术履历。第15条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禁止由供电线、正馈线和区间接触网上引接非牵引负荷。对当地车站无电源,只能利用接触网供电者,经铁路局批准可允许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少量的非牵引负荷,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应明确分界,各自对分管设备加强管理,认真维护保养,确保接触网的正常供电。第16条 运行中的接触网有变更者,应按以下规定逐级报批: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铁路局报部审批:由于接触网变化而降低带电或停电通过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和宽度;变更接触网局界。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报铁路局审批:正线变更悬挂类型;变更接触线、承力索材质;拆除或长期停用接触网;变更附加导线材质和截面;变更绝缘水平或侧线变更悬挂类型;变更接触网分段(相)位置和开关的操作方式;非铁路产权专用线架设接触网的供电和开通方案;改变供电方式。第17条 对位于轨道侧的回流装置,其设备维修分工规定如下:吸上线与扼流变压器连接时,连接钣属电务段,连接钣上的螺丝和吸上线属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吸上线与钢轨相连接时,吸上线及其与钢轨连接的附件属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作业时,必要时工务、电务部门要派人配合。新产品试运行第18条 凡需在运营的接触网上安装新产品进行试运行时,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第19条规定的权限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并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可安装。第19条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报送铁路局、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属铁道部审批者还应报部。新产品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产品的生产及管理条件;2.产品的研制报告; 3.产品的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4.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5.拟安装的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在试运行中需检查监测的内容。第20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年。第21条 承力索、接触线的试运行由铁道部审批,其余设备及零部件由铁路局审批。第22条 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承接试运行任务后,应及时安装,试运行期间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加强检查监测,认真记录和定期分析运行情况,注意积累资料,试运行期满后写出运行报告。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出据的试运行报告需经铁路局审批后,方能交给研制单位,未经铁路局审批的运行报告无效。第23条新产品安装后,一般不应轻易拆除。遇有产品质量缺陷危及安全时必须立即拆除,同时做好记录报铁路局备查,并通知研制单位。对暂时拆除的试运行产品,由承接试运行任务的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妥善保管。第24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满后,应抓紧组织鉴定。第三章设备监测和质量鉴定设备监测第25条为贯彻“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使检修具有针对性,必须按规定周期对接触网进行监测。监测分巡视、检测、全面检查和非常规检查4个部分。第26条巡视是对接触网外观及电力机车的取流情况进行检查,其周期和主要内容如下:昼间:每十天不少于1次。观察的主要内容:有无侵入限界、妨碍机车车辆运行的障碍;各种线索(包括供电线、回流线、正馈线、保护线、加强线、吸上线和软横跨的线索等)、零部件等有无烧伤和损坏;补偿装置有无损坏,动作是否灵活;绝缘部件(包括避雷器)有无破损和闪络;吸上线及下部地线的连接是否良好;支柱有无破损或变形;限界门、安全挡板或网栅、各种标志是否齐全、完整;有无因塌方、落石、山洪水害、爆破作业及其它周边环境等危及接触网供电和行车安全的现象;电力机车自动过分相装置的地面传感器有无缺损、破裂或丢失。夜间:每季不少于1次。观察的主要内容:零部件有无过热变色、绝缘件有无闪络放电现象以及电力机车受电弓运行情况。200km/h及以上区段一般不进行步行巡视。每月应利用检修作业车进行一次巡视,运行速度不高于40km/h。2.登乘机车巡视:每月不少于1次。观察的主要内容:接触悬挂及其支撑装置和定位装置的状态。 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要适当地增加步行和登乘机车巡视次数。3.全面检查:每年1次。全面检查具有巡视检查和保养维护的双重职能。巡视检查的内容包括无法或不易通过间接测量手段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的所有项目,如接触悬挂、附加悬挂、支撑装置的内在质量,螺栓是否紧固等;保养维护的内容主要是巡视过程中必要的防腐处理、注油和零部件的紧固、更换等。全面检查可以在轨道作业车的作业平台上、车梯或支柱上进行。第27条 接触网的巡视检查应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进行。车间主任每半年对管内所有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次,供电(维管)段长每年对管内的关键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次。第28条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安排处理;对一般性缺陷要纳入月度检修计划。每次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情况,均应认真填入“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格式见附录2)中。第29条接触网检测包括静态检测和动态检测两部分。静态测量:用测量仪器和工具等手段,在静止状态下测量接触网的技术状态。动态检测:用接触网检测车、巡检车、机车弓网动态检测装置等手段,在运行中测量接触网的技术状态。第30条接触网静态检测的周期和项目:1.半年检测1次的项目:补偿装置;线岔;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分段、器件式分相绝缘器;常动隔离开关。2. 1年1次的检测项目:接触线的位置(定位点拉出值和曲线处跨中偏移值,悬挂点及跨中距轨面的高度);接触悬挂、支撑定位装置及附加导线(通过全面检查方式进行);避雷装置(雷雨季节前);非常动隔离开关;接触线重点磨耗测量;对有怀疑的重点部位弹性测量(必要时)。3. 3年1次的检测项目:承力索相对于线路中心的位置;软(硬)横跨;接触线全面磨耗测量;接地电阻。上述未明确的设备和项目,均纳入巡视检查的内容。接触网静态检测后,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填入相应的记录(具体格式由各铁路局自定)。实际检测周期不应超过规定时间的30%(按天计算)。第31条 铁路局每季对接触网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动态检测。200km/h及以上区段每月进行一次动态检测,并在检测后1周内将检测结果反馈到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对危及安全的缺陷立即通知所在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填写相应记录并按规定时间报铁路局机务处。接触网动态检测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接触线高度、坡度;2.接触线拉出值、跨中偏移值;3.冲击力(硬点);4.接触压力;5.接触网电压。第32条 非常规检查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所进行的状态检查。一般用于接触网发生故障后或在自然灾害(暴风、洪水、火灾、冰凌、极限温度等)出现后对相应接触网设备的状态变化、损伤、损坏情况进行检查。非常规检查的范围和手段根据检查的目的确定。第33条根据监测结果,对设备的运行状态用三种量值来界定。标准值:该值一般根据设计规定的技术条件及本规程规定的标准值来确定。安全值:该值一般根据技术条件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来确定。限界值:该值为一临界值,当设备运行状态超过安全值,但仍在限界值内运行时,其出故障的概率应小于事先规定的值。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值一般由运行实践来确定。质量鉴定第34条为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设备进行一次整体质量鉴定并报铁路局。第35条 鉴定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接触网设备。但下列设备可不作鉴定:1.已封存的设备。2.本年度新建或已列入当年大修计划的设备。对本年度新建或大修的设备,其质量状况可按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结果统计。第36条 鉴定后的质量等级分为以下三种:1.优良:绝缘部件(含空气绝缘间隙)、接触线几何参数和主导电回路的设备状态达到安全值者。2.合格:设备状态超过安全值,但在限界值以内者;3.不合格:设备状态超过限界值者。优良率、合格率、不合格率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合格率1不合格率第37条 质量等级的评定按单项设备和整体设备分别进行。接触悬挂、附加导线以条公里为单位;隔离(负荷)开关、避雷器等以台为单位;线岔、绝缘器(含关节式分相)等以组为单位;限界门等以架为单位;整体设备以换算条公里为单位。换算条公里数量(设备鉴定数量换算系数)。各设备及部件的换算系数为:2.隧道内悬挂1.30 接触悬挂以跨距为鉴定单元。若在被鉴定的跨距内有一处不合格,即视为该跨距不合格(在悬挂点及定位点处,跨距长度按相邻跨距的平均值计算)。对一个锚段的接触线、承力索、附加导线等,当接头及补强数量超过规定值后,该锚段即视为不合格设备。第38条 鉴定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以整体设备质量评定结果作为当年的设备质量运行状态填入牵引供电履历簿。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要针对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第39条 鉴定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在鉴定期间将缺陷处理者,可按整修后的质量状态进行评定。第四章检修修程第40条接触网检修分维修和大修两种修程。维修是指在接触网系统的实际状态与安全运行状态之间出现不允许的误差或发生事故时,对接触网系统进行的必要的修复,以重新建立接触网系统的正常功能。维修分为维持性修理和故障修复。维持性修理主要是处理定期监测发现后未处理的缺陷,保持接触网的正常技术状态。维持性修理可以按计划进行。故障修就是对导致接触网功能障碍的故障立即进行修复,或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故障修是一种须立即投入施工的,无事先计划的维修方式。大修系恢复性的彻底修理。主要是整锚段的更换接触网(含附加导线),并通过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增强供电能力,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第41条 故障修范围1. 材质缺陷;2. 安装缺陷;3. 铁路运营事故;4. 异物影响;5. 天气影响;6. 由其它部门进行工作引起的损坏;7. 其他原因或不明原因对接触网设备的损坏。检修计划及实施第42条接触网检修计划分年度监测计划和月度维修计划两部分。年度监测计划由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于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下达到车间和班组,同时报铁路局。月度维修计划下达方式各局自定。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测的项目、周期和范围,并报部核备。第43条 对定期监测和巡视发现的设备缺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根据设备缺陷性质,对超过限界值的缺陷应立即组织处理;对超过安全值和一般性缺陷处理时间各局自定。第44条 接触网整体大修周期一般为2025年。对繁忙干线和腐蚀严重的区段,根据接触线磨耗和锈蚀情况,可适当缩短。具体时间由实际的设备质量鉴定结果确定。第45条 年度大修计划由铁路局组织编制。在编制大修计划前,铁路局要对设备认真组织鉴定,确定大修项目。对不适应当前运输需要的设备应结合大修进行改造,铁路局应在下达大修计划的同时报部核备。第46条 为保证定期检查和对设备缺陷的及时处理,在列车运行图中须预留接触网检修“天窗”。1.单线区段不少于60分钟,双线区段不少于90分钟。2.对较大的车站(如枢纽、区段站等)和必须利用垂直“天窗”作业的双线区段应根据设备状况定期安排“天窗”进行停电检修。3.检修“天窗” 的计划、申请和使用按照铁道部综合“天窗”修有关规定执行。第47条在安排日班计划时,列车调度员和供电调度员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规定的“天窗”时间,按时组织接触网停电检修。如因运输需要必须取消“天窗”时,应按照铁道部综合“天窗”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危及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必须立即停电检修时,供电调度员应于停电前通知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根据供电调度员停电通知及时发布相关行车调度命令。第48条 凡可以在“天窗”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各单位均不得占用“天窗”时间。第49条各单位要做好检修组织工作,各工区各工种(包括变电设备检修、试验等)在同一停电范围内的作业,应尽量创造条件同时进行,以免重复停电。检查验收第50条 为保证检修质量,维修用料必须经过鉴定和运行实践证明是安全可靠的产品,入库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第51条 铁路局要建立接触网设备检测、检修记录,记录格式由各铁路局自定。第52条 接触网维修要认真执行“记名检修”制度,保证检修质量。每次检测(修)完成后,检测(修)负责人或操作人应及时填写相应的检测(修)记录并签字。第53条 工长和车间主任要每月检查1次检测(修)和巡视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相应的记录上签字。第54条 接触网大修由铁路局制定具体技术标准,审批设计文件,安排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55条 每项大修竣工验收后,施工和验收单位应写出“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录3),并由验收单位将“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送交有关铁路局和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第56条 在接触网维修和大修中,凡有更换线索、零部件、支柱者,应将更换后的设备名称、材质、型号、厂家等记入相应记录中。绝缘部件清扫第57条在目前绝缘污秽程度尚无有效监测手段的情况下,对绝缘部件仍采用周期清扫的方式。绝缘部件清扫周期:1.一般污区2年;2.重污区1年;以上的长大隧道1年;4.分段、分相绝缘器3年。对一般污区和重污区范围(管理群)的界定,由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根据运行实际确定(不受原设计污区的限制)。对个别污染严重区段,要视具体情况缩短清扫周期。第58条 对有机绝缘部件实行寿命管理。产品有明确规定的,按出厂规定使用年限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有效使用寿命不超过10年执行。第五章接触网维修技术标准接触线及承力索第59条 160km/h及以上区段正线承力索和接触线应采用恒张力架设。接触线架设张力应根据线材材质、额定张力等因素选取,且不应小于绕线张力,架设张力偏差不得大于8%。第60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1.容许载流量符合运能需要,承力索和接触线应采用铜合金线材质。2.机械强度安全系数符合附录4的规定。标准值:符合安装曲线的规定。安全值:半补偿链形悬挂和简单悬挂弛度允许误差为15%;全补偿链形悬挂弛度允许误差为10%。弛度误差不足15mm者按15mm掌握。限界值:同安全运行值。标准值:半斜链型悬挂,直线区段位于线路中心的正上方;直链型悬挂,位于接触线正上方。曲线区段承力索与接触线之间的连线垂直于轨面连线。安全值:直线区段允许误差150mm;曲线区段允许向曲线内侧偏移100mm。限界值:标准值200mm。5.接触线之字值、拉出值(含最大风偏时跨中偏移值)160km/h及以下区段:标准值:直线区段200300mm;曲线区段根据曲线半径不同在0350mm之间选用。安全值:之字值400mm;拉出值450mm。限界值:之字值450mm;拉出值450mm。160km/h以上区段:标准值:设计值。安全值:设计值30mm。限界值:同安全值。标准值:区段的设计采用值。安全值:标准值100mm。限界值:小于6500mm;任何情况下不低于该区段允许的最低值。当隧道间距不大于1000m时,隧道内、外的接触线可取同一高度。7.接触线坡度(工作支)标准值: 120km/h及以下区段3;120-160km/h区段2;200km/h区段2,坡度变化率不大于1;200-250km/h区段1,坡度变化率不大于1。安全值:120km/h及以下区段5;120-160km/h区段4。其他同标准值。限界值:120km/h及以下区段8;120-200km/h区段5; 200km/h及以上区段同安全值。160km/h及以上区段,定位点两侧第一根吊弦处接触线高度应相等,相对该定位点的接触线高度允许误差10mm,但不得出现V字型。8.接触线偏角(水平面内改变方向)标准值:160km/h及以下区段6;160km/h以上区段4。安全值:160km/h及以下区段12;160km/h以上区段6。限界值:同安全值。9.接触线、承力索磨耗及损伤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该线通过的最大电流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电气补强线,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规定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补强线或切除损坏部分重新接续,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承力索用钢芯铝绞线或铝包钢绞线时,其钢芯若断股,必须切断重新接续。接触线接头、补强处过渡平滑。该处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吊弦点,允许高于相邻吊弦点010mm,必要时加装吊弦。10.一个锚段内接触线和承力索接头、补强和断股的总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不包括分段、分相及下锚接头)接触线: 项目运行速度km/h标准值安全值限界值锚段长度在800m及以下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锚段长度在800m及以下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V1200343412016002424承力索: 项目运行速度km/h标准值安全值限界值锚段长度在800m及以下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锚段长度在800m及以下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V1200454512016002424接头距悬挂点应不小于2m,同一跨距内不允许有两个接头。11.接触线硬点、弓网接触力的技术标准参照附录5 吊弦(索)第61条 吊弦分环节吊弦和整体吊弦两种。其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吊弦的长度要能适应在极限温度范围内接触线的伸缩和弛度的变化,否则应采用滑动吊弦。环节吊弦:至少应由两节组成,每节的长度以不超过600mm为宜。吊弦回头应均匀迂回,长度为150180mm。吊弦环直径应为其线径的510倍。吊弦磨耗的面积不得超过原面积的50%。整体吊弦:吊弦预制长度应与计算长度相等,误差应不大于2mm。吊弦截面损耗不得超过20%。吊弦线夹在直线处应保持铅垂状态,曲线处应与接触线的倾斜度一致。标准值:在无偏移温度时处于铅垂状态。安全运行值:在极限温度时,顺线路方向的偏移值不得大于吊弦长度的1/3。限界值:同安全运行值。标准值:设计值。安全运行值: 160km/h及以下区段12m;160km/h以上区段10m。限界值:160km/h及以下区段15m;160km/h以上区段12m。标准值:相邻吊弦高差10mm。安全运行值:v120km/h时,相邻吊弦高差50mm。120km/hv160km/h时,相邻吊弦高差20mm。160km/hv250km/h时,相邻吊弦高差10mm。限界值:同安全运行值。第62条 弹性吊弦辅助绳和简单悬挂吊索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辅助绳和吊索须用绞线制成并保持一定的张力。2.在无偏移温度时两端的长度应相等,允许相差不超过400mm。3.辅助绳和吊索不得有断股和接头。4.弹性吊弦辅助绳两端与承力索的连接符合设计规定。软(硬)横跨第63条软横跨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软横跨横向承力索(双横承力索为其中心线)和上、下部定位索应布置在同一个铅垂面内。双横承力索两条线的张力应相等,形连接钣应垂直于横向承力索。2.横向承力索的弛度应符合规定,最短吊弦的长度为400mm,允许误差+50mm,-200mm。上、下部定位索应呈水平状态,允许有平缓的负弛度,5股道及以下者负弛度不超过100mm,5股道以上者不超过200mm。3.横向承力索和上、下部定位索不得有接头、断股和补强,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附录4的规定。250mm。第64条硬横跨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硬横梁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不超过50mm。2.硬横梁呈水平状态,各段之间及其与支柱应连接牢固,螺栓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3.硬横梁锈蚀面积超过20%时应除锈涂漆。4.吊柱在安装后应处于竖直状态,限界满足要求。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第65条电分段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转换柱处两悬挂的垂直距离、水平距离标准值:设计值。安全值: 设计值+50mm。限界值:同安全值。2.中心柱处两悬挂的垂直距离、水平距离垂直距离标准值:等高(设计值)。安全值:20mm(设计值+50mm)。限界值:20mm(设计值+50mm)。注: 括号外为接触线的值, 括号内为承力索的值。水平距离:同转换柱。中心柱处接触线等高点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吊弦点,允许高于相邻吊弦点010mm。3.两接触悬挂接触线工作支过渡处接触线调整符合运行要求。4.锚段关节式电分相中性区长度符合设计要求,地面传感器的纵向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1m。第66条机械分段锚段关节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两悬挂各部分(包括零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设计极限温度下应保持50mm以上。标准值:设计值。安全值:50250mm。限界值:50300mm。标准值:设计值。安全值:设计值30mm。限界值:同安全值。4.中心柱处两接触线水平距离为设计值,误差不超过30mm;两接触线距轨面等高,误差不大于20mm。两接触悬挂接触线工作支过渡处接触线调整符合运行要求。第67条 锚支接触线在其垂直投影与线路钢轨交叉处,应高于工作支接触线300mm以上。中心锚结第68条中心锚结按其作用分为防断和防窜两种。其设置位置要使两边接触悬挂的补偿条件基本相等。第69条防断式中心锚结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承力索中心锚结绳 中心锚结绳范围内承力索不得有接头和补强。中心锚结绳的弛度应等于或略高于该处承力索的弛度。中心锚结绳位置、中心锚结绳与承力索、悬挂点固定线夹的设置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中心锚结所在的跨距内接触线不得有接头和补强。中心锚结绳范围内不得安装吊弦和电联结器。中心锚结绳不应松弛、不得触及弹性吊弦辅助绳,两边的长度和张力力求相等。中心锚结绳两端与承力索固定线夹的设置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中心锚结线夹应安装牢固,在直线上应保持铅垂状态,在曲线上应与接触线的倾斜度一致。中心锚结线夹处的接触线高度比两侧吊弦点高出0-20mm。 第70条 防窜式中心锚结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窜绳两端固定线夹的设置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2.接触线中心锚结绳与防断式相同。线 岔第71条由正线与侧线组成的交叉线岔,正线接触线位于侧线接触线的下方;由侧线和侧线组成的线岔,距中心锚结较近的接触线位于下方。第72条 对单开和对称(双开)道岔的交叉线岔,其技术状态应符合以下要求:160km/h及以下区段,道岔定位支柱应位于道岔起点轨缝至线间距700mm的范围内;160km/h以上区段,道岔定位支柱应按设计的定位支柱布置,定位支柱间跨距误差1m。标准值:横向距两线路任一线路中心不大于350mm,纵向距道岔定位大于2.5m。安全值:160km/h及以下区段,交叉点位于道岔导曲线两内轨距6301085mm范围内的横向中间位置;160km/h以上区段的线岔交叉点位于道岔导曲线两内轨距7351085mm范围内的横向中间位置。横向位置允许偏差50mm。限界值:同安全值。500mm处的高差标准值:当两支均为工作支时,正线线岔的侧线接触线比正线接触线高20mm,侧线线岔两接触线等高;当一支为非工作支时,160km/h及以下区段的非工作支接触线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80mm。160km/h以上区段非工作支接触线按设计要求延长一跨并适当抬高后下锚。安全值:当两支均为工作支时,正线线岔侧线接触线比正线接触线高1030mm;侧线线岔两接触线高差不大于30mm。当一支为非工作支时,160km/h及以下区段的非工作支接触线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50100mm。160km/h以上区段延长一跨并抬高350500mm后下锚。限界值:同安全值。4.限制管长度符合设计要求,应安装牢固,并使两接触线有一定的活动间隙,保证接触线自由伸缩。160km/h及以下区段的线岔两工作支中任一工作支的垂直投影距另一股道线路中心550800mm的范围内,不得安装任何线夹。160km/h以上区段,对于宽1950mm的受电弓,在距受电弓中心600-1050mm的平面和受电弓仿真最大动态抬升高度(最大200mm)构成的立体空间区域为始触区范围,该区域内不得安装除吊弦线夹(必需时)外的其他线夹或零件。道岔定位器支座不得侵入受电弓动态包络线。否则应使定位器加长,并采用特殊弯形定位器,并保证定位器的端部不侵入其它线的受电弓限界。160km/h及以下区段的线岔定位拉出值不大于450mm。160km/h以上区段的线岔定位拉出值不大于400mm。160km/h以上区段的正线线岔在两工作支接触导线间距550600mm处宜设一组交叉吊弦,使两支接触导线等高。160km/h以上区段在始触区范围内,两支接触线位于受电弓中心同一侧。道岔开口方向上道岔定位后的第一个悬挂点设在线间距大于等于1220mm处,并应保证两线接触悬挂的任一接触线分别与相邻线路中心的距离不小于1220mm。两支承力索间隙不应小于60mm。第73条对复式交分和交叉渡线道岔的线岔,其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标准值:复式交分道岔两接触线相交于中轴支距的中点;交叉渡线道岔两接触线相交于两渡线中心线的交点处。安全值:交叉点的横向和纵向允许偏差为50mm。限界值:同安全值。500mm处的高差、限制管和始触区等,同单开道岔的线岔要求。第74条线岔的编号应以其所在的道岔编号命名。第75条 无交叉线岔标准由各局按设计要求,根据设计文件、道岔型号及运行速度自行制定。电联结器第76条在锚段关节处装设2组、线岔处装设1组电联结器;在链形悬挂与简单悬挂的衔接处、加强线(载流承力索)的终端、车站电力机车经常起动处所的股道之间,应装设电联结器。其它横向电联结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极限温度条件下,交叉跨越线索间距不足200mm的处所应加装等位线。等位线应与被连接线索材质相同,截面积不少于10mm2。第77条电联结器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电联结线均要用多股软线做成,其额定载流量不小于被连接的接触悬挂、供电线的额定载流量,且不得有接头。电联结线应留有一定的裕度,适应接触线和承力索因温度变化伸缩的要求。对于压接式的电联结线夹,电联结线不应有压伤和断股现象;对于并接式电连接线夹,电联结线应伸出线夹外1020mm。电联结线夹的材质和规格必须与被连接线索相适应。电联结线夹与接触线、承力索、供电线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线夹内无杂物并涂导电介质。接触线电联结线夹在直线处应处于铅垂状态,在曲线处应与接触线的倾斜度一致。电联结线夹处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吊弦点,允许高于相邻吊弦点0-10mm。定位装置第78条定位装置的结构及安装状态应保证接触线工作面平行于轨面,定位点处接触线的弹性符合规定。当电力机车受电弓通过和温度变化时,接触线能上下、左右自由移动。第79条定位装置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定位器坡度标准值:160km/h及以下区段为1/101/5。160km/h以上区段为设计值。安全值:160km/h及以下区段为1/101/5;160km/h200km/h区段1/101/5。200km/h以上区段为设计值。限界值:160km/h及以下区段为1/101/3;160km/h以上区段与安全运行值相同。对于限位、弓形等定位器,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设计的要求。定位器偏移标准值:在平均温度时垂直于线路中心线,温度变化时沿接触线纵向偏移与接触线在该点的伸缩量相一致。安全值:标准值10%。限界值:极限温度时其偏移值不得大于定位器管长度的1/3。软定位器的定位拉线调整端在定位器侧,固定端在腕臂侧。反定位管、定位肩架及组合定位器的定位管的状态符合设计规定。反定位器主管两侧拉线的长度张力应相等,定位管卡子距定位环应保持100150mm的距离。各管口封堵良好,定位拉线受力适当且不应有严重锈蚀。转换支柱处两定位器能分别自由转动,不得卡滞;非工作支和工作支定位器、管之间的间隙不小于50mm。3.定位环应沿线路方向垂直安装。定位管上定位环的安装位置距定位管根部不小于40mm。定位装置各部件之间应连接可靠,定位钩与定位环的铰接状态良好。山谷口、高路堤(一般指高出自然地面5m)、高架桥等“风口”地段,应有防风措施(如在腕臂与定位管之间加设定位管支撑等)。支撑装置第80条腕臂底座、拉杆底座、压管底座应与支柱密贴。底座角钢(槽钢)应水平安装,两端高差不得大于10mm。第81条 结构高度标准值:区段的设计采用值。安全值:标准值200mm。限界值:(以跨距中最短吊弦长度为依据界定)在160km/h及以下运行区段,最短吊弦长度为250mm;在160km/h以上运行区段,最短吊弦长度不小于500m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300mm。第82条 腕臂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腕臂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承力索悬挂点(或支撑点)距轨面的距离(即导线高度加结构高度),允许误差200mm;悬挂点距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符合规定。棒式绝缘子安装时滴水孔朝下,腕臂的各部件均应组装正确,腕臂上的各部件(不包括定位装置)应与腕臂在同一垂直面内,铰接处要转动灵活。腕臂不得弯曲且无永久性变形,顶部非受力部分长度为100200mm。顶端管口封堵良好。双线路腕臂应保持水平状态,其允许仰高不超过100mm,无永久性变形。定位立柱应保持铅垂状态。标准值:无偏移温度时垂直于线路中心线,温度变化时腕臂顶部的偏移要和该处的承力索伸缩量相对应。安全值:标准值100mm。限界值: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腕臂垂直投影长度的1/3。第83条拉杆(压管)或水平腕臂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拉杆(压管)或水平腕臂的安装位置要满足承力索的悬挂需要,安装误差与腕臂相同。2.拉杆(压管)或水平腕臂应呈水平状态,允许悬挂点侧仰高不超过100mm。3.拉杆必须处于受拉状态。第84条桥梁、隧道内埋入杆件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1.桥梁、隧道内的埋入杆件(包括立柱)应安装牢固,无断裂、变形,其填充物不得剥落和裂纹,对杆件要适时做好防腐处理。2.隧道内“”形、“人”字形简单悬挂滑动环与滑动杆不卡滞。3.隧道立柱应保持铅垂状态,其倾斜角不得大于1;立柱地脚螺栓必须是双螺帽,拧紧螺帽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得大于30mm;调整立柱用的垫片不得超过3片;立柱垂直线路的位置符合规定,允许偏差如无规定时,按50mm执行。立柱底板与拱顶间隙的填充物符合规定。受电弓动态包络线第85条 受电弓动态包络线是指运行中的受电弓在最大抬升及摆动时可能达到的最大轮廓线。动态包络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影响受电弓运行。第86条 受电弓动态包络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20km/h及以下区段,受电弓动态抬升量为100mm,左右摆动量为200mm。120-160km/h区段,受电弓动态抬升量为120mm,左右摆动量为250mm。200km/h区段,(导线高度为6m时)受电弓动态抬升量为160mm,左右摆动量直线区段为250mm,曲线区段为300mm。200-250km/h区段,受电弓动态抬升量暂按200mm,左右摆动量直线区段为250mm,曲线区段为350mm。受电弓动态包络线示意图见附录6。补偿装置第87条补偿装置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a值(补偿绳回头末端至滑轮距离)、b值(坠砣底部距地面距离)标准值:符合安装曲线的要求。安全值:安装曲线值200mm。限界值:任何情况下a、b值均应大于200mm。坠砣应完整,坠砣块叠码整齐其缺口相互错开180。坠砣串的重量(包括坠砣杆的重量)符合规定,允许误差不超过2%。坠砣块自上而下按块编号,并标明重量。3.补偿滑轮组 补偿滑轮完整无损、转动灵活(人力用手托动坠砣能上下自由移动),没有卡滞现象。对需要加注润滑油的补偿滑轮,应按产品规定的期限加注润滑油,没有规定者至少3年一次。定滑轮槽应保持铅垂状态,动滑轮槽偏转角度不得大于45。同一滑轮组的两补偿滑轮的工作间距,任何情况下不小于500mm。补偿绳不得有松股、断股和接头,不得与其它部件、线索相摩擦。限制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坠砣升降变化要求,限制坠砣的摆动,不妨碍升降。制动装置应安装正确、作用良好。卡块式制动装置的制动角块在温度变化时,能在制动框架内上下自由移动;顶块式制动装置的制动顶块与大滑轮盘保持35mm的间隙。第88条 棘轮、弹簧及液压等其他结构形式补偿装置,其技术状态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支柱第89条接触网支柱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支柱的侧面限界应符合规定,允许误差100mm、60mm,但最小不得小于技规规定的限值。每组软横跨两支柱中心的连线应垂直于正线,偏角不大于3;每组硬横跨两支柱中心的连线应垂直于正线,偏角不大于2。支柱应尽量设在侧沟限界以外,若客观条件限制必须设在侧沟中,则应留有排水通道,支柱根部应用砂浆砌石加固。支柱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100mm。横腹杆式钢筋混凝土支柱表面应光洁、平整。横腹板破损应及时修补,翼缘破损和露筋不超过两根长度不大于400mm应及时修补;露筋达两根以上但不超过4根且长度不超过400mm者可以修补后降级使用;露筋超过4根或者露筋长度超过400mm者,均应及时更换。支柱翼缘不得有横向、斜向和纵向裂纹。支柱翼缘与横腹板结合处裂纹及横腹板裂纹宽度不超过0.3mm时,要及时修补,大于0.3mm时应更换。混凝土支柱破损不露筋者,可以用水泥砂浆修补后使用。环形等径预应力混凝土支柱表面应光洁平整,合缝处不得漏浆,不应有混凝土剥落、露筋等缺陷。横向裂纹宽度不超过0.2mm,长度不超过1/3圆周长,纵向裂纹宽度大于0.2mm,不超过1mm的支柱要及时修补;纵向裂纹宽度大于1mm的支柱应更换。支柱弯曲度不大于2,杆顶封堵良好。修补支柱破损部位的混凝土等级比支柱本身混凝土高一级。金属支柱及硬横梁各焊接部分不得有裂纹、开焊;主角钢弯曲不得超过5,副角钢弯曲不得超过2根;锈蚀面积不得超过10%。整正支柱使用的垫片不得超过3块。 每块垫片的面积不小于50mm 100mm。接触网各种支柱,均不得向线路侧和受力方向倾斜。安装在曲线外侧及直线上的支柱,在垂直线路方向要向受力的反向倾斜。腕臂柱的外倾斜率为00.5%。软横跨支柱的倾斜率:高度13m的支柱为0.51%;高度15m及以上的支柱为12%。硬横跨支柱应保证垂直于地面。曲线内侧的支柱、装设开关的支柱、双边悬挂的支柱、硬横跨支柱、均应直立,允许向受力的反向倾斜,其倾斜率不超过0.5%。支柱在顺线路方向应保持铅垂状态,其倾斜率不超过0.5%。锚柱应向拉线方向倾斜,其倾斜率不超过1%。金属支柱基础面应高出地面(或站台面)100200mm。基础外露400mm以上者应培土,每边培土宽度为500mm,培土边坡与水平面成45。基础帽完整无破损,支柱根部和基础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积水和杂物。桥支柱的托架与接腿、支柱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螺栓应用双螺帽并涂油防护。填方地段的支柱外缘距路基边坡的距离小于500mm时应培土,其坡度应与原路基相同。高填方地段培土困难、流失严重或土质强度不够者,应采用干砌片石或砂浆砌石加固,片石应挤压紧密、堆砌整齐,砂浆应饱满、标号符合规定。杯形基础内杯底距基础面的距离为1500mm;基础垂直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与线路中心线垂直,偏差不大于3。 杯形基础面应与路基面平齐,不得高于路基面,杯形基础面平整,外形尺寸及限界符合设计要求。杯形基础田野侧的土层不得小于600mm,否则需进行边坡培土或砌石;路堑地段的基础外侧与水沟外侧的间距不得小于300mm。杯形基础采用C15级混凝土。道口两侧、经常有机动车辆运行的场所、装卸货物站台上等易被碰撞的支柱,均应设置强度较高的防护桩。其中,道口两边支柱防护桩的高度为2m。金属支柱不宜采用外围砖砌、内填石渣或砂土的封闭式防护方式,否则,应保证防护桩的防水处理质量,避免人为的防护桩内支柱锈蚀。拉线应位于接触悬挂下锚支的延长线上(附加导线单独下锚时,应位于下锚支导线的延长线上),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侵入限界。拉线与地面夹角一般情况下为45,最大不得超过60。拉线应绷紧,在同一支柱上的各拉线应受力均衡;锚板拉杆与拉线应成一条直线;拉线应采取防腐措施,埋入地下部分的地锚拉杆应涂防腐剂。拉线不得有断股、松股、接头及严重的锈蚀。型线夹螺帽外露螺纹长度应有可调余量,线夹不得埋入地中。各部螺栓紧固良好并涂油。拉线基础周围不得有积水。设在挡土墙、隧道口、桥墩、坚石地带及砂浆砌石护坡上等处打孔灌注的地锚杆,其埋入深度应符合规定。受力后其周围水泥灌注部分不得有裂纹、破损及脱落现象。禁止将地锚杆设在孤石、风化石、次坚石上。接触悬挂下锚、中心锚结下锚、附加导线下锚的拉线基础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拉环应采用二级热浸镀锌防腐,拉线基础不得有积水。隔离(负荷)开关第90条 隔离开关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1.隔离开关应动作可靠、转动灵活,合闸时触头接触良好,引线和连接线的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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