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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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科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医疗卫活力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安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展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活力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施行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活力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施行监视。 第二章 医疗卫活力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在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活力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活力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搜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活力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活力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p 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活力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完毕后,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活力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安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并组织施行。 第三章 分类搜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施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搜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展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搜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展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搜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前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活力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搜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到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展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外表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道路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完毕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展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活力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到达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平安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防止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制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应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展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工程。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展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制止医疗卫活力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制止在非搜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制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可以燃烧的,应当及时燃烧;三不能燃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活力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展处理;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展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四采取适当的平安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展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展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展,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展消毒;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平安防护后进展工作。 处理工作完毕后,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展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平安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展培训,进步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到达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平安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等知识;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展安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展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安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活力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视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活力构进展定期监视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活力构监视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平安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展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视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活力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活力构发生违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展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活力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回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那么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活力构违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展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展清洁和消毒的;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活力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展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活力构违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活力构违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活力构执业答应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活力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获得经营答应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方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展严格消毒,或者未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展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活力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分。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活力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活力构执业答应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活力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回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活力构执业答应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活力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活力构执业答应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活力构违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那么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所称医疗卫活力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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