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帕马努坎北面旅游地产度假区规划项目法律须知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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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9页 共59页 印尼帕马努坎北面旅游地产度假区规划项目 法律政策须知 目录第一部分 法律政策注意事项 一、印度尼西亚法律注意事项 二、印度尼西亚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 一、印尼建筑服务法 二、印尼税法 三、印尼劳务法规主要规定及2003年劳动法部分规定 四、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年第25号投资法第一部分 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印尼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例如在劳动法方面,虽然印尼政府近年采取相关法律条规进行了修改,但大多数外商还是认为新的劳动法并没有解决投资商的担忧。 另外,印尼法律对外资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有较多的限制,在能源、矿产、电力以及相关领域,仍然由国家垄断,外国投资者缺乏充足的投资机会。经常变化的法律法规也令外国投资者无所适从。自印尼2001年 1月地方自治法生效以后,一些外商就因为投资地的法令不明朗,不得不停止或撤出在当地的投资项目。 随着印尼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贷款的招投标项目将会日益增多,为了抓住机遇,发挥优势,能在印尼拿到更多更好的承包工程,需要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印度尼西亚法律注意事项 一 招投标 (一) 项目招投标程序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具有不同的招标和参与方式。印尼的承包工程项目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国际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项目,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 兴开发银行等提供融资的项目;第二类是外国资金援助的印尼政府项目;第三类是外国和本国资金投资的政府项目;第四类是私人资金项目。 对于由国际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项目,一般进行国际招标。凡该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国,都有资格参加投标。投标者的资格预审、招标程序均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 会菲迪克(FIDIC)条款要求进行。除第一类项目外,凡要求参加由外国提供资金援助的政府项目、外国和本国投资的政府项目以及私人投资项目的外国承包 商,必须在印尼成立代表处并与印尼公司合营,或就具体项目进行投资与合作,成立外国资本投资公司。 (二) 投标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需要调查承包工程项目的资信情况。 通常项目资信调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该工程项目是否已有印尼政府的批准文件。 2)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是否已落实,如果是自筹资金,其资金来源是否有保证。如果项目要求提供卖方信贷,是否已有外国银行提供贷款,而该外国银行是否在印尼已有可接受的银行为其提供保函和开具信用证。 3)该工程方案是否确定,有无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且已证实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并落实了该工程项目建设的土地。 4)对工程业主和承包工程的伙伴进行切实可行的资信调查,防止上当受骗。 第二,承包工程宜采用与印尼公司分包施工的合作方式进行。 由于印尼政府禁止输入一般性劳务,在承包印尼工程项目需要寻求和选择一家印尼当地的土建施工或能从事简单设备安装的工程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合作伙伴要选择得准确合适,它除了具备分包工程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外,它还能为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成功做出贡献。此外,要在承包工程投标之前确定与该分包商的合作关系,以便会同总承包商共同进行经济核算。 第三,因为资金的匮乏,印尼更欢迎那些资金实力雄厚,融资能力强的国际大企业来竞标基建项目。带资承包约占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65%,印尼基建市场更是大于这个比例。 第四,在投标中,大型项目如水电站、公路等的招标工作通常情况下都是聘请西方一些著名咨询公司评标,技术要求相当严格,标书内容制作应符合国际规范,一定要注意招标答疑的细节问题,标书外观应精美,否则难以中标。二 投资方面1. 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中国企业到印尼投资首先应该注意法律环境问题,印尼的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 冲突。由于法律环境复杂,中国企业到印尼开展投资合作依然要坚持守法经营,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的情况,依法保护权利,履行义务。处理关键法律问题,还要 聘请专业律师。2.做好企业注册的充分准备在印尼投资设立公司注册手续繁多,审批时间较长;虽然印尼政府2007年修订了投资法、公司法,并完善了相关的配套措施,推行“一站 式”审批服务,以促进和吸引外国投资,但执行效果仍不理想;企业注册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公证员、投资顾问等专门人员代为办理,但要注意甄选和审核,纺织法 律文件及手续出现瑕疵。3.适当调整优惠政策期望值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印尼政府出台了一些投资鼓励政策,但力度并不大。2007年印尼投资法,明确规定平等对待内外资,中国企业要调整对优惠政策期望值,不要误以为印尼也会给予外资很多超国民待遇。4.充分核算税赋成本印尼的税收体制比较复杂,企业的税收成本比较高。2008年7月,印尼国会通过新的所得税法,调低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新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印尼税法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有税收优惠,还有其他产业税收优惠措施等;中国投资者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降低税赋成本。5.有效控制工资成本印尼的工资成本整体来说相对较低,但由于劳工法对于劳工保护规定比较苛刻,对于资方比较不利;如果职工离职,要支付离职费或者补偿金,即使 工人罢工,只要程序合法,也要支付薪水。中国到印尼投资要了解当地劳工法关于工资和保护劳工权益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三 贸易方面印尼市场环境整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在印尼开展贸易活动必须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结合当地特殊的贸易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拓展业务,规避风险。注意合作伙伴和中介问题在印尼华人数量众多,相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使很多中国企业更愿意通过华人来开展经贸合作,华人中介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起到了很好的促进 作用。但由于印尼华人中介良莠不齐,恶意欺诈等损害中国企业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良好的合作伙伴或中介是顺利开展业务的重要保证,中国企业要广泛调查, 认真研究,慎重选择。四 承包工程方面1. 抓住市场机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印尼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停滞,近年来随着印尼经济逐步恢复,印尼政府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交通、电 力、通信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中国企业近年来进入印尼交通、电力、通信市场并逐步站稳了脚跟,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享有较为广泛的影响 力。中国企业应该继续发挥已有优势,开拓印尼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并通过印尼市场,逐步拓展和辐射整个东盟承包工程市场。2. 合理控制风险印尼财力较弱,外汇储备不足,资金短缺,偿付能力较差。很多大型项目要求带资承包,或者使用外方提供的优惠贷款。对于印尼政府不提供政府担保或者不动产抵押的项目,应谨慎操作,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3. 加强经营管理印尼劳动力市场巨大,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内劳动力竞争优势不明显;印尼的劳动力技能普遍不高,工作作风散漫,工作效率低下,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科学管理十分重要。五 其他注意事项 1、 政府管理水平 印尼政府的腐败问题值得关注。据世界银行估计,印尼大约每年有7至21亿美元的基础设施采购资金被贪污。此外,印尼大多数政府机关办事效率较低、服务意识薄弱,缺乏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的意识和便利措施。 2、 劳动力状况 印尼适龄劳动力约有1.3亿,劳动力充足。目前有810万劳动力处于完全失业状态,半失业的有大约3600万。当地劳动力生产效率较低,缺乏高知识、高技术人才及熟练工人。 印尼相关政策倾向保护本国劳动力,如印尼的劳工法过分保护工人的权益,最典型的是工人不管以什么原因离开企业,企业都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在印尼的民 主化改革进程当中,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势力日益强大,与资方发生的矛盾与日俱增,由此导致的罢工和游行经常发生,使投资方遭受损失 3、外籍工作人员签证办理手续较为繁琐,费用较高,通常通过中介办理。 主要程序如下:企业须具备经由印尼劳工部批准的外籍员工使用计划,主要包括外派人员数量、职位、组织架构等。外派人员仅限于管理职位或当地不能提供的专家,人力资源管理岗位须由当地人员担当。在企业1-3年的外籍员工使用计划获批后,方可开始聘用外籍员工。在印尼移民局办理临时居留签证(Visa Berdiam Sementara,VBS)。在印尼驻中国使馆领取VBS。持VBS进入印尼后,须在两周内到以下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去移民局办理KITTAS(外籍人员身份证件)和多次出入境准证(如需要);去劳工部办理工作准证及其他文件。KITTAS、工作准证和其他文件需每年办理延期手续,每半年办理多次出入境准证延期手续(视需要)。另外,企业须按外籍人员数量,每人每个月交纳100美元作为当地人员培训费。缴纳该费用是办理工作准证的必备条件,培训费交至劳工部,名为“工作技能发展基金”二、 印度尼西亚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1进口税务所有由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印度尼西亚负责投资的机构),包括现有的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如果以多于已安装生产能力的30%的规模扩展其项目来生产类似产品或增加其产品种类,印度尼西亚政府将会准予进口关税的减免和征收优惠。(1) 对以下情况,进口税可减至5%, 对于进口税价目(BTBMT)中的进口税为5%以下的货物,则按进口税目表的规定征收。(2) 进口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如机械、仪器、零件、附件等,进口期限为2年,自同意减免税同意书签发日起算。进口生产期限为2年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配件。对于已经享受优惠政策而进口上述物品的企业,如还有需要的物品要进口,可从2002年10月30日起再延长一年。免征首次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的船舶注册契约或证明的有权转让费。2税收政府给予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国内外投资者如下优惠:将投资税减轻至30% 。加速折旧和摊提。亏损结转可长达10年。关于红利的10%的所的税,若双方在税务协议上取得一致,则还可再降低。3产品出口 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可退进口税。对于在国内购买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物资免增价税和奢侈品税。企业可自由选择在国内或国外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原料。4保税区对于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有以下优惠措施:对于进口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本货物、设备以及原料可免进口税、所得税以及奢侈品的增值税。允许企业将50%的最终出口产品通过正常的进口手续转移到国内市场,若是非最终出口产品,可100%转移到国内市场。允许将一些边角料或废料销入印度尼西亚关境内,但含有生产所用材料的量不超过5% 。允许这些企业将自己的机器设备出借给保税区以外的或无出口加工地位分包商进行深加工,期限不超过2年。如果这些企业将其产品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转口区交到这些区域以外的分包商或是这些区域内的其它公司进行深加工,则对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5 综合经济发展区(KAPET)为发展某些区域的经济建设,如印度尼西亚东部地区或者偏远地区,印度尼西亚政府已开辟几个综合经济发展区,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者,可获以下优惠措施:给予30%的投资补助。加速折旧和摊提。亏损结转可延长10年。降低股息税。以上内容来自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所提供的材料:A Brief Guide for Investment 三、印度尼西亚设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1投资主管机构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是印度尼西亚非官方组织,负责投资主管。其下属于印度尼西亚总统并直接对总统负责,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同时兼任投资部长。BKPM的职能是协助总统制定投资政策,办理投资批准许可,监督实施投资项目,具体只能如下:1、 起草投资政策,交总统批准;2、 根据投资法律法规,协调行业和地区投资计划,制定出全国投资总规划;3、 定期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位整理审议“禁止和限制投资行业目录”;4、 将上述目录提交总统批准后以总统令形式颁布;5、 依据国家发展政策推动各省的投资活动;6、 就投资项目咨询提供广泛的信息;7、 与投资者和商界保持联系,建立有效的促进和交流机制;8、 依照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对投资申请进行评估;9、 将外资申请项目遴选和评估结果呈报总统批准;10、 审批内资和外资的投资申请和变更;11、 代表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办法执照和投资许可;12、 会同地方协调投资协调委员会与其它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BKPM不仅负责投资规划与管理,而且协助投资者寻找可行的投资项目及合适的当地合作伙伴,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实施阶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2设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程序 a. 内资企业 根据印度尼西亚1995年 NO.1 号公司法,印度尼西亚内资企业的成立须以下步骤:(1)委托一家印度尼西亚的公证事务所起草并制作公司章程,同时提供下列文件:公司成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适用于成立人为自然人)公司章程(成立人为法人公司)公司的住所名称公司的业务活动内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千万印度尼西亚盾,约2000人民币)已实交资本(最低限额是注册资本的25%)公司股东组成以及各占股份董事会组成人员(2)准备公司住所证明文件(如对土地或办公楼的所有权证书、或对公司房屋的租赁证明等)(3)去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4)办理所经营生意的行业许可证(5)办理股东出资证明(6)公证事务所将公司章程连同以上文件送交司法部审批(7)公司去工业贸易部办理登记手续(8)在政府公报刊登公司成立的声明办理全部程序通常需要1个半至3个月。b.外资企业 一、投资的批准步骤 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简称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是印度尼西亚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PT)并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外国投资可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提出申请,也可向各地方的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者通过印度尼西亚驻各国的外交代表机(大使馆,总领馆,领事馆)提出,所以,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认为最方便的地方提交投资申请书。不过若在保税区内投资,则应先将投资申请提交保税区主管部门,再由保税区政府提交投资协调委员会。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协调委员会以及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印度尼西亚政府驻外代表,将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评估,如果还需要其它文件或资料,则会致函投资方加以补寄。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则投资协调委员会主任或者印度尼西亚政府驻外代表机构将发出投资同意书。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批准证书全过程约10天工作日。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可按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去印度尼西亚的公证机关,以对章程进行公证的形式成立企业。(1)向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印度尼西亚政府驻海外机构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申请一项投资,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并提交BKPM或印度尼西亚驻外使馆,同时提交以下附件:A. 由外国投资方(自然人)提供的:1. 英文或印度尼西亚文的公司章程2. 外国人有效的护照复印件 B. 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提供的: 1. 公司章程 2. 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C. 由印度尼西亚合作方提供的: 1. 公司章程、个人身份证 2. 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D. 1. 工艺流程或生产流程图和加工原材料的规格2.服务性行业的业务活动介绍E有关合作伙伴1. 根据印度尼西亚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定,在小企业和大中型企的合作中,应当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合作形式。 2. 由相关小企业出具一份声明,表明合作项目符合1995年9号法律“印度尼西亚小型企业”的规定。(2)在保税区投资的申请企业如要在保税区投资,则应通过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向投资协调委会(BKPM)提出申请,并要求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保税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附件和以上小节内容相同。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对项目的申请书进行预审,并对项目所需土地、建筑及有关基础设施情况进行初步评估。为此,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投资者追加说明材料。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投资申请书两周内,应将该申请书连同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意见呈报投资协调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随后负责签发土地使用准字,项目所在地准字、厂址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环保执照和外籍人员工作准字。投资者无须另行申请。(3)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提出的申请和得到批准的程序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向经济发展特区投资时,都要向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济发展特区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报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并由主席颁布批准证书,并通过经济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正式通知申请人。经济发展特区将负责对投资实施中的许可证准字进行评估和签发。二、许可证经营的批准步骤(执行阶段)项目获批准后,投资协调委员会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签发下列证件:a) 海关批准证书(SPP)给予税收和进口减免b) 进口许可证 (APIT)c) 人员计划批准书(RPTK)d) 营业执照(IUT)除上述许可证外,地方政府将负责签发地区准字,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许可准字、土地准字等。(1)关于申请人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申请人必须将公司章程和下列文件通过民政事物司司长递交司法部:1、一份贴有印花税的公司章程2、一份与公司章程有关的各种数据,并由公证所公证3、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投资存款证明4、一份公司纳税登记注册号复印件5、一份在国家印刷厂出版的政府公报附录上刊登公司章程预付款的收据证明6、一份法律服务的付款证明7、一份由投资协调委员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文件复印件8、一份由财政部长对经营银行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批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9、一份由信息部的电影电视司对开办非政府广播电台有限公司的推荐信10、在报纸上刊登股权支付广告两份11、法律规定的其它文件上述第4,7和8点中所要求的文件复印件须得到公证,在收到公司章程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司法部将批准或驳回申请。(2)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 按印度尼西亚1984年税法规定,公司有义务向其居住地或者住址所在地的税务局报告其经营活动的地点,以便确认其为纳税公司,即纳税人(PKP),并办法纳税人确认号(NPPKP)。外国公司应填写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下列文件,通过邮局交给当地税务局。A.对纳税人一份合资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公司股东人之一的身份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一份由营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复印件B.对公司财务人员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复印件(3)海关的批准步骤外国投资公司应向BKPM提交一份清单,报告其将要进口的货物,如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并附上下列文件:1、申请书2、主要进口货物清单3、投资批准复印件4、设备流程图5、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文件6、纳税人注册号复印件7、应纳税人确认号复印件8、生产工艺流程图9、生产能力计算文件BKPM将从法律上确认申请书的合法性,然后对主要进口货物清单上的货物颁发海关进口免税证明。只有在75%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口为期两年批量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4)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的批准步骤外国投资公司按自己计划进口主要货物和原材料辅料应申领进口许可证(APIT)。向BKPM申领APIT要提供下列文件:1、公司负责人在限制进口身份号卡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若此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则必须有公司董事的授权代理申明。2、公司章程3、外国投资公司的纳税人注册号4、有权签署重要文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5、有权签署进口文件的人员名单,并附护照照片一张6、投资批准书复印件(5)外国人在印度尼西亚工作许可证批准步骤希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IKTA)的外国投资公司首先应使本公司人力资源计划(RPTKA),然后向BKPM递交外国人工作许可准字(IKTA)申请及下列附件:1、印度尼西亚本地人力资源使用计划,包括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教育与培训方案2、投资批准书复印件,该复印件包含准许外国人工作的人数公司章程3、公司地区代表处关于目前公司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或年度报告4、从事采矿、能源、石油、天然气、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业,需附相关主管部门的推荐信投资协调委员会将为外国公司出具人力资源计划(RPKTA)批准书,并将副本抄送人力资源部部长或其它有关部长。在得到人力资源批准书后,外国投资公司需向BKPM递交限期居留签证(VITAS)申请表,并填写Ppt.2表格和下列附件:1、有关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2、有关外国人的最近简历原件和并附亲笔签名3、学历证书以及工作简历并翻译成英文或印度尼西亚文4、全体股东大会关于任命职务的会议纪要复印件5、有效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复印件6、公司地区代表处关于目前公司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或年度报告7、印度尼西亚本地劳动力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雇佣的证明BKPM进行评估后将向以TA.10表格的形式向移民局局长发出推荐信。移民局局长将向印度尼西亚驻外机构发出电传,要求为有关外国人签发限期居留签证(VITAS)。有关外国人在得到VITAS后,可以进入印度尼西亚并在项目所在地停留,但还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证(IKTA),外国公司要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请,但是延期则可由地方政府颁布。(6)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是投资公司取得土地的重要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和管理投资公司获取土地的行为。公司所在地许可证上表明土地是在一块地图上以具体面积表示的用于投资的土地。外国投资公司要申请土地准字,必须向地方政府土地事物局(BPM)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1、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复印件一份3、所需土地规划图4、有关项目建议书5、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在评估通过之后,当地政府将给投资者签发土地准字。外国投资公司依据土地准字,开始购置土地。(7)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已获得土地并已购得土地的外国公司可以向当地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或者房屋与基础设施局申请工程许可证并附下列文件:1、土地准字复印件2、申请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4、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5、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在未取得工程施工准字(IMB)前,工业性建筑可先开始施工。根据审计后的评估报告,地方政府将签发工程施工许可证(IMB),这一许可证也可以作为建筑物使用准字。(8)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外资公司在获得土地之后,应当尽快向当地政府土地事务局(BPN)申请地面建筑物所有权(HGB),向省土地事务局申请耕作权(HGU)。申请时应附下列文件:1、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2、获得土地的法律文件如购买收据及其它文件的复印件3、公司章程4、使用土地达到使用土地达到或者超过200公顷,则由国家土地事务局签发土地耕作权;使用土地少于200公顷,将由省政府土地事务局签发同意书。(9)损害许可准字的批准步骤外资公司(PMA)要获得损害允许准字(UUG/HO),要向当地政府行政秘书处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1、公司所在地准字复印件一份2、纳税注册登记号复印件一份3、公司章程一份4、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5、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一份6、机械设备安装布局图纸复印件一份7、生产保护和废物处理流程图复印件一份如果工厂坐落在工业区内,或者符合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的产业,则无需申请损害允许准字。(10)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开始进行商业运行的外资公司需要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申请永久经营许可证(IUT),并附下列文件:1、司法部长批准的公司章程,中小企业部批准的企业协议复印件一份2、土地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损害法准字复印件一份3、环境管理计划署(RKL)和环境监测计划署(RPL)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4、(1)项目调研备忘录(BAP) (2)若投资协调委员会尚未及时完成所需要的项目调研备忘录,则由申请人附上目前的投资活动报告(LKPM)。若申请书不是由总裁签字,必须附上签字人委托书9、从事某些行业须递交下列文件: 从事电力供应业务,须由电力和能源总司长签发运行检测证书。 从事旅游经营业务,须由旅游总司长签发宾馆等级证书。 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须由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出具营运准字。与地方旅游局就旅游运输业务签订承包旅游运输车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须由地方政府出具营运准字。从事宾馆和饭店含酒精饮料零售业务,须获得销售准字。根据世界银行于2004年年底对印度尼西亚投资环境的评估中指出,经过调查统计,在印度尼西亚成立一家外资企业办理完全部手续平均需要151天时间。三、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外资公司投资计划的扩大或更改须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或者相关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申请。(1)投资扩大批准程序申请扩大投资包括追加投资和设备,用以扩大已批准的生产能力、增加商品品种、扩大服务领域等方面。园艺或种植行业的扩大投资包括追加资金或下列多个方面的业务:1、增加植物品种,使其多样化2、采用更优化的种子3、不增加土地,采用密植增加产量4、增加处理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能力5、扩大种植面积6、业务综合开发申请扩大投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2)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1、投资计划更改包括2、项目地点的更改3、经营和生产行业的更改4、外国雇员的人事变动5、投资和财政来源的变更6、合作伙伴或形式的变更7、外国投资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变更投资计划的更改也须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上内容来自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所提供的材料:Investment Procedure in Indonsia四、印度尼西亚吸收外资政策的演变外国直接投资(FDI),被印度尼西亚人称为PMA (Penanaman Modal Asing - Foreign investment), 最初由1967年以第一号外国投资法来规范的,即Foreign Capital investment Law No.1 of 1967, 该法于1970年第11号法令的形式又被修订。迄今为止,它仍被认为是适合印度尼西亚现行社会的需要,因而一直未做变动。该法规规定了企业的经营形式与经营范围、外资领域、人力资源、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利润汇回、国有化及补偿、内外资的合作等方面的内容。在1994年的第20号政府条例( 即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0 of 1994) 对外资的股权作出了规定:总的来说,外资公司是以外方和印度尼西亚方合作伙伴成立合营公司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这种形式可涉及法人(公司)或自然人,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合营企业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印度尼西亚人称之为PT ( Perseroan Terbatas) 。 印度尼西亚政府对最低投资(股票+贷款)限额没有规定,投资额由有关方面根据经济规模和商业因素自行决定。外资公司可以单独投资的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拥有100%的股权。然而,印度尼西亚要求在15年的商业经营期限内,公司可通过直接销售和/或通过国内证券交易所非直接方式,把部分股权转让给印度尼西亚的个人或法人。通常而言至少转让5%给印度尼西亚方。同时规定外资企业自建立起,准予30年的经营期限,若在此期间增加了投资额(扩大投资项目),对于所扩大的项目另行准予30年的经营期。因此,只要外资公司保持扩大投资项目后重新投资,实际上就一直可以经营下去。对于印度尼西亚规定外资可进入领域方面,在1967年的外资法中规定比较简单,只是规定了禁止外资占全部股份的领域(主要是是国计民生领域):港口、公用电力、海运、电讯、航空、饮用水、公共铁路、原子能开发和大众传媒。同时规定,采矿业领域需要和政府合作。在国防方面的产业如武器、弹药等则绝对禁止外资进入。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95年第31号总统令中对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目录作了补充和修订,其后,2000年96号总统令( Presidential Decree Number 96/2000)和2000年第118号总统令( Presidential Degree Number 118/2000)又进一步作了修正和完善。对于1995年第31号总统令和2000年96号总统令内容差别不是很大,但是和2000年第118号总统令相比较,对某些领域的外资比例作了如下规定:A: 外资所占有的股份最高不得超过95%: 海港的建设和经营 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 航运 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 铁路运输 原子能发电 医疗卫生服务B: 外资所占股份最高不得超过45% 通讯 商业空运而在2000年第18号总统令的修正案中,则取消了上述领域的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的限制。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一、 建筑服务法 第一章 概述第一条 本法律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1 建筑服务是指对建筑设计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工程施工、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2 建筑工程指的是在设计、实施以及监督过程中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活动,包括建筑、土木、机械、电气和环境监管以及各自的设施,还包括对大楼或者其他形式的物体的施工; 3 服务使用者(业主)是指分派工程的个人或者实体或者需要建筑服务的工程项目的所有者。 4 服务提供者是指在其经营领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个人/实体。 5 建筑工程合同是在实施建筑工程中规定服务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全部文件。6 施工失误/缺陷是指建筑物从服务提供者移交到服务使用者之后整体或者部分不能正常工作,或者不满足施工合同条件的要求,或者由于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的错误造成使用上的偏差。7 建筑服务论坛是指建筑服务社区与政府就建筑服务在国有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问题上的交流与协商。8 登记是确定个人或者商业实体专业技术水平,从而根据分类和证书资质确定其营业执照(许可)的活动。 9 建筑设计人(设计院)是指公认的专家、能够编制建筑设计文件或者其他形式文件的、进行建筑服务设计的个人或者商业实体。10 施工实施人(施工单位)是指公认的专家、能够将设计产品变成实物的、进行施工的个人或者商业实体 。11 施工监理是公认的专家、能够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移交期间进行监督 、进行施工服务监理的个人或者商业实体 。第二章 依据和目的第二条 建筑服务的法规是基于诚实、正义、互利、和谐、平衡、自力更生、透明、合作、安全、以保证社会、民族和国家利益的原则。第三条 制定建筑服务法规的目的是:1 指导建筑服务业的成长和发展,实现强大、可靠的、具有竞争力和合格的建筑产品;2 保证施工的秩序,确保服务用户和服务提供者之间权利义务平等,使其遵循现行法规;3 使得社区在建筑服务中参与的角色得到提高。 第三章 建筑服务业务第一部分第四条 种类 、形式、业务领域(1) 建筑服务的种类包括建筑设计业务、施工实施业务、施工监理业务,这些业务由设计人(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 (2) 建筑设计业务是提供建筑工程设计的业务,包括从开发研究到施工合同文件汇编的全部或者部分活动。(3) 施工实施业务提供履行工程施工业务,包括从现场准备到施工最终成果移交的全部或者部分活动。(4) 施工监理业务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业务,包括从现场准备到施工最终成果移交的全部或者部分活动履行情况的监理。第五条(1) 建筑服务的提供者可以为个人或者商业实体。(2) 上述(1)款所指的个人就建筑业务而言,可以承揽低风险、简单、低造价的工程业务。(3) 上述(1)款所指的个人就设计或者监理业务而言,只能承揽其专业领域的业务。(4) 高风险/或高科技/或造价高的建筑工程,只能由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相当的外国公司实施。 第六条 建筑服务业务包括建筑、土木、机械、电气和环境监管以及各自的设施。第七条 第四条第(1)款所述的业务的种类、第五条所述业务的形式、第六条所述业务的领域,将通过政府法规做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商业要求、专长和技术第一条 以商业实体形式出现的建筑设计人(设计院)、施工实施人(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应;1 遵循建筑服务领域关于营业许可证的规定;2 拥有建筑服务公司所需要的证书、级别和资质。第二条(1) 个人建筑设计人应拥有专家证书。(2) 个人施工实施人应拥有技能和专家证书。 (3) 商业实体雇佣任何个人作为个人建筑设计人或者施工监理或者商业实体具体某个工人作为施工实施人应拥有技能证书。(4) 为施工实施人从事技术工作的任何工人应拥有技术和专业证书。 第三条 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述的营业执照的签发、营业级别、营业资质、技能证书、专业证书,将通过政府法规做进一步的规定。第三部分 专业责任第四条(1) 第八条所指的商业实体和第九条所指的个人应该对工作的结果承担责任。(2) 上述(1)款所指的责任基于技能的原则,考虑到技术规范、适合性、在履行其职业时利用知识的诚实性,以及优先考虑公众利益。(3) 上述第(1)、(2)款责任履行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责任机制。第四部分 业务的发展第五条(1) 建筑服务业务发展是通过大、中、小公司以及综合性的、专业性的、具有某种技能的公司的协同合作,建立强大的、有效率的商业结构。(2) 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理业务发展的目标是发展成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公司。(3) 施工单位发展的目标是: 1成为综合性和专业公司 2. 个人公司成为拥有技能的公司。 第六条 在建筑服务业务的发展过程中, 对商业伙伴进行支持, 需要通过:(1) 促进得到融资资源,方便达成融资条件;(2) 发展保险业务,克服由于施工缺陷造成的建筑工程实施中当事人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建筑工程约束第一部分 当事人第七条 建筑工程中的当事人为:(1) 服务使用者(2) 服务提供者。第八条(1) 第十四条(1)款中的服务使用者可以任命代表来履行其在建筑工程中的职权。(2) 服务使用者必须有能力对建筑工程进行支付,这包括银行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 (3) 基于服务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书面协议,考虑到位置、复杂性程度、价值、建筑物的功能,第(2)款所指的支付能力证明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文件。(4) 如果服务的使用者是政府, 支付文件为预算文件,该文件说明预算情况。(5) 服务使用者应满足履行建筑工程的条件。第九条(1) 第十四条(2)款中的服务提供者包括a.建筑设计人(院)b.施工实施人(单位)c施工监理。 (2) 上述(1)款所指的服务,应由每一个服务提供者在建筑工程中单独履行。(3) 可以通过集成的方式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需要考虑到工程的规模、价值、复杂技术的使用、对当事人的风险或者建筑工程中公共利益。第二部分 对当事人的约束文件第十条(1) 建筑服务关系的约束文件基于健康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或者限制性招标选择服务提供者。 (2) 有限制的招标只能在服务提供者通过资审宣布后进行。(3)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直接选择或者直接任命的方式来规定服务提供者。 (4) 对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应考虑到业务领域的一致性、能力与工作量之间的平衡和服务提供者的履约表现。(5) 对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应基于其能否满足第八、九条的要求。(6) 个人所有的商业实体或者集团或者相同商业实体的管理者不允许同时参与一个建筑工程的投标。 第十一条(1) 约束文件中服务使用者的义务包括:a.签发关于选择服务提供者的文件,包含完整、清楚、正确、让人理解的条款; b.根据选择的结果,书面确定服务提供者 。 (2) 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根据专业的原则,向服务使用者提交建议书。 (3) 上述(1)、(2)款中的文件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文件的内容。 (4) 服务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在发出第(1)款b项的书面确认函后签订施工合同,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公正、公平,基于对工程履约的诚信。第十二条 如果服务使用者改变或者取消第18条第(1)款b项的书面确认函或者服务提供者在确认函发出后弃权,从而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那么改变、取消或者弃权的一方要赔偿损失或者根据法律受到起诉。 第十三条 在没有进行公开或者限制性招标的情况下,禁止将工程授标给在同一地点和相同时期施工的附属的服务提供者。 第十四条(1) 第17条选择的过程、第18条的义务、第19条的取消的规定也适合于服务提供者与分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约束文件。(2) 第17条服务提供者选择的程序、第18条的签发的文件和对服务提供者的确认将由政府规章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第三部分 建筑工程合同第十五条(1) 第18条(3)款所述的基于法律、对工作关系管理将在建筑工程合同里做出进一步的规定。(2) 作为最低限度,建筑工程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a. 合同当事人,对其身份进行清楚地界定;b. 对工程的描述、清楚地界定工程的范围、造价和履约时间;c. 责任或者维护的期间,说明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期间和维护期间;d. 专家,说明施工专家的人数、资质和类别;e. 权利和义务,说明服务使用者获得施工成果的权利、关于遵循约定的合同条款的义务、服务提供者获得信息和补偿的权利和履行施工的义务;f. 付款的方式,包括服务使用者对于施工结果进行支付的义务; g. 违约,包含万一某一方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时的责任条款;h. 争端解决,包含解决争端、争议程序的条款;i. 终止施工合同,包含由于某一方未能履行义务造成施工合同终止的条款;j. 不可抗力,包含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是各方意图或者能力无法控制的情形;k. 施工失误(缺陷),包括服务提供者或者服务使用者对施工失误(缺陷)的义务的条款;l. 工人保护,包含当事人对于安全、职业健康和社会安全的义务的条款;m. 环境方面,包含当事人遵循环境保护义务的条款。(3) 关于设计的建筑工程合同应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权利的条款。(4) 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包括当事人约定激励办法的条款。(5) 含有具体分项工程的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包括分包服务提供者、材料供应商或者施工构件和设备的条款,这些应满足合适的施工标准。(6) 如果建筑工程合同语言为印尼语,而当事人一方来自外国,可以采用印尼语和英语。(7) 第(2)款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服务提供者与分包服务提供者的合同。(8) 第(2)款所述的建筑工程合同、第(3)款所述的知识产权、第(4)款所述的的激励办法,第(5)款所述的供应商和材料构件或者工具,将由政府法规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履行第十六条(1) 建筑工程的实施包括设计阶段、实施及监理阶段;包括准备、施工和完工期间的活动。(2) 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求满足所有关于技术、安全、治安、职业健康、工人保护和当地环境管理的要求,以确保建筑工程有序地进行。(3) 在第(1)款的实施阶段,第(2)款的义务都需要遵守,以保证建筑工程有序地实施。(4) 上述第(1)款和第(2)款所述关于建筑工程的实施将由政府法规做进一步的规定。 第十七条(1) 在建筑工程的履行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可以利用有专业技能的分包服务提供者来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2) 上述第(1)款所述的分包服务提供者应满足第八、九条的要求。(3) 上述第(1)款所述的服务提供者应行使服务提供者与分包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规定的权利。(4) 上述第(1)款所述的分包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服务提供者与分包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章 施工失误/缺陷第十八条(1) 服务提供者或者服务使用者对施工失误(缺陷)负责。(2) 如果第(1)款所述的施工失误/缺陷是服务提供者造成的,其应负责,期间从最终移交之日算起最长时间为10年。(3) 第(2)款所述施工缺陷应由第三方专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第十九条(1) 如果施工失误(缺陷)是由于建筑设计人或者施工监理造成的,并证明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则应根据其专业领域,进行赔偿。(2) 如果施工失误(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造成的,并证明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则应根据其业务领域,进行赔偿。第二十条如果施工失误(缺陷)是由于服务使用者对建筑物管理错误造成的,并证明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则应根据其业务领域,进行赔偿。第二十一条 第25条所述的时间期间和专家评估员、第26条所述的建筑设计人、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的责任和第27条所述的的服务使用者的责任将由政府法规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第七章 社区的角色第一部分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社区有如下权利:a. 实施监督, 确保建筑工程有序地进行; b. 对于建筑工程遭受的直接损失有权得到合理地赔偿。第二十三条 社区有如下义务:a. 维护施工秩序,遵守相关施工的规定 ; b. 对于施工工程遭受的直接损失有权得到合理地赔偿。(1) 建筑服务协会是指对建筑工程和义务有兴趣、有相关活动的协会。(2) 第(1)款所述的建筑服务协会角色的实施是通过建筑服务论坛来实现的。(3) 第(1)款所述的建筑服务协会扮演的开发建筑服务的角色的实施是通过独立的、自力更生的机构来实现的。第二十四条(1) 第31条(2)款所述的论坛包括:a. 建筑服务公司协会;b. 建筑服务专业协会;c. 建筑服务公司的物品和服务业务合作伙伴协会;d. 知识协会;e. 对建筑服务感兴趣的或者代表建筑服务消费者的社会组织;f. 政府机构;g. 其他必要的组织。(2) 第(1)款所述的论坛有许多机会参与国家建筑服务业务的开发,具有下列功能: a. 作为表达协会意愿的渠道;b. 讨论和阐述国家建筑服务业务发展方向的观点;c. 促进协会监督角色的发展;d. 向政府提出法规、权力和监督方面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1) 第31条(3)款所述的机构包括:a. 建筑服务公司协会;b. 建筑服务专业协会;c. 建筑服务领域的专家和大学;d. 有关的政府机构。(2) 上述第(1)款的机构的职责包括: a. 实施或者促进建筑服务的研发;b. 实施建筑服务教育和培训;c. 对建筑工人,包括工种、资质、技能和专业证书进行登记;d. 对建筑服务实体(公司)进行登记;e. 促进和提高仲裁、调解和专家评估员在建筑服务领域的作用。 (3) 为了支持其活动,第(1)款所述的机构有权从相关建筑服务协会募集资金。第二十六条 第32条所述的论坛和第33条所述的机构,将由政府法规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第八章 发展第二十七条(1) 政府通过法规、权力和监督的形式发展建筑服务。(2) 第(1)款所述的法规是指通过颁发法律和技术标准来实现的。(3) 第(1)款所述的权力是指在建筑服务业务中行使的权力、使得社区理解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履行建筑服务中的角色的权力。(4) 第(1)款所述的监督是指通过在建筑服务中实行监督,确保按照现行法规有序地实施建筑服务。(5) 第(1)款所述的发展可以与建筑服务协会一起进行。(6) 第(1)款所述的发展的职责可以授权给地方政府, 这应通过政府法规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第九章 争端解决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十八条(1) 建筑服务的争端可以通过在法院内或者在法院外来解决,这基于冲突各方自愿的选择。(2) 第(1)款所述的在法院外来解决争端,不适用于刑法中规定建筑中的犯罪行为。如果选择在法院外解决争端,那么在冲突一方或者双方只有在无法解决索赔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法院解决争端。 第二部分 在法院外解决争端 第二十九条(1) 对于协议中的活动、建筑的实施和施工失误(缺陷)中产生的争端可以在法院外解决。(2) 在得到冲突双方的同意后,第(1)款所述的争端可以通过第三方来解决。(3) 第(2)款中所述的第三方可以指政府或者建筑服务协会组成的组织。第三部分 社区的索赔第三十条(1) 如果社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遭受到损失,有权向法院提交索赔,通过:a. 个人;b. 有授权书的、由个人组成的实体; c. 没有授权的实体,通过代表进行索赔。(2) 如果了解到社区因为工程施工而遭受到了损失,影响了社区的主要生活方式,政府有责任站在社区一边,为了社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 第三十一条 第38条(1)款所述的索赔是指根据现行法规,采取某种行动的要求或者要求得到成本或者实际花费的要求,而不考虑其他索赔的可能性。 第三十二条 第38条(1)款所述的索赔程序可以通过个人、群众实体或者民法所指的社会组织来办理。 第十章 处罚第三十三条 如果违反本法,负责实施建筑工程的当事人应受到行政处罚和/或者刑事处罚。第三十四条(1) 第41条所述的、适用服务提供者的行政处罚包括:a. 书面警告; b. 施工工程暂停; c. 限制营业或者职业活动;d. 冻结营业或者 职业许可;e. 吊销营业或者职业执照。(2) 第41条所述的、适用服务使用者的行政处罚包括:a. 书面警告; b. 施工工程暂停; c. 限制营业或者职业活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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