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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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一年五月 目 录1总则(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企业申请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4.申请的受理(2)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3)6.产品检验(4)7.审定与发证 (5)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6)9.申诉(6)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7)11.附则 (7)附件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申证单元及执行标准(8)附件2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9)附件3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0)附件4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质量检验规则(21)附件5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检测收费标准一览表(32)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8页 共50页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包括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用铁塔及桅杆产品,具体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计院塔桅设计所,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协调检验方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南礼士路13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 话:010-68043780 联 系 人:王 谦 2.3 全国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计院塔桅设计所 地 址:北京市南礼士路13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 话:010-68043780 联 系 人:王 谦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西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3032170 联 系 人:刘志明 2.4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申报、参与生产条件审查、监督以及查处无证产品的组织工作。 3 企业申请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申证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证企业的名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企业申请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3.2 申证企业生产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见附件1)。 3.3 申证企业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准确、完整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3.4 申证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设备(见附件2)。 3.5 申证企业必须具备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条件,生产条件审查得分必须达到审查办法规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 4 申请的受理 4.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企业均有权申请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 4.2凡持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4.3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4.3.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3.3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4.3.4 企业申请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单元; 4.3.5 企业要求保密回避审查的报告。4.4 申请受理程序 4.4.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4.2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4.3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 4.4.4 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和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指定。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4人。 5.2 文件审查 5.2.1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上报文件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2.2 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3 现场审查5.3.1审查组在对企业施行生产条件审查之前,应按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3)中规定的条件提前编制审查计划,并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3.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23天; 5.3.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3)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并提交正式的书面审查报告。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5.3.5 对新建、转产和扩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必须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3)进行全面检查。 5.3.6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抽取检验样品并封样,审查组应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抽样应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质量检验规则(附件4)的规定进行。6 产品检验 6.1 检验单位应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签发的检验通知单的要求,依据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质量检验规则(附件4)按时完成检验任务;6.2 检验单位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审查部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中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3 经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部签发的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顿,并对库存产品重新进行出厂检验。在整顿期满后,企业应向全国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证资格。 7 审定与发证 7.1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7.3 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 7.4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以换(发)证: 7.4.1 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发)证申请; 7.4.2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三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3原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4原获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7.5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许可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改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7.6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在三个月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获得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 29-108 XXXX 证书编号 产品编号 行业编号 许可证标记 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3.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2 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3 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8.3.4 获证企业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5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厂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 8.4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0.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5339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 审查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种产品加收审查费440元。 10.4 公告费:每张证书400元。 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向检验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 10.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技管许发199313号文件批转的广播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申证单元及执行标准1.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划分为4个申证单元 序号申证单元产品范围备注1电视塔全系列高度200米以下系列高度100米以下系列2广播塔全系列高度180米以下系列高度100米以下系列3微波塔全系列高度100米以下系列4通信塔全系列 注: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按申证单元发放生产许可证。2.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执行标准2.1 GY65-89广播电视钢塔制造技术条件;2.2 GY64-89广播电视钢塔防腐蚀保护涂装;2.3 GB50205-9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4 CECS80:96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2.5 GB700-88,GB699-88,GB11352-89,GB/T1591-94,GB/T8918-1996 钢材质量标准;2.6 GB5780-86,GB41-86,GB95-85,GB1800-79,GB1804-79紧固件标准公差与配合;2.7 GB5117-85,GB5118-85焊条标准附件2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设备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申证企业必须具备的设备: 1 生产设备: 1.1 冲床;车床;刨床;铣床;锯床;钻床。 1.2 焊机;气割及剪板设备。 1.3 调直及压平设备。 1.4 工装胎具。 1.5 生产过程中需要的转序运输工具。 2 计量检验设备: 2.1 量具 2.1.1 千分尺;数显卡尺;卡尺;钢板尺;钢卷尺。 2.1.2 直角尺;深度尺;塞尺;焊缝规;万能角度尺。 2.2 检具 2.2.1 测厚仪;涂层测厚仪;锤击试验仪;测力仪。 2.2.2 硬度计;碳硫测定仪;分光光度计。 2.2.3 无损探伤仪。 申证企业半成品的加工不在企业内进行,可以免除相应部分设备的考核,不列入设备清单,但应单列外协、外委半成品清单,并应提供分供方的质量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验收管理制度、检验手段、方法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可抽查外协或分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附件3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 总则1.1 为统一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含广播、电视、微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促进生产企业加强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含广播、电视、微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同时适用于对企业获证后到期复查换证和日常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1.3 本办法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产品生产执行标准,并结合GB/T1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编制。2 申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2.1审查部组织对申证企业进行审查,根据审查内容及权重分值进行评分。审查包括以下六项内容:(1)技术质量管理(2)技术文件(3)计量(4)生产管理(5)人员素质及生产设备(6)售后服务。2.2 审查项目分为基本项目和常规项目。2.3 审查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2.3.1基本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常规项目累计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者,判定为合格;2.3.2基本项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常规项目累计得分80分以下者,判定为不合格。2.4 申证企业生产条件评定应采用本办法附表1(分项审查评定表)和附表2(申证企业生产条件评定表)的统一格式。附表1分项审查评定表申证企业: 年 月 日分项名称:(1)技术质量管理 基本项目项 目审 查 办 法审核结果1技术质量文件齐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a) 应提供质量手册和技术质量管理机构框图b) 设有专人负责技术、工艺、质检和理化计量机构c) 机构负责人接受审查人员工作提问2关键工序有质量控制程序a) 检查放样、下料、铆焊 、组装工序程序控制框图b) 质量检查员应接受审查人员工作提问常规项目项 目标准分审 查 办 法评 分 方 法得 分1应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4a) 设有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b) 有一名厂领导主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a) 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扣2分b) 质量管理机构不是由厂领导直接领导的扣2分2车间工种设置齐全6a) 车间工种(放大样、下料、机加工、铆焊、试组装、打钢印、涂镀、包装)齐全b) 有相应的工种负责人和人员,抽查工种负责人a) 缺一工种扣2分b) 工种负责人对本工种工作不熟悉的扣2分分项名称:(1)技术质量管理 常规项目项 目标准分审 查 办 法评 分 方 法得 分3设有防腐涂腐工序3a) 有喷镀、热镀、 涂漆之一即可b) 各工序应有操作规程a) 无防腐涂腐工序扣3分b) 无操作规程的扣2分4定期开展质量管理教育3a) 检查教育计划b) 检查教育记录c) 受教育人数应达到90%以上 a) 无教育计划扣3分b) 无教育记录或未按计划完成的扣3分c) 教育普及达不到的扣2分5各工种形成检验制度6a) 检查检验制度b) 检查工序自检、互检、专职检验记录,抽取5分记录a) 无检验制度的扣6分b) 记录不详细或缺记录的扣3分6采购质量应有质量保证3a) 检查外购管理制度b) 外协件、外购件符合质量要求,签订有质量合同或协议a) 无制度的扣3分b) 无质量合同或质量保证资料的扣3分检查结果基 本 项 目常 规 项 目应检查 6 项 实检查 项应 得 25 分 实 得 分检查人员: 分项审查评定表申证企业: 年 月 日分项名称:(2)技术文件 基本项目项 目审 查 办 法审核结果1技术文件管理制度齐全a) 应制定合理的技术文件管理制度b) 企业设置有专门的资料室和专(兼)职资料员2产品设计图应有质量保证c) 产品设计应由正规设计部门提供d) 设计图应清晰、正确、完整、统一e) 设计审核、修改、批签手续齐全3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应齐全检查是否有以下生产技术标准:a)广播电视钢塔制造技术条件GY65-89b)广播电视钢塔防腐蚀保护涂装GY64-89c)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5-95d)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 CECS80:96e)材质标准GB699-88,GB11352-89, GB700-88,GB/T1591-94, GB/T8918 1996f)紧固件标准GB5780-86, GB41-86, GB95-85g)公差与配合GB1800-79, GB1804-79常规项目项 目标准分审 查 办 法评 分 方 法得 分1工艺文件应齐全5a) 检查生产工艺流程框图b) 检查生产工艺与工艺卡是否一致c) 检查工艺卡片在生产过程中执行情况a) 无工艺框图扣3分b) 任意三个部门工艺卡不能反映部门情况或无工艺卡扣3分分项名称:(2)技术文件 常规项目项 目标准分审 查 办 法评 分 方 法得 分2零部件应有工艺卡5抽取10张工艺卡片,a) 零部件工艺卡与总图相符b) 检查工艺卡与生产标准一致a) 零部件工艺卡不能正确反映设计图纸的扣5分b) 零部件工艺卡与生产标准不一致扣5分3对外工作应有接洽记录5抽取任一工程中联系和变更情况a) 检查洽谈记要b) 检查修改审批手续a) 无洽谈记要的扣5分b) 无修改手续扣3分;无主管部门签字的扣3分4存档文件齐全5抽取任一工程a) 存档文件与管理制度要求是否一致b) 有产品鉴定文件 c) 有产品检验原始记录d) 外协检验应有检验报告a) 无检验制度扣5分b) 文件无存档的扣5分c) 记录不详细或缺记录扣3分检查结果基 本 项 目常 规 项 目应检查 4 项 实检查 项应 得 20 分 实 得 分检查人员: 分项审查评定表申证企业: 年 月 日分项名称:(3)计量 常规项目项 目标准分审 查 办 法评 分 方 法得 分1应有材料检验能力3a) 有物理和化学实验室b) 试验人员是否能操作仪器a) 无试验室扣3分b) 试验员技术水平差应扣2分2计量检验仪器设备齐全5a) 有防腐层厚度等镀层检验器具 b) 有无损探伤设备c) 检查形位公差的检验器具d) 有材料检验仪器e) 计量检验仪器设备租借需有租借协议(合同)书a) 缺一仪器扣1分b) 无法提供外协质量保证文件和资料扣5分3计量检验仪器应有校准记录2a) 仪器、仪表、量具有定期检验计划,量值传递准确,并有鉴定合格证(在有效期内)a) 无定期检查计划和记录扣1分b) 抽查仪器有无效期内鉴定合格证扣2分检查结果基 本 项 目无常 规 项 目应检查 3 项 实检查 项应 得 10 分 实 得 分检查人员: 分项审查评定表申证企业: 年 月 日分项名称:(4)生产管理 基本项目项 目审 查 办 法审核结果1生产应有质量检验制度a) 检查质量检验制度2原材料进厂应有检验程序a) 检查材料材质证明书, 无证明书需提供检验报告常规项目项 目标准分审 查 办 法评 分 方 法得 分1生产规章制度完善14检查以下制度a) 检验报告制度b) 检验人员岗位制度c)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废品、返修品管理制度d) 产品出厂合格证签发制度e) 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f) 工装胎具安全操作规程。g) 设备台帐。h) 各工序规章制度h) I ) 库房管理制度、 进出库帐目清楚J) 奖惩制度。a) 无制度和缺一种扣2分b) 不能提供与制度相符的检验记录或考核记录的扣3分c) 检验不按规定执行的扣3分分项名称:(4)生产管理 常规项目项 目标准分审 查 办 法评 分 方 法得 分2生产工艺管理设有专人2a) 检查日常记录a) 无日常记录扣2分3生产有安全管理措施4a) 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b) 制定有安全生 产防护措施a) 无安全检查员扣3分b) 无安全防护措施扣4分4有技术培训计划6a) 对各工种人员有短、中、长期培训计划b) 有考核制度c) 新工人应有上 岗前的培训制度d) 培训计划记录a) 无培训计划扣6分b) 无培训计划记录或不完全扣4分c) 新工人上岗未进行培训扣4分5文明生产管理4a) 厂区、办公室、车间整洁卫生b) 厂区绿化、道路畅通c) 生产现场光线充足,部件摆放整齐d) 设备保养完好、整洁,胎具放置整齐e)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废品返修品分别放置并有标志f) 三废处理符合环保要求a) 厂区不卫生、不整齐扣2分b) 厂区绿化、通道畅通、生产光线、部件摆放未达标时,每一项扣1分c) 设备无人保养,设备磕碰,锈蚀扣2分d) 材料未标识,放置无标志扣3分e) 未提供环保单位年检结果的扣3分检查结果基 本 项 目常 规 项 目应检查 5 项 实检查 项应 得 30 分 实 得 分检查人员: 分项审查评定表申证企业: 年 月 日分项名称:(5)人员素质及生产设备 基本项目项 目审 查 办 法审核结果1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证书a) 检查人员中、高级职称证书b) 检查焊工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证书(有效期内)2设备与工具齐全能满足生产需要a) 冲床、车床、刨床、铣床、锯床调直压平设备、焊机、气割、胎具齐全常规项目项 目标准分审 查 办 法评 分 方 法得 分1有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人员队伍5a) 有一支能保证产品质量的本专业中、高级职称的技术队伍b) 各岗位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接受审查人员提问a) 有一人对本职工作和业务知识不够熟悉的扣2分b) 技术人员数量和配备达不到要求的扣5分2转序运输工具满足生产需要3a) 检查转序运输工具a) 无转序工具的扣3分检查结果基 本 项 目常 规 项 目应检查 2 项 实检查 项应 得 8 分 实 得 分检查人员: 分项审查评定表申证企业: 年 月 日分项名称:(6)售后服务 基本项目项 目审 查 办 法审核结果1应有产品售后服务制度a) 检查产品售后服务制度常规项目项 目标准分审 查 办 法评 分 方 法得 分1用户服务管理机构3a) 检查专门用户服务机构和配备服务人员b) 检查用户服务网络图c) 服务人员职责a) 无专门机构或人员扣3分b) 无网络图1分c) 服务人员职责不明确扣2分2用户服务管理4a) 有售后服务记录并建立质量信息反馈档案b) 有配合用户安装调试记录c) 用户反馈意见a) 无售后服务记录的扣4分b) 抽查用户资料,不能提供或不按规定执行的扣3分检查结果基 本 项 目常 规 项 目应检查 2 项 实检查 项应 得 7 分 实 得 分检查人员: 附表2申证企业生产条件评定表申证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分项审查名称基本项目常 规 项 目备注检查项目数评 分应检实检应得实得1技术质量管理6252技术文件4203计量3104生产管理5305人员素质及生产设备286售后服务27审 查合 计22100检查率得分率综合评定:审核员: 年 月 日审查部核定:负责人: 公章年 月 日附件4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质量检验规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含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用铁塔)产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技术要求、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制造质量的检验。 2 引用标准GY65-89广播电视钢塔桅制造技术条件;GY64-89广播电视钢塔桅防腐蚀保护涂装;GB2694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50205-9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80:96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GB1800-79. GB1804-79公差与配合;GB282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3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3.1 零部件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数据处理见附录A。3.2 塔节组装质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B。 4 技术要求 4.1放样、下料和切割 4.1.1放样和样板允许偏差见表4.1.1 表4.1.1允许偏差值平行线距离和分段尺寸0.5mm对角线差1.0mm宽度、长度0.5mm孔距0.5mm加工样板的角度20 4.1.2下料允许偏差 4.1.2.1剪切下料之零件边缘不得有裂纹及超过1.0mm之缺棱。 4.1.2.2气割下料边缘斜度允许偏差见表4.1.2.2: 表4.1.2.2钢板厚度(mm)边缘斜度允许偏差值(mm)201.022341.5362.0 4.1.2.3钢管下料端面斜度允许偏差见表4.1.2.3: 表4.1.2.3钢管外径(mm)斜度允许偏差值(mm)951.01021681.51803772.04022.5 4.1.2.4板材下料长度或宽度L允许偏差见表4.1.2.4: 表4.1.2.4下料长度或宽度(mm)允许偏差值(mm)6002.060015003.015004.0 4.1.2.5圆钢、钢管及各类型钢,下料长度允许偏差见表4.1.2.5: 表4.1.2.5下料长度 (mm)允许偏差值(mm) 10002.0100050003.050004.04.1.3切割的允许偏差见表4.1.3: 表4.1.3偏差名称允许偏差值角钢及钢板边缘斜度t/8 t为角钢或钢板的厚度角钢两面剪切倾斜3.0mm角钢顶端及边端剪切拉角1.0mm 4.2制孔 4.2.1螺栓孔的边缘不应有裂纹、飞刺和大于1.5mm的缺棱。 4.2.2制孔的允许偏差见表4.2.2-1和表4.2.2-2: 表4.2.2-1孔直径 (mm)允许偏差值(mm)17.5+0.517.5+0.7 表4.2.2-2偏差名称允许偏差值(mm)孔形椭圆度(最大和最小直径之差) 1.5孔中心线倾斜 0.3相邻两孔孔距0.7端孔的端距1.0任意两组孔距1.2节点板处孔距1.0接头孔的孔距0.7 4.3几何尺寸 4.3.1单元塔节及单根构件长度L允许偏差见表4.3.1: 表4.3.1偏差名称允许偏差值(mm)单根构件长度50002.0单根构件长度50003.0相同编号的塔柱间长度1.0 4.3.2单元塔节整体弯曲矢高f不得大于全长L的1/1000;主柱及横杆局部弯曲不得大于被测长度的1/750;斜腹杆局部弯曲不得大于被测长度的1/350;有焊接节点的平台梁局部弯曲不得大于被测长度的1/500。 4.3.3法兰盘允许偏差: 4.3.3.1法兰平面偏斜与设计平面正切值不得大于1/边宽。 4.3.3.2法兰盘平面由若干单独法兰盘组成时,在螺栓孔范围内缝隙不得超过1.0mm;在法兰盘边缘处缝隙不得超过1.2mm。 4.3.3.3法兰盘平面为整块时,在螺栓孔范围内缝隙不得超过1.2mm;在法兰盘边缘处缝隙不得超过1.5mm。 4.3.3.4较复杂钢塔底节与塔靴连接之法兰盘,缝隙不得超过2.0mm。 4.3.3.5法兰盘平面相对应的螺栓孔中心距偏差不得超过2.0mm。 4.4焊缝 4.4.1对于重要部位或设计要求的焊缝按GB50205-95的规定进行二级检验;对于其它部位或设计无要求的焊缝按GB50205-95的规定进行三级检验。 4.4.2焊缝质量在外观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4.4.2.1具有平滑的细鳞形表面、无折皱、间断和未焊满的陷槽,并与基本金属平滑连接。 4.4.2.2焊缝金属应细密无裂纹、夹渣等缺陷。 4.4.2.3焊缝咬边深度不得超过0.5mm,累计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20%。 4.4.2.4对于施焊困难的地方或焊缝高度大于10mm时,焊缝咬边深度不得超过1.0mm,累计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25%。 4.5热浸镀锌 4.5.1热浸镀锌件外观检验,镀锌表面应具有实用性光滑,在连接处不允许有毛刺、滴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得有酸洗或露铁等缺陷。 4.5.2热浸镀锌附着量和锌层厚度按GY64-89的规定进行检验。 4.5.3热浸镀锌均匀性,镀件的锌层应均匀,用硫酸铜溶液侵蚀四次不露铁。4.5.4热浸镀锌附着性,镀件的锌层应与基本金属结合牢固,经锤击试验,锌层不剥离、不凸起。 5 抽样方案 5.1 检验批的组成检验批是近期正常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一种型号规格的产品。 5.2 取样 5.2.1取样地点在审查组检查申证企业销售记录后,由审查组决定。 5.2.2从提交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各检验项目的样本,该样本可以是零部件也可以是与零部件同工艺制造的样块。检验组装质量的样本为两个塔节,检验防腐层外观质量、包装和标志的样本是整座塔。 5.2.3取样后审查组与工厂代表一起填写取样表,取样表一式三份,(审查部一份;检验单位一份;企业存留一份)。 5.3 抽样方案执行GB2829-87标准中判别水平的一次抽样方案。见附录C。 6 检验结论判定 6.1根据产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轻、重程度,不合格分为A、B二类。 6.1.1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用钢材的规格、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紧固件的机械性能,焊缝的内在质量和焊缝高度中出现的不合格判定为A类不合格。 6.1.2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焊缝外观质量,塔节组装质量,零部件的尺寸和形位公差,防腐层的厚度、结合强度、均匀性等项目中出现的不合格判定为B类不合格。 6.2检验结论判定 6.2.1检验项目中有一项被判定为A类不合格,则产品检验为不合格。 6.2.2检验项目中有二项被判定为B类不合格,则产品检验为不合格。附录A 零部件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序号检验项目检具检验方法与数据处理1防腐层厚度镀锌层厚度磁性测厚仪取样本6件,即取主材3件腹材3件。从样本两端200mm处起沿纵向中心相向测量,每隔30mm测一点,两端各测5点。若各测点厚度均达到要求,则去掉特殊点,求各测点厚度的算术平均值。若有一点不合格,则在这个点附近1平方厘米范围内补测两点,若其厚度均合格,仍算该点合格。若补测的两点有一点不合格,则该样本为不合格品。喷涂层厚度2镀锌的附着性锤击试验仪(1) 取与塔体零部件同材质、同工艺制造的镀锌试板6块,试板尺寸为50 mm200 mm5 mm。该试板的锌层厚度平均值不得超过工件锌层厚度平均值的103%,否则从工件上切取。(2) 将镀锌试板置于水平面上,锤头面向台架中心,锤柄与台架底座平面垂直后,自由落下,沿样本的中心线每隔4 mm打击一点,共打5点,打击点距端面15 mm以上。(3) 目测打击点处的锌层状况。3镀锌层的均匀性1000ml玻璃烧杯(1) 从做附着性试验的试样上,切取100 mm长的试块两块,从塔用镀锌层螺栓、螺母中各取两件。 (2) 用四氧化碳、苯等去除油污,流水冲洗干净,净布擦干后浸入2%硫酸溶液(2ml比重1.04的硫酸,90ml蒸馏水),15秒后取出用流水冲净,净布擦干。试样边缘露出基体金属处涂上石腊。(3) 硫酸铜溶液的配制方法:37克化学纯无水硫酸铜溶于100ml蒸馏水中,加热溶解后,冷至室温。然后按每升硫酸铜溶液加入1克氢氧化铜或碳酸铜,搅拌后静止24h以上,吸出上面的清水待用。该溶液10时比重应为1.10,否则用浓硫酸铜溶液或蒸馏水调整。(4) 将配好的溶液缓缓倒入已备好的烧杯中,其深度应将试样浸没。(5) 将备好的试样置于102的溶液中浸泡1min(不搅动),取出后流水冲洗,用软毛刷刷去沉淀物,净布擦干,重复4次,试样表面不许出现红色金属铜沉积,试样端部及25mm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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