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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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解析匡【摘要】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案例尽管只是少数, 但司法实践对该原则的慎用,确定了它作为民事法律重要制度的地位。 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层面, 是民事法律长期以来的 核心问题。研究情势变更的理论发展、 探讨情势变更的适用、 消除情势变更所引起的不公平 后果,是情势变更研究的终极目的。【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预见契约严守诚实信用情势变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 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 平后果。它对合同的履行、财产的流转起到了历史性的推动作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本质规定性关于“情势”众学者虽有不同的表述,但其理论意蕴都是以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所出现的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为指向,但对其外延的认识尚存分歧。 有学者认为:情势是指一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及其它事件。另有 学者认为,情势主要指不可抗力。关于变更,有人认为是“订立合同基础发生变动”,有人 认为是“订立合同的环境发生变化” 。究其实质主要是指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变 化,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显失公平。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我 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此规定中,将协商前置,当事人可自主自愿地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极易导致权力滥用。而情势变更原则是允许在保障当事人双方利益均衡的 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这与一般的协商变更或解除是完全不 同的,它是对当事人合意补充内容的延伸,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意向,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由此看出,“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 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订立合同的环境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效力则有悖于诚信原则,其目的是要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我国民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后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即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则导致履行艰难。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表现的形态不同。就客观而言,不可抗力表现为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又包括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战争等。情势变更则主要表现为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 如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第二,如前所述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第三,二者的功能不 同。不可抗力是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事由,主要在于减轻或免除当事人的责任;情势变更则主要解决当事人利益失衡问题。第四,适用的范围不同。不可抗力既可免除违约责任,又可免除侵权责任。而情势变更主要用于合同关系。第五,产生的效力不同。不可抗力可能引起 诉讼时效的中止,情势变更却不具备这一效力。当然,二者也有不易辨清的重叠之处。 在实践中,同一事件既可引起情势变更也可 引起不可抗力。如何界定,要结合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来分析, 若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就构成不 可抗力,若造成履行艰难或不必要履行就构成情势变更。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被认为是很难划清界限,所以,法律委员会在制定新合同法时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其实,二者还是有差异的:第一,商业风险通常是应当预见的,而情势变更则不能预见。第二,由于商业风险有可 预见性,所以当事人对此存在过失, 而情势变更由于不具有可预见性,因而不存在过失问题。第三,商业风险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而情势变更则是情势的变化转变到了异常的程度。第四,商业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情势变更则为避免显失公平,应对合同作出变更。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具体判断应从个案上加以分析,不能单纯地判断孰为商业风险孰为情势变更,只有符合它们各自的条件时,方可认定。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 从主观方面来看,显失公平是为了追求不公平结果的 发生,而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主观所不能预见到的情况;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利用对方的经验缺乏或轻率与其订立合同,而情势变更则必须是当事人主观上无过失。从时间上看,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而情势变更的发生则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从法律效果上看,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可撤销的法律 后果,此行为撤消之时起自始无效。 情势变更发生后,合同变更或解除,最主要是在平衡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之内部构造情势变更理论适用条件。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关系生效之后中止以前。 如果合同订立之前已发生,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已经知道该情势,则不产生合同成立后的情势变更问题。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终止之后, 则因合同关系已经消失,也不适用 情势变更。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变化,如果当事人知道该事件发生应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就不得请求适用情势变更。 在客观上,应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如物价大幅度上涨, 造成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困难或须承受重大经 济损失,或因货币大幅度贬值或升值,使合同关系破坏,等等。在主观上,情势变更发生 作用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具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如果情势变更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而不得以情势变更来请求免除自己的责任。在结果上,由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出现,对于双方当事人仍按合同履行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两个方面。第一,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履行。首先,可增减履行标的数额。这主要适用于给付数量上的变更,使实物双方平衡。在使用该方法时,必须解决好权益事人一方,如因情势变更而不能交付标的物,如果是种类之债,可以允许用同一种类的其他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物之债,而变更给付对债务人并无不利,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允许债务人变更其给付。其次,延期或分期履行。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因发生了情势变更而无法如期履行时,当事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情势的发生是暂时的,而延期或分期履行能够消除利益失衡的后果。最后,拒绝先为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而且履行期限届满时,他方当事人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明显减少,难以做出对等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按期做出对待履行担保时,可以拒绝先为履行。解除合同。采用这种方式旨在彻底消除权益根本失衡的现象,如果采用变更合同的方式仍然不能恢复合同双方权益之均衡,只有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消除权益失衡的后果。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能追究任何一方违约责任。然而,如果根据情势变更原则, 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是以自己遭受不利后果为由 而提出主张的,并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则应向对方做出适当补偿;如果是对方以情势变更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出主张的,且因情势变更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则无须做出赔偿。实践操作方面的情势变更原则有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旨在授予法庭或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因而不能排除在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险。 针对这种观点,梁慧星指出,是否在法律上不规定情势变更 原则,就能够避免这种滥用?实际上中国审判实践中已经有承认情势变更的判例,合同法不规定这一原则并不能阻止法院根据情势变更理论裁判案件。现在面对的问题不是应否规定而是应如何规定。 因此,如果通过立法严格规定情势变更适用条件,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更有可能减少滥用情势变更制 度的危险。综上,情势变更作为一个在当事人自由意思之外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制度,在具体适用时,应谨慎从事。只有在用尽现有制度提供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合理分配风险,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失衡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本文将其困扰呈现于此,并辨明情势 变更制度,以期在立法上弘扬形式理性,达到消解各种困扰之目的,并使该理论预设与实践操作形成良性互动,以民法典为指向,满足法律逻辑上的自洽。(作者为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注释 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注释,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 第257页。 马俊驹:“我国债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法学评论,1994年第6期。 梁慧星:“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问题”,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 王黎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34335页。 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197页。 梁慧星:“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会议上的争论”,前沿,1998年第二辑。When you are old and grey and full of sleep,And no ddi ng by the fire, take down this book,And slowly read, and dream of the soft lookYour eyes had once, and of their shadows deep;How many loved your mome nts of glad grace,And loved your beauty with love false or true,But one man loved the pilgrim soul in you.And loved the sorrows of your cha nging face;And bending dow n beside the glow ing bars,Murmur, a little sadly, how love fledAnd paced upon the mountains overheadAnd hid his face amid a crowd of stars.The furthest dista nee in the worldIs not betwee n life and deathBut whe n I sta 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dont know thatI love you.The furthest dista nee in the worldIs not whe n I sta 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cant see my loveBut whe n un doubtedly knowing the love from bothYet cannot be together.The furthest dista nee in the worldIs not being apart while being in loveBut whe n I pla inly cannot resist the year ningYet prete nding you have n ever bee n in my heart.The furthest dista nee in the worldIs not struggli ng aga inst the tidesBut using on es in differe nt heartTo dig an un crossable riverFor the one who loves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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