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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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信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各旗 (县、市、区)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单一法人信用社。本制度所称贷款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各级农信社贷款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贷款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第三条 贷款管理基本制度是全区农信社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贷款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五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六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由客户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第七条 农信社贷款投向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宗旨,经营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特色信贷业务,加强贷款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工作。第八条 贷款期限由农信社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资金状况和自身资金供给能力等双方自主协商后确定。第九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农信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的审批程序与贷款发放程序相同。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十条 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农业贷款的执行利率应低于最高贷款浮动利率。 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农信社同意。第三章 贷前管理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五)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四条 农信社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根据分支机构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其贷款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可在农信社法人机构的授权额度内对信贷人员实行授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五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信社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单一法人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第十六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农信社对其提供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七条 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信社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农信社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农信社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授信指农信社根据AA级以上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信社信用。 第十八条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信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订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信社信用。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管理和授信管理按相关单项业务品种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贷时管理第二十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把调查、审查、审批、审批后发放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第二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实行审贷岗位分离,设立客户经理和信贷员,并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和单一法人信用社,也可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的贷审会(贷审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第二十三条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低风险信贷业务(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实行审贷分离。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贷回避制度。各级信贷人员,包括贷审会(贷审组)审查、审批与之有关系的信贷事项时,应予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客户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农信社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第二十五条农信社办理信用贷款,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办理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农信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第二十六条 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制度。信贷业务咨询备案是指*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对全区农信社法人机构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核定一个不需要向*联社咨询备案即可实施的贷款业务最高额度。超权限信贷业务在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实施前向*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工作制度。信贷业务咨询备案不改变农信社法人机构贷款风险的管理责任。*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咨询机构。按照信贷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 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农信社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对各自环节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 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和审查的资信内容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第二十九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十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三十一条 农信社信贷业务应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贷业务检查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第三十三条 实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实际存在问题,但在检查监督中未发现的,除了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检查监督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客户部门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债权债务关系、经营效益、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三十五条 建立最大十户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最大十户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事项,农信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向有权审批社报告,有权审批社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第三十六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农信社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措施。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时,农信社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客户维护。对客户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保函等其他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第三十八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农信社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 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 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贷审组)审议、有权人审批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信社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第四十一条 实行不良贷款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测管理和重点监测管理,严格责任考核。第四十二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提出清收盘活的措施;客户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资产的清收盘活。第四十三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农信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农信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抵债资产管理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确保农村信用社利益的原则。 抵债资产的接收、出租、变现处理实行集体研究、分级决策原则;抵债资产自接受之日起至变现之日止,要建立台帐,明确人员,实行责任目标管理,防止损失、贬值;抵债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严防道德风险。第四十五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信社豁免贷款。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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