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笔记(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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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魏三国、蜀吴东曰宋、齐、梁、陈(南朝)西晋J北魏魏北齐(北朝)北周隋西晋:分封制,诸王握有兵权,有夺取中央政权的实力五胡16国:北魏分裂割据,动荡时局,民族交融加快,为维系统治而重视改革,战火的摧残,动乱之世孕育新制度。法律沿革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北魏律*北周律第一节立法概况一、三国丁,魏国(汉末时期)“科”:临时法典“新科”“甲子科”科一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是最常使用的法律。(战乱中难以编订刑法典,且国家未统一,故只制定临时法典。)对原有不适的法律作出以改变适应变化曹操:封魏王时制定“甲子科”“新科”作为临时性以及过渡性的法典,使当时的法律变得更为有效。战争时期对于某些罪刑加重处罚,而对另外一些()减轻一半处罚。1. 蜀国曹魏最早使用科作为临时法典,后来诸葛亮与伊籍造“蜀科”(一种文献记载)2. 吴国基本沿用汉制也造了科曹魏代汉后(明帝时期,儒家思想更多地融合到法律中)A:魏律一一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汉律称为旧律。自此,律只代表刑法典,原先其中的大量其他内容被移至“令”等中。律刑法典;令行政法规)1将具律改为刑名放在首篇,除刑罚的加重减轻外,增加了一些刑罚名称。2删厩律,将囚律内容分解为其他篇章3(吸收了傍章等中的刑事内容)增加了一些篇目,如告劾、捕、系狱、断狱等4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议具体见后,重要)正式规定等级特权,对于“八议”之人不能直接定罪,而需要上报皇帝,在他们犯罪之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的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八议”乃八种权贵人物: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具体在书中125页)5作为正规民法典,体现正统性,进入律令时代,与九章相比少了周律6.律是刑法典,令是行政性法令B:制定州郡令(地方法规)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共180+C:具律刑名(挪到第一篇)确定了“八议”制度D:刑罚制度的改革五刑(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如免官职等等,具体史料不明)髡刑:与之前的钳为城旦舂有相似之处死刑三种、髡刑四种、完刑三种、作刑三种、赎刑(一种,死刑作一种、罚金和杂抵罪,并减轻有些刑罚,如废弃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止诬告和私自复仇。二、晋朝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开了律疏并行的先河。两者注释不同但都有效力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秦始是晋武帝年号。20篇。在此之前,律并非都属于刑法。特点:宽缓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晋令是行政性法规。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章程,更严谨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加法例于刑名之后。3礼律进一步融合,引礼入律。首创依服制定罪。(服制:亲族间血缘远近,关系亲疏的标志,用以别尊长卑幼。家庭尊卑在魏时即受重视。依照服饰来确定刑法加减)4律学成为大学问家必须研究的,到唐朝时衰败。三、南朝宋齐沿用晋律,梁武帝梁律,陈霸先陈律1王植、宋躬统一了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解。为解决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2梁:制定自己王朝的法律后世称为梁律律、令、科为主要法律形式。沿用晋律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南朝法律多继承晋,北朝法律多是在少数民族自己入主中原后制定的,在汉化过程中也带有本民族自己的特色四、北朝1. 北魏律一一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共20篇(相比晋律少了诸侯,多了斗律,知道名称的为15篇)。(几次编纂法典,立法活动频繁,希望用法律来稳固政权)内容大致沿袭汉律。“官当”入律,调整刑罚制度,定刑为六:死、流、徒、杖、宫、鞭。2. 东魏麟趾格(以格代科,说明也曾使用科的法律形式)北齐律一一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对后世影响较大特点:(1)科条简要(成为后世隋唐法律之参考借鉴之作)(立法水平高,文字精炼达意)(2)规定了“重罪”十条(“十恶不赦”)(3)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北齐律承上启下,对后世影响极大。为隋唐法典蓝本。3. 西魏大统式(大统是年号)北周大律25篇吸收了周礼条文繁琐不佳(沿袭西魏,后自己立法)(隋代周后,未采周制而取北齐制)第二节法律的主要变化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制度)1)八议入律儒家思想进一步占据主流的表现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在审判上实行特殊照顾,官府不得专断。(之前也有汉时的案例证(法疋的特权总是优于不规疋的明之前也有,但是内容列举入“律”中是由魏开始的)毫无边界的特权的,故亦有一定进步之处)从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A议亲(皇帝亲戚一姻亲)B议故(皇帝故旧)c议贤(有高尚德行与影响的人,多为士人)D议能(有大才能)E议功(有大功勋,多为军功)F议贵(贵族官僚)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再由皇帝裁决。(减刑)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前朝君主及其后代)轻罪:赦免重罪:调查清楚案件为前提。不直接按法律判决,先2)官当制度(以官品抵当徒罪)起源:曹魏“杂抵罪”,晋律“除名逼三岁刑,免比三岁刑”这以后较明确的规定了用官品抵罪。北魏: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岁徒刑。官品从第五品起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后降一级叙用。南陈:五、四岁刑,用官职抵二岁刑,余刑居作(监管较轻,在官府所规定的地方劳动,重刑犯带械具);三岁刑,抵二岁,余一岁可赎之;二岁刑直接赎;属公罪的可处罚金。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陈律规定抵当2年)3)(减刑后)居作:居于某地劳作,管理较宽松4)因公事获罪(过失错误):多处罚金2确立重罪十条(始于北齐,隋时改为“十恶”)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1)反逆(造反);(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3)叛(叛变);八议对十罪也无效严重危害国家政权、扰乱家庭伦理纲常(4)降(投降);以上为政治方面;(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6)不道(凶残杀人);(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以上为伦理方面确定重罪十条1. 可理解为将十条犯罪集中起来,其实在此之前已经已零散存在2. 反逆、大逆、叛、降等十条3. 严重危害国家政权或违反礼教3刑罚制度方面的改革总体是减轻渐趋宽缓(原因:战乱时期镇压需要法律严苛,等政权稳定后为缓和矛盾故进行宽缓倾向的改革)1)出嫁女不再从坐父母之诛,只受夫家从坐2)免除宫刑(东汉末年取消,北魏重出,北齐再次被废)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改徙为流,定为减死一等之法)(北周将流刑划分为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等)宫刑也曾作为减死之刑,汉代也曾以徙边作为减死之刑,多以匈奴之地为徙边地,经济不发达,生命安全难以保障。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更加规范化,作为死刑的减等,使恢复肉刑的主流很少在被提起。(北朝流刑成为法定刑)(废除肉刑后死刑使用较多,战乱时期人口较少,要减少死刑的使用,故定流刑为减死之刑)规定性刑罚,且规定了流放里数。(正式的法定刑)南北朝时方出现“流”(原为“徙”)填补了死刑与徒刑之间的空白,打压了“恢复肉刑”的思潮。提议恢复肉刑的原因:希望能以此少杀部分人;希望能以肉刑之残忍起威慑作用;在死刑和徒刑之间缺少一等刑罚。4北周的五刑杖、鞭、徒、流、死第三节律学的发展1律学1)曹律专设律博士以传授律学知识2)法律:强制性、实用性、学术性不明显,有学者提出古代没有法学,只有律学。3)汉:五经博士规范化解释,便于他人学习司法审判原则和法律适用情况。4)晋:张斐。注释法律中提出许多重要原则。比如从概念上解释。a)故意一过失:“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可见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b)共同犯罪:首犯和从犯加以区别对待。“谋”意指二人对议或共谋(更多指共谋)集团犯罪:“三人谓之群”(秦时5人,此时为3人,发展变化的)“率”的标准,“制众建计”(首犯)强调领导力、策划力考察犯罪意图:“造意”:“倡首先言”c)对蜀混淆犯罪加以区分1)持质(劫持人质):“劫招其才”(只考察了一种求财的情况,有欠缺)展为“为某种目的劫持人质”,更加完备不和劫持人质者妥协,即使无视人质安全亦要消灭匪徒,此主张成为万世法(曹魏时期),而无非成为2)欺谩:“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作”:侵犯对象不同d)对杀伤人区别对待1)贼杀:故意杀人,无变斩击谓之贼(变,指突然,非常)2)斗杀:杀、伤,起初无意杀人两讼相趣谓之斗(讼,争论,争辩)3)戏杀:开玩笑,完全无恶意的杀人两和相害谓之戏e)赃:货财之利谓之赃;盗窃抢夺所得安为赃物2东晋&南朝:受玄学压制发展缓慢北朝:趋向研究经世致用的东西总体来说较汉代已经衰落汉晋及南北朝,文官区别于武官能熟练掌握法律,此后,隋唐科举重视儒学,而律学这种实务地位下降,走向衰落。补充:汉朝时引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继承律学,但南朝多研究道家的玄学(所谓士大夫不研究俗务)而北朝则继承律学的发展,研究经世致用的学说。(1)汉末郑玄将从前各家做出的解释加以吸收,曹魏时诸家章句只取郑玄一家(2)晋张斐、杜预上表皇帝,将整理后的内容集中提出,其中的法律名词的解释在之前就已经存在。(具体解释参见书129页)此后律学逐渐衰败,作为对法律做出解释的律学依然存在,但作为一门专门性学问的意义已经失去。法律解释的规范化杜预在律解的上奏中说:“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这使律学亦成为注释之学,加之东晋以降官方注释的确立私家言论大受限制,从而使律学研究走向衰微,法理学意义上的探讨大大落后于对律文的注释,结果是律学也回到了训诂之类的老路,像张斐这样的律学家也渐次消失了。然而律学仍不失其在中国法律史中的重要地位,不妨这样讲,没有汉魏律学的发展,唐律疏议有如此卓著之成就是不可能的。1. 第七章隋唐一般认为我国古代法律在唐时打到顶峰,而唐律则以隋律为基本第一节隋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令、格、式,和开皇律共同构成隋朝法律体系)隋文帝开皇律12篇。(原有基础上总结简化、宽缓)公元581年,杨坚即位后制订。隋炀帝大业律18篇(大业三年颁行)。较开皇律宽松,(去十恶之条,多处减轻刑罚,考囚等),但并未被严格执行。(沦为具文)更多的执行临时颁行的严酷法律。2. 【律】在曹魏以前是作为施行的具体细则,而在曹魏后多作为国家行政的象征【多从宽,但实际实行并不如此】隋律特点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仅500条,大量1条目简明。编篡体例以北齐律为蓝本。删除,合并法条后的效果)2刑罚宽缓A基本确立了圭寸建的五刑体系笞、杖、徒、流、死B废鞭、宫、磐等较残酷肉刑;废除了北朝时出现的缳刑(即车裂)、枭首制度C死刑只有绞和斩两种,认为足以威慑而不必再有其他更残忍方法。“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D缩短了流放距离和流、徒的年限(徒缩短至三年)3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的特权沿袭八议官当听赎(等制度并更加明确规定,进步之处在于法制化的特权优于漫无边际的特权)继承之前的以钱赎罪并且做出明确规定,但却没有了罚金制度。4以北齐重罪十条为基础,修改后定为十恶之条为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第二节唐代立法状况1. 立法概况立法思想总结隋亡的教训重视立法的作用1德主刑辅(以德为主治理国家)(用礼仪教化软化反抗表面上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用以缓和阶级矛盾。实际上是德刑并用意识,对敢于反抗者坚决镇压)。法律作“安民立政”的工具2约法省刑1)吸取隋亡的教训,立法力求宽简。实际上强调宽猛得当(轻重得宜)(正常情况下宽猛得当,刑事政策等随情形而不同宽猛)2)免死而复肉刑贞观律改绞为断右趾+役流3年(流刑加劳役)3)改反逆的兄弟连坐死为连坐配没(沦为官奴):统治者在前朝暴政中认识为君之道必;须体恤百姓,又在法:律上得到体现。4)死刑大量减少5)改兄弟连坐死为坐配没。对恶言犯的兄弟只处以流刑,其余亲属不用连坐。6)立法简要:提出法令太多容易引起人们反感,法网严密,反而束缚司法者手脚;一罪不可规定数种条款,以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害民。3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1)不轻易制定法令(法律保持稳定,诏令格式若更改频繁易生迷惑奸诈,故应慎重,经过审定)以皇帝名义发布。2)一旦立法,应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废止)3)遵守祖宗成法,以保持延续性和稳定性。4)基于时代要求,以其他类型的法律形式避开改变祖宗成法,故延续性和稳定性具有时间性,且是相对的。2. 唐律的制定与修改(各时期立法概述)1唐高祖李渊武德律12篇500条一一唐代首部法典,(先制定了53条新格作为过渡性条款,后编纂成文法典)奠定了唐律的底本(参照开皇律制定,吸纳了新格内容,删改了部分原有条文,而总条数不变)刑罚较隋轻。2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贞观律12篇500条(历时十年)奠定了唐代法制的基本面貌,基本定型(格式更加严谨,内容更加宽简)3永徽律疏(唐高宗李治)为阐明永徽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对律文进行统一解释(解释较多是法条含义上的延伸,解释多称为“律疏)。附在律文后,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律条文含义上的延伸流传至今唐律疏议(也作唐律疏义,是后人所称)。是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法典。4开元律和唐六典唐六典一一唐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有行政法性质。1)原本准备模仿周礼,但有困难而作罢2)并非全新创制,而是在旧有法规之上重组结构的汇编3)未正式颁布,但其中有很多内容事实上已得有效运用。5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1将律文分门别类:121门篇条变为篇门条2有关的格、敕、令、式附在各门律后(相对稳定的规范)这种混编在法典的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相关律令归于同处,便于查阅。此后,“刑统”之源流即是唐后期之刑律统类法律形式律、令、格、式(诏令和诏赦也是很重要的法律渊源,敕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是未经整理的法律条文整理后或归于律令格式之中)关于定罪断刑的依据(是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相当于刑法典,“律以正刑定罪”大法。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确立国家机关日常办事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式,律:,实际上律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在四种法律形式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最高。汉朝时的律指国家令格式敕(“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唐中后期,为适应形势,诏令、敕越来越重要,有时代替法律条文。以灵活的法律刑事处理,而避免更改祖宗成法单行条例,灵活机动的立法形式,便于皇帝掌握。于皇帝,地位高,可修改原有立法甚至代替;北朝以来,敕的地位不断上升,“格后敕”增多);有限的敕条成为格的来源,唐后期数量很大。(来源第二节唐律的基本内容1. 一、有关篇目名例律1)涉及关于刑罚的种类,定罪量刑时的法律适用(类似于刑法总则)其他11篇相当于分则2. 2)五刑、十恶卫禁3. 与皇帝有关,要塞、关津(并不一定在边疆)职制律4. 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与国家公职人员相关的规定户婚5. 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户籍制度涉及国家征徭役,田宅厩库1)厩:关大型牲畜的地方,大部分由国家直接管理,就算私人,也不允许随意宰杀6. 2)库:指仓库,国家主要财货管理擅兴律擅:擅自7. 兴:兴造成发兵(军事方面)贼盗律8. 贼:政治性犯罪,包括谋反叛逆及一些杀伤人斗讼律斗:斗殴讼:诉讼9. 关于斗殴杀伤人的事件和一些控告申诉诈伪律10. 诈:欺诈伪:伪造,如伪造官方印章杂律11. 分篇时不便分入其他篇中,主要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奸情罪捕亡律12. 不止罪犯,还包括奴隶,逃避徭役者断狱律断:审理案件关于刑事、司法审判、监狱管理出现的犯罪行为二、刑罚体系名例57卫禁33职制57户婚46厩库28擅兴24贼盗54斗讼60诈伪26杂律62捕亡18断狱34小计12篇502条,一般称为五百条A名例律规定了各篇通用的刑罚种类及刑法使用的一般原则1五刑(隋时确立,唐稍作改变,为后世长期沿用)笞:腿部、臀部;五等从笞十到笞五十刑差为十杖:背部、腿部和臀部;五等从杖六十到杖一百,刑差为十徒:强制劳动;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有期徒刑,五等,徒一年至三年,刑差半年流:流放到边远地区,强制服劳役;三年,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服役一年,称“劳诛”(役满编入当地户籍)后增加“加役流”,三千里,服役三年(代替某些死刑)死:沿袭隋的规定分为绞刑和斩刑除名:除官位爵位,特权随之消失。且遇大赦仍然要除权,或者处死流放。危机皇权及国家政权、礼教和尊卑伦常。2十恶杖60100五服制度:别亲疏。比如缌麻,小功、大功、齐衰、斩衰和统治者有关,也有从道德角度的尊卑伦常。取消了北齐中的降,增加了不睦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1)谋反: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统治的行为;(包括政变、叛乱、起义等)一般是二人以上,谋状彰明的一人也可。包括皇族内部争权夺利的诬陷和普通民众“彼可取而代之”及反对国家统治。谋还包括谋叛和谋大逆。(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山陵以及宫阙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或建立伪政权的行为;可能在策划阶段未必实施(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尊亲属的行为。(祖父母、姑舅、兄姐等)(5)不道:指杀人罪中情节严重,方式方法恶劣的行为。如蛊毒。P159(6)大不敬:指损害皇帝尊严或对皇帝人身安全、物品等有所侵犯的行为。如盗取皇家祭祀物品,皇帝专用车马、羽服等,盗用伪造皇帝印玺,御医配错药,写错封皮,御厨做饭误犯食禁等(7)不孝:指子孙违反了伦理道德中有关孝的规定的行为;(如告发谩骂尊亲属,或祖父母在世时分家令过,或服丧期间娶嫁作乐)父母在别籍异财【别立产籍私有钱财】,供养有缺,父母丧生自嫁娶、用音乐、着华服【父母的服丧期间内私自】子孙与直系尊亲属间【不仅是儒家思想,在律法中对不孝也处以死刑;孝是共识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8)不睦:指亲族间相互侵犯的行为;(谋反侵害以上亲属)(9)不义:指地位卑下的人侵犯了非血缘尊长的行为;(行政长官、尊长、授业老师、士兵;妻子在夫死后密不举哀,服丧期改嫁也是坏规矩的)受业师、官兵杀死五品以上官长,夫死妇匿不举哀,用乐着华服,改嫁。十恶者不受特殊照顾,在大六赦后从名出8!始要执刑服实际上代替了亲(10)内乱:指亲属之间犯奸乱伦。(不正当男女关系)十恶的目的:维护皇权统治,维护尊卑纲常对十恶者不设特殊照顾,否则官员会被除名。【除名后若再做官、一种针对官员的出发补充:服制属范围及服制“五服”相关亲属死后穿何种丧服,等的概念根据丧服的之地、样式、丧父时间长短来判断亲属等级以男性宗亲(内亲)为主,而女性亲属则称外亲,妻族亲属则称妻亲。斩衰三年至粗麻布,不缝边(心情悲痛,不修边幅)齐衰三年/期年(期年中分杖期不杖期)杖期:亲走期间心情悲痛步履蹒跚拄杖五个月、三个月较粗麻布缝边高祖父母(三个月,唐后为五个月)一一曾祖父母(三个月,唐后五个月)一一祖父母(期年)一一父母(以前父斩衰母期年,后相同)大功九个月粗熟布小功五个月较细熟布缌麻三个月细熟布期年:祖父母、姑姑、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未嫁期亲,已嫁大功)大功:堂兄弟,姐妹(未嫁大功、已嫁小功)九个月粗熟布小功:再从兄弟姐妹(同曾祖父母)五个月较粗熟布缌麻再从稍细的熟布袒免:无丧服、无服期、五服之外露左胳膊、头系白带同父期亲同祖父大功同曾祖小功同高祖缌麻与曾祖父母同宗从族前子只为父父服斩衰后母同,妻只为夫服斩丧后公婆同,外祖父母,姨表舅表服制、止缌麻,小功与北齐重罪十条比较:a去“降”增“不睦”(归入谋叛之中)b加“谋”(谋反、谋叛、某大逆: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称谓者,二人以上;谋优彰明“虽一人仍同二人法)3议请、减赎、官当、免官议请减赎(八议着重学习,借私罪出发中,借蜀剪)B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1划分公罪与私罪(区别适用刑罚)公罪:管理推行公务中触犯刑法,并不为谋求私利私罪:与公事无关或谋求私利(为人案例受到不公平待遇)对私罪处罚重于公罪2对自首减免:自首:罪行未被发现而自己投案以免刑处自新:罪行被发现后自己投案减刑二等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不实不尽”如实交待的部分不追究自首者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自首者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3并合论罪:赎罪不产生(不是数罪并罚)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以重者论的原则(而非累计加以处罚)若先罪已判,后罪轻于先罪则不判。后罪重于先罪时,判处刑罚不足部分。4断罪无正条轻重相比较a)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不是类推,类推是指没有明文规定,要通过比较得出结论)b)应轻处罚的,法律列举重款,则通过类推得出轻者。反之亦然。(“举重以名轻”来出罪,“举轻以名重”来入罪)c)根据条文内在逻辑判定立法技术高,因而无需一一列举5同居有罪相隐不处罚a)同居不限籍的异同,无亲属关系的也为同居(以户为单位)b)源于孔子“父子相隐”,比汉朝扩大了相隐的范围(汉“亲亲得相首匿子女和祖父母,都很好)c)大功以上亲属,有罪可以隐匿,奴婢也可(?)d)但某些罪刑(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不适用(国家利益、君主利益至上)6对化外人(少数民族、外国人即非唐王朝管理的人)相互之间犯罪处理的原则结合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对同类人按本俗法处理对不同人按唐律处理(引起纠纷的是不同地区的人)7其他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定A刑罚执行(中的减免刑原则)犯死罪者(非十恶)家中直系尊亲属有老(80岁以上)、疾(重病)且无人侍奉,上奏皇帝,一般缓或免流罪权留养亲(父祖老疾或家无期亲成丁,暂缓执行,家有进丁或尊长亡故后仍要执行)徒刑免徒加杖(父祖老疾或家无期亲成丁,1年徒刑=120杖,2年徒刑=140杖,最高200杖)如果家无兼丁但是妻子尚在则不算评价:提倡了孝道,展现了法与伦理道德的结合(体现了家庭亲情关系)B婚姻七出(比较不严格)夫杀伤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义绝妻骂、殴打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夫妻之间无直接冲突,但其姻亲之间相互杀伤法律规定必须离婚C累犯加查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在执行公务中,不因谋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官吏犯罪与公事无关,或与公事有关的谋求私利公罪所处刑罚轻于私罪D:对自首减免刑罚【P112】:犯罪未被发现前自首免刑一一“原其罪”犯罪已被发现或已知别人将告发减刑:免所犯刑二等犯数种罪,轻罪已被发现,重罪自首,免重罪,审问官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4名例律自首不实,不尽以不实、不尽定罪,若不实不尽罪可判死刑,减一等5“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失及奸,并私可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因为这已知6正赃犹征如法第四节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主要特点产1规范详备内容上刑法和行政法较发达,立法技术和水平较高2刑罚宽简适中与前、后朝和同时期国外法律相比较而言3礼刑结合“一准乎礼”一一以儒家纲常作为立法和司法的重要理论依据对礼的评价应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原有的价值观随时代发展被抛弃。“特点”不一定是“优点”。隋唐法律优点在于宽缓,尤其是与宋代凌迟等残酷刑罚相比。、历史地位唐律总结以往各朝代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唐律规范完备详尽,服务于维护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是我国古代社会发展到全盛阶段的产物,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的特点。在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为后世编篡和解释法律的蓝本。(对比处于中世纪的欧洲,在当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纵:承前启后;横:示范亚洲对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例:日本实行律令制;朝鲜高丽律;越南王朝刑法典等均仿制唐律仿造唐律日本的法律除依照本国情况做了细致改变后其余依照唐律(天宝律令)第五节唐代的司法监察制度一、司法机构大理寺一一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重案需交刑部复核并奏请皇帝批准;复核各地疑案“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最高机构。复核大理寺的审判,受理各地申诉案件.御史台中央司法监察机构。监督弹劾各级官吏,参与司法审判,监督库府出纳。监督大理寺审判,有权受理行政诉讼。(亦三司推事一一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三司使鞫审”后演变为“三法司”)表示慎刑,重视疑难案件。有利于运用法律维护封建法制。有时地方较远,牵涉人员复杂或运输不便,则派三司中级官员到当地审理地方上行政与司法合一在审判上有决定性权力其下属也有专职审判者补充:监察制度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负责对中央百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例举弹劾推鞫)殿院:监察殿廷内百官的行为以维护朝廷礼仪秩序察院:职掌分察百僚巡察州县监察日常事务参与审判是作为检察机构,与吏治有关也有利于各国家机关的有效运作府库出纳二、诉讼制度1对于告诉作了全面规定告诉程序及责任,告诉的限制,直诉的规定(P174)不允许越级告诉2完善审判制度主要形式一一五听明确规定司法官的责任严刑逼供的合法性“众证定罪”(3人以上)拷囚: 囚时必须用常行杖不允许超过三次总数不超过二百中途不得换人(虽允许刑讯逼供,但做了制度化的规定,但实际上超出规定的现象还是有的)要“立案同判”才能拷囚才“拷问不考”者“取保放之”3上诉、复审、死刑复核广在京一一五复奏Y处决前一天两复奏,处决当天三复奏。重视人命,当天决享有“议”“请”“减”等特权人物及老、少,废疾者,禁止使用刑讯。地方三复奏一谋反等重罪只准一复奏谨慎用刑,表现对人命的重视4判决的执行死刑的执行要奏报皇帝徒、流刑的执行上,强调及时将案犯递解主配所,强制服苦役5录囚(虑囚)(皇帝与囚犯接触,亲自了解案情)始于汉代,唐时作为制度确定下来皇帝亲自录囚-大理寺五日一录囚监察御史不定期巡行州县各地录囚1 五代、各国立法梁:大梁新式格式律令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后晋:天福杂敕后周:大周续编敕显德年间大周刑统(显德刑统)、法制的特点法条较重刑罚滥酷第八章宋元的法制第一节宋代立法概况A宋刑统502条一一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也称建陵刑统,对后周显德刑统的改订,与唐大中刑律统类有关。敕、令、格、式附于条文之后。是通过刻板印刷的法典,也是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以前多是手抄的,流传不广泛。属于刑法典,不过附有其他的一些内容篇下按罪分213门便于检索(沿袭唐代的分类方法大中刑律统类)除了律疏,还附有敕令格式(与唐代不同)B敕,编敕敕一一诏敕,本为补充律,但因来源于皇帝,因此效力高于律,灵活方便,有权威性。内容上多为禁止性规范,不完全是刑事内容,也包括部分行政法规。编敕v立法活动的一种,整理敕使之成为一般性质的法(整理的过程)n.由此编出的敕(经过整理的敕)初期律敕并行,敕为补充;王安石变法是后敕破律、代律的情况较多,以敕的形式颁布变法,北宋敕的地位很高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并将传统的律令格式体系更名为“敕令格式”体系,御定义为“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C例,编例例一一以前事作为后事处理标准。全部条文化,而不是以判例的形式作为规定编例一一重要的立法活动,以年号为名整理例南宋时地位尤高(几乎凡事皆依例而行):方便增加法律内容而不改变律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不用律而使用敕或例例的类型:断例一一审判案件中的成例编例:将例进行编订整理指挥一一中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D条法事类多位皇帝都有编纂,目前仅有庆元条法事类传世南宋时对敕令形式以事类为依据重新编定,方便使用此外,同样还有令、格、式等法律形式,敕和例相对较为广泛发挥作用。第三节宋代法律内容的变化刑事政策方面A“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制定了一系列加重刑罚的特别法)针对一些特殊地规定应加强治安,加重处罚。(犯罪者本人加重刑罚,株连亲族,没收财产)(最早这些特殊地的设置在京城附近,后来不断扩大)适用地区、范围的扩大这种法律本身应该属于刑事特别法,且这种法多以敕的形式发布(在宋刑统中没有)。一人犯罪连及家属,并没收财产给告发者。原因:宋代不抑兼并,流民较多,盗贼多且经济立法严厉,人民轻易就会触犯法律,因此通过重法地来严厉打击盗贼,维持社会秩序。宋代扩大征兵,适当的缓解了社会矛盾目的:维护社会治安2刑罚方面B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一一除死刑外,其他徒、流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同时减少杖、笞的数量。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目的)流一一折脊杖,免流,仍劳役(仍要服相同期限劳役,只是不用流放至边远地区)“得免远徙”苔、杖一一折臀杖(数量减少,但刑具较原先更为加重)“得免节数”徒一一折脊杖,免徒,释放“得免役年”2编配1)编管:到当地官府报道,针对官吏犯法。实际操作较轻,一般发配到一处便不管2)配军:发配到地方杂牌军(厢军)按距离远近和环境分等级,分作本城、牢城、重役(按劳役轻重);或本州、同州、五百里、一千里、远恶州(按分配距离)等3)刺配:对免死的罪犯、强盗、窃盗和惯犯在脸上刺字(最初因酌情免死而产生,后成为一种重刑。墨刑作为附加刑,分为刺字和不刺字两种)免死者除刺配外,还处脊杖。3凌迟五代出现(北方少数民族运用)但在宋代成为法定刑,于宋仁宗时开始使用(荆湖地区杀人祭鬼,诏令“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南宋成法定刑种。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凌迟与绞、斩并列宋仁宗时确立下令时对人牲的主谋、加工者处凌迟斩清朝还有(最初只适用于重型犯,后适用范围日益扩大,成为和斩、绞等一样的死刑刑种)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较发达,但并无成系统的法典,多靠习惯、世俗决定国家不抑兼并保障租佃关系小农经济在宋代发展较为成熟1喫约租佃分成租:赤贫佃农留出种子和税,其余按比例分,生产资料几乎完全依靠地主契约、定额租:要求有独立进行生产的条件,佃农积极性较高买卖绝卖一次性的交易行为,普通买卖关系契约、活卖(包括典卖、抵押等):使用权出让,所有权保留,一般与土地等不动产相关,但也有动产。一般比市价便宜,到期可赎回,无力赎买则失去所有权。对买方来说,是以比较低的价格获得所有权的方式。2继承(略去未讲)男性后代继承较多绝户一一无男性后代会关注更多人的利益,有时也会分配财产给女性。二、除了民事法律,商事法律也较发达。(宋代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禁榷(严格的专卖,从生产到销售都由国家进行)一一对盐、茶、酒等货物的专卖制(为了获得利益,增加税收)“冗官冗兵”:佣兵大量出现土地兼并,失去生活来源人口增加流民减少财政需求压力加大为了获得利益,增加税收第四节元一、元代立法概况A蒙古汗国(统一中国前),主要用习惯法,后用金的法律(汉化法典)大札撒统一中国以后:B元世祖忽必烈:元28年定至元新格,将当时使用的案例编为条格,以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十事类集而成,刻板颁行,是元朝最早的法典,具有综合性。(志元为年号)C元仁宗:风宪宏纲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律。但并未颁布并有效施行。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D元英宗主治二年元典章地方所作的元初以来各种诏令典章制度的分类汇编E元英宗主治三年大元通制元世祖以来各种条格诏制断例的汇编元代法律定型(内容广泛,涉及各个方面)F元顺帝至正条格在大元通制基础上增删而形成。是元代最后一部法典,颁布当年,就发生了农民起义。G元英宗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英宗时由中央政府颁行。将自元初以来的诏令、典章、断例、制度分类整理,是由地方官整理而出,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多方面。二、立法特点1不求法典化,缺乏系统;条格较多,汇编的诏敕也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性追求实用,忽视法典编订2重视判例的作用,一般作为独立条文,地位重要。三、法律的特点1实行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人分四等,这里的汉人指金统治区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同罪异罚”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罪量刑因社会地位而异司法权和军权多为蒙古人掌握2带有本民族习惯法的特征1)没有常备的稳定的法典2)多用例一一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法律的随意性强,适用中更易趋向残暴、任意。“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后人评价)3)法律实际运用残忍,对非蒙古族人民的严酷迫害1. 四、进步之处监察制度比较完备,但只是条文上规定,在实践中未必能贯彻执行。实质上沦为一纸空文。2. 五刑体制上变化:笞、杖数目分级更为细化,趋于宽大。多以七为尾数,意为天饶一下,地饶一下,我(统治者)饶一下。书P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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