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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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为了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集中监管,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县粮食质量工作整体水平,并做为组织监督检查抽查的依据。二、监管对象1.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的个体户企业。2.粮食加工、转化企业。3.粮食批发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粮食经营企业。三、监管产品分类主要有小麦、玉米、高粱、稻谷、各种豆类。粮食品种分为原粮、成品粮和粮食制品三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原粮质量安全。四、抽样1.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并符合GB/T5490和GB5491的规定,每批样品数量不少于2Kg。样品分两分,一分用于检验,另一分备样,用于复检。2.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好抽样单,样品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贴好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和个人确认。样品标志的格式统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时间、抽样人姓名、见证人姓名及签字。3.抽样单位及个人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4.判定原则(1)抽样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2)复检: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复检申请向原检验机构提出,原检验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若受检方对受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向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出。不合格结果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送达受检方,受检方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五、检验方法1.砷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2.汞按GB/T5009.17的规定执行。3.铅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4.镉按GB/T5009.15的规定执行。5.汞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的规定执行。6.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三锉磷、毒死蜱按GB/T5009.20的规定执行。7.漂白剂按GB/T5009.34的规定执行。8.过氧化苯甲酰按GB/T18415的规定执行。六、各自的职责(一)县粮食局至少每季度深入到监管对象的仓库、车间详细检查原粮储存、卫生、设施等项目,并按规定出具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对危害原粮的因素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取消营业资格,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二)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转化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严把原粮质量卫生关。对收购的原粮质量严格把关,做到“六不收”:1.陈化粮不收;2.霉变粮不收;3.虫粮不收;4.芽麦不收;5.杂质超标粮不收;6.新收获粮食未过后熟期不加工、不销售。(三)加强环境卫生整洁。坚持经常对厂区、仓库和生产加工车间及存放的粮食、麸皮、面粉的货位进行彻底打扫,严防鼠、雀、害虫等病媒生物侵染,严防环境污染,确保环境整洁,干净卫生。(四)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确保粮食质量达到卫生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五)储存企业、个体户应定时查仓,确保粮情稳定。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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