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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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及权利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会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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