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股权转让案件审理要点及注意事项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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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矿产股权转让案件审理要点及注意事项刍议白联洲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泸州市的矿产资源主要有天然气,煤层气、煤、硫铁矿、水泥用石灰岩、玻璃用石英砂岩及砖瓦用页岩等,具有资源量大,开发利用条件相对较好,社会经济效益较显著的特点。目前,我市共有采矿企业621个,其中煤矿企业124个,占20%(2008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近年来,随着国家交通建设、城市建设、能源需求发展,导致矿产行业不断升温,行业利润丰厚;国家关于矿产资源所有权、采(探)矿权、矿业经营权三权分离和矿产资源整合、清理整顿、安全生产政策的强力推行,国际金融危机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影响,导致矿产行业内部分合兴亡演变剧烈,矿产纠纷急剧增加。纠纷原因大部分是由承包、转让、出租、合伙及侵权等形成,纠纷特点是标的大、人数多、社会和法律关系复杂,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很多困难。笔者试根据一个真实案例展示矿产纠纷的复杂性,以及审理要点及注意事项发表如下愚见,供批判、探讨。 一、案例 贵州省金沙县源村乡有两个小煤矿:源村乡重源煤矿和下水井煤矿,均为合伙企业。重源煤矿的合伙人为A、B、C,下水井煤矿的合伙人为D、E、F、G、H。2004年8月,两矿基于政府关于整合煤矿资源、关闭小煤矿政策而合并为金沙县重源煤矿,合伙人为A、B、C、D、E、F、G、H。 2004年12月,股东A、B、C受让股东D、E、F、G、H的股份后,分别占有金沙县重源煤矿股份的50%、30%、20%。 2006年12月,股东C将其20%股份部分转让给J、K、L、M。 2007年3月,重源煤矿的股东签订附条件的并股协议:付清全部转让款后,重源煤矿股份归股东B一人所有。 2007年10月,鉴于股东B没有支付并股款,A、B、C废止并股协议后重新签订附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付清全部转让款后,重源煤矿股份归股东B一人所有。 2008年4月,鉴于股东B没有支付股份转让款,A、C经通知并公证后将股份转让给W。 2008年5月,B与W签订股份收购相关后续事宜协议书,明确:W受让A、C、J、K、L、M的股份后,拥有重源煤矿股份69%,B拥有重源煤矿股份31%;W为重源煤矿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工商和采矿许可变更登记。此前,B于2005年10月受股东委托申办重源煤矿采矿许可证时,将重源煤矿登记为B个人所有的私营独资企业。2007年4月,B以重源煤矿个人独资企业业主身份与湖北刘氏签订合伙经营协议,明确:湖北刘氏出资1244万元,拥有重源煤矿51%的产权,B拥有重源煤矿49%的产权;工商注册以约定的投资比例登记为合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2007年7月,B受湖北刘氏委托申办重源煤矿工商登记时,将重源煤矿登记为个人独资,投资人姓名为B。 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B以重源煤矿或法定代表人名义,以3分-20分的月息民间借贷1500万元(部分借贷是以购销煤炭约定固定高额利润,因实际没有购销煤炭,再将该固定高利润转为高利息。实质是以购销为名,行“放水”之实,将高利息放贷伪装为固定高额利润)。事后,B对与W签订的三份协议翻悔,拒绝承认W的控股股东身份,拒绝移交资产和印章、资料、证照等,引发股权转让纠纷,并衍生其他纠纷,导致系列诉讼: 1、股权转让。原告为W,被告为A、C,第三人为B,受理法院为A、B、C、W住所地法院。诉讼中,B以“股权是不动产物权,股权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为由申请管辖权异议,主张由重源煤矿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被三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该案经两审终结并进入执行程序,裁判确认股权转让合法有效,W拥有重源煤矿股份61%,B负有股份过户协助义务。 2、排除妨害。原告为B,被告为W,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未结案。 3、民间借贷。原告为13个高利贷者(其中有法官、税务官、行业管理官员),被告为重源煤矿,金额1500万元,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调解结案,5日后进入执行程序。A、C、J、K、L、M、W知晓后申请再审,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庭审结束,未宣判。 4、企业借贷。原告为湖北刘氏,被告为重源煤矿,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B参加诉讼,承认1000万元债务由重源煤矿承担。该案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进入执行程序,A、C、J、K、L、M、W知晓后申请再审。 5、工商登记。原告为W,被告为贵州省工商管理局,B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撤销重源煤矿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工商登记,将重源煤矿登记为合伙企业。 6、举报犯罪。诉讼期间,B举报W涉嫌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绑架罪,侵占罪;举报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A、C、J、K、L、M、W则举报B涉嫌侵占罪、合同诈骗罪。 7、信访上访。诉讼期间,B四处信访上访:从县(区)、市、省直至中央的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人大、政协、政法委等部门,10多封信件还以传单散发和网络登载方式并举,标题十分吓人!。审理法院和法官以及W均为被举报人。上述案例,充分展示了矿产股权转让纠纷的复杂性。 二、矿产股权转让案件审理要点和注意事项 矿产股权转让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着重把握以下要点和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诉讼管辖 股权转让诉讼案件不是专属管辖,因为: (1)股权不等于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股权既不是动产,也不是不动产,而是介于动产和不动产之间的一种财产权利,是个人合法占有股份的权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股权就是不动产物权,则股市上的股权交易就是不动产物权交易,应当依法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否则不产生股权转移。这与股市上的股权交易学说和规则完全相左。 (2)股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人民法院依据诉讼当事人诉讼争议包含的法律关系及性质来确定案由并以此判定有无管辖权。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明确:民事案件案由分为10部分30类361种,与物权有关的纠纷为第3部分的第49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第9部分的第2229类,股权确认纠纷为第241种,股权转让纠纷为第248种。根据该规定,股权确认和转让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而是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其管辖属于一般管辖,不是专属管辖。 2、第三人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没有管辖异议权,因为:管辖权异议,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违背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该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者更适合管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显而易见,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法学理论,都说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案件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起诉本身就说明原告认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主动申请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即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且又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则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3、矿产企业经济性质认定 认定矿产企业经济性质,既要依据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矿产股份转让协议、矿产企业章程、矿产企业投资表、矿产股份确认表、矿产股份确认证明等私权文书,也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还要根据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公权文书,综合判断决定,不能仅凭某一书证认定。 4、审查股权真伪及有无审理 股权转让纠纷,应当审查转让的股权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股权转让是指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企业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股权转让合同系双务履行合同,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履行才能完成转让行为。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是转让人享有合法、真实、有效股权。如果转让的股权并非转让人合法拥有,则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股权转让,应当首先审查转让的股权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这既是对转让方和受让方负责,也是对该矿产企业其他股东(合伙人)负责,更是对该矿产合伙企业所有债权人负责。 5、并股、转股效力认定 并股、转股效力认定,除审查当事人有无私权文书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并股、转股决议、并股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外,还须审查并股、转股是否合法,是否实际履行,是否附条件,所附条件是否合法、成就,变更登记(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登记)是否完成等。切忌只凭某个书证就认定并股、转股成立。判定矿产企业的股权是否已经转让,涉及公司法与合同法、民事行为与行政登记的交叉,应当遵循实际履行规则。已经实际履行,转让成立;没有实际履行,转让不成立。已经实际履行,没有完善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或行政过户登记,不影响转让成立,但应当判令当事人完善登记、过户手续。矿产股权转让纠纷存在行政与民事交叉问题,如一方面打股权是否转让,确认股权转让的官司;一方面打撤销工商登记、采矿许可证登记的行政官司。矿产股权转让行政与民事交叉,是指两大争议在法律事实上有一定的关联,处理结果互为因果关系,或者互为前提条件,且不以相互影响为必要。交叉案件通常为三类,即: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交叉案件,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交叉案件,民事与行政争议并重且存在法律事实关联但判决结果相互不影响的案件。矿产股权转让发生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时,首先应当判断哪一个是实质性争议;当两个争议有相对独立性时,应判断哪个争议是基础性争议。当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需要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实行“先行后民”;当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需要以相关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应当实行“先民后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情况时,实行“一并审理”,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6、公权文书与私权文书证据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上述规定表明,人民法院认证规则是: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审查证据材料是否具备五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始性、利害性);审查否认公权文书的证明力是否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矿产企业最重要的公权文书是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公权文书的效力在于真实、合法。真实性在于当事人获取公权文书时提交法定资料、文书的真实与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该法第69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许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违反法律规定,提交虚假文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行政许可、营业执照,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司法机关当然不予采信!因此,对公权和私权文书的效力,不能盲认,也不能武断否认,应当遵循认证规则予以认定。 7、显名与隐名矿产行业利润丰厚,吸引逐利者涌入矿产企业股东行列。于是,矿产企业股东形形色色:真股与假股、实股与虚股、显名与隐名并存,合法与非法、民事与刑事、清廉与腐败共生。审查矿产企业股东身份真实、合法与否,根本是看出资的真实、合法与否,不以当事人主张与否为判断依据。 8、购销与“放水” “放水”是高利贷的民间俗语。“水公司”则是民间对高利贷组织体的戏称。矿产行业利润丰厚,吸引“水公司”、“水工”纷纷涌入矿产行业,且名目繁多:以购销为名,行“放水”之实即为名目之一。即:将高利息的放贷变为购销的预付货款,放贷的高利息变为购销的高利润。判断购销与“放水”,不仅要审查有无购销合同,还要审查是否履行、如何履行。 9、裁判与执行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矿产企业经济性质和股份结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法定义务。裁判与执行,司法与协助,应当相互照应。裁判内容应当明晰,便于执行;执行裁定应当依据裁判内容,以求合法;协助事项应当准确、清晰,协助行为应当坚决、及时。切忌滥用职权,互耍权威。 10、再审主体与条件矿产企业的多样性、矿产交易的复杂性、矿产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决定矿产利益纠纷的纷繁复杂,诉讼程序的跌宕反复:一审、二审、再审、重审。涉矿案件再审主体与条件应当是:与矿产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外人都可以成为再审主体,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11、审慎确认和解协议法官盲认当事人和解协议,将衍生更多矛盾、纠纷、诉讼(包括当事人之间,法院之间,执法机关之间,案外人与当事人、法院之间的矛盾纠纷),导致生效调解不生效、终结执行不终结,动摇司法权威,影响该法院及法官的声誉、利益等等预防法官盲认当事人和解协议,可采用如下对策: (1)严格审理期限。非特别情况、非常事件,当事人共同请求确认和解协议合法的案件,不能在当天完成受理、审理、结案程序。 (2)设置复审程序。当事人共同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合法的案件,具有当事人明显没有偿债能力、资不抵债、承诺几日内履行长期不履行偿还巨额债务、为债务设置财产抵押担保等情形的,应当设置复审程序,由庭长或分管院长审签调解书。 (3) 细化调解文书。调解书应当叙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主要证据等,不应过于简化,只表结果,不叙过程。(4)修整结案指标。法院是解决纠纷的部门,是权利救济部门,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其审理案件应当审慎,应当合法公正。应当抛弃片面追求高效结案的功利主义、无须审查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主义,防止当事人借法院之道谋求非法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矿产资源的主要管理部门是工业贸易部。工业贸易部下设地质矿产资源政策协调局和矿产资源管理局,前者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的制定、监督、实施以及有关协调工作.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由矿产资源管理局发放矿产资源项目勘探和开发许可证。制度规定,一份许可证只能售予一个法人;同一份许可证多个法人提出申请时,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优先售予第一个申请的法人;许可证持有者向他人转让许可证时,必须到矿产资源管理局办理正式转让手续;申请者支付勘探许可证及开发许可证第一年的费用后,地质、矿山登记机关在 3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第 13 页 共 1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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