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业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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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目 录1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8办公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4职业健康检查制度16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8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2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4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2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6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8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33职业病危害主要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35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38职业健康工作报告制度40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制度41节能减排责任制度42节能减排管理办法48节能减排考核办法52节能减排统计监测管理办法54环境保护责任制度56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65环保事故报告管理制度67环境保护培训教育制度70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72环境保护考核制度73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制度7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绕城项目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项目部所辖各项目在以下工作活动中易引发的常见职业病有:(一)高温作业中暑;(二)高噪声环境下作业噪声聋;(三)长期水泥灰弥漫环境下(如搬运水泥、隧道工程)作业水泥尘肺;(四)长期电焊作业弱电焊工尘肺;(五)长期沥青路面施工作业光感性皮炎;(六)长期使用四氯乙稀作沥青抽提试验四氯乙稀中毒。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二章 职责和预防第四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安全环保办是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第六条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第七条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第八条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第九条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第十条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第十一条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并将填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上报。第十三条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五条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六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第十八条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第二十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第二十二条每年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第二十三条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第二十四条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正确使用。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或组织处理:(一)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第六章 管理资料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培训教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各项目部应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目录。(二)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职业卫生培训记录。(七)员工体检记录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二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中电建路桥集团(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生产经营及所管辖项目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州绕城A14标项目部。第四条 本制度贯彻“关爱生命、减少事故、清除隐患、持续发展”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每位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项目部及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六条本制度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项目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项目部将根据本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机构、职责第七条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项目部成立“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三项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三项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三项业务”工作领导小组是三项业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构建“三项业务”管理体系;组长对“三项业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三项业务”工作资源配置,统筹“三项业务”和企业协调发展。(二)“三项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三项业务”管理制度运行,研究改进“三项业务”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三项业务”制度和措施,分析评价“三项业务”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对“三项业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三项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本项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三项业务”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三项业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股份公司及路桥公司下达的“三项业务”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二)结合项目部实际,编制“三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管理体系。(三)负责制定并落实项目部“三项业务”工作计划。(四)对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三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管控。(五)按路桥公司要求设立“三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岗位,实行专员配置。(六)按照路桥公司要求,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明确专人对接“三项业务”相关工作。(七)组织申报“三项业务”相关技改项目计划,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做好技改项目的过程控制及验收工作。(八)监督指导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做好“三项业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九)开展“三项业务”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十)当发生“三项业务“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根据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防治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领导岗位职责第八条项目经理 (一)项目经理(或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生产经营实施活动中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以及中电建股份、路桥公司及项目部有关规定,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四)制定项目部职业危害防治的长远规划、规章制度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五)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不断改善员工作业条件,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六)设置与项目部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项目部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八)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九)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亲自参加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分管职业病防治工作副经理 (一)分管职业病防治工作副经理对职业卫生建设活动中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管理的责任。 (二)协助项目经理抓好项目建设工作的同时,负责对项目建设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三)重点抓好职业危害事故防护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四)负责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五)负责指导项目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第十条 分管生产副经理 (一)领导和协助各职能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在组织部署分管项目生产的同时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检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 (三)对在自查和上级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进行防治处理。 (四)认真听取、采纳项目建设中职业病防治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生产中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部门(一)将职业病防治列入职业安全管理的范畴和日常工作,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及考核。(二)负责项目所属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和各工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三)负责及时整改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四)负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五)对项目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一)办公室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及新员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负责所属项目部在岗员工职业健康监护以及转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及时将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新入人员、调换工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教育培训。(二)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工作以及负责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三)财务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专项费用制度;并负责对项目职业病防治投入费用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经费使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第十三条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法规标准、规章制度以及中电建股份、路桥公司、项目部的相关规定。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各部门切实按期执行。(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四)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 (一)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二)正确使用、保管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 (三)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并停止作业、撤离现场,直到危险消除。(四)积极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保障身体健康。办公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项目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员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二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第三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四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第五条建立监测台帐,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的高粉尘、高噪音、高温、化学有毒品、射线工作区等工作场所,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第六条 办公室建立人员安全健康档案,并加强高危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根据体检情况,将不适合高危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调离。第七条 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应急处置预案。第八条 各部门每年应定期将职业安全健康评估及措施上报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部门。第九条 发生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事故时,应立即报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部门,根据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指令,发出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项目应当组织全体员工每年至少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按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由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第四条 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在取得结果后及时通知员工个人,员工个人应签字确认。在通知检查结果过程中应保护员工隐私。第六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如果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七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职工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应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检查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第二条项目部应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员工。第三条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告知员工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四条 应当告知员工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第五条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六条 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第七条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中电建股份、路桥公司和项目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项目部及各项目办公室负责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申报材料包括: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五)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七)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条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第二条 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负责对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策划和组织,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二)各部门及现场作业人员应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培训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三)凡新入职员工必须参加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四)定期对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员工进行多形式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第三条 培训内容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如新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岗位的操作规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还包括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正确采用应急救援措施等。第四条 培训应考虑不同层次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通过教育与培训,应该让受训者了解意识到:(一)各岗位的劳动活动、行为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后果,以及提升个人能力带来的好处;(二)偏离管理规定或程序的潜在后果; (三)为符合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应急救援和响应的要求,各自的角色和职责。 第五条 对培训人员要做好培训记录,保证培训内容和学时符合规定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第一条 项目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并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批,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档案,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第二条 配备设备管理员负责对防护设施及日常监测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条 工作场所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第四条 各级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过程中的监督。 第五条 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权力和义务监督其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状况。 第六条 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卡,粘贴在相应的设施表面,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等。 第七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第八条 设备管理人员每周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对能整改的问题立即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整改;对自行不能整改的交经营管理部门组织整改。 第九条 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使用记录,及时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设备维修人员对工作场所上的防护设施状态进行巡检和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第十条 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管人员根据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登记台账,每半年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二条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依据以下规定操作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一)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二)在启动生产设备或作业前先启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三)使用中如发现异常或效果明显下降时,立即通知单位的设备维修人员,由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四)严格按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对职业危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条 项目设备物资部门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更换周期、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做好发放登记。 第二条项目部负责向合格供应商采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确定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第三条财务部门负责落实个人防护用品购置经费。 第四条项目部及各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在员工上岗前应根据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且培训应有详尽记录,并监督员工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第五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总结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整改落实。第六条 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各种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含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内容的标志,张贴位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的要求。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中电建股份、中电建路桥集团和项目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并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毒物品目录,负责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项目的布点及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公示和检测档案的建立。 第三条 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定期检测项目,项目部和所辖各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部门应牵头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在公告栏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评价结果等。 第四条由专人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档案,并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第五条 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必要时并上报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 接受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测,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第七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对本管理规范及其实施运行情况进行评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二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三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有职业卫生专篇,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专家技术审查。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一)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取得安监部门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二)较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取得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取得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同意的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四条 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公司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施工安装中的质量可靠。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条 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或审批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项目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其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三条 重点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职人员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第四条 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第七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员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2、员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5、职业病诊疗资料;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公司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2、公司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3、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4、职业病诊断报告;5、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6、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八条 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公司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公司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九条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第十条 项目部及所辖各项目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第一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如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一)对于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的死亡事件,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中电建股份、路桥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对由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349号令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调查处理。第三条 事故报告受理主体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公司员工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具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条 事故报告规定(一)公司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公司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5、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第五条 事故处置(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二)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三)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五)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六)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制度的启动与终止;确定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第三条 经营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做好记录,确保应急救援设施齐全完好。 第四条 确保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及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救援保障处理措施,确保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危险区的隔离,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第六条 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一)检测的方式、方法及检测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二)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三)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四)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五)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六)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急措施。第七条 做好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工作。第八条 职业卫生管理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主要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第一条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二)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除尘设施,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 (三)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四)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五)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六)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第二条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二)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隔音、消声设施,确认隔音、消声设施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三)如隔音、消声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设施的正常运转。 (四)加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声的上升。 第三条 高温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必须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二)熟悉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的特性、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三)作业前,应提前喝或吃防暑降温药物。(四)作业中应适当的补充水量(如:矿泉水、加入盐的热水)或预防中暑的冰棍、冰块及绿豆汤,以防止出现中暑现象。(五)暑期生产岗位中,应做好作业时间的轮换,连续高温工作时间不能超出20分钟。(六)在岗作业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体如有不适及时汇报,不准班中带病作业或饮酒后作业。 第四条 有毒有害物质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一)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胶皮手套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二)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三)如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时,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0.3mg/m3),要及时报告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处理故障,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四)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岗位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第五条 放射性物质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一)对接触放射性作业员工就业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性作业。(二)对接触放射性作业员工进入放射作业场所时,必须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开放型放射作业场所工作时,还必须佩戴防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防护面具,在其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三)使用辐射源时,应根据需要设置永久性或临时性屏蔽或确保人与辐射源之间有适当距离等可靠防护措施。(四)应加强对从事辐射工作人员的训练,提高工作熟练程度,缩短与放射源接触时间、缩短作业时间。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管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以及工作环境良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部办公室为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各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 食品卫生管理第三条 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项目部和所属各项目食堂分别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员,负责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严格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体检取得健康证后,并进行卫生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第五条 采购食品要认真严格地进行质量检查;不得采购无食品标识、标识不清及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食品。 第六条 食品的储存要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标记鲜明、安放整齐、定期检查。发现超期和变质食品要及时处理。库房必须有机械通风设施,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库房干燥,并保持库房卫生良好,内外整洁 。第七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肉类食品、蔬菜类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应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将外壳洗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八条 清洗后的食品应保持清洁,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货架(台面),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以防食品污染。 第九条 餐具用具必须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洗碗消毒必须有专间、专人负责,食(饮)具有足够数量周转。食(饮)具清洗必须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第十条 项目部和所属各项目办公区卫生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应保持整洁卫生,禁止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式容器中,定期灭蝇,及时清运。项目生产区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不得混放。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卫生,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每位员工必须养成自觉打扫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保持良好的办公室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做到室内地面干净,桌面纸张与书籍堆放整齐,不使用的资料按要求摆放进橱内,各种文具不允许随处乱放。第十二条 对有吸烟习惯的人员,应注意防火安全,要求在指定区域内(吸烟室)吸烟,不允许随地乱扔烟头。对由于吸烟酿成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要加强职工的劳动防护管理,重视对施工生产中粉尘和有毒危害的防治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及时进行处理,按要求配备防尘、防毒用具,避免粉尘和有毒物质在空气中传播,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第十四条 在建项目的建筑材料应分区堆放。第十五条 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每月对办公场所消毒2次,加强除“四害”工作。职业健康工作报告制度第一条项目应将职业健康工作列为项目的的重要工作,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工作要求。第二条 各项目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年度职业健康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日常管理情况(根据附件1的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统计职业病病例发生情况(根据附件3职业病病例发生统计报表填报); (三)年度自评结果(根据附件2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考核评价计分表开展自评得分); (四)重大违规情况; (五)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六)下年度工作计划;(七)其他工作内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职业卫生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与路桥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卫生考核工作在项目部统一领导下,由项目部“三项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项目部所辖各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进行自评考核,并将自评考核结果报送项目部。项目部每季度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各单位考核得分以一季度15%、二季度25%、三季度15%、四季度45%的权重汇总计分。年内没有进行过程考核的单位,单次考核得分既为年度考核成绩。第四条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采用量化办法,按照考核内容相应设置考核指标,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分数=100-被扣分数,具体考核指标计分方法见上表附件2(职业卫生日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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