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密押卷带答案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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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密押卷带答案1. 单选题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 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C 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D 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考点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解析 C项:说法正确,当选;A B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该案中陈佳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 单选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B 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 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 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考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解析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商铺系赵某与刘某共同共有,刘某瞒着赵某将商铺卖给承租人陈某的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刘某与陈某的诉讼中,赵某既反对原告刘某,也反对被告陈某,其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 多选题 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B 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C 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D 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考点 结婚的法律适用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国籍国分别为甲国和中国,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婚姻缔结地为乙国。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双方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4. 单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人民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B 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C 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D 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考点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可见,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时,并非均需开庭审理。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其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5. 单选题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 A 共同原告B 共同被告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 证人考点 当事人适格解析 D项:说法正确,当选;A B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本案中,付某作为五环公司的业务员,根据五环公司的授权代为接受四海公司支付的货款,付某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只是了解案件的情况,因此,付某应当是本案的证人。6. 单选题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本案属侵权之债B 本案属合同之债C 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 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考点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甲乙丙就交通事故达成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并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甲乙分别赔偿5万元,甲全部履行,乙部分履行。丙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就未受偿部分向法院起诉,其所主张的债权是合同之债,而不是之前交通事故的侵权之债。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为调解协议书是基于甲乙丙三方的合意达成,丙即使获得了工伤赔偿,也与该合同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乙也不得以此主张相应的免责。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按照调解协议书,甲乙之间承担的按份之债,甲乙只需要在自己的份额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可。甲在履行完责任之后,不需要再向丙履行,丙也只能向乙要求继续履行。7. 单选题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考点 刑法的任务解析 A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在侦查期间即提起公诉前,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选项中“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说法错误。8. 多选题 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A 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B 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C 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D 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考点 法律推理,演绎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步骤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基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目的,应该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只有当穷尽了法律规则,即法律规则出现了空白的时候或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个案不公正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填补法律规则的空白和克服其僵硬性。 B项:说法正确,当选。本案中,法院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两原则作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进行了演绎推理。 C项:说法正确,当选。法律人适用第一步是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寻求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基于两个前提得出法律结论。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必不可少。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纠纷的过程是一个说理的过程,需要以理服人,无论是适用规则还是适用原则都必须提供裁判理由。9. 单选题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任意性规则B 法律原则C 准用性规则D 禁止性规则考点 法律规则解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可以把法律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可以分为职权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了人们法律义务的规则,即有关人们应为或勿为某种行为的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应为、积极义务)和禁止性规则(勿为、消极义务)。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委任性规则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有些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其内容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大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或方式。 结合本题,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 A项:说法正确,当选。为任意性规则。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此款规定的内容明确具体,是一项法律规则,而非原则。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此款属确定性规则。 D选:说法错误,不当选。此款属授权性规则,非义务性规则。10. 单选题 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 A 直接改判B 发回重新审判C 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 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考点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解析 D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A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据此,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高级法院不得直接改判,同时这一情形也不符合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的情形,因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只能维持原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1. 单选题 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B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C 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D 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考点 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显然,这两个方面该案均涉及。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赵某具有中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属人主义的原则适用于赵某。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效。本题不涉及新法和旧法的效力关系问题。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题干部分并未交代赵某犯罪的时间以及在外国滞留的时间,故该题与时效免责问题无涉。12. 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A 子女赡养父母B 严禁刑讯逼供C 公民依法纳税D 紧急避险考点 权利与义务解析 AC项:说法正确,当选。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称为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子女赡养父母、公民依法纳税属于积极义务。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严禁刑讯逼供是消极义务。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误紧急避险属于免责条件之一,是权利而非义务。13. 多选题 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B 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C 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D 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考点 许可权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乙公司必须在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备案只产生对抗效力。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现为第六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乙公司作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若有甲公司的明确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 D项:说法正确,当选。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萧某销售侵权产品,且不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不能享有善意销售者的豁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14. 多选题 王某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并存储于车间内,被以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氰化钠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毒害性,属于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王某未经许可购买氰化钠,虽只有购买行为,但刑法条文中的“非法买卖”并不要求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某罪名成立。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了目的解释B 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过程是一个与法律适用无关的过程C 对“非法买卖”的解释属于外部证成D 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有效考点 法律适用的步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解释解析 ACD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对案件事实的确定,而确定案件事实是为法律适用寻找小前提,属于法律适用的一个必要步骤。15. 单选题 某区环保局因某新建水电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水电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复议机构应当为某区政府B 如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终止C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 水电站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考点 行政复议的决定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某区政府应为复议机关而非复议机构。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本题中,如果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是中止复议。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4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复议是一次复议,一经送达立刻生效。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6. 多选题 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 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B 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C 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D 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考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A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选项A和选项C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但是没有影响公正审判,不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 BD项:符合题意,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中,郭某虽然适用简易程序,但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不符合独任审判的条件,只能由合议庭审判,选项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不合法,因此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选项D应当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违反了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因此应当发回重审。17. 单选题 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乙未履行该裁决。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B 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C 甲可以乙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D 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考点 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18. 单选题 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 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B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C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D 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考点 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解析 A项:做法错误,当选;BCD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但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19. 多选题 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 ATM 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 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 ATM 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B 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C 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 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考点 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解析 ABD项:说法正确,当选;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 对于甲的行为,捡到信用卡到ATM机取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共取走5000+6000+7000元。 对于乙的行为:(1)对于甲的前两次行为(5000元),乙不知情也无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2)对于甲的后续两次行为(6000元),乙知情也有帮助行为,成立共犯;系承继的共犯,对加入之后的结果负责任。(3)对于甲的最后一次行为(7000元),乙虽走但并未脱离共犯关系,仍为共犯,虽未分赃,但仍须对整体数额负责。故其数额为6000+7000元。(3)因乙对于后续两次行为(6000元)是共犯、本犯,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 单选题 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B 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C 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D 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考点 商标注册程序解析 原答案为C;根据新法,此答案无解。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须注意:这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而本题设计的却是“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是本题设置的陷阱。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两种观点:(1)有效说。认为未注册商标也是一种财产权益,具有交易价值,因此,未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属于有效合同。(2)效力待定说。认为我国商标法原则上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仅有两个例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和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撤销)。因此,在获得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并不享有商标权。这样以未注册商标为标的的使用许可合同,就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根据出题人给出的参考答案,出题人显然采用的是效力待定说。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只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才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21. 单选题 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 不支持,继续执行B 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C 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D 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考点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解析 本题是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法定情形的考查。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题中,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请求不予执行,不属于237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继续执行。22. 单选题 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 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 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 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考点 清末“预备立宪”,清末主要修律内容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构成,于1904年1月颁布,是大清的第一部商律。破产律属于单行法规,于1906年5月颁布。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清廷制定商法,仅仅是应急之举,并非其治国策略转变的标志。 C项:说法正确,当选。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年-1911年为第二阶段。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定,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奏请皇帝批准颁行。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大清律例是清朝自开国以来就制定的基本法典,并非清末修律的结果。23. 多选题 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B 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C 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D 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考点 刑事违法性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犯罪,客观上连不法行为都无,当然不成立任何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对于犯罪对象以及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仍具有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只不过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定性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盗窃枪支罪故意的成立。 C项:说法正确,当选。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只不过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定性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非法拘禁”中的“非法”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只要有一般人的对自然事实的认知,即认定故意。该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属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D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主观故意的成立。并且,造成违法性错误,只请教中学语文教师,而非权威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员,因而不属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24. 单选题 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 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 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 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考点 合伙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可以互相转换。25. 单选题 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A 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B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C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D 通过和解协议考点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债权人委员会解析 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8名债权人和1名职工代表并没有超过9人。 B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所以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决议有效。 D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虽然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但是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只有60%未到2/3。26. 多选题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上诉权利B 上诉期限C 上诉法院D 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考点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宣判解析 AB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当写明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和途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姓名;判决书制作、材料日期;最后要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D项: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27. 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B 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C 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D 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考点 主要术语FOB、CIF、CFR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CFR术语中,卖方装船,买方投保,因此,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由此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CFR术语的风险转移,2000年通则与2010年通则不尽相同:2000年通则规定装运港船舷为界,2010年通则规定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风险转移。本题并未说明适用2000年通则还是2010年通则,不能一概而论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28. 单选题 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说法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B 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C 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 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考点 复核后的处理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对乙改判后,对甲的死刑应用判决核准,而非裁定核准。 B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2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说法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乙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说法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死刑,对甲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说法正确,可以对乙改判,并对甲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才是应当全案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29. 多选题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B 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C 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D 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考点 抽逃出资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所以题目中霓美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霓美公司作为抽逃的主体,承担返还本息的责任,陈某作为协助义务的高管,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要有出资的瑕疵或抽逃出资的动作,则股东的新股认购(含优先购买)、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就可以被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限制。只有完全没有缴纳出资,或抽逃完毕全部出资,且法定期间内未补足的,才能够被解除股东资格。题目中,虽然霓美公司有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但并没有体现出“合理期间内没有补足”的条件,所以不适用解除的罚则。30. 单选题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 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 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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