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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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1页 共71页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纸质版)编制机关: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编制时间:2008年7月20日编制说明编制目的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入编范围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截止2008年7月20日之前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数据项释义 1、信息索取号: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简介;4、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5、公开类型:信息公开的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机关名称及编码 机关名称: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机关编码:0600目 次1机构职能41.1机构概况41.2机构领导41.3内设机构41.4直属机构52政策法规52.1.1地方性法规、规章 52.1.2规范性文件63规划计划63.1.1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重点64业务工作74.1.1行政许可事项74.1.2应急预案76其他86.1重要会议主要内容86.2人事任免事项8正 文1.1机构概况 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0600012007000001机构简介机构情况和主要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1.2机构领导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0600012008000002市工业经委党委成员及分工机构领导情况和领导分工、分管科室2008/05/20主动公开1.3内设机构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0600012007000003办公室办公室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04综合与法规科综合与法规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05企业改革科企业改革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06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督科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督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07资源电力科资源电力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08技术进步科技术进步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09轻工业科轻工业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10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11工业园促进发展科工业园促进发展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12工业规划及产业指导科工业规划及产业指导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13现代物流管理科现代物流管理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14老干科老干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15财务科财务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16人事科人事科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17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18工业工会工业工会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19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室)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20岳阳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岳阳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1.4直属机构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0600012007000021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与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与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22岳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岳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23岳阳市能源利用监测站岳阳市能源利用监测站主要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0600012007000024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能2007/03/21主动公开2.1.1地方性法规、规章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060002200100002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全文2001/05/31主动公开0600022007000026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全文2007/01/09主动公开0600021990000027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全文1990/04/16主动公开0600021999000028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全文1999/05/11主动公开0600022007000029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全文主动公开0600022001000030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2001/03/27主动公开2.1.2规范性文件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0600022007000031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全文2001/03/28主动公开0600022007000032关于印发万吨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万吨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2007/03/06主动公开3.2.2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0600032007000033岳阳市工业经委2007年工业工作要点岳阳市工业经委2007年工业工作重点、目标和措施2007/03/25主动公开0600032007000034全市工业“双百”工程实施方案全市工业“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办法和奖励措施2007/03/25主动公开06000320070000352007年度综合考评目标责任分解市工业经委建设民本岳阳2007年度综合考评目标责任分解2007/05/16主动公开06000320080000362008年度综合考评目标责任分解市工业经委建设民本岳阳2008年度综合考评目标责任分解2008/05/21主动公开4.1.1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0600042007000037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核准许可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2007/12/20主动公开0600042007000038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许可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2007/12/20主动公开4.1.3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0600042007000039岳阳市工业经委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经委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快速处置、组织领导、保障机制2007/11/10主动公开0600042007000040岳阳市工业经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操作手册岳阳市工业经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操作具体办法2007/11/10主动公开0600042007000041岳阳市成品油供应事故应急预案成品油供应事故的预防、快速处置、组织领导、保障机制2007/11/12主动公开06000420080000422008年岳阳电网有序用电应急预案确保岳阳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保证各县(市)区用户有序用电的方案和保障措施2008/06/12主动公开6.1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06000620070000432007年全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会议的任务、规模、要求以及领导讲话、报告的主要内容2007/03/30主动公开06000620080000442008年全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座谈会主要内容会议的任务、规模、要求以及领导讲话、报告的主要内容2008/03/20主动公开0600062008000045市工业经委系统2008年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会议的任务、规模、要求以及领导讲话、报告的主要内容2008/04/09主动公开0600062008000046市工业经委系统企业改制工作动员大会主要内容会议的任务、规模、要求以及领导讲话、报告的主要内容2008/05/29主动公开6.2人事任免事项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0600062007000047关于刘建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经委机关科长、副科长的任免2007/04/09主动公开0600062008000048关于李辉国同志任职的通知李辉国同志任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2008/01/04主动公开附件:一、机构职能11机构概况市工业经委是负责调节全市经济运行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发展,工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能管理与电力行政管理,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与管理,工业规划与产业发展,成品油市场管理,现代物流管理,系统内企业的改革改制与安全稳定,轻工纺织集体企业管理等工作。内设职能科室有办公室、综合与法规科、企业改革科、经济运行科、资源电力科、技术进步科、轻工业科、中小企业科、工业园科、工业规划与产业指导科、现代物流科、成品油管理办、人事科、财务科、纪检监察室、老干科、机关党委、工会等17个。机关在职干部73人,离退休人员150人。系统包括市工业经委、市电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盐务管理局、市石油公司等5家单位。系统内原有国有企业42家,集体企业30家,职工40000多人。经过改革改制,现有国有企业18家(未包括韶峰岳阳建材),职工7887人,集体企业23家,职工4000余人。岳阳市工业经委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主任、副书记:文春方 主持市工业经委全面工作。主持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党委书记、副主任:李鲜利 主持工业经委党委工作,负责本系统党务工作。 协助分管机关人事、劳资、法制、档案、保密、史志、督查、考评等工作。 分管办公室、人事科、综合法规科、机关党委。 副书记、副主任:周述设 协助分管工业环保、电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能源监测、财务工作。 分管资源电力科、财务科、能源监测站。 党委委员、副主任:李魁林 协助分管国企改革改制、国企管理和服务,轻工行业管理、集体工业联社管理、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分管企业改制科、轻工科(集体工业联社办公室)、墙改与散装水泥办。 党委委员、副主任:蔡旌友 协助分管工业规划、结构调整、产业集群、行业管理工作。 分管工业规划及产业指导科。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 煌 协助分管党风廉政建设、案件查处、信访举报工作。 分管纪检监察室。 党委委员、副主任:李岳星 协助分管中小企业发展与服务、非公经济管理、全民创业工作,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分管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老干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党委委员:王坚瑜 协助分管现代物流业发展、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 分管现代物流管理科、成品油办。 党委委员、副主任:曾曙光 协助分管工业经济运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协调服务、新型工业化与“联手帮扶企业”活动考核管理,机关物业管理工作。 分管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督科、后勤服务中心。 党委委员、副主任:陈岳红 协助分管技术改造、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引进及推广、高新技术发展、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和服务工作。 分管技术进步科。 党委委员、工会主任:刘建武 协助分管系统内工会工作、厂务公开及民主管理、双联与解困、计划生育管理。 分管工会。 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陈丰 协助分管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协助李魁林副主任抓国企改制工作。 分管信访维稳办。 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徐舒翔 协助分管工业园区发展工作。分管工业园促进发展科。 13内设机构1、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文秘、会务、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小车管理工作;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负责本委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督查和上级督查督办事项的反馈;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机关办公设施的管理;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综合与法规科。 调查、分析和综合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起草本委重要文件和领导报告;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负责向市委、政府及省经委提供政务信息;负责普法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承办本委的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3、企业改革科。 研究拟订直管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改制企业资金的落实到位,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改组和股份制改造;负责市直工业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法轮功”问题;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的情况分析,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上报有关情况及报表,接待处理来信来访,消除工业企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拟定工业系统“双联”工作计划与解困再就业措施。承担直管国有企业的管理及服务工作,具体包括:天润化工股份、天成公司、磷化公司、市氮肥厂、医药总公司、机床厂、钢球厂、石英砂厂、新型建材公司、机械冶金公司、正利公司、韶峰岳建公司、经委供销总公司、化工公司、服装公司、昌泰公司、纺织物资设备公司。4、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督科(加挂“中央、省属企业服务科”牌子)。 研究提出工业系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实施意见,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情况;负责经济运行日常调节管理,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企业规模类型的认证;负责全市工业产品市场的引导;对厂长(经理)任期生产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负责在岳中央、省属企业外部环境的协调和维护,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研究制订市直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市直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与铁路、公路、水运、邮电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协调电力、煤炭、原材料和运输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负责新型工业化考核、奖励工作。5、资源电力科(加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牌子)研究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和行政措施,实施电力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负责编制、审定工业企业年度发电、用电计划,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平衡电力资源,培育和监督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及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电网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电力调度;制订全市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源利用监测,考核企业节能降耗指标,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组织协调环保产品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业环保工作。6、技术进步科。 研究制订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的行政措施;负责编制实施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及引进技术消化、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管理地方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审核拟上市工业企业的投资方向;指导和协调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包括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开发和引进;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设和产、学、研联合;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负责工业系统招商引资工作。7、轻工业科(加挂“集体工业联社办公室”牌子)。负责直管集体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处理所管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为企业的外引内联及资源、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服务;负责所管企业改革改制和行业统计工作;维护集体工业企业资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合法权益,引领集体工业企业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产业创新;负责所管企业的稳定工作。管理及服务企业:市毛巾厂、织布厂、制线厂、立新服装厂、轻纺供销公司、南天工贸、包装总厂、包装公司、长江物资公司、工艺美术所、环泰经贸公司及市集体工业联社各成员企业。8、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民营和个体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的行政措施;拟订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强宏观指导,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协调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扶持;负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运行趋势的分析、监测和统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和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的中介组织体系、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拟定上市企业的前期运作和上市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国外投资;参与“三资”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市民营岳阳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工业行业管理协会及企业家协会工作。9、工业园促进发展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工业园区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制订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促进工业园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争取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工业园工作的统计考核,协调工业园发展的相关问题。10、工业规划及产业指导科。编制全市工业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制订促进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企业搞好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市重点产业集群相关措施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口省经委医药食品处及省有关行管办工作;负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11、现代物流管理科。负责我市现代物流工作方面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了解各地现代物流发展情况,加强和完善物流工作协调机制,编制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物流业规划和政策的实施;搞好物流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抓好物流业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物流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12、老干科。负责本委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关心下一代协会及老年科协工作。13、财务科。负责经委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所属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14、人事科。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政策,制订实施机关和企业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和企业干部的考核考评,任免奖惩以及人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与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企业军转干部的各项政策;负责本委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职称评审;指导本委直属企业人事工作;负责市直工业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委党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组织工作。15、机关党委。按章程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与人事科合署办公。16、工业工会。按章程设置,负责战线工会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及机关计划生育工作,与人事科合署办公。17、纪委(监察室)。按章程设置,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18、岳阳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的清理整顿和管理工作,与现代物流管理科合署办公。1.4直属机构1、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与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的各项政策法规;负责实施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推广以及散装水泥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监督、检查各县(市)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协调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制订实施全市砖瓦企业转产改造计划,组织编制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参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散装水泥生产、运输、使用及新建、扩建散装水泥设施项目,限期禁止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2、岳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贯彻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趋势、投融资渠道、科技成果、技术需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信息服务;负责帮助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创新活动,并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多渠道筹资提供服务。3、岳阳市能源利用监测站负责贯彻执行节能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部署实施能源利用监测、检查工作;负责制订实施能源利用监测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原材料的消耗进行考核,并负责用能单位能源利用自检体系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测;受技术监督和节能主管部门委托,参与节能产品的认证、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热电联产企业的认证审查;负责开展能源利用监测技术服务,评议和推广能源利用新技术;负责对能源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节能宣传周活动。4、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工业经委机关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工业经委机关的安全保卫、卫生绿化及后勤服务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政策法规211地方性法规、规章1、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1年5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节能计划,采取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论、企业结论、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行多能互补,提倡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示范、推广。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产业,积极引导用能单位开发、引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和限期高耗能产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淘汰生产方式落后、能源消耗高、污染环境严重的工艺、产品和设备。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控制单位产品能耗高、用能浪费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名录和禁止建设的耗能高的工业项目名录,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的评审以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用能单位,特别是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所属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经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认定的其他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委托,定期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委托进行监测不得收费,其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成本控制管理和奖罚制度,对节约能源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适应能源统计分析需要、能耗定额管理等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保证计量数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能单位应当做好设备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工作,建立重点耗能设备档案。对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的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实行岗前培训。用能单位的用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改进管理方式或者进行更新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服务性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选用耗能较低的产品、设备,加强对耗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耗能标准,对超过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四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节能产品开发,优化节能产品的设计,提高节能产品质量和能源利用效率,并对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用能产品依法停止生产和销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的生产单位加强监督。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本单位的能源消费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节能管理,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转换效率或者输送效率,推进合理用能,实现均衡供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确定本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发挥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广节能新技术、提供节能信息、咨询和测试等技术服务的作用。用能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新型、高效、清洁燃料和先进节能技术,减少薪柴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方调整能源结构,做好节能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能源合理利用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热力发展规划,推广集中供热和集中供冷,限制新建零散的动力锅炉和供热锅炉;推广清洁能源产品,改造、淘汰热效率低、污染严重的锅炉;推广先进的燃烧技术,采用气化、液化、无烟燃烧等技术,限制落后燃煤方式。鼓励推广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垃圾、煤矸石和低热值废弃物生产电力、热力。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2007年1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的指导和协调,通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电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电力发展规划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电力建设与电力负荷需求相适应、适当超前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协调。第五条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需要,统筹安排并预留电力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七条电力企业兴建电力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电力企业提出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八条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水工程、桥梁等设施与电力设施建设相互发生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由规划在后者或者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第九条电力建设项目纳入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按照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缴纳相关费用。第十条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全额支付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挪用。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超出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索要补偿费用,不得阻挠电力建设的正常进行。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的铁塔基础用地,由电力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纳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电力建设用地,由电力企业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实施。第十二条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自立式铁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米计算;(二)电杆、拉线铁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平方米计算。第十三条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拉线用地,由电力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第十四条电力企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下的地面树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由电力企业按照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林木补偿费。第十五条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补偿;砍伐树木、竹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电力企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所有权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企业责令所有权人限期修剪或者砍伐;逾期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由电力企业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修剪、砍伐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不予补偿。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兴建的千伏电力架空线路,其边线垂直投影外侧米内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电力企业兴建的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应当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当予以拆除。拆除房屋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施。第十八条在水力发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以上至库岸第一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内,建设道路、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需要跨库、穿库、穿堤的,应当在办理报批手续前征求该水力发电厂的意见。第十九条因重点建设确需调整电力建设规划,或者确需调整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及电力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第二十条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管道、沟道的,该管道、沟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统筹建设。第二十一条电力建设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文明施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相邻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听制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经济综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符合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3、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1990年4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第23号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第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利用监测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编制能源利用监测规划,协调解决能源利用监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能源利用监测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利用监测,并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经监测不合格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裁定,并督促被监测单位落实; (四)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参与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 (六)开展能源利用监测技术研究,评议和推广能源利用新技术,并负责对能源利用监测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机构汇报能源利用监测工作情况。 第四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省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考核审定,各地、州、市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由省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会同该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考核审定。 各级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均须经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核发能源利用监测证书后,方能履行监测职能。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专业监测人员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能源利用监测员证书,方可执行监测业务。 第五条 能源利用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以定期监测为主。定期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机构应于监测前10日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出监测通知。不定期监测由监测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预先通知被监测单位。 第六条 被监测单位应向监测机构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做好监测工作。 第七条 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时,应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被监测单位的能源、原材料消耗、设备效率、产品能耗和供能质量进行检查测试,记录整理好各项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监测机构应在监测结束后20 日内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相应的处理意见。 监测报告包括监测对象、监测项目、测试数据和分析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 凡经监测的单位,其主要监测项目或设备合格的,由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发给能源利用监测合格证。能源利用监测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两年。第十条 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监测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无故不接受监测的单位,监测机构有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核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委托进行监测不得收费,其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能源利用监测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监测工作制度。滥用监测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监测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5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施行)第一条 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经营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第三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落实维护电力设施责任制,并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和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1千伏以下为1.0米;110千伏为1.5米;25千伏为3.0米;110千伏为4.0米;220千伏为5.0米;500千伏为8.5米。(三)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或者孤垂情况下,距树木、竹子的安全距离:35110千伏,水平距离为3.5米,垂直距离为4.0米;220千伏,水平距离为4.0米,垂直距离为4.5米;500千伏,水平距离为7.0米,垂直距离为7.0米。第九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一)地下电力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的水下电力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其他河流为50米。确需要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第十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计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兴建电力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事先征求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和林区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必要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国道、省道和车辆流量较大的县道或者航道的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离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和水下电缆铺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1035千伏电力设施周围300米;11022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400米;50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500米;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200米;5万千瓦以上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300米;30万千瓦以上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火电厂电力设施周围300米。在上述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也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第十四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1035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110220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500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在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堆放有害化学物品等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损毁、封堵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应当负责修筑护坡进行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对地距离的安全高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车辆及车辆装载物体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超过4米确需要通过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供电企业、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破坏生产设施;(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码头、桥梁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放排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哄抢、盗窃发电厂、变电站的电力设施器材;(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在建电力设施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志;(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等阻止施工;(四)哄抢、盗窃施工器材。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任何单位未经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对非法收购和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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