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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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施工承包人:合同编号劳务分包人:工程名称1 工程名称与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一致。:施工承包人:劳务分包人:签订日期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合同协议书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在进展劳务分包时使用。2.对本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3.对本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展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展改动。4.有关本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5.对于统一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要求合同对方遵照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各单位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局部补充条款中明确。合同协议书施工承包人全称:劳务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分包人资质或资格信息住建部资质及等级:电监会许可证等级:平安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分包类别:是否在国家电网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录中:二、劳务分包作业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三、劳务分包范围和施工内容劳务分包范围:劳务分包施工内容:四、劳务分包工作期限1方案开场工作日期: 年 月日,方案完毕工作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2实际进场时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但总日历工作天数不得突破。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六、工程建立目标1. 平安管理目标:根本目标: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不发生因工程建立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基建信息平安事件;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平安稳定事件。补充目标:流动红旗等2.工程质量目标:根本目标:满足总包合同质量要求,保证贯彻和顺利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评定规程优良级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零缺陷移交。全面应用“标准工艺,实现工程建立必须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考核条件。补充目标:创优等3. 进度目标:劳务分包人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平安质量为原则,劳务作业进度确保按照承包人规定的工期进展。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保护生态环境,不超标排放,废弃物处理符合规定,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七、合同文件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9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承包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分包人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承包人招标文件,假设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承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借鉴国网大合同描述八、劳务分包负责人劳务分包人工程经理:九、劳务分包人承诺1. 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劳务作业进度确保按照承包人规定的工期进展,确保工程质量和平安,不进展转包及*分包。2.劳务分包作业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到达工程质量、工艺及创优目标,不发生因施工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或造成批量返工的质量事件。3. 在劳务分包作业中服从承包人的工作安排,配合采取积极的平安措施,满足工程平安目标。4.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分包的各项管理要求,确保相应的人力资源配置,确保作业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5做到文明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工程通过环评、水保验收。6. 劳务分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十、承包人承诺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一、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一样。十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 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签 署 页承包人:盖章 劳务分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 : :联系人:联系人:EMAIL : : :Email:Email: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根本账号:开户行联行号:开户行联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合同条款通用局部1. 一般规定1.1.1 词语定义除非“合同条款专用局部另有约定,本劳务分包合同中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2 合同文件构本钱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本钱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1.1.3 合同协议书是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1.1.4 合同条款通用局部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1.1.5 合同条款专用局部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劳务分包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局部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标准、技术等内容的文件。1.1.7 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劳务分包工程中标人的函件。1.1.8 发包人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 承包人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相关建立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0 承包人代表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1 劳务分包人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承包人承受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2 劳务分包人代表指由劳务分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3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整体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4 总承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5 劳务分包作业指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1.16 区段指根据整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将本劳务分包工程划分的假设干个施工段。本劳务分包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局部。1.1.17 施工机械设备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1.1.18 现场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劳务分包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局部的其他场所。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1.1.19 合同期限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完本钱劳务分包工程的期限。1.1.20 天日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1.1.21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劳务作业的款项。1.1.22 工日是工程计量的时候统计人工费的一个依据,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1.1.23 费用指为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当的责任。1.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1.2 解释1.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2 本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局部,在对合同文件进展解释时不应当考虑。1.2.3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局部,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局部,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局部,包括合同条款专用局部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1.3 书面形式1.3.1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1.3.3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1.3.4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局部。2. 语言和文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本钱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9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承包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分包人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承包人招标文件,假设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承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4. 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5. 技术标准和要求5.1 双方应约定适用的工程建立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立标准。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局部。5.2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立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劳务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劳务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6. 图纸6.1 图纸提供承包人根据劳务作业的需要,在作业前将相应图纸提供应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局部。6.2 图纸修改6.2.1 图纸有修改和补充的,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6.3 图纸错误6.3.1 劳务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承包人。6.4 图纸*6.4.1 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义务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劳务作业范围内图纸的*工作,劳务分包人的*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7. 监理人7.1.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7.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8. 承包人8.1 承包人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当相应的责任。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包括:8.1.1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8.1.2 成立工程管理组织机构。8.1.3 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下达劳务作业任务单。8.1.4 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平安技术措施、质量工艺筹划等,包含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并对劳务分包人进展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及劳务作业的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交底。8.1.5 负责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分包作业所需的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定期维护、保养,建立施工使用台账。8.1.6 负责办理与本劳务作业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核准手续。8.1.7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劳务分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8.1.8 负责总承包工程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视管理工作。8.1.9 负责总承包工程的质量工艺管控和达标评优管理。8.1.10 负责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效劳工作。8.1.11 负责对劳务分包施工过程实施管控,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历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和平安员,对三级及以上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风险作业进展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视。8.1.12 建立覆盖所有劳务分包人的现场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如发生分包平安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理,及时逐级上报。8.1.13 建立劳务分包人员退场机制,对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作业水平较低、屡次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劳务分包人员,及时清退出场。8.1.14 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的专用局部。8.2 承包人代表8.2.1 承包人代表在本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局部。劳务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人员证书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承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劳务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8.2.2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劳务分包人时生效。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9. 劳务分包人9.1 劳务分包人义务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当因劳务分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9.1.2 应当严格按照承包人的工作要求及合同约定进展劳务作业。9.1.3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方案。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劳务作业方案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劳务作业方案,以保证工程进度。9.1.4 劳务分包人应全员参加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平安技术措施、质量工艺筹划等交底。9.1.5 劳务分包人应落实施工平安措施,确保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平安,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9.1.6 应当对本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属于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劳务分包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9.1.7 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班组长。劳务分包人未得到承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撤回班组长。9.1.8 根据劳务作业内容配置相应的人力资源,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进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包含*号等关键信息,按时、足额发放作业人员工资,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并报承包人备案。9.1.9 劳务分包人提供的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并把相关证书交予承包人登记备案。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应当予以执行。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循承包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9.1.10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平安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手续费用,因劳务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9.1.11 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妥善处理与施工所在地各级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杜绝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9.1.12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劳务作业再分包。9.1.13 劳务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劳务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9.1.14 劳务分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的专用局部。9.2 劳务分包人代表9.2.1 劳务分包人代表在本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劳务分包人代表的*见合同条款专用局部。承包人提交给劳务分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人员证件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劳务分包人所做出。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的,应当经承包人书面同意。10. 劳务作业方案10.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按照承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劳务作业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执行。10.2 当劳务作业方案与已批准劳务作业方案存在偏差时,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存在延误时,或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存在延误时,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方案进展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劳务作业方案报承包人批准。10.3 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及平安技术措施进展施工。11. 工程暂停11.1 工程暂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暂停作业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11.2 工程暂停的责任11.2.1 如果因以下原因引起劳务作业的暂停,劳务分包人应当承当所有相应费用:(1) 劳务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 劳务分包人擅自暂停施工;(3) 劳务分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4) 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平安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建议,增加11.2.2 如果因承包人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承包人应当赔偿劳务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局部。12. 工程质量12.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局部12.2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本劳务作业到达总承包工程质量等级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总承包工程质量等级。12.3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进展施工,实现分局部项工程优良级标准。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局部。12.4 劳务分包人应参加由承包人组织的工地质量例会、工程创优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艺应用、工程建立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通病防治等活动。12.5 劳务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承包人对工程材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展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12.6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展隐蔽工程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劳务分包人揭开检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当。12.7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展三级验收,根据承包人的安排参与监理初检及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配合承包人进展整改。12.8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当。13. 平安文明施工13.1 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国家、行业的平安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平安职责,落实平安工作内容,执行施工平安方案及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平安操作规程。13.2 劳务分包人应保持现场井然有序和平安可靠,以免发生平安事故,承当由于自身平安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3.3 劳务分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平安管理和施工过程的控制。对施工过程存在的隐患进展分析和控制。对临近带电体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在承包人的组织、指挥及带着下进展施工,确保平安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13.4 劳务分包人在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供水、电缆、燃气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保护其使用平安。13.5 劳务分包人加强劳务分包人员岗前平安教育,应配合承包人组织入场平安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作业,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平安。13.6 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自觉执行平安规程规定、平安技术措施,不发生违章、违规、违纪事件,服从承包人的监视管理,如有违反规定的,具体约定按照合同条款的专用局部进展处分。13.7 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分包平安协议,并严格执行。平安协议的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局部。13.8 承包人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在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进展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在现场的临边、沟、坑、孔洞等场所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13.9 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作业全面纳入施工平安风险防控,在施工作业前组织劳务分包人员进展施工平安风险培训交底。13.10 劳务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按照承包人要求,做到施工场所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去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13.11 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为劳务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局部。13.12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绿色施工标准,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3.13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严禁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人,严禁人货混载。13.14 平安保证金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价款,预留2%不超过50万元作为劳务分包人的平安保证金。本分包的平安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局部。13.15 发生平安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14. 合同价款14.1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下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合同条款专用局部约定采用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报酬方式:1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工日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具体工种见合同条款专用局部;2约定综合工日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14.2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局部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15. 工日确实认15.1 采用按不同工种劳务工日单价计算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每日将不同工种的劳务作业人数上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15.2 采用按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每日将劳务作业人数上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15.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日的增加,需经承包人签字确认,方可进展计量,作为劳务分包结算支付的依据。15.4 对劳务分包人自行原因造成施工工日增加,承包人不予计量。16. 合同价款的支付16.1 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每月3日前对上月完成工日数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费用上报承包人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7日。书面确认后30天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局部约定的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费用。16.2 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劳务分包结算时一并调整支付。16.3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分包费用,劳务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20天内付款的通知。16.4 承包人不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费用,劳务分包人可暂停、减缓或停顿施工,由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17. 劳务分包结算17.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劳务分包结算书结算书中附签证手续,并完成与承包人财务的对账工作。承包人在30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结算书的审核,最终以承包人审定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7.2 为防止劳务分包人不及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报酬,承包人将合同价局部金额作为报酬发放保证金。报酬发放保证金金额具体见合同条款的专用局部。17.3 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与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完劳务作业人员的所有报酬,并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作业人员的报酬发放清单,承包人将预留的报酬发放保证金支付给劳务分包人。17.4 在劳务分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总承包人审定的结算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扣除合同约定的尾款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尾款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局部。17.5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对劳务作业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18. 违约18.1 承包人违约18.1.1 劳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第16条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按照本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劳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或减缓施工。18.1.2 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如果承包人未能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劳务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60天内仍然持续该过失,则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2如果承包人破产或无力归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劳务分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3如果因为发包人违约或承包人自身违约造成总承包合同解除,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劳务分包人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18.2 劳务分包人违约如果劳务分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在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总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1) 劳务分包人不具备施工相应的资质;(2) 劳务分包人出现挂靠、资质借用等获得本劳务分包情形;(3)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4)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的,又不能遵照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5) 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自行退出施工现场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分包法行为。如果劳务分包人破产、无力归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劳务分包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18.3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18.3.1 根据第18.1.2项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劳务分包人按照第16条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18.3.2 根据第18.2项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尽快与劳务分包人协商后,确定和决定:(1) 在解除合同之时,劳务分包人就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际使用的工日数量,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的劳务分包费用;(2) 因18.2中第1、2、6条解除合同,承包人可以中止支付实际完成的劳务分包费用。19. 索赔19.1 劳务分包人索赔19.1.1 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或如果承包人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劳务分包人造成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9.1.2 劳务分包人索赔的提出: 劳务分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1.3 劳务分包人索赔的处理:(1) 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劳务分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承包人可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复印件。(2)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劳务分包人提出追加付款的要求进展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劳务分包人。(3)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劳务分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承包人承受了劳务分包人的索赔要求。(4) 劳务分包人承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19.1.5项完成赔付。劳务分包人不承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19.1.4 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 如果劳务分包人未按照第19.1.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劳务分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2) 如果劳务分包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了承包人审定的劳务分包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1.5 劳务分包人的索赔要求被批准后,其应当获得的索赔款由承包人随当期的劳务分包费用支付。19.2 承包人的索赔19.2.1 如果劳务分包人未能按照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劳务分包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19.2.2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以及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3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 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劳务分包人可要求总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 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承包人提出索赔金额的要求进展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 如果劳务分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承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劳务分包人承受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4) 承包人承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19.2.5项的约定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承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19.2.4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19.2.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承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2) 当承包人开具了第17.1款所约定的劳务分包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2.5 劳务分包人应当付给承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承包人拟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劳务分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当拟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已缺乏以满足索赔金额时,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承受索赔处理结果后14天内,将其差额赔偿给承包人。20. 保险20.1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0.2 劳务分包人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0.3 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劳务分包人可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担。20.4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20.5 保险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局部。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21.1.1 不可抗力确认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防止发生并不能克制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其他情形。21.1.2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均不应当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如果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21.2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义务21.2.1 如果承包人认为*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劳务分包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劳务分包人,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劳务分包人的任何损失。21.2.2 如果劳务分包人认为*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劳务分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承包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21.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持续超过182天,则尽管批准了工期延长,合同双方仍均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该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分包合同自动解除。22. 争议22.1 争议解决方式22.1.1 如果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由于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解决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局部。22.2 发生争议时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的,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1) 单方违约导致本劳务分包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顿施工;(2) 不可抗力导致本劳务分包合同无法履行;(3) 调解要求停顿施工,且为双方承受;(4) 仲裁机构要求停顿施工;(5) 法院要求停顿施工。23. 地下文物23.1 劳务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发现文物或古树名木,需及时通知承包人并采取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23.2 未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对此等发现物进展任何移动或破坏。如劳务分包人未征得承包人同意前移动或破坏了上述发现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赔偿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当。24. *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对本劳务分包合同的*义务,未征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劳务分包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局部的与本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合同条款专用局部1 一般规定1.1 词语定义1.1.16区段1.3 书面形式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 、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1) : 邮政编码:(2) 邮寄地址:(3) 送达地址:(4) 电子地址:劳务分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 、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1) : 邮政编码:(2) 邮寄地址:(3) 送达地址(4) 电子地址:5 技术标准和要求5.1 除执行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立标准,其他约定:6 图纸6.1 图纸承包人应当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1) 提供时间:(2) 提供套数:8 承包人8.1 承包人义务8.1.14 其他义务:8.2 承包人代表8.2.1承包人委派常驻现场的代表为:承包人工程经理*:承包人平安员*:9 劳务分包人9.1 劳务分包人义务9.1.14应履行其他义务:9.2 劳务分包人代表9.2.1劳务分包人委派常驻现场的代表为:班组长*:11 工程暂停11.2 工程暂停的责任11.2.2 具体约定:12 工程质量12.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12.3 质量目标及相关创优目标约定:13. 平安文明施工13.6平安处分:13.7 平安协议执行:13.11 承包人提供的防护用品:劳务分包人配备的防护用品:13.14 平安保证金本分包工程的平安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14. 合同价款14.1本合同价款采用种方式确定。1采用第14.1条第1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本分包合同价款内容包含2采用专用条款14.1第2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本分包合同价款内容包括:。其他补充: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连续停工7天含7天以下的,承包人不予补偿停工费用;连续停工7天以上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标准,按 元/人天给予停工补偿。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损坏或丧失,劳务分包人需按市场价赔偿承包人的损失。16. 合同价款的支付16.1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费用的时间和方式:17劳务分包结算17.2报酬发放保证金报酬发放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17.4尾款尾款的额度支付时间20保险20.5 保险其他约定:22争议22.1 争议解决方式22.1.1 本劳务分包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种方式:(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人民法院起诉。补充条款:1、 专业分包人需要履行的国家电网公司制度文件、规程标准目录.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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