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培训讲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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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讲稿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讲稿2目目 录录第一节 纳 税 人第二节 征税范围第三节 税率及征收率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第六节 进项税额第七节 增值税的优惠第八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第九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3第一节 纳税人一、新条例及细则的相关规定二、新老条例及细则的异同 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4一、新条例及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界定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5(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界定 1 1、纳税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人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 2、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6(二)纳税人的分类 为了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保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行,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7(二)纳税人的分类 1 1、销售额标准。、销售额标准。 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工业企业)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业企业)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 2、会计核算标准。、会计核算标准。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8(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 1、认定法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明确了部分特殊纳税人选择纳税办法的规定。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9(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 3、明确了惩戒性规定。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宽进严出)(宽进严出) 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10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此节共涉及新条例4条:其中在原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条款有3条: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将原细则中第三十四条上升为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1条。共涉及新细则7条:删除原细则第二十八条;在原细则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条款有4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延用原细则的规定3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变化: 11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一)规范了纳税人的表述。(一)规范了纳税人的表述。第一条将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修改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规范了纳税人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内容相一致。 旧条例新条例变化要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 纳增值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规范了纳税人表述 将纳税义务人修改 为纳税人12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二)规范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权。(二)规范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权。前面所述新条例第十一条与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相比,其权限设定有一定的变化,增加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旧条例新条例变化要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增加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13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三)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三)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条例第十三条主要对应原第十四条,补充了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的规定。此项内容,在之前已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文件中,这次上升为条例。相对原规定,有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的规定,进一步确定了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法定义务; 二是明确了“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是对“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由原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修改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了依据。 (四)增强了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刚性。(四)增强了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刚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是将原细则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上升为条例,增强了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刚性。14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五)理顺了纳税人中单位及个人的表述。(五)理顺了纳税人中单位及个人的表述。原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这样表述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将各种企业与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放在一起表述,层次不清,而且与现行国民经济统计中的企业分类严重不符; 二是将个体工商户表述为个体经营者,从工商登记法规的角度来看也不准确。 新细则第九条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统称为“企业”, 这样表述在分类上更为清楚明析;将“个体经营者”表述为“个体工商户”,这与工商部门的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表述相一致,更为规范,也保持了称号在税收法律体系上的统一性,在法律依据上也更为充分。15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六)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六)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原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上述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已不适应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增值税管理能力,新细则第二十八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16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七)规范了个体工商户认定管理规定。(七)规范了个体工商户认定管理规定。原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依申请由省级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不便于操作,而且一些个体工商户收入规模很大,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有失公平。为此,取消了个体工商户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修订后的细则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删除,简化了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程序,将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管理纳入一般认定程序。 (八)规定了部分特殊纳税人选择纳税办法的政策。(八)规定了部分特殊纳税人选择纳税办法的政策。为了照顾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新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改变了原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17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九)明确了惩戒性管理规定。(九)明确了惩戒性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确保增值税抵扣税链条的完整,新的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规定仍然延续了原细则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要保证增值税的税收征管质量,就必须对一般纳税人加强管理,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数据; 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18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一)要注意纳税人前后变化(二)要严把一般纳税人标准(三)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监管(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19(一)要注意纳税人前后变化(一)要注意纳税人前后变化 原细则将个体经营者单独从小规模纳税人中分离出来进行特殊规定(原原细则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第二十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一般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类,新的条例实施后,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小规模纳税人中一起管理,就只存在2类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新细则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这两项措施对扩大增值税抵扣税链条,完善增值税税制将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加,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的增加,客观上会给我们的管理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 20(二)要严把一般纳税人标准(二)要严把一般纳税人标准 新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确定了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法定义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了依据。新细则第二十八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新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标准都是我们在实际征管过程必须坚持的执法标准,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领会法规精神实质,不当“外行”;二是落实一般纳税人政策,不搞变通;三是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规范有序;四是做好优化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遵从。 21(三)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监管(三)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监管 我们在具体管理工作中要认真总结过去在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方面积累下来的好经验、好作法,另一方面要结合新条例、细则的特点,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为依托,以申报数据监控、日常巡查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为手段,建立一个日常管理分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联动的良性互动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小规模纳税人监控管理中存在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 22(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报关进口货物的,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纳税人。 2、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总局22号令)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这里要注意: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3(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 3、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政策。 除了上述销售额标准和会计核算标准外,还有一些对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总局令20022号)。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函19995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8157号文件取消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发200743)的规定。24(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25第二节第二节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 一、新条例及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新老条例及细则的异同 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26一、新条例及细则的相关规定(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二)视同销售(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27(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从本条可以看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涉及进口、生产、批发、零售四个环节。 1、销售货物 新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以外的所有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与原细则并没有发生变化。28(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两类劳务服务性业务征收增值税。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纳税人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应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例:某服装厂受托加工一批演出服装,衣料由某剧团提供,某剧团支付加工费8000元,增值税由( A )缴纳。 A、服装厂 B、剧团 C、服装厂代收代缴 D、剧团代收代缴 (要注意区别于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要注意区别于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将货物从我国境外移送到我国境内的行为。 29(二)视同销售 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例: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C C )。)。 A、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职工 B、将自产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C、将自产食油用于职工食堂 D、将外购的水泥用于基建 (上述48条经常考判断题和选择题,4、5条不包括购进或购买,要注意区分) 30(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 (1)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经营中既涉及到货物销售又涉及到建筑安装、运输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一项销售行为。 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四个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四个“一一”。 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项销售行为; 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混合销售新增了一项特殊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混合销售新增了一项特殊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分别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行为,分别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1(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界定 由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销售又涉及到建筑安装运输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便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新修订的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分别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界定。 新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 新营业税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从上述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新修订的细则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32(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3)特殊规定 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总局公告2011第23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又在新修订的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判定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例如: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026号)。电信部门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026号)等。33(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2、兼营行为 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经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四个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四个“两两”。 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应税劳务;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两种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两种行为如果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关核定销售额,也要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两种行为如果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关核定销售额,也要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值税和营业税。 34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共涉及新细则7条:在原细则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条款有3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延用原细则的规定3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新增条款1条:第六条。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明确了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一)明确了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较为常见,与其他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需要特殊处理。现行政策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如果具有建筑业资质,并将合同价款分别列明,就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解决建筑业重复征收两税问题,将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划分界限,分别征收。新细则第六条将国税发2002117号(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已将此文作废)文件的主要精神写入了细则,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5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二)进一步界定了视同销售行为。(二)进一步界定了视同销售行为。现行增值税对销售货物行为征税时,考虑到实际交易情况复杂多样,为了公平税负,加强征管,避免税款抵扣链条中断,细则第四条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对各类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明确,与原细则相比,变化并不是很大,除将“第三项”删除了“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外,重点是规范了文字上的表述,如将第一项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修改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三)规范了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三)规范了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对于混合销售问题,一是新细则仍然沿用原细则从主业划分的原则;二是将原细则中“征收”一词改为新细则中的“缴纳”,更加体现了新条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36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四)规定了兼营行为销售额核定权。(四)规定了兼营行为销售额核定权。 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这一规定与原规定有着较大的变化,原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国家税务局很难单方面处理,往往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有损税法权威。为此,取消了上述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37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一)要重点掌握增值税混合销售的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二)要掌握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方法(三)要掌握其他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主要内容38 1、二者的区别 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一般情况下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注意四个“一”) 。 兼营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必须分别征税。能分别核算的,分别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后,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四个“两”)。 2、要加强兼营行为销售额核定过程中的国地税协作 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也就是说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进行核定,为了落实这一规定,必须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及争议处理制度,搞好兼营行为销售额过程中的部门协作。 (一)要重点掌握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一)要重点掌握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39(二)要掌握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方法(二)要掌握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方法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业务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能否正确对这两类业务进行处理,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 1、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内涵。、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内涵。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让,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5 个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0 2 2、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分 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 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中的48种行为中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 (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三)要掌握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方法(三)要掌握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方法41(三)要掌握其他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主要内容(三)要掌握其他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主要内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发生实物交割时在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244号)。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在销售时征收增值税(1993国税发第154号)。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的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1993国税发第154号)。 4、融资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514号、国税函2000909号)。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人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第026号)。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第26号)。42第三节第三节 税率及征收率税率及征收率一、新条例及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新老条例及细则的异同 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43一、新一、新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现行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结构包括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征税办法的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以及出口货物适用的零税率。另外,出口货物还适用出口退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1 1、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44一、新一、新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2、明确了兼营行为的税率。条例第三条仍然沿用了原条例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删除了原细则第十条: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出口退税率。 新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5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本节共涉及新条例3条:其中在原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条款有1条:第十二条;延用原条例规定的有2条:第二条、第三条。共涉及新细则1条:删除原细则第十条。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降低至。(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降低至。原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征收率为6%。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自1998年7月1日起,由降为(国税发1998第104号)。本次增值税条例的修订后,将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此举将进一步降低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 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新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并降低至。 ( (二二) )删除了原删除了原细则细则与新与新细则细则相悖的条款。相悖的条款。原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与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相违悖,修改时,将原细则第十条删除。46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一)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征收率以后的管理(二)要密切注意特殊的税率、征收率政策的变化(三)要正确理解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 47(一)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征收率以后的管理(一)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征收率以后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在以后的实际管理过程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户籍巡查管理、发票开具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及纳税申报管理,使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步入一个低税负、严征管的良性轨道上来。48 1 1、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恢复到。、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恢复到。 1994年税制改革时,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国务院批准,原来财税199422号文自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适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削弱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三是矿产资源基本都作为原料使用,矿山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减少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四是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收和纳税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自2009年元月1日起恢复到17。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二)要密切注意特殊的税率、征收率政策的变化(二)要密切注意特殊的税率、征收率政策的变化49 2 2、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原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只规定了“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粮食”依13%税率征税,“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国税函20081007号规定,自发布之日起(2008年12月8日发布),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3 3、农产品税率。、农产品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规定),农产品的税率自1994年5月1日起,由17%调整为13%。(二)要密切注意特殊的税率、征收率政策的变化(二)要密切注意特殊的税率、征收率政策的变化50 4 4、盐和煤炭税率。、盐和煤炭税率。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行业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24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此通知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除食用盐以外的其他盐适用税率为17%,除居民用的煤炭制品外的其他煤炭适用税率为17%。 (二)要密切注意特殊的税率、征收率政策的变化(二)要密切注意特殊的税率、征收率政策的变化51 5 5、二甲醚的税率。、二甲醚的税率。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6 6、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适用的征收率(6%、5%、4%、3%、2%,省文物总店4%减半和5%的未列举) 财税20099号规定(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5)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20091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原文件是国税函1999191号) (2)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可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原文件是国税函1999207号) 国税函20094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要密切注意特殊的税率、征收率政策的变化(二)要密切注意特殊的税率、征收率政策的变化52(三)要正确理解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三)要正确理解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 1 1、零税率为出口退税的上限。、零税率为出口退税的上限。按照国际惯例,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出口时,适用零税率为上限,即在出口环节对纳税人以前环节负担的增值税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使出口商品或劳务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因此,新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2、实行差别退税,实现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目标。、实行差别退税,实现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目标。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至少承担了以下四个不同的政策目标:一是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即贸易目标;二是平衡财政收支,即财政目标;三是影响汇率,即汇率目标;四是优化产业结构,产业结构目标,在以上四个政策目标中,贸易目标是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目标,后三项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派生目标。因此我国出口退税率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对绝大多数产品实行完全退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零税率),对少数垄断程度很高、负外部性很强的产品实行不完全退税或不退税政策。(正外部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正外部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益有溢出效应。负外部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益有减损的效应)益有溢出效应。负外部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益有减损的效应) 53第四节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54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分别计算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取的销项税额和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条例第四条规定 ,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5 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适用对象(一)适用对象 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均按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二)计算公式(二)计算公式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三)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全部金额,但应根据进口货物是否同时缴纳消费税而定。 1、不征收消费税的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不征收消费税的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价款、关税。进口货物所支付的价款是指由海关根据货物的到岸价格为基础确定的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在组成计税价格中。内此,不缴纳消费税的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征收消费税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的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价款、关税和消费税,比不征收消费税的进口货物多了消费税一个项目。因此,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人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此节涉及新条例3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涉及新细则1条:第三十条,全部为延用原条例、细则的规定,无新增规定,也未作其他修改。56第五节第五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销售额及销项税额一、新一、新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57一、新一、新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是应纳增值税额,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销售额确定的整体税负。新条例第五条规定: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这部分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二是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三是销售额的税务调整。58(一)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一)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确定销项税额首先要确定销售额。新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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