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风险的政府监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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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风险的政府监管策略一、金融衍生工具概述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是世界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也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进一步显出其多样性。处于金融创新的大潮中,金融衍生工具有其特有的含义以及发展历程。(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金融衍生品( FinaneialDerivatives ),也称金融衍生工具、衍生证券,是从传统的金融工具衍生变化出来的,通常指某种具有流通性的票据、证券化的契约或者代表一定资产的所有权凭证。我们将其基础的金融工具称为基础性金融工具或原生性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在实务中更为宽泛,指根据某种相关资产的预期价格变化而定值的金融工具。(二)金融衍生品的特性1, 杠杆性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博大,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值,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但这种杠杆效虚使收益扩大的同时也能够同比例地放大风险。这种特性容易诱发过度投机和巨额亏损事件,正如巴林银行破产案和我国的 3.27 国债期货事件。2, 虚拟性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金融衍生工具的虚拟衍生工具市场的规模有可能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有时会脱离原生市场膨胀,形成经济的倒三角,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造成金融动荡或危机。3, 复杂性因为金融衍生工具是“火箭科学家们”匠心独具的成果,由多种组合技术构成,很复杂,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很复杂。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难以理解它,明白它的风险所在,再加上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就使得它更神秘莫测。4, 未来性与传统金融交易不同,金融衍生交易的定义我们可知它是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做价,合约的订立和资产的实际交割是分离的。市场中的投机者正是利用这种分寓间通过判断市场行情而获利的。二、金融衍生品涉及的风险1994 年,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及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联合报告,对衍生商品涉及的风险作了权威性论述。认为衍生商品涉及以下 6 种 风险:1, 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风险。2, 信用风险。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合约对手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场外交易中尤为突出。因为交易所会员制制度保证了实行交易的交易商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用,风险转嫁到结算公司。而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持仓限制等都使信用风险降低。信用风险的大小与合约的期限长短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合约的期限越长,信用风险就越大。3, 流动性风险。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出货或平仓机会所造成的风险。4, 操作风险。因人为错误、系统故障造成的风险。5, 结算风险。属于广义的信用风险的一种,指在结算日交易时对手未能根据舍约履行责任而引起亏损的风险。因其关系到交易目的能否实现,影响重大,故予以单列。6, 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带来的损失。三、主要国家和地区政府监管体制比较研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政府监管指政府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实行监管。政府监管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体制中的宏观层面,是对一国金融市场整体实施监管的重要力量。各国均从促动本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目的出发,选择并建立起一套适合本国或地区特点的政府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具有强制性和广泛性特点。强制性表现在监管机构的设立、职权的取得等都以相关法律为依据,代表国家履行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职能。监管机构有权对违法行为实行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或提起诉讼。广泛性表现在各国的政府监管机构都有权对整个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实行监管,不但包括境内交易,也包括境外交易,监管对象不但包括各类主体如期货交易所、经纪商、结算所、投资者及行业自律组织,同时还包括上市合钧各品种及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此外随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政府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也持续增强。各国政府监管机构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逐步增强监管信息交流与沟通,提升监管的有效性。1, 美国政府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实行专职分离型的多头监管体制。由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市场,对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则按这些银行市场准人的审批权限分别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都是独立于一般行政部门之外行使职权的机关。他们具有行政执行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除在管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品种上有所区别外,这两个委员会在基本职能湘工作手段上大体相同。其基本职能是:( 1 )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经营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所及行业组织的活动。( 2)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各项法规。(3)管理金融衍生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活动。(4)审批各种交易机构提出的申请。(5)协助发展衍生品交易的教育,使衍生品的交易知识和信息能普及于生产者、市场交易者和一般大众。(6)对违反交易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实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主要是通过以下措施实现的:( 1)审批能够进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交易品种,决定交易所能够经营的衍生品交易合约的种类。( 2)批准交易所的开办以及会员、经纪人资格,批准和确认各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行为规范标准细则,并对交易所和经纪人实行严掐的监督。(3)分析、检查市场交易秩序,防止垄断、操纵行为,避免因价格暴涨暴跌致使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现象的产生。为此委员会有权随时查阅相关交易的账目、文件。被查者必须配合,并接受委员会的相关处罚决定。由上可知。美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存有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美国这个崇尚自由的国家里,美国人政治和文化上都崇尚权利的分散和制约,反对权利的过度集中,这些都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不过,随着世界化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随着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这样的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领域的重叠和空白同时存有,规则描述过于细致,监管对于市场的反应太慢和滞后,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得到充足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看管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状况,风险无法得到全方位的覆盖。例如控股公司的监管,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有三个独立的监管者,再加上以州为单位的保险体系,这使得美国在国际保险领域或者其他领域里无法用一个声音讲话,因为投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监管者能够代表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发表意见。当前,随着次贷危机愈演愈烈,如何规避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问题以经成为美国金融界普遍反思的问题并最终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8 年 3 月 31 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实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 , 整合银行监管权。把当前由 5 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为监管局” , 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种益。主要行使当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管理局” , 将抵抨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 英国自我监管核心过去是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证券期货管理局等非政府机构。为适合监管一体化趋势: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对市场的敏感度,英国政府于 1997年 10 月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改组为金融服务局,并根据金融服务法案吸收了很多原来的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及其监管职能。此外它还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 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授权金融服务局从2001 年 12 月 1 日起全面行使监管职权,从而使金融服务局成为直接负责监管吸收存款、保险和投资业的惟一法定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但客观上向财政部门负责,履行了相当于政府机构的职责。这个特色是英国传统上重视行业自律,又适合现代金融衍生工具发展要求的反映。相比较于美国的多监管机构并存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机构模式反映了金融机构一体化和集团化的发展趋势,能够更有效地避免因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并存而导致的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法律法规不一致,监管内容交叉重复,监管要求各异等问题而造成的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调和监管冲突,明确监管责任,降低监管成本,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但因为缺乏管理监管权力可能过于强大,容易孽生官僚主义、垄断和权力滥用。单一监管机构可能因规模过大而缺乏充足的灵活性。也可能因规模过小而实现不了应有的效率。3, 日本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承袭欧美模式,就政府监管来说,与英国设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不同,日本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是按衍生工具的不同类型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监管,实质上是多头监管,即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由大藏省监管,其中与证券相关的期货、期权是由大藏省证券局主管,金融期货商品交易由大藏省银行局_主管,其法律依据是证券交易法;农副产品期货期权与工业品期货期权则分别由农林局和通产省管理,其法律依据是商品交易法。这种“三省归口”政府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各部门职能,容易协调部门内部的各种关系,有利于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以及相对应的配套措施来配合市场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模式缺少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统一管理机构,对部门之间产生的矛盾难以协调。四、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一)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现状欧美发达国家率先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起了充满活力的现代金融体系,创设了数以千计的金融及其衍生产品。相比之下,中国的金融创新基本上是对国外产品的模仿和引进。如果说当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金融业便是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中的薄弱环节,金融创新更成为了“短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 1989 年、 1998年和 2003 年三次大的变革,形成了各司其职的五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 中 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建立对于提升金融专业化监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甩。但是,面对金融业综合经营加快推动的新形势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更为复杂的新挑战,当前分业监管体制在运作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合的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但是对跨行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和跨市场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晰,协调监管难度大,存有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既提升了监管成本,又容易出现逃避监管现象。特别是在现代金融活动世界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监管和稳定(调控),需要系统性的考虑和迅速的应对。分业监管体系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问题 的监管、救助和调控等往往难以形成迅速有效的应对,监管机构之间 的协调成本巨大。(二)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的重要启示第一,要进一步增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 益世界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 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 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从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来看,无论 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变革,中央银行都因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 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巨大影响力而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 进一步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全面考虑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 银行、证券与保险监管之间的关系,在现行分业监管框架下强化中国 人民银行的协调职责和主导作用,理顺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 机构的分工协作关系。在这方面,我国能够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相关 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适合金融业 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该机构可由国务院牵头。央行、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和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参加,促使 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从临时性的安排,转化为经常化、程序化的有实 际决策内容的制度安排。这个机构的定位,能够类似金融控股公司与 子公司的关系。金融控股公司在总公司层面是多元化经营,但在子公 司层面是分业经营,这样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适合混业经营也能适合分 业经营。所以,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关键是要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 用,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为此,其职能应该主要 是包括对现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监管、实业类金融控股公司的 监管、交叉性金融业务和创新产品的监管以及一些监管空白领域的监 管。第二,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她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次 贷危机证明,面对日益繁复的、频繁的市场创新和日益复杂的创新产品,单纯依赖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不够充分。随着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增大,投资者越来越难以对其潜在的风险实行识别。所以,监管者仅仅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或完全依靠对透明度的监管,已经不够。对此,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实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实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升监管的效率。同时,监管者在事前的监管中。理应对创新产品有更深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产品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理应将其相对应的监管环节前移,深人分析和评估金融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第三,不但要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和资产实行动态监管,以防其海外风险敞口过大,还必须增强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适当控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速度。当前中国银行业开放速度较世界很多发达国家还要快。与之相反,中国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市场准入却非常缓慢。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国外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开放水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应实行对等开放原则,适当控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速度。其次,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反垄断法已于 2008 年 8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要采取各种措施尽力遏制跨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要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使竞争处于规范化和法制化之中。金融交易风险的政府监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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