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单位雇工工伤争议答辩状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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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答 辩 人:代 理 人:被答辩人: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工伤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 第一被告未接到工伤鉴定部门的工伤鉴定通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工伤鉴定部门对被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后应该在15日内书面通知答辩人。”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答辩人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应该书面通知答辩人。但是,直至今日,答辩人没有收到鉴定部门对被答辩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也没有收到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答辩人作出的工伤鉴定书。直到贵庭于2018年3月20日向被告送达与本案有关文书时,才在诉状中知晓有关机关已经作出了原告10级工伤的认定,此时距事故发生已过去一年有余,对被告进行有效举证和积极处理此纠纷造成被动和举证困难。故被告无法确认真实与否及此工伤认定是否超过一年的鉴定时效。二、 第一被告一年后才知晓发生的事故,且未收到原告主要证据清单。即使此事故事实存在,按照举证和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法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需向被告送达原告主要证据的证据清单,但-人民法院在法警-3月20日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被告未收到原告的主要证据清单。且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未接到发生事故的通知,未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取证至到3月20日才知晓,此时距事故发生也已过去一年有余。故被告在未查清事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予认可此事故纠纷。三、 原告诉状简单粗略,表述不清,叙说不明,其诉讼请求无法无据,第一被告不予认可。即使此事故事实存在,原告在其诉讼状中诉求两被告赔偿其136197.05元,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和计算依据,无法无据,不知从何得到此赔偿数据,(且在诉状中原告把第一被告的地址都弄错了,受伤佣工所在的工地也弄不清楚)。故第一被告不予认可。四、 被告与原告联系不上,原告对其诉求不积极主动。即使此事故存在,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随即多次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与原告进行联系需查明情况,但均与原告联系不上,使被告对当事人无法进行事实取证,对原告的真实诉求不能进行有效事实确认,被告限于举证困难。即使原告已做了工伤鉴定,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目前,答辩人将依法对此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鉴于本案以上情况,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庭不予受理、中止审理本案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代理人:2018年 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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