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实施需要刚正不阿的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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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实施需要刚正不阿的执法人员法律的实施,需要一支刚正不阿的执法人员队伍。否则,就遑论 严格执法了。因为,面对非正义的社会现象,法律是刚正的;无疑, 执掌法律的人也必须是刚正的。法律是建立在社会关系基础之上的, 没有社会关系,譬如单独的 一个人,也就毫无法律可言了。因此可见,法律其实是和社会关系始 终相伴着的。有的人会反驳说,原始社会有社会关系,但却没有法律。 这样的认识,其实和本文所讲的法律没有保持概念的一致认识,而以为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本文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指的是调 整社会关系并且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在原始社会中,固然没有国家机器,也没有成文法,但是,为了维系社会关系,依然具有不 少的习惯法,并且任何人一旦违背了这个习惯法, 就要受到部落内部 的惩罚。这样的行为规范,显然也就具有了法律的意义。社会关系之所以需要法律,是因为总是有人不能自觉地维系这个 正常的关系。他们作为社会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种种自私的、狭 隘的目的,或者严重的过失,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关系。而一个 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屡屡被破坏,也就不可能有和谐稳定的秩序可 言了,也就难以实现进步的目标。为此,任何社会总是要制定出约束 人们行为的规范,这种规范,也就是对正常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更是 对非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禁止。尽管维系社会关系的方法还有道德的和 宗教的,但是,假如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社会关系的维系也就难以进 行。我们未曾见到过仅仅只有宗教的、道德的、而无法律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也许只有在天国里才能看到。于是,我们也就可以这样说,法律的主要功能与其说是反映正常 的社会关系,倒不如说是对非正常的社会关系的揭露,并加以禁止, 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比如我国刑法又要进行修正了, 草案中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正是认识到了私家车大量增加 之后,危险驾驶对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必须通过刑罚的制裁来加以 遏制。180许,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对著名的马伯里诉 麦迪逊一案发表的意见中生动指出:“毋庸置疑,公民自由权的真正 本质在于:每个人在其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我们 一直强调,美国政府的一个首要职责就是提供这种保护。但是,如果 我们的法律不能给受到侵害的法定权利提供救济, 那么,我们当然不 能认为它无愧于法治政府这一崇高称号。”诚然,假如法律只是 反映正常的社会关系,那么,人类其他很多的认识种类也就都可以归 为法律了。比如经济学认识的是物质财富的生产过程, 揭示了人们的 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比如文学艺术,用典型的形象反映了社会生活的 本质关系。但是,所有这些对于社会关系的认识,都不会成为法律。因为,这种认识的成果,不可能应用国家的强制力来加以推行。 可见, 法律作为正义的化身,是专门对付邪恶的,是通过对非正常的社会关 系的遏制,来促进社会的正常发展。于是,我们也就可以这样判断,执法的人也就是与社会非正义的 现象作斗争的勇士。法律为什么要执行,不仅从形式上来说,文本上 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更重要的是,在本质上,就是为了消除非正常的社会关系给正常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法律是嫉恶如仇的, 因为其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所以,执法 人员也必须是正义的捍卫者。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过:“将被任命为最高的官职和众神的首席执行官”,是最能遵守法律的人,他们 是“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执行官。”他特别提醒人们:“如果在一个秩 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 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 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所以,执法人员应当是高 尚的,卑鄙的性格、无耻的品行是与他们水火不相容的。倘若正义的 法律被怯懦的弱者执掌,法律也就跟着变成了无用的东西。面对一些 貌似强大的势力,他们只有唯唯诺诺,百依百顺,而不敢据理力争, 坚持原则,法律在他们的执行过程中,也就异化成了相当圆滑的东西。 而一旦法律被邪恶的人篡夺了过去, 就会被玩弄在掌股之间,面目全 非,成了为私利服务的工具,蜕变成了正义的对立面。因此,要建设一个正义的社会,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就必须建 设一支誓死捍卫法律尊严的执法队伍,尤其是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 线的司法官员组织。他们懂得法律的精髓之所在,因为他们理解在一 个法治国家中,法律的全部意义以及不可估量的价值。 尽管作为凡夫 俗子,他们也有自己的需求,需求幸福的家庭生活,需求必要地物质 享受,需求融洽的社会关系。但是,他们却绝对不会用手中的法律作 为交易的祛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必要的时候,他们甚至可以牺牲 一切也在所不惜。因为,法律的最终胜利,便是正义的最终实现。而这样理想状况的争得和维系,乃是他们一生最大的追求。否则,缺少 这样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执法队伍,而是私心当头,患得患失,唯恐 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是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的。 不仅如此,反而会给人以法律具有欺诈性的误读。老百姓会说,法律 管法律的,衙门管衙门的,法律一点用处都没有,管用的还是官员手 中的大权。这样一来,法治何在?文明何在?希望又何在?亚里斯多德说过,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 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是没有感情的。他这样说的意思就是法律 克服了人性的不足。因此,执掌这样法律的人自然也必须是“没有感 情的”,他的公正无私杜绝了任何徇私问题产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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