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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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总论国际经济的法律关系,主体限制,法律关系的展开 国际经济法的特有渊源(国际商务管理)三国的调整对象方法的区别国际货物贸易法(40%)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买卖:贸易术语(规律;常用的三个FOB CIF CFR、80年公约(适用范围:主体、客体、内容、强制性;内容:成立、义务、风险转移)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性质、作用、信用证中;三个规则:关于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免责;租船运输:航次运输、租船运输特有条款)保险:险别(三个险别的承保范围的区别);推定全损(委付制度);共同海损(构成要件、分摊的一般原理)支付:托收;信用证;两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责任和免责;UCP600对UCP500的修改WTO 法律制度产生发展:WTO与GATT(区别、联系);WTO与中国(中国的承诺X)重要制度:组织机构的构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泛泛了解);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一步一步,每一步的限制)贸易规则:法律框架的构建:两个基本原则(最惠国的四个特点、贯穿、例外;国民待遇,并不贯穿于所有原则);两反一保制度(反倾销、保障的一些细节性规定);服务 贸易总协定(GATS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两套规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际知识产权转让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理解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差异(原则性区别,导致自动保护与否);TRIPS(与此前的公约相比有什么特点)国际知识产权转让法:转让途径的比较(利益获取方式、风险产生、法律审批程序);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调整 (计价与支付,提成规定的事项;对外的审批手 续:自由、限制、禁止;限制性商业条款)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律框架:各国外资法的侧重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国际投资法:三个公约TRIMS(本质不调整投资最终还是与货物贸易有关;具体禁止措施)、MIGA(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区别:承保范围限制、优越性)、ICSID(管辖权条件)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律体系: 货币法律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最初的内容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双挂钩制度、固定汇率制;69年第一次修订,SDR;78年第二次修改牙 买加体制,废除金本位、汇率)资金融通法律制度: (银团贷款,贷款人数目众多;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方式;国际融通 担保)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巴塞尔体制,本身没有约束力,最佳模式、最低标准、本国法转化)国际税法居民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中国自然人、法人纳税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概念 区别)外国税收抵免&税收饶让抵免: (区别,主要是目的性区别)国际逃税&国际避税: (合法、非法;避税最主要的方式:跨国联属企业转移定价,打击他 的方法正常交易原则) (区别,手段非法还是合法)国际重复征税分数设置名解2045判断 只判断不改错单选1010多选2010简答102案例40(一个事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是后面所有知识联合出题)第一章 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边缘性综合体。(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凡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就是经济活动。 经济关系:以赢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就是经济关系。能够产生利润的活动(经济活动) :经济活动的三个支脚贸易(借助某种客体)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以对投资对象是否控制为标准 税收征纳(以投资和贸易为基础产生的纵向管理关系)2.各种客体(1)贸易:A.货物贸易:最原始的贸易是通过买卖有形的货物,赚取差价。早期的贸易标的都是有 形的货物。B知识产权贸易:20世纪初期开始,货物上开始附加某种无形的价值(知识产权)。之后开始有销售知识产权本身的形式, 而非知识产权产品。 于是知识产权脱离了有形产品, 成 为销售的客体。20世纪后期开始,形成了发达国家研发,发展中国家制造。该贸易需要两个基础, 第一是一定的科技水平, 第二是非常坚实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 境。C国际服务贸易:以某种服务为贸易的客体。此三种贸易形势即为现代贸易的三大支柱, 三种贸易的特点就是它以某种客体作为交易 的标的,这种客体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2)投资:A直接投资:间接三资企业B.间接投资:跨越国境的贷款 区别在于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对象有没有控制、管理和经营权。3.法律对各种客体的调整:(1)贸易:最初产生的经济活动是货物贸易, 所以货物贸易法是整个国际经济法中最传统、 最完备 的一个部分。货物贸易中没有保护客体的制度,因为不需要。知识产权贸易的发起于20实际初期,蓬勃发展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最初发展与日 本与美国之间,80年代后蓬勃发展与世界各个发达与发展中国家。 发展至今国际知识产权 贸易法呈现出一种重保护轻交易的状态。在交易上给当事人最大的意思自治。服务贸易,立法非常之后,目前仍处于政策调整。 整个国际经济法非常不完备、不平衡。(2)投资: 调整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习惯上被称为国际投资法。 调整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称为国际货币金融法。*(3)税收征纳:国际税法的特点: 国内税法所形成的税收征纳关系式一种纵向的征纳管理关系。国际税 法一开始也是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 国际税法首先解决税收管辖权, 之后解决税收管辖权的 积极冲突,于是就形成了横行的税收冲突的解决关系。3.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由两大关系构成, 一是横向的交往关系,另一个是纵向的管理关系。 这四大 主体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所担当的角色是不一样的。 国际经济交往主体是自然人、 法人, 国家 是管理主体,国际组织进行协调。4.国际经济法学是一个边缘性综合体边缘性综合体 被称作综合体的原因是其是在许多既有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国际法中调整国家间 经济关系的被纳入其中, 国际私法中调整国际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部分被纳入, 各国 经济法中涉外经济管理的部分。但其只纳入了一部分而非全部,所以称之为边缘性。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主体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题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 国家和国际组织, 他们在法律关系中所 承担的角色是不一样的。1.自然人、法人 在横向交往活动中, 主要是自然人、 法人,在发达国家基本没有限制, 在发展中国家队 自然人、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加以限制,比如中国。但这种限制慢慢变得越来越少。 对 外贸易法第八条,表现了外贸经营权的扩大,其表现为三个要点:(1)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2)权利的取得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备案制;(3)由于还存在登记备案制,因此仍然存在 外贸经营权的限制2.国家 国家以双重身份参与经济活动, 它可以直接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 家最为主体他主要的活动室对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 国家不 会主要成为交易的主体,因为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给交易相对人带来了风险。3.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很少从事横向交往, 往往是对各个国家的国际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协调。 每一个国际组织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以及最为主体的行为能力,都受到其章程的限制。 (二)内容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转让关系、外贸管制和WTO(广义的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广义的国际投资法)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三)特点*因国际经济法的建立时依照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 所以国际经济法本身, 以及他的任何 一个分支都既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它包含了横向交易法与纵向管理法, 它包含了公法与 司法,它包含了任意法与强行法。三、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1.双边条约、多边公约。由于多边公约很难构成,于是形成了大量的双边条约,其类型众多。但货物贸易领域有相当多的多边公约2国际商务惯例。(1)概念:在商业交往中反复使用,而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商业习惯或者做法。是在商业 活动中自发形成的,其是国际经济法的特殊渊源。产生原因:A商人出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而产生的国际惯例B.出于统一某一行业行为而产生的国际惯例(3)特点:任意性,绝对的任意性,A它是自发形成的,为了方便使用,由一些国际组织编纂成文;(产生)B.只有经当事人选择才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发生效力)C当事人选择时可以任意的增加、删除、修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优先 于他们选择的惯例(使用)3联大的规范性决议。一般只有发展中国家将其赋予法律效力。4各国涉外经济法。将经济法分为涉内与涉外的只有发展中国家。涉内涉外的统一与涉 内涉外的分离,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区别。四、国际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一) 国际公法(二) 国际私法项目调整对象主体法律性质国际公法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 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关系国家、国际组织、 某些特定的主体国际私法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与商事关系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法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 不平等 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自然人、法人、国 家、国际组织公法性与私法性并存, 实体法与程序 法、冲突规范并存五、经济全球化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Including: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法、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支付贸易法要求:1国际货物贸易法:(1)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调整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2)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关系:通常涉及三方(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最主要的是承运人的权利义务(3)国际货物保险法律关系:通常涉及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般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其核心是解决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责任)(4)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其核心是解决最为风险承担着的银行的权利义务。(5)外贸管制(这个环节本章不讲)2将四种法律关系整合成为一章的目的:在于在学习之后,掌握如何处理买方、卖方、承运人、保险人、银行,物质之间的关系,解决有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何种形式承担责任的问题。3般来讲,在特定的两个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一般是单 种。法律关系分得清楚,权 利义务能够明白,法律责任自然就能够出现。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与国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基本相同,当然也有特殊的。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本节重点:1国际贸易术语*构成了国际贸易合同的很重要的部分。决定国际货物买卖关系 的根本就是买卖双方选择的贸易术语。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国际买卖法、80年公约),其相当一部分与99年合同法一致。(1)公约适用范围*;(2)公约的主要内容:A.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制度,B.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C违约救济,D.风险转移*一、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学中又称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一)概述1概念所谓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母缩写表示的,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划分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2产生原因简化交易过程,降低交易成本。3国际经济贸易术语的成文化其是在商人们的反复使用中自发形成的。其一开始是由不成文的规范规定的,后由国际组织将其成文化。经长期经验人们发现,需将贸易术语成文化,以防止争议的产生。于是众多国际组织进行了成文贸易术语,并将自己的结果进行推广。目前较为有影响力的:时间规则名称国际组织贡献最早的1928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学会只解释了CIF目前最为有影响的最初版本1936最后版本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通则国际商会将当时流行于个主要贸易 口岸的术语进行编纂,并 时时修订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美国全国对外 贸易协会揭示了6中术语,但各个 都与通则有所不同(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1特点:(1)该通则共解释了13个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是我们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每一个贸易术 语的打头字母是什么就是哪一组的。(2)13个贸易术语中,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 续。每组贸易术语的指标内容:E组:仅有EXW术语,卖方仅在所在地备妥货将其交于买方即可。F组:*该组均称之为“装运合同”,卖方须将货物交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A卖方的交货义务截止于货物装上承运人的运输工具(装运合同)。B货物运输由买方安排。C.买方安排运输后应向卖方发出装运通知。C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自己安排的承运人,也被称为“装运合同”。A.运输由卖方安排。B卖方的交货义务仍然截止于装运(装上承运人的交通工具),“装运合同”。D组:卖方义务截止于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称之为“到运合同”。A.卖方义务截止于承运人将货物运至买方。2六个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该六个术语是国际贸易法中常用的,因其更容易产生纠纷。该六个术语有某种对应关系F04FCA CIF-CIP, CFtCPT并分为前组与后组,前组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后组适用于全部运输方式。(1)前组三个贸易术语FOB CIF、CFRA.贸易术语FOB CIF CFR的不同点术语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表格解释:a运输、保险与价格构成是对应关系。交易成本不同于会计学中的制造成本。b由于此三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所以合同中术语后必跟随一个港口名称。而之所以有装运港与目的港之分别, 是在于安排运输的人不同。FOB在合同中约定装运港的原因在于告知买方在何处装货以便其签订运输合同;而CIF CFR在合同中约定目的港则是为了告知卖方便于其签订运输合同。B共同点:a使用该三个贸易术语时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都是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风险转移:风险转移之前意外损失使货物灭失由卖方承担,风 险转移之后意外损失使货物灭失由买方承担。越过船舷:适用于散货船,货物越过船舷的空中垂直点。 )b.交货地点都是装运港,都称之为“装运合同”;c.进出口手续的办理都是一样的,都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 手续;d.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之类有船的运输方式。C.使用时注意事项:a.FOB:Q两个及时通知:买方租船(安排运输)后应当将船名、装船地点 及时通知卖方(即将承运人信息通知卖方),目的:以便卖方及时交货;国卖方交货于承运人时要给买方及时通知,目的: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主要指的是美国和受美国影响的众多美洲国家,其贸易术语中有一种运输方式就有一种FOB,该FOB与其FOB船的解释一直。G*由于卖方未及时给买方装船通知,或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 未接收货物,或较装船通知较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 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风险转移。(以上情况均是由于买方行为导致卖方交货不能,若风险一直由卖方承担则不公平。)前提是卖方应将货物划拨并已履行其保全货物的义务。b.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中国各大保险公司买海运险称“平安险”,国际通常推荐的海运保险条例,主要指英国的,称之为“C险”。)原因在于投保人是卖方,而受保人是买方,所以在无特殊情况下卖方 只有义务为买方提供最低保险。c. CFR一个及时通知:卖方交货于承运人时要给买方及时通知,目的: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注:一个贸易术语背后包含买方、卖方、装运港/目的港、货物价格构成、货物运输由哪方安排、投保人、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2)后组三个贸易术语FCA、CIP、CPT此三个贸易术语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其产生的背景是在船舷无意义时使用(如: 滚装卸、集装箱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等) ,因船舷没有意义了前组三个术语不好用了, 所以出现了此三个术语。A.前组FOB CIF、CFR与后组FCA CIP、CPT的区别a运输方式不同:后组可以适用于船舷没有意义的船运,甚至是铁路运输、航空运输 等所有的运输方式。前组适用于运输工具为船并且船舷有意义的。b.交货地点不同:后组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可非装运港),或称“装运地”。c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后组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交第一承运人。B.后组三个术语除以上三个核心区别外,其他与前组三个术语一一对应相同。二、佃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章重点:与我国合同法不同的部分: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转移。其他的涉及合同成立和违约救济的简单带过。一原则,合同中的条款与贸易术语相冲突,原则上适用约定。(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的主体适用范围(T1-1) 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1)公约的主体适用范围解释:A.第一条第一款(a)a.如果双方当事人的 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则公约 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其考虑国际因素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而考虑当事 人的营业地。b.不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要处于不同的国家,并且双方位于的不同国家须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此时公约原则上对他们适用,除非他们排除了公约的适用。B.第一条第一款(b)a即使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其 实就是转致适用的结果)b.该项对我国没有意义,因为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该项提出了保留。在实际案 例中只适用中国国内合同法。我国不适用转致反致规则。若营业地在我国的当 事人与营业地在其他国家的当事人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只有对方当事人的营业 地所在国也是公约的缔约国才可能导致公约适用。2.客体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的某些条款,在客体上公约不调整如下标的的买卖,不适用与下列合同。A股票、债券、票据以及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理由:因为其为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在任何国家以上标的都不被认为是货物, 它 们的买卖有专门的证券法、票据法等调整。B*船舶、飞机和气垫船的买卖,简言之就是船和飞机的买卖。理由:公约认为一个买卖在一方要约被另一方承诺生效的时候成立,而在买卖飞机和船舶时须经一定登记程序才成立,所以公约不适用。C.电力理由:电力买卖的交付方式比较特殊, 是通过电网传输的, 无法准确知晓电力合 适跨越国境,导致很多问题没有办法解决。D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理由:买卖合同的主要标的不是货物, 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 同。E*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理由:在绝大多数国家, 若购买目的是为了自己或家人使用的, 货物买卖合同而叫做消费合同,均有各国的消法调整。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G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理由:因为公约要求卖方提供质量担保等义务, 保证。3.公约不解决下列问题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公约不解决下列问题的原因是统一的, 关于这三个问题, 各国法律规定相差较大。 公 约无法调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矛盾, 为使大多数国家加入公约, 所以公约对过于敏感的 问题往往采取回避态度。A.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解释: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主体、内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形式的合法。公约 并非对此四个内容均不调整, 其第十一条即规定了合同的形式问题, 其也 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即何时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但对其他两问题,公 约无法统一。主体: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从事外贸的主体是否限 制,自然人是否达到法定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内容:买卖何种货物时合法 的无法统一。注:*公约虽然不调整公约的效力,但是调整公约的成立。其成立不代表有效成立。在一方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B.所有权何时何地转移以及第三者追责权的问题。主要指的是“三来一务合同” 来料加工、)主要排除的是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讲的是购买目的,直接目的)此种合同不叫做而此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无法完全解释: 买卖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很大差别。英美法系认为买卖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取决于买卖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特定物的 买卖自合同有效成立后所有权转移, 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自交付转移。 大 陆法系认为只要没有特别的规定, 所有权自交付转移 (我国合同法亦然) 。 第三者追责权更是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几乎无法调和。注:*公约不调整所有权转移,但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所有权的转移属物权关系,所以不调整。而所有权担保义务术语债券关系,故公 约调整之。即若因所有权的瑕疵而造成买方的损失,则卖方应予赔偿。C产品责任问题。解释:根据不同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当产品出现问题时, 受损失的人应寻找哪方 索赔,因其对产品责任的性质有债权关系、侵权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 系等多种认识,所以不同。简言之,公约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上,不解决三个问题:合同的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03产品的责任。4.公约的效力 总结词:现对任意性,是相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绝对任意性。(1)其任意性表现在以下方面A.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 (可以明示不适用, 也可通过约定适用其他规范使公约被排 除)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B双方当事人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营业地所 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留。即公约规定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任何选择与公约冲突,都依其选 择。(2)其相对任意性的表现A.贸易术语是选择性任意性,即选择后才对合同发生效力,不选择不发生;公约是 排除性任意性,只有将公约排除才不适用于合同。B.在发生纠纷时,首先寻找合同中有无规定,之后寻找是否选择贸易术语,最后才 研究其法律适用,而在此环节上才有公约是否适用的问题。5.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1)对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其内容为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的营业 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2)对公约第十一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做出了保留。公约第十一条是有关合同形 式的规定。 虽然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与该保留矛盾, 但理论上不能说因此种冲突 使该保留自发失效。 即若一合同适用公约, 则该保留有效, 其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 其适用 合同法 则其可使用书面以及非书面形式。 但实践中, 人民法院不会因该 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而将一个双方都愿意主动执行的合同归于无效。 实际上, 该保 留已名存实亡。保留仅对我国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有效。(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有效成立须具备四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形式合法。公约回避了主体合法与内容合法。 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公约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故称公约不解决合同的有效但解决合同的成立。 公约的第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的形式。 所以实际上该问 题即公约的要约承诺制度。其与我国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制度基本相同。要约承诺制度中的重点:撤销、撤回制度;邀约有效期的起算;逾期承诺;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制度区别A.要约人收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早于/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a.早于T撤回,收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叫做要约的撤回,撤回均是有效的b.晚于T撤销,收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叫做要约的撤销,大陆法系通常认为要约是 可以撤销的,只要撤销通知早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处;英美 法系通常认为要约是不能撤销的。公约与合同法采用大陆法系的规定,要 求撤销通知早于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到达。但有例外,若要约载明有效期,则该 要约不能撤销;若对方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能撤销,并以行动表示承诺的,不 可撤销该要约。c承诺逾期:如果是受要约人的举棋不定,导致承诺预期到达要约人处,原则上认为该承 诺无效,而形成一个新的要约,除非对方毫不犹豫地表示接受(实际上是对 方对新要约做出的承诺)。如果受要约确信承诺可以准时到达,由于非受要约人的原因承诺逾期到达, 视为有效地承诺,但如果原要约人毫不迟疑地表示拒绝则该逾期承诺失效, 若原要约人接受或不表态则承诺有效。(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公约为任意性公约, 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公约。同时以下义务均以双方的买卖 合同作为基础,只有在合同相对人之间才存在下列义务。卖方义务根据合同内容交货和交单(公约非常重视交单)时间:约定/合理时间地点对所交之货物提供担保要求承担货物相符与合冋或公约(货物的数量、质量)权利担保*:要求货物的权利没有瑕疵包括所有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买方义务支付价款,因付款方式不冋而有所不冋收取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1卖方义务(1)交货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交货。由于个案差别巨大,所以无法列举。但约定方式有两种,一为约定日期,一为约定期限(一般为期限)。当合同有明确的日期或期限、地点约定时,必须严格按该约定处理。 但极少数合同对交货的时间、 地点没有约定, 公约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交货, 并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其他条款 判断合理时间的长度。 (实务中一般对交货时间的纠纷采取对卖方不利的判决)(2)交单义务: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合同约定的全套单据。在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中对交单非常重视, 其是不可或缺的一项。 因买方若无单据, 通常无法从 承运人处取货,无法通过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两种交货方式A.实际交货: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承担实际交货的义务,则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和单据同时实际交付给买方,此时卖方才算履行交货义务,方可收到 货款。其特点在于,卖方必须将单据与货物同时交付买方,此时货物的所有权方 转移。B.象征性交货:卖方以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代替向买方实际交付货物。交 单与交货分离,交单时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只交单不交货,交单 与交货都要进行,但两者分离。一旦买方取得单据则代表取得货物所有权,不论 此时货物处于谁的手中。 (此为现代主流交货方式,若无明确约定则意味着采取 象征性交货)(4)货物相符:首先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时根据公约的规定。A.质量担保:公约对卖方质量担保规定的非常泛泛,归纳为以下四句。a“货物要适用于统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要适用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 买方并于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不依赖即在提出特定目的的同时提出规格、材质、尺寸等要求。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其中特意指出卖方向买方提供, 是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可能存在回样, 使该交易中的样品不止一件。 目的在于加重卖方对样品的检验适应能力。d“货物要按照同类货物的方式包装或装箱,若无此类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 全货物的方式包装或装箱。 ”由此可推出,如因包装不当直接或间接导致货物 损失,公约则规定由卖方承担该责任。B数量担保:卖方所提交的货物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的约定均属于违约。当交货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时,多交部分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若买方收取多交部 分,应按合同价对多交部分付款。数量相符是严格相符的。故对于数量把握不大 的会做出“溢短装” 。但违约与违约赔偿责任并不挂钩,违约还需看是否对对方 造成损失,若造成损失则需赔偿。注:区分违约责任&违约赔偿责任(5)权利担保:A第四十一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 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 规定。解释: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并获胜诉,则表明货物上有第三方的权利,此时卖 方应按第四十一条对买方承担责任;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并获败诉,则 表明货物上可能不存在第三方的权利, 但其起诉同样是对货物提出的要求, 卖方人将被认为是违反了第四十一条的义务,仍将对买方承担损失赔偿的 责任。比较:VS合同法132条:很明显公约对卖方苛刻,对善意的买方保护比较周到,其目的在于“公约订立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善意的买方,以及维护国际贸易环境的安全” 。公约规定货物上第三方不得主张权利或要求, 而国内合 同法仅要求卖方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B.第四十二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 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 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 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 使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 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 式或其它规格。解释:(1)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存在地域限制,该限制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一 致的。卖方应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提供担保, 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因此卖方的担保只能限制在(a)(b)两种国家,即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或 (和) 订立合同时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的第三国。(2)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例外,在该两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得以免除。(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注意: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不同。知识产权中产品专利的五项具体权利:使用权、销售权、制造权、许诺 销售权、进口权。2.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的义务: 绝大多数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详细的规定了支付货款的内容; 并且由于具体的交易受其所交易货物的影响导致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故公约并未 对此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2)收取货物的义务:A.买方应当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 虽然交货义务是卖方的,但需要B.与国内法不同,公约规定买方有收货义务。无论货物有无损伤,是否完备,都要求买方首先接收货物,若非则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并保全)。此处之接收并非接受。如: “若卖方提交之货物根本违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 但其仍有义务接受货物。 ”此时买方因卖方违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不受影响。C.买方接收货物的例外:a.热情的卖方提前交货,此时买方有权拒接收。b.卖方交货数量多于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买方有权拒绝接收交合同约定多余之货物。其目的在于防止卖方在市价跌落的时候多交货。3.公约与合同法就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之不同(1)卖方就权利担保的义务不同:公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2)买方就货物接收的义务。 合同法中规定可以在卖方违约情况下可以拒绝接收。(四)违约救济方法当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有四大类,六小类。当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有三大类。此外合同法从公约中引进了“先期违约”的概念。当发生“先期违约”的情况时, 另一方有两种违约救济方法。授课时只讲公约中规定的更具体更特殊的地方。宣告合同无效7要求交货实际履彳_修理 减少价金i提交替代物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i损害赔偿i卖方违约,买方寻求救济的方法A宣告合同无效:该方式相当于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该方式的使用条件:买方因卖方违约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只有一个,即仅当卖方“根本违约”时,买方才有权利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 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公约并对“根本违约”做出了如下列举:a.卖方声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卖方因不愿、不 能履行合同义务,并明确告知买方。则买方可在得知该消息后的任意时间宣告合 同无效(解除合同)。b.在买房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卖方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延迟履行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根本违约,只要买方给予卖方宽限期。 但宽限期届满后,合同仍没有正常履行, 则可判断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当然享有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值得注意,卖方延迟履行并不导致买方有给予宽限期的义务,而是赋予买方决定是否给予宽限期的权利。注:当交货期限届满时,若买方不给予卖方宽限期,并且不提出宣告合同无效(解 除合同)的要求,则视为无限期宽限。?c.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付货物、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约。在卖方不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当然有权利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在卖方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货物所有权有瑕疵的情况下,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判断, 是否造成了实际上剥夺了买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当延迟交付货物时,此处的延迟交付货物是指标的物是时间性、季节性较强的货物。一般而言虽然一次延迟 交货不构成根本厂买方的救济方曲先期违约的救济方?中止履行宣告合同无效违约,但此时的一次延迟就足以造成“实际上剥夺了买方有权期 待得到的东西” 的情况, 使之构成了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的条件。(对 于时间性、季节性不是很强的货物,适用b条,此时有没有宽限期就会对个案有很重要的影响。 )B实际履行:与我国合同法有很大不同。其意为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履行其义务。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条件:a.不得同时采取与该条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与其相抵触的救济方式主要指宣告无效;有一些可以与其一起使用的,如损害赔偿、减少价金。b.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到来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可以 给予卖方一定的宽限期。c.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 买方才有权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d.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该条的立法背景在于,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宣告合同无效这种违约救济方式适用上的条件限制不同。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两种违约救济方式“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适用顺 序上规定不同。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优选实际履行,只有实际履行不能时才适 用损害赔偿。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首选损害赔偿,只有损害赔偿会给对方带来 非常不公平的情况时,才适用实际履行。公约如此规定,意在让各国法院自行判 断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适用的先后。(五)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中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一般来讲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或卖方或买方 都会投保, 但其不会在损失发生后立即赔偿, 需要承担风险的人首先赔偿; 由于险别范围的 问题,保险公司不会就所有的损失进行赔偿就买卖合同而言, 风险是指不是因为卖方或买方导致的货物损灭失。 注意承运人的过失导致的损失,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同样属于风险。1.一般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公约规定了 “一个原则,两个例外,一个前提”(1)基本原则:交货时间即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物的风险因交 货而发生转移。具体分为两个方面:A.正常情况下交货时风险转移。B.若由于买方原因造成卖方交货不能,则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合同风险自动转移至卖方。(eg. FOB)(2)两个例外(两个补充原则)A.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最常使用的国际惯例即为国际贸易术语。女口CIF中规定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转移。B.过失划分原则,货物的损失火失风险原则上自交货时转移,但如果交货后货物发生地损灭失是由于合同的某一方所致,则货物损灭失由过失方承担。(意为分清风险与过失)(3)一个前提划拨划拨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 其又称特定化, 是指把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 地确定在合同项下。如果没有这个行为,则行为不会转移。如果合同时正常履行的, 划拨并不影响风险转移, 因为交货行为即是划拨。 但 若出现到交货时间期限届满的时候, 由于买方的原因卖方交货不能这种情况时。 根 据公约规定, 交货期限届满时风险转移, 但若在期限届满前卖方没有将货物确定到 合同项下,则风险不转移。(一般伴随着EXW)2.在途运输货物的风险转移 在途运输货物的风险转移,又称路货的风险转移。在途运输货物的风险转移,是 指货物风险由买方转移到第三人,即风险何时从出让单据的卖方(即原合同的买方) 转移给受让单据的买方(即原合同的第三人) 。(1)路货风险转移的原则:A.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转移至买方(第三人) 。B.如果情况表明需要(即不能确定货物损失发生的时间) ,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签发 装运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第三人) (即损失由受让单据的买方承 担)。 解释:公约规定在不知道损失发生在运输的哪个阶段时,该损失由受让单据的第 三人承担,因为第三人一般同时受让货物运输的保险单,即便没有保险单,因 为单据是其自愿受让的,就意味着其自愿去承担货物的运输风险。C.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或应该知道货物已经灭损,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风险不转移。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三种运输方式:海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 铁路运输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一、海运法海上货物运输的背景知识:海上货物运输的分类:1.班轮运输:适用于件杂货,即小综货物1000吨以下肯定是。承运人收货后会开出提单(远程)/海运单(近程) ,二者本质一样,稍有区别。“提单”*是重点:因为班船公司属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双方的法律地 位不平等,所以法律保护货方,所以相关的法律是强制性规范。2.租船运输:分为航次租船(程租)和定期租船(期租) ,租船合同被称为租约。船方与组方法律关系基本平等,所以规范他们的法律是任意性规范(一)提单1.概念、法律特征(法律职能)根据我国海商法 (基本源自有关公约)提单具有如下的概念:提单是用以证 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 据以交货的单据。由此概念推到出现代意义的提单具有的职能:(1)合同证明:运输合同的证据,因持有人与承运人的关系不同导致其证明效力 也不尽相同。有时其只是证明有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据,有时其本事就是运输合同。其包括两个层次的意义。A.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提单只是他们之间合同的证明,运输 合同是在此之前的订舱单或货运单,当产生矛盾时以订舱单或货运单为准。 其原因在于:a旦签有订舱单或货运单,即使货物实际并没有装产,托运 人仍需支付运费(在还没有退舱的情况下) 。此时合同已经 订立,而提单并没有开出,因为货物没有上船。b因提单上仅有一方当事人的签名。提单上一般只有船长代表 承运人签字。若提单有变化而无托运人签字,则该提单不仅 不构成对运输合同的修改,并且构成对承运人不正常履行合 同的证明。若有托运人的签字确认,则构成对合同的修改。B就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提单不仅是合同的证明,而且还 是运输合同的本身其原因在于:a方面是确保提单作为一个物权凭证的单方流通性。b另一方面是使提单受让人不受到一个不公平的待遇。(2)货物的收据:调整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说明货物处于托运人手中。在F组C组国际贸易术语的情况下,卖方有义务“货交承 运人”,提单就是交货的凭证,证明卖方以履行其义务。(3)物权凭证: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到岸后承运人认单不认人;另一方面货物没到港前提单的转让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2.提单的种类 提单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最基本的有三种。(1)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装船分类: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收货待运提单)。两种提单的样式完全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其正面“船名栏”是否填写了船 名。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收货人(买方)和银行都比较愿意接受已装船提单。但 在集装箱运输中托运人无权要求承运人提供已装船提单,只能提供备运提单。(2) *根据提单上是否有对货物的不良批注为标准: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这种不良批注是由承运人做出的。在托运人填写提单的众项目后,将提单交 给承运人的代理人(一般是船长) ,其会对所托运之货物的外包装进行详细检查, 如果发现所运之货物与提单的描述不符,基于对自己的保护,承运人会将此种不 符进行记录。买方和银行一般也只接受情节提单。(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写法的不同,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 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法不同就是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载明收货人具体姓名或名称的提单。其收货人具有唯一性,并因此性 质导致仅凭单据不能提货, 还应证明自己的身份; 此种提单不得转让。实践中除了运输古董、贵金属、特定物,基本不使用记名提单。空白提单: 又称不记名提单, 提单收货人栏中不填写任何内容或填写货交持有人, 即被认为是空白提单。在转让提单时,交付即达到转让的目的。此种 提单具有认单不认人的只能, 所以其转让非常方便, 但其风险比较大。 所以在实践中使用也比较少。指示提单:此种提单的收货人栏中一般填写,凭指示或凭XX指示交货。其转让 使用背书的方式,使其流通性和安全性都比较好。提单后一般有三栏 背书处,包括“被背书人” 、“背书人签章” 、“日期”。此种提单及保 存了作为物权凭证其的流通性,同时他使得流通的风险减少了,并且 对于所有人的收款有一定的制约效力。3.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为了平衡国际政治利益和作为船大国的利益, 我国没有加入 维斯比规则 、海 牙规则、汉堡规则中的任何一个,而是将其混合以适应自己利益形成了我国的 海商法。(1)24年海牙规则*与以往的各种法律制度相比, 海牙规则的最大成就在于,其规定了承运 人最低限度义务。 对该种义务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则, 意味着合同中任何减损此规 则的条款都是无效的。在所有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中, 海牙规则是 对承运人要求最少的, 也就是说在任何调整海运的公约和国内法中都存在这两项 最低限度的义务。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a.适航的义务, 海牙规则中的完整表述为“开航前和开航时,承运人必须谨慎处理以使船舶适航。”适航的具体内容,OA船舶本身适航;OB船员、设备、 船舶供应品适航:妥善的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OC船上各舱适航: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部位适应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管货物。该条重点在于:OA时间限制:开航前和开航时,航行过程中无需保证适航;OB谨慎处理:又称克尽职责,故若此情况下的潜在危险发生 可以免责;b.妥善管货,内容“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 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 ”积载又称搭配装载,是指承运人应当妥当的搭配装在 一起的货物。c.海商法中增加的义务:不得不合理绕航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习惯上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 港,但合理绕行除外。即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规定了三个最低限度义务, 适航的义务、妥善管货、不得不合理绕航。不得不合理绕航包括一个原则和一个例外。一个基本原则是指,承运人 应该按照约定的,或习惯上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一个例 外是指,在合理绕航的情况下违背了上述原则,无需承担责任。合理绕航是指,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的绕航。该原则中所 述约定、习惯、地理上的航线,是按照一定顺序的,必须按照该顺序选择航 线。原则上不允许绕航,凡绕航导致的货物损失,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船 方都应当承担损失,除非船方可以证明此绕航是合理的。B.有关承运人免责的规定:无过失免责是指承运人没有过失从而不承担责任。为避免与之后保险法的 内容混淆,在具体案例中判断承运人是否应无过失免责上,只需看承运人是否 有过失即可。a.过失免责(两项):此种规则的基础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即海牙规则的责任制度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O航行过失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或灭失,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是海上货物运输上最著名的一项霸王条款。我国海商法将其引入。其目的在于保护 船方利益。汉堡规则中排除了此项。要注意管货不当和管理不当,直接至货物损失的原因行 为参照船员或雇员的行为是直接管货还是直接管船。若实在 分不清楚,司法实践中推论为管货不当。火灾过失免责:是一个极不公平的规则,海牙规则后无人敢继续使用。b.无过失免责(十五项) :C赔偿限额: 每件货每单位不超过一百英镑,这个规则在之后也名存实亡了,因为数额 太小。D.诉讼时效:一年E.责任期间: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妥善管理货物,对货物承担责任的期间。又称为“装到卸”责任期间表述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 时止”。在海运实践中,将其细化为如下三种情况。若承运人使用的是 船上的吊钩,就使用“钩到钩”期间;使用岸上的吊杆,叫“舷到 舷”期间;如果是油轮运油,则称为“驳口到驳口” 期间。“钩到钩” 指的是在装运港吊钩吃力的时间开始,到目的港吊钩脱力的时间为 止。“舷到舷” 是指使用岸上的吊钩时, 责任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 始,到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2) 68年的维斯比规则 它只是对海牙规则进行了非实质性的修改。修改内容如下:A首次明确规定,提单对善意受让人为最终证据,以此来确保提单的单方流通性。提单一经单方转让, 在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提单就是运输合同、 最终证据。B它提高了责任限额, 并且将责任限制的主体适用范围扩大到承运人的雇佣人和 代理人。 此处有两层含义, 一是 维斯比规则将海牙规则的一百英镑的 限额提高;二是海牙规则中的责任限额是针对承运人的,于是货物所有人 往往通过对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的侵权之诉,由于其在职务期间使得该责 任限额形同虚设,于是维斯比规则为了继续维护船方利益设定了此规则。C诉讼时效认为一年,但双方协商可以延长。这种情况看似是改变,但实践中要 达成这种合意非常难。(3) 78年的汉堡规则汉堡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实质性修改,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4项都可以清楚的看出, 汉堡规则相对海牙规则而言, 汉堡规则 对承运人的要求跟为严格,更为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而58项的“四个有关”是该公约的重点与难点。A.关于延迟责任:海牙规则无规定是意味着承运人是否承担延迟责任取决于 提单中的约定,若提单无约定则不需赔偿,若提单有约定则此约定有效。而 汉堡规则强制性规定承运人必须承担延迟责任的结果,使得提单中关于 延迟免责的约定归于无效。B关于实际承运人:无论订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都对货物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是为了保护货方利益。c关于舱面货或活牲畜:此项与关于延迟责任的意思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海牙规则 的最低承运人义务是否使用于舱面货或活牲畜, 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 约定。 汉堡规则 中明确规定“在运送关舱面货或活牲畜的情况下本规则同 样适用。”也就是说承运人在运送舱面货和活牲畜时同样需要承担汉堡规则中所规定的最低限度义务。D.关于保函:有关信用证制度中的信用证欺诈,在后面讲。E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长的对货方有利。(4)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从项目上看是吸取汉堡规则较多,但实际上是吸收了 海 牙规则中最重要的三点,包括赔不赔、赔多少、多长时间陪。于是其在国际上 基本被纳入海牙体系。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个单位,叫做特别提款权。为什么在赔偿限额上使用了SDR这种非现实货币,是因为任何显示的货币都会面对升值贬值,但是SDR相对比较稳定。在实际赔偿中,根据提单中约定的赔 偿货币,根据责任限额规则计算,将SDR换算为该种货币进行赔偿。我国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1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2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都叫无过失免责3责任期间在承运人采用非集装箱运输适 用“装到卸”若承运人采用的是集装箱运输适用“接到交”“装到卸”“接到交”4.责任限额每件666.67SDR或毛重每公斤2SDR以高者计,高于海牙低于 汉堡与维斯比相当,处于上世 纪60、70年代的水平低高5关于延迟责任承担责任无规定承担责任6.关于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付连带责任无规定与承运人共付连带责任7.关于舱面货或活牲畜适用无规定适用8.关于保函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无规定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 人之间为有效9.关于诉讼时效-年-年两年从此表中就可看出为何说汉堡规则相比海牙规则比较倾向于保护货方利益。在运输法中间,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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