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国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下应用

上传人:dc****87 文档编号:92744688 上传时间:2022-05-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奥地利国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下应用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奥地利国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下应用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奥地利国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下应用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下六、即决审判(一)法院不经审理或经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1.催促程序催促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它适用于不超过100,000ATS的支付请求。在这一程序中,法院可不经过听审或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发出支付令。 被告可以在传票送达后14日对该支付令提出异议。支付令在形式上必须包括支付令(Zahlungsbefehl)字样、支付争议数额( 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用)的命令以及在该支付令送达后15日提出异议(Einspruch)否则将强制执行的命令;提出异议后,将适用普通程序。甚至在争议数额大于30,000ATS时,被告在提出异议的第一步也不需要律师。 法院采纳了自动化资料处理方法以加快这一程序。2.执行令程序执行令程序 可在诉讼请求为偿付金钱或交付代替物时采用。如果所有的根本领实都以无异议的书面文件证明,则原告可以申请要求支付或履行的法院指令。这些书面文件必须是在奥地利拟订的公文,或者是有经正式认证的的签发者的签名的私文书,或者是构成在奥地利注册且无争议的已造册(董事对新股的) 优惠权的根底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听审或审问被告。法院作出决议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此表示反对。 除非是关于费用的决议,对这种决议不能提起上诉。 法院对原告的请求的否决应在适当的时间作出,并确定听审时间。 对于票据诉讼,如果原告能够出示原始票据以及拒付的原始记录,则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简易判决如果法院确定待审理的重要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则可作出简易判决。(三)缺席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席第一次正式听审,则法庭可以认为到庭的当事人的正式书面申述是正确的,除非该申述被法庭出示的证据反驳。到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缺席裁判。 对于该判决,另一当事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14日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该异议必须包含对原告申诉的辩论。 从缺席判决中寻求救济的当事人不需要说明理由。而且,如果被告在适宜的时间里没有对原告的申诉作出辩论,原告也可寻求缺席判决。 只有在当时缺席的被告在第一次正式听审中没有被代理人所代表时,他才能在缺席判决送达后14日提出异议。(四)其他未经充分审理的终局如果原告放弃了请求权,被告可以申请驳回诉讼。 因起诉失败而驳回诉讼被认为是另一种形式的缺席判决。它的特征已在上面讨论过了。法院在审判的任何阶段都应力图解决纠纷。七、审判(一)安排案件审判在安排案件审判以前还要花费一段时间。一些案件需要数次听审,有时甚至在法院准备作出结论以前数年悬而未决。审判的围由事实和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决定。法院可以拒绝考虑那些无关的证据 以及可以确信其唯一的目的便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证据。有一种特殊的法院决议,它述争议的事实以及将采用什么证据。 在整个审判期间法院不受它原来发布的指令的约束。(二)提交证据当事人应提交证据以证明他们所主的事实。证据由当事人提交并由审判法院采纳。 除此以外,法院在*种程度上可以自由地听审证据,甚至可以听审那些当事人并没有提交的证据。法院向证人发生传票要求其出庭。主持审判的法官可以否决那些当事人或其律师向证人提出的不适宜问题。提交证据是为了证明所主的事实或者使该事实看起来是可能发生的。如果一项事实已被反对方成认,就不必为此再出示证据, 法院将采纳该事实情况。(三)证据的种类证据可以以多种形式提交,并承受一定的限制和检验评估。1.文件公文对于当局所公布的、声明的或说明的东西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但仍允许对它加以辩驳。 官方声明的文件和如经正式认证可作为公文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地区以外生效的文件,具有同等的证据性份量。 形式和容上像官方文件的文件被认为是真实的。 法院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力决定采纳假设干看起来是外国当局的、而其真实性不需由另外的证据证明的文件作为证据。 一个已签名的私文书为其容出自哪个签发者提供了充分的根据。 如果对方不表示反对,文书下面的签名人被认为是签发者。在以下情况下对方不得拒绝出示文件:(1)对方自己在案情述中须提交文件;(2)根据有关实体法必须出示文件;或者(3)文件的容是双方共同约定或共同掌握的,也就是说,文件按照双方的共同利益制成,支配相互间的关系,或由双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出于商业交易的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与共同的中间人的通讯地址组成。 对方可以因重要的理由而拒绝出示文件,但不得仅为了拖延对案件中其他问题的述而拒绝出示文件。2.特权以下人员不得作证:(1)不能理解或传达其意图的;(2)负有保守口供及其他职业秘密义务的部长或外交使节;(3)掌握官方秘密的公务员,除非其上级让其作证。在以下情况下证人可拒绝答复特定的问题:(1)直接的财产不利;(2)负有由政府认可的保守秘密职责;(3)律师当事人的特权;(4)艺术或商业秘密;(5)投票秘密。3.当事人作证民事诉讼法第320条所列的关于证人的例外也适用于当事人的作证。八、判决和救济的类型(一)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必须由审判法院没有参加听审的法官作出。 书面判决必须包括如下容:(1)法院的名称;(2)作出判决的法官的;(3)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的和地址(除当事人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以外的个人情况);(4)判决结论;(5)裁决理由和根据。(二)正式提出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可能的话应在最后一次听审后立即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及其理由。 实际上,绝大多数判决是以书面文件形式送达的。判决在通知当事人以后即生效;判决一经宣告或移交给法院文书,法院就受其约束。九、审后动议当有重要理由存在时,可以通过要求宣告判决无效的诉讼或对案件的重新审判动议对判决提出抗辩。要求判决无效的诉讼只能对不可以再上诉的判决提起。对判决提起无效诉讼的根据是:(1)作出判决的法官无权裁判该案;以及(2)当事人未被听审,但只有在没有时机尽早提出这些问题,例如在没有上诉时机的条件下方可提起要求判决无效的诉讼。提出重新审判动议的根据是:(1)伪造单据;(2)宣誓的一方当事人,或证人或专家证人作伪证;(3)一定种类的特殊犯罪;(4)法官实施的犯罪;(5)不能以上诉废除的根本性的非法裁决(criminal verdict);(6)已结之案;(7)新的事实和证据。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时机尽早提出时才能以最后两个根据提出请求。十、判决的执行(一)救济根据奥地利执行法,货币可根据以下方法收取:(1)没收不动产;(2)扣押;(3)扣发工资;(4)征用动产。其他的执行方法有:(1)去除(Rumung)以恢复土地占有判决的强制执行令状来执行判决;(2)取走(Wegnahme)以归还财产判决的执行令状来执行判决;(3) 替代(Ersatzvornahme)以替代物清偿。罚款和拘留可使债务人亲自履行不能由其他人代替的行为。(二)外国判决的执行外国判决得到奥地利成认的先决条件是,该判决按照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有适当的可执行根据。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奥地利是1927年日瓦公约 和1958年纽约公约 的成员国;与以下国家缔结的涉及到仲裁裁决和 /或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在有效期中:(1)比利时(BGBl 1961/287);(2)法国(BGBl 1967/288);(3)德国(BGBl 1960/105);(4)大不列颠,北爱尔兰和(BGBl 1962/244,1971/453,1978/90),(5)以色列(BGBl 1968/349);(6)意大利(BGBl 1974/521);(7)列支敦士登(BGBl 1975/114);(8)卢森堡(BGBl 1975/610);(9)荷兰(BGBl 1966/37);(10)瑞典(BGBl 1983/556);(11)瑞士(BGBl 1962/125);(12)西班牙(BGBl 1985/373);(13)突尼斯(BGBl 1980/305);(14)前南斯拉夫的继承国。此外,奥地利已成为欧盟的成员国,并参加了布鲁塞尔公约和卢迦诺公约。如果没有可适用的公约,则奥地利与他国的互惠只能由政府作出声明保证,并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为了在奥地利得到执行,外国当局的裁决或主持的和解必须由一个依奥地利的管辖权规则(即奥地利司法管辖准则)有管辖权的机构作出。如果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出庭,他必须已被直接送达传票。申请执行外国判决的当事人必须出示作出判决的外国当局出具的可予执行的证明。尽管符合上述先决条件,如果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没有经过听审、要求执行根据奥地利法律不能执行的行为或者此项权利要求不符合奥地利的公共秩序,则不能准予执行。十一、上诉(一)受制于复审的问题一般地,只有对终审判决和指令才能复审。但是,对*些在诉讼期间发布的法院指令也可复审,上诉的当事人应提出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以及程序上的争议问题(特别是违反了根本的程序原则而使判决无效的问题)。(二)对事实复审的围通常地,对法院的事实认定可以上诉。关于在*些特殊的程序中不经过听审就进入上诉程序以及在该程序下的争议金额不能超过ATS50,000的说法是不真实的。(三)依法当然取得的复审对于*一争论点来说败诉的当事人,有权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的四个星期对之提出上 诉 , 反对方则有权对该上诉提出辩论。 在一些特别的诉讼中,没有判决而只有终局命令,上诉的时间被限制在14天。如果争议的金额超过ATS50,000,并且在案件中涉及到有关家事法和租赁法的特别主题,则当事人有权将上诉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在这一程序中,上诉人只能提出有关实体法或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通常最高法院判决案件并不需要听审。在奥地利的民事诉讼规则下,法院不受以前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案件的判决的约束。奥地利没有遵循先例的制度,从这一点就可认为它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法律制度的开展并不十分重要。不过在实践中,下级法院按照上级法院所确定的方针来办事,这样做的一个理由可能是:当判决因上诉而被宣告无效后,案件经常回到进一步被上诉裁决所约束的下级法院。(四)任意的复审在*些案件的上诉程序中,当事人经允许可以提出重要的法律问题,这类似于美国的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等发出的诉讼文件(案卷)调取令程序。十二、判决确实定性(一)既判案件既判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被制止以一样的诉因再一次提起诉讼。既判案件效力只适用于争议当事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另一方面至少在理论上以后出现的类似案件无先例可循。(二)判例的法则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就受其约束。 上诉审法院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对案件发回重审时的审判法院和受理后来的上诉的上诉审法院均有约束力。. z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幼儿教育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