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监督权实证研究报告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91720677 上传时间:2022-05-17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1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侦查监督权实证研究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论侦查监督权实证研究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论侦查监督权实证研究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侦查监视权实证研究 -兼论侦诉一体化侦查监视权实证研究-兼论侦诉一体化摘 要:当前由于检警关系的不合理,导致在实践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缺乏有效的监视手段,其监视结果也必然不理想。由于当前是缺乏全程监控的静态监视,很难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变事后为事中、变静态为动态,以保证侦查监视的有效进展,维护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必须遵循权力运行的客观规律,必须对其进展严格的制约,侦查监视应该充分表达人民利益,坚持法制,客观、公开、及时、有效并且相对独立,笔者拟就通过对G省N市基层院侦查监视情况的研究,提出侦查监视的完善建议。关键词:侦查监视、检警关系、检警一体化、侦诉一体化EmpiricalInvestigationSupervision-And On TheIntegration OfOn The Organic Whole Of Investigation And AccusationABSTRACT: The curr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secutors and police as unreasonable, resulting in the practic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means the lack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the monitoring results are not necessarily ideal. Given the current lack of full control of static monitoring, hard to find in the detection of illegal activities, so we must take steps to change things in the post, change the static to dynamic,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investigation and supervision to maintain the legality of investigative activities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tandards.Investigative powers as a state power, must follow the objective law of the e*ercise of power must be strictly constrained, investigation and supervision should fully refl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dhere to the rule of law, objective, open, timely, effective and relatively independent, I intend to by Province of G N City grass-roots level investig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research, investig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he prehensive proposal put forward.KEYWORD:PolicyInvestigation and supervision prosecutors and police relations prosecutors and police integration On The Organic Whole Of Investigation And Accusation目录1.前言411选题概述42.侦查监视权基于数据分析421附表一422 侦查监视统计数据分析52.2.1 立案监视功能发挥较为有限52.2.2 侦查活动监视效果不明显62.2.3 侦查结果监视效果不佳62.3 侦查监视现状的定性分析72.3.1 规层面上,侦查监视权威与手段较弱7侦查活动状况的监视途径有限83.侦查监视制度的比拟法考察83.1 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监视制度83.2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监视制度93.3 英美、大陆两大法系侦查监视制度比拟104. 侦查监视制度改革设想104.1 侦查监视制度的指导性观念11保障公民根本人权的要求11检察机关的监视属性和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11以控制侦查为导向,正确处理检警关系114.2 侦查监视的立法完善124.2.1.完善侦查监视的程序立法12明确规定不承受侦查监视的法律责任124.2.3 从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侦查阶段13建立强制措施申诉制度135.关于侦诉一体化的探讨135.1检警关系的固定模式难以让侦查监视发挥作用145.2权力的不平衡需要从新调整145.3侦诉一体模式有利于刑事警察开展侦查工作155.4拉近检警的距离是十分必要的156.结论15参考文献16致171.前 言11选题概述侦查监视,顾名思义就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展监视。侦查监视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机制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一系列现象都跟这个问题息息相关。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督。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三项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以下职权: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展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视。以上这些法条都是我国有关侦查监视的法律规定。所谓侦查监视,从广义上来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扩和滥用而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专门调查活动、强制措施的采取以及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合法进展的观察和催促;从狭义来看,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展的观察和催促。笔者对*壮族自治区N市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视工作进展了考察,并对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壮族自治区N市基层院侦查监视根底数据进展了深入的分析。2.侦查监视权基于数据分析21附表一附表一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G省N市基层院侦查监视根底数据表1收集基层院侦查监视根底数据得益于实习单位的帮助。1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G省N市基层院侦查监视根底数据表*NQ*TJNLQYNWMLAMSSLBYH*刑事立案监视工作1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3105010041672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0100000000413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0000000000004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数0000000000005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提出纠正意见后,侦查机关撤案的件数117514001100006受理当立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数254331214447侦查活动监视工作1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数1521553385191645192纠正漏诉同案犯罪嫌疑人数15171531405370审查逮捕工作1本地区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总人数399483655420186772121111281203352632同期批准和决定逮捕总人数338411586369152581797992982622223批捕率%84.785.089.487.881.775.384.471.271.981.778.284.422侦查监视统计数据分析立案监视功能发挥较为有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立案监视分为两个方面,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视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视。立案作为刑事案件侦查的启动程序,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关键,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条和第378条规定了立案监视的容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两种情形。前者为消极立案,后者为积极立案。消极立案包括侦查机关以罚代刑、以教代刑,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等情形;积极立案主要表达在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从表中数据看,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壮族自治区N市12个基层检察院办理侦查机关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数为40件,办理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提出纠正意见后,侦查机关撤案的件数39件。检察院办理侦查机关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其中两个城区基层检察院加起来有31件,其他院所办案件不多,特别是县检察院所办案件数根本为0。而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提出纠正意见后,侦查机关撤案的各个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数根本持平。目前立案监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立案监视的案源渠道不畅通。立案监视的案源主要来自于调阅侦查机关治安处分卷、办案中发现和群众报案、控告和举报。对于群众不控告、举报的案件,检察机关很难掌握到信息。而实践中,侦查机关又可能存在先立案后撤案、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等情形,还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由于对刑事立案标准不熟悉没有及时向公安和检察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和材料,导致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监视的真空地带,制约了立案监视工作的有效开展。其次,立案监视的手段缺乏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询问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力,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拒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或久侦不结,该如何处理.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仅靠公安机关自发按照通知书进展纠正和通过有关部门协调,其效力十分有限。最后,对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而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对此类案件目前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如何办理尚无程序规定。侦查活动监视效果不明显第一,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侦查活动的监视主要是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这种缺乏全程监控的静态监视,很难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采取保障措施变事后为事中、变静态为动态,确保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调查活动的监视实效。第二,?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拒不纠正,法律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视需要侦查机关的“配合方能实现。从表中的数据看,对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N市12个基层检察院的侦查活动的监视案件数量总数还是比拟多的,但是个别检察院仅有几件,有的甚至只有1件。从笔者对侦查实践的相关信息搜集分析上看,拘留、取保、监视居住、搜查、扣押、冻结的现象是在一定程度上、一定围存在的,然而个别检察院的侦查监视数量的偏少,明显与刑事案件的总量不符,也与公安机关报捕的数量不符。数据不能说明公安机关侦查程序普遍的规与合法,而是反向说明了局部检察机关纠正的力度明显弱化,甚至监视的功能作用严重缺失,在纠正数量极少的情况下,纠正质量就没有了实质意义。侦查结果监视效果不佳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不当则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所以加强对强制措施的监视更是重中之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除逮捕措施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均由侦查机关部行政批准,自行决定和执行。即使提请逮捕时需要承受检察机关的监视,随后侦查机关也可以随时变更强制措施仅需通知检察机关。对侦查结果的监视主要表达在不捕数和纠正漏捕数上。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N市12个基层检察院的逮捕率在71.2%至89.4%之间,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总数为191,纠正漏诉同案犯罪嫌疑人总数为61,从数据上看侦查监视的效果还是比拟明显的。“从一般意义上说,侦查监视机制有两个层面,一个是规层面,另一个是实践层面1龙宗智:?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2003年版,第75页。1但是在侦查监视权威与手段较弱的环境下,各院之间逮捕率上下之间相差18.2个百分点,而且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数和纠正漏诉同案犯罪嫌疑人数也是差异悬殊,笔者认为这与各个检察院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具体关系有很大的联系,而且在批准逮捕过程中,检察院考量的依据是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到达提起公诉的标准,因为这与检察系统部的绩效考评密切相关。检察院根据2021年全国质量指标平均数2根据最高检通报数据:2021年全国捕后不诉平均率为1.24%.2制定各基层检察院逮后不诉的名额作为考评指标之一。这从客观上也影响了检察院对于侦查结果的监视。2.3侦查监视现状的定性分析规层面上,侦查监视权威与手段较弱有学者认为,“从立法关于侦查机关与侦查监视机关的规定来看,侦查监视机关缺乏权威的监视手段和相应的制裁措施。3左卫民等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2007年版,第195页。3理由是,其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由于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从事活动所应承当的任何法律后果,检察机关的监视权力缺乏后续保障,故而不能落到实处。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拥有自行撤销案件的权力,同时在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释放的权利的情况下,赋予了提请逮捕侦查机关即被监视者要求复议的权力,降低了监视机关的地位与监视机关决定的效力。我国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人员则认为:“解决法律监视无力的出路,并不在于是否赋予检察机关实体处分权,而在于法律如何规定有关机关和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在全社会特别是拥有权力的机关和人员还没有树立法治意识,执法环境还不够理想的情况下,法律监视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应该加强其权威性。法律监视的权威性,一方面要靠监视者的形象和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必要的制度保障。N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一旦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制发的?纠正通知书?,则刑侦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年终考核成绩中会被扣分,收到一件?纠正通知书?在年终考核成绩中会被扣掉2分,而这个工程的总分值则是10分。因此,由于N市公安机关对N市检察机关侦查监视工作的配合与重视,使N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视工作能够收到实效。可见,这一监视效果的获得更多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部绩效考核标准的导向作用。如果不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监视权权威难以真正树立,检察机关侦查监视的实效亦难以保障。侦查活动状况的监视途径有限侦查监视根本依赖卷宗侦查监视实践中,考察侦查监视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察审查逮捕的状况。无论是司法实务中还是司法解释上,侦查监视根本依赖卷宗,也就是事后审查,案卷虽然是科层式司法机构的重要工作方式,但难寄希望于侦查机关自己装订的案卷中发现侦查机关的行为。首先是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侦查监视无法有效控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逮捕要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之外,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技术侦查、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只需公安机关部行政性审批,随意性相当大。其次,是对于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行为,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发现途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的过程中,通常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在公安机关审讯的过程中受到了刑讯逼供。检察机关此时唯一的监视途径是验看犯罪嫌疑人身体上的伤痕,如未能发现伤情,此时犯罪嫌疑人关于公安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的控告几乎无法得到支持。再次,对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行为,检察机关的监视触角无法触及。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经过一定的侦查行为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已对犯罪嫌疑人进展刑事拘留的案件,则转捕率相对较低。因为侦查机关拥有治安处分措施,可以采取行政处分措施终止侦查。因此,对于侦查机关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行为,检察机关没有任何手段知悉和纠正。3.侦查监视制度的比拟法考察提高法律监视能力,推动侦查监视改革,检察机关一直在进展着各种加强侦查监视权的探索。由于法治理念和法制构造的不同,中国的侦查监视制度与外国的侦查监视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深入了解和剖析外国的侦查监视制度,对我国侦查监视制度的开展和改善是有很大裨益的。3.1 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监视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对抗式诉讼模式,偏重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赋予了嫌疑人广泛的救济权利。检察机关地位不高,充当建议机关的角色,自身无补充侦查权,只能从起诉的目的出发,建议警察机关补充或完善相关材料。“英国警察拥有侦查权和对刑事起诉初始的决定权,检察机关拥有审查起诉和起诉的最终决定权。警察对案件调查完毕、决定对嫌疑人提出只控制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官对案件材料和证据进展仔细审查,然后根据刑事起诉政策做出起诉与否的决定。1卞建林,*玫:?外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 2002年版第 337 页。1而审判机关则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行使广泛的决定权和司法审查权的方式监视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以英国为例,英国的侦查活动由司法警察独立实施,检察机关不参与侦查活动。侦查监视制度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除法律规定*些允许采用“无证逮捕或“无证搜查的情形外,警察均须先向处于中立地位的治安法院提出申请,说明实施逮捕、搜查或扣押的正当理由,在获得法官以令状的方式批准后,才可以实施逮捕、搜查、扣押财物等措施。第二,英国实行逮捕与羁押相别离制度。任何公民被警察逮捕后的羁押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获得具有较高警衔的警官批准或在取得治安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的授权情况下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6小时。在此之后,警察必须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治安法院,由中立的治安法官经过特定的程序对应否对嫌疑人进展羁押进展判断和裁决。第三,赋予公民广泛的救济权利,比方犯罪嫌疑人被实施逮捕时必须被告知理由以及保持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可以秘密会见事务律师,律师在警察对嫌疑人实施讯问时有权自始至终在场。在押的嫌疑人在侦查期间有权直接向“羁押警察请求保释,在遭拒绝后可以继续向治安法官提出保释请求,如果治安法官仍然拒绝犯罪嫌疑人的保释申请,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将相关程序问题上诉至高等法院。除此之外,英国还有人身保护令制度,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如果遭到不当或非法羁押,可以向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第四,英国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法官发现控方提交的被告人有罪供述是通过强制、压迫或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得,必须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这时由控方承当取得口供途径合法的举证责任。3.2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监视制度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实行纠问式侦查模式,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因此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侦查权力,检察机关引领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与此相应,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性诉讼权利及其诉讼活动在立法中被加以限制。不过为保障人权,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赋予了法官一定程度的侦查监视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展司法监视和制约。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刑事侦查程序具有典型的“检警一体化特征。首先,从德国刑事诉讼法的书面规定来看,德国警察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属于检察机关的辅助官员。实践中,中等严重程度以下的案件的侦查活动一般都是由警察独立实施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163 条规定:“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要侦查犯罪行为,做出所有不允许延误的决定,以防止产生调查案件真相困难。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应当不迟延地将案卷材料、证据送交检察院。1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 1995 年版。1其他的侦查活动在检察官领导下进展,检察官负责犯罪的侦查和起诉,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证人、鉴定人进展传唤和讯问,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命令进展搜查、扣押以及人身检查,但所有由检察官或警察采取的涉及和限制公民自由、财产、隐私的强制性措施,除法定的紧急情况外,都毫无例外地必须承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只有法官审查后颁发令状才能实施。其次,德国实行逮捕与羁押相别离制度,对未被释放的被逮捕人,应当不延迟地最迟在逮捕后的第二日向逮捕地地方法院法官解交,如果法官认为逮捕无正当理由或者逮捕理由已消灭时,须命令释放。在此期间,侦查机关可用尽可以羁押的最大期限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德国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方为有效。再次,德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进展了相关规定,以防止侦查权的过度膨胀。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有向法官申请撤销羁押的权利;还可以以直接提出申诉的方式,要求德国宪法法院甚至欧洲人权法院对其所受的羁押进展特殊的司法审查;在侦查阶段享有沉默权;承受讯问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司法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则一律被制止在场参与。3.3 英美、大陆两大法系侦查监视制度比拟通过以上比拟分析,尽管英美、大陆两大法系在诉讼价值目标、侦查模式方面存在差异,但在侦查监视方面仍有以下相似之处:第一、对强制措施采取以法官公布令状的方式司法审查;第二、实行逮捕和羁押相别离;第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四、赋予犯罪嫌疑人广泛的救济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相比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权和侦查权都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相互配合行使追诉职能,但是前者警察机关附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不仅行使起诉权,还是法定的侦查主体,警察机关在检察机关指挥下发挥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对侦查权有着强有力的指挥与控制能力;而后者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彼此独立,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而警察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控制力度弱,一般只能通过起诉对侦查权加以约束,对侦查权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治安法官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展。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都享有起诉裁量权,通过起诉阶段对侦查结果进展评价并以之对侦查权形成制约,但前者往往基于法定起诉主义而限制了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而后者的起诉裁量权更大,尤其是美国几乎不受限制。4. 侦查监视制度改革设想我国的侦查监视制度,主要围绕检察机关这一国家专门的法律监视机关,由审查批准逮捕权、立案监视权、侦查活动监视权等权力构筑。立法上对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的明确划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值得肯定的的根本特点之一。“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并非由于检察机关执行法律不力, 而是根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能贯彻?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赋权和定位,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视制度尚不完善。1万毅:?论检察监视模式之转型?,载于?法学论坛? 2021年第1期,第23页。1这对刑事诉讼中侦查取证的质量、公利的保护、诉讼效率的提高都极为不利,因而亟须改革、完善和强化我国的侦查监视制度。4.1 侦查监视制度的指导性观念保障公民根本人权的要求公民的人身权、自由权是公民的根本权利,应得到法律成认和保障,而不能被非法限制和剥夺。侦查权使用不慎容易对公民根本权利造成侵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视职权,可以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对被追诉人根本人权的侵犯。扩大犯罪嫌疑人救济权利1.被告知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告知诉讼参与人程序性权利的义务。笔者建议立法完善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义务书面告知诉讼参与人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且必须告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途径。这样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至少置于诉讼参与人的监视之下,从而到达限制侦查权滥用的目的。2.沉默权西方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制度建立已久,该项权利确实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国家权力刑讯逼供,有效加强了侦查监视效果。我国也应该在立法上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自愿述的制度,如辩护律师的在场权、犯罪嫌疑人对讯问时机、次数和延续时间的选择权等。检察机关的监视属性和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并未形成,它的角色不是与负责侦破案件的机关进展合作,把各自执掌的国家权力共同指向处于被追究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而是在站在公正的法律立场,为被追诉者和被害者提供一种实质上的法律保护。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向来强调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这是检察机关执行监视职能所能依赖的一个重要根底。以控制侦查为导向,正确处理检警关系树立检察引导侦查的理念,即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以法律监视权为依托,通过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手段,对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侦查取证方向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进展同步法律监视。扩大和强化检察机关在侦查监视过程中的程序性决定权,赋予其在必要时直接依法纠正公安机关行为的权力。具体包括:1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确有错误,有权通知公安机关恢复侦查,公安机关必须执行;公安机关拒不执行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恢复侦查。2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有权指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拒不执行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送达侦查机关执行。3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等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存在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等情形的,有权直接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等立案侦查或者决定自行立案侦查。4对于公安机关消极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公安机关的行为给予处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4.2 侦查监视的立法完善.完善侦查监视的程序立法“解决法律监视无力的出路,并不在于是否赋予检察机关实体处分权,而在于法律如何规定有关机关和人员的权力和义务。1*智辉:?法律监视三辨析?,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24页1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侦查监视中享有知情调查权,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视线索后应有权到公安机关查阅、调阅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和处理情况以及治安处分、劳动教养的案卷材料,公案机关应予提供。规定公案机关采取逮捕之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也应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以实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视。在立法上可以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依法调取、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具体包括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立案、不立案、撤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审批手续等案卷材料,以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提出监视意见。但是许多行为仅通过书面审查是难以发现的,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对被监视对象进展全面、客观的调查了解,才能判定其是否存在行为及情节轻重,从而提出正确的监视意见,保障监视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明确规定不承受侦查监视的法律责任确立检察机关侦查措施撤销权;赋予侦查监视机关办案人员建议更换权、惩戒建议权,拒不执行的,检察机关有权将情况向人大提交审议决定;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机动侦查权应当是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视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权能,作为一项储藏性权力,只有在警检配合出现障碍、足以影响控诉职能时才可以行使。完整的法律监视制度不仅要有对监视主体授权性的规定,更要有对被监视者不承受监视的制裁性定,这样才能树立监视权威。典型的程序制裁权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赋予检察机关对严重违反公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侦查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时即排除将其作为证据,并对已核实的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或侦查措施有宣布撤销的权力。此外,我国目前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只具有纠正行为的建议权。我们要把这种建议权转为决定权,变软性监视为刚性监视,因此在立法上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的纠正通知书以法律强制效力,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纠正,并将纠正结果回复检察机关,逾期不纠正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在效力上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更换办案人员,对于屡次、不承受监视、阻碍案件正常办理的,检察机关以意见书的形式要求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员,无特殊原因,侦查机关必须更换侦查人员;二是对于情节较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纠正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检察机关可向侦查机关发出处分建议,侦查机关必须立案处理,认为处理结果不正确的,还可由上级检察机关向上级侦查机关再建议,以通过处分建议的程序化,迫使侦查人员承受正当监视;三是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对侦查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积极打击。尤其要对那些不承受监视,造成刑事追诉失败的,要注意从渎职犯罪角度依法打击,以促成侦查人员树立对侦查行为负责的意识。从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由侦查监视部门在案件立案到侦查终结前的任何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承受并提供必需的材料。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将立案、不立案、撤案等案卷材料定期报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同级检察机关随时可以审查、监视。需要强调的是,立案和撤案备案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的一种监视控制机制,并不取代侦查机关的立案权,而是为了实现同步监视和有效制衡。现行立法规律除逮捕措施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强制措施均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而强制措施极易出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也应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以实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视。建立强制措施申诉制度“无救济就无权利。在西方国家,多数以法官发布令状的形式审查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采用法官令状主义还缺乏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为保证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法应明确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追诉机关适用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当的,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确属不当的,有权决定予以撤销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执行。犯罪嫌疑人申诉权的行使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置于人民检察院的监视之下。5.关于侦诉一体化的探讨作为侦查阶段的传统主角,警察权的滥用,造成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乏力,检察权的融入,首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使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发挥。故而检警一体模式从根本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限制了警察权,使侦查程序在法治的过程中得到完成。检察官对警察的监视,渗透到方方面面,尤其是在侦查过程中对侦查权的控制。侦查过程中,如果对警察的侦查权监视不力,必将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对侦查客体的权利造成侵害,基于此,检察官成为了无疑是最好的监视者,这是由于检察官在诞生之初便被赋予了监视的职能和权力,并且被法律所确认。由此,检警一体模式下,检察官的监视、领导地位便有了依据。在许多国家,检察机关不但具有监视职能、控诉职能,还具有侦查职能,这是由于在特定的案件中,基于检察机关的监视地位,检察机关直接进展侦查便于案件的处理,能有效、及时的控制犯罪,故而在检警一体模式中,检察官直接参与到侦查甚至独立的开展侦查是合理的。对检警一体模式的评价针对侦查权的检察监视,检警一体模式有其进步性,但就我国现阶段的检警关系状况,以及未来我国刑事诉讼的开展方向来看,照搬检警一体模式也许并不有利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开展,但是在当前侦查监视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而中国法治进程不断进步的情况下,重构检警关系也不失为一个尝试改变侦查监视效率低下,监视手段单一等状况的一个创新性举措。有学者提出“侦诉一体化的概念,认为在不改变公安机关对刑警直接领导的情况下,检察院提前介入到刑事侦查阶段,对刑事侦查进展程序上的领导。有学者断言“该种模式可以把警察和检察官统一于一样的追诉任务之中,可以实现追诉主体优秀侦查能力与良好法律素质的结合,从而保证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因为侦查和起诉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有学者提出了侦诉一体化的设想,认为:第一,检察机关是侦查权的主体;第二,立案决定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第三,侦查程序终结权由检察机关行使1万毅:?论侦查程序处分权与侦查监视体制转型?,载于?法学?,2021年第4期。1。5.1检警关系的固定模式难以让侦查监视发挥作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工合作,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多年以来,在侦查过程中,刑事警察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除特定案件外,根本都是由刑事警察独立完成侦查,检察机关只是在法定的围进展监视,不参与到具体的侦查过程中,也不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指令的发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这种关系,已经固定下来并在日常的工作中成为常态,相应的工作人员已经将这种模式融入到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假设对侦查过程中的不对检警地位做出调整,必然和现阶段一样,导致工作人员的沟通、协调不力,检察机关的工作开展不了,而警察的侦查则缺乏有效监视,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同时,大陆法系国家有其独有的政治、法律和文化背景,检警一体模式也是在长期的开展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因此,我们应该逐步改变现有的检警关系,摸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侦诉一体化道路。5.2权力的不平衡需要从新调整在西方的检警一体模式中要求检察官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监视并领导警察开展侦查工作,这与我国现在的检警关系有很大的出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并不能完全独立出来,但是其也有一定的独立性,法官根本不参与到侦查阶段中来,而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的监视在实践中也不能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监视。考察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有确定逮捕等权力,公安机关有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议权,这种互相制约权力的架构在名义上防止了权力没有监视的情况发生,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呈现出许多被广阔学者所诟病侦查权监视不力的情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历。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1侦诉一体模式的引入也许并不能一撮而就的解决这一问题,但是会打破现有的权力不平衡状态,给刑事侦查监视注入一股强劲的推力。5.3侦诉一体模式有利于刑事警察开展侦查工作检警一体模式要求刑事警察在一定程度上从警察系统中剥离出来,与检察机关构成一个整体来进入到侦查阶段,同时要承受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这也许会影响侦查效率,这不利于利于刑事警察开展工作。众所周知,刑事警察在侦破一起案件时,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协作,这其中特别是其他类别的警察所提供的帮助显得尤为重要,如治安警察、交通警察,这样警察与警察间的联动顺畅,效率较高。如果按照检警一体模式的设计,刑事警察在侦查过程中依附于检察机关,承受检察机关的领导,将刑警剥离于公安肢体,脱离于治安网络,刑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孤军作战的境地,其侦查能力或许会有所下降,尤其是重大案件办理,如果缺乏公安方面全面配合、统一协调的总体作战,办案也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在公安机关一手包办的侦查过程中,“高效实际上把程序正义掩盖了。因此,在侦诉一体化的构造中,刑事警察任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但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刑事警察必须在办案程序上承受检察院的领导,检察院并不介入公安机关的具体侦查工作。. z-5.4拉近检警的距离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当前的实践中,刑事案件发生后,先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后有检察机关的控诉。如果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距离拉开,即将检察机关放到后侦查阶段,对人权保障不利。这是因为在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并得出结论后,检察机关的工作只是进展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不仅承当着审查起诉职责的,而且承当着侦查监视的职责。当前,由于检察院处于后侦查阶段,无法介入侦查阶段,有效地侦查监视也无从谈起。通过所谓“公诉过滤去实现侦查监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毕竟公诉与侦查监视是两项完全不同的司法过程,其收效也是甚微的。6.结论综上所诉,如有的学者主,应在认真借鉴国外处理检警关系的经历根底上,以检警一体化为根本思路对我国的检警关系予以改造和重塑 ,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国情,在不对现有的检警关系构造产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为提高侦查监视的效率和效果,实行侦诉一体化是可行的。. z-参考文献1韬.刑事侦查程序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2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1999.3毛宏升.当代中国监视学. 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3.4龙宗智.刑事诉讼法. M.:高等教育,2003.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 M.: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6 左卫民等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 M.:法律,2007.7振江.侦查监视业务教程. M.:中国检察,2002.8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判程序改革与展望. 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9兴良.建立科学的检警关系. N.检察日报,2002年7月15日.10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 M.:复旦大学,2003.11程味秋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 M.:中国政法大学,1994.12万毅.论检察监视模式之转型.J.法学论坛,2021年第1期.13万毅.论侦查程序处分权与侦查监视体制转型.J.法学,2021年第4期.14智辉.法律监视三辨析.J.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z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