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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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中医医院计划母婴保健规章制度一、 妇产科 门诊工作制度1、坚持首诊负责制,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热情地向服务对象问好, 使服务对象感到舒适和放松, 明确服务对象来访的原因,营造和谐的氛围,保守秘密。使用开放性问题,探究服务对象的需求、风险、性生活、社会背景及周围的环境,了解服务对象的观点和感觉, 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开放式提问等形式咨询, 为决定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有效帮助。2、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 服务人员针对服务对象可能做出的各种决定, 探究每一个决定的后果, 使服务对象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真正拥有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力。3、建立健全门诊服务、咨询登记制度,不同服务对象填写相应的门诊咨询登记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登记本、人工流产手术登记本,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4、对受术者,交代术后注意事项,一般应观察 2 小时,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手术证明离站 ( 所) ,对重症、急症服务对象应提前安排就诊。5、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整洁,不断改善侯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专业资料分享二、 手术室工作制度1、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原则,执行手术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 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 进入手术室必须穿戴手术室的清洁鞋、衣、帽及口罩。2、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并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手术室器械、药品未经站长同意一律不得外借。麻醉药与剧毒药应有明显标志,加锁保管,根据医嘱并经过仔细查对方可使用。3、手术室内应有无菌物品存放柜,放置有序,每周进行灭菌处理,标明物品种类及消毒日期,消毒过期、未消毒和无标志的物品严禁使用。4、手术前后必须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数目。使用手术包前应查对灭菌有效日期及灭菌标准, 灭菌物品有效期 7 天。手术完毕后及时清除污物,洗刷地面,清洗手术器械、手套、敷料,消毒手术室。5、冲洗器具、注射器、手术器械、手术包等必须做到一人一包一器,用过后进行消毒灭菌,一次性物品消毒后毁形处理。6、每日手术前打开门窗通风 30 分钟,用消毒液擦洗床面、 台面、灯具及地面。7、手术室应每周彻底清扫一次,定期作细菌培养 ( 包括空气、洗过的手、消毒后的物品 )。8、手术室对施行手术的人员应作详细登记,做好统计工作。9、手术室内禁放各类私人物品,如茶杯,书报等。10、受术者进入手术室应更换清洁鞋,并核对姓名、年龄、手术名称、部位等,防止差错。11、凡与手术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手术室, 如确需进入及参观、学习人员,应经手术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听从手术室人员安排,不得影响手术人员的工作。三、妇产科 治疗室制度1、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2、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定期采样做空气培养,结果要有记录。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4、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贵重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5、各类器械用品、消毒液到期及时彻底消毒、更换。6、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已用过的注射用具、器械等要及时清理、清点,不得与消毒物品混放。7、各种治疗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置过程中,要严格观察服务对象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报告。四、 检验科工作制度1、检验科保持清洁整齐,检验人员应认真执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加强质量控制。2、采取和收集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查对姓名、年龄、性别、检验目的、标本数量等。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3、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4、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5、检验结束后及时清理器材、容器,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标本和污物应立即消毒,妥善处理,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6、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7、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五、 特殊检查室工作制度1、特殊检查包括超声、心电图、 X光等。2、需作检查的人员,由医生填写申请单,检查前应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服务对象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 危重病员检查时应有医护人员护送或到床边检查。 需预约时间的检查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 发现有患传染病患者, 应排于最后检查, 检查完毕严密消毒仪器和用具。3、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临床医生联系,共同研究解决。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5、各种检查记录应保管好,建立档案,经过批准和登记手续后才能借出。6、超声科内需张贴或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警示语。六、 药品、器械管理制度1、必须对药品采取必要的冷藏、防潮、防虫等措施,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保证药品质量。对医疗器械应注意养护,延长其使用寿命。2、药房药师一律凭处方发药。收方后应仔细查对处方内容,核对药品、剂量、用法、写明和交待用药事项,外用药应注明“不可内服”字样。确保用药安全,杜绝差错事故发生。3、进药过程中,保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齐全;购置医疗器械必须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4、合理作出药品、器械购置计划,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由专人负责定期盘库,进行监督。5、定期学习有关药品、器械的法律、法规知识,对监督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提高药品、器械的质量管理水平。6、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做到专人专管,严格登记制度,符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要求。7、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房。七、 避孕节育随访制度1、妇产科向服务对象提供本服务机构咨询电话,对服务对象可采取约定、电话等形式确定下次随访方式。2、对采取不同避孕方法措施的服务对象,按照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工程的要求进行规范服务。3、一年以内,对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主要进行 2 次 B超检查,对使用避孕药 ( 针) 的主要进行血压、月经、血色素等 2 次医学检查。4、一年以后,每年对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进行 1 次 B超检查,对使用避孕药 ( 针) 的进行血压、体重等 1 次医学检查5、五年以上服药、针剂、皮埋使用者,定期检查血脂、血压、肝功、体重等的医学检查。6、指导安全使用避孕措施并及时更换措施;指导更年期生殖保健;健全不孕症档案,开展服务。7、随访服务与不良反应的信息应定期上报、反馈与利用。八、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l 、建立健全避孕节育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及转诊制度。2、正确指导和帮助育龄夫妻选择和使用避孕药具。3、加强避孕节育随访服务,认真收集、分析信息,通过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信息系统避孕节育健康系统生殖健康监测系统,逐步完善服务信息化管理。4、坚持不良反应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相结合,发现副反应、不良反应及时处理、上报,对严重者及时转诊,分析不良反应严重程度和发生率,定期将信息准确上报县卫计局、县妇幼保健院。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统计报表制度1、严格按照省级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填写各种技术统计报表。2、每月根据服务工作量,分类填写技术服务统计过录表,每月底录入微机,核对无误后于次月 5 日前传送卫计局,每季度、半年、全年汇总成季报、半年报、年报。3、认真做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定期了解群众知情选择服务效果。4、妇产科妇幼组每月定期,做好服务随访工作。5 、妇产科妇幼组要对各种技术服务报表进行阶段性汇总、 分析。十、妇幼 宣传教育制度1、以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为主要宣传教育内容,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帮助群众树立新的婚育观念,及时编印、发放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宣传资料。2、以医院患者及家属为对象,利用有线广播、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办好孕妇学校,进一步更新、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性。3、充分利用重大节日、重要纪念日,抓好社会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和力度。4、多层次、多渠道抓好计划生育宣传员培训,造就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5、定期为重点对象 ( 下岗、待业、流动人员中的育龄妇女等 ) 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指导。十一、禁止非法使用超声诊断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2. 医院应加强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凡从事超声诊断的工作人员均应接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法律法规教育并向医院作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书面承诺。3. 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使用超声诊断技术,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当事人应出具市(地)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证明, 并准确记载其简要情况、 适应症、检查结果,并由检查人员签名。4. 在超声诊断工作场所的醒目处挂贴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标示。5. 在使用超声检查孕妇时, 必须经医院领导批准, 并需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无关人员不得围观; 在场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示意胎儿性别,医院必须记录在案。6. 任何人员不得要求超声诊断工作人员进行非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7. 医院设立举报电话( ),对检举揭发的有关情况应及时调查,如发现本单位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写出书面材料,报区卫计局依法处理,知情不报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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