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进程中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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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进程中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在我国社会经济取得较大进展的背景下,我国在 2005 年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新时期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扎实推进农村经济、政治、教育、卫生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经过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基本实现了村村通电、村村通电话,农业产生较大变化的同时,广大农民也开始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农民的权益也开始受到重视。但是,我国农民在市场经济中仍然面临边缘化的问题,广大农民的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农民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都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在就业、 社会融入和长期保障等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 比如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缴纳多年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但返乡后仅能拿到自己缴纳部分的保险, 却无法更为合理的享受社会公共医疗服务, 也就意味着农民工为我国城市化建设贡献多年后却无法享受城市化成果。 究其原因, 在于我国建国后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二元化社会结构中,农业、农村和农民(简称“三农”)自身的弱质性和分散性,加上长期的、制度化的“以农养工”、“以乡养城”政策引导下, 农民权益长期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 因此本文在新时期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从经济法角度探讨农民权益保护相关议题。一、从法律层面看农民经济权益保护宪法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经济法、 行政法和刑法等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保障, 但是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不仅存在法的创制不足, 而且存在法制意识淡薄和法律实施力度不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涉农法律不足。目前,我国宪法中仅有五条涉农条文,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为农业法、 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农法律制度框架, 在部分问题上可以有法可依, 但是相比于欧美和日韩等国家, 我国涉农法律严重不足,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从立法角度看,农业长期支持工业, 农民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自由迁徙权、选举权、 受教育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保护, 比如相比较于城市,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严重不足,教育设施落后,教师也严重不足。 虽然教育问题得到了公益组织的重点关注, 在农村建立了两万余所小学, 但是仍然难以彻底解决广大农村地区校舍不足和教育硬件设施差等问题。 只有将农民权益保护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才能深入推进新农村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第二,农民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常住人口大约 6.74 亿,农民是我国最大的阶层,因此农民权益关系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成败。 只有农民利益有新增量才会促进农民积极参与, 而利益增量需要市场机制和根本制度改革作为基础, 当前机制是农民不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主要原因, 而根本制度是不能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之后, 制度创新主要集中在促进工业发展, 为了从农业大国转变为工业大国, 国家财政也更加倾向于促进发展工业,对农业公平竞争产生了深远的冲击。 以财政支出为例, 中央虽已经开始重视农业发展及三农问题,但是国家财政涉农部分仍然占比过低,比如 2009 年国家财政支出共 4.9 万亿,涉农部分为 4318亿元,占比8.7%, 2014年国家财政支出共15.2 万亿,涉农部分为 1.3 万亿,占比8.6%。金融危机爆发后, 国家财政涉农支出总量快速翻了三倍, 但是在国家财政总支出中的占比仍然未见增加,因此我国在经济法制度安排、 市场法制法规制定、 宏观经济调控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努力空间,从制度层面建立农民权益保护体系,促进农民利益增加,进而真正解决三农问题。第三,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在现阶段,农民利益丧失和被侵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利益长期缺乏代表主体。 我国广大农民居住地分散,知识水平整体不高,法制意识薄弱,无法通过个人力量维护其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 而农民利益代表主体又长期缺位, 进而无法在人大代表会议或其他渠道表达集体诉求, 致使农民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 在欧美和日韩等发达国家, 农业产业份额虽然占比较低, 国家财政涉农支出占比也不高, 但其拥有大量的农民利益集团, 长期游走于国会和地方政府为农民争取权益, 为改善三农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但 在我国政府和人大代表中,为农民争取权益、为农业发展筹谋、 为农村建设争取的利益群体却为数不多,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 员提出的在建设新农村时期成立新农会的提议仍需从立法角度 确定,进而依法发挥新农会保护农民权益的作用。二、建设新农村进程中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需要加快农村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 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当前经济利益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对社会增量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各市场主体毫不示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及农民权益就需要着重保护。从经济法本质 看,经济法是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分配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因此建设新农村进程中应当注重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建立农民权益保护机制体系。首先,从立法源头确定农民利益代表机制和表达机制。农民利益需要具体的代表主体, 才能真正实现农民权益的保护。 从经 济法层面注重社会整体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农民群体需要新农会或协会等形式的利益集团作为代表参与公共决策,新农会就如其他社会中间代表组织一样,代表农民群体,争取和维护农民权益, 促进农业产业自律,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组织保障。 除了新农会 外,仍可支持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村合作社等,在现实中帮助农民解决讨薪、争取社保统筹等。为了增强农民群体的话语权和 行动力,还需要在建立农民利益代表机制的同时,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通过正规渠道发声表达利益诉求, 而非遇到困难只能以集体跳楼等低阶手段迫使问题得到重视或解决。我国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和谐新农村,就需要切实增强农民权益表达的力度 和有效性,科学有效的运行农民权益保护机制,而非鼓励农民以个人或小团体组织上方或寻求媒体帮助,应当鼓励农民依法建立利益代表组织,并且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依法以正确的方式 表达利益诉求。其次,从立法层面确定农民利益产生机制和增量利益分配机制。改革开放之后社会整体利益的分配机制 对农民群体不利,利益产生和分割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一定程度 的损害,比如近两年东北旱灾的补贴没有及时到位,涉农问题的处理效率低下,农民利益和农业补贴在层层下放过程中受到不同 程度的损害,国家对于粮农的补贴也有部分被流通环节和粮食加 工企业侵占,因而需要从立法层面确定农民利益新增量的产生机 制,比如确定农民的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真正解除外商投资农业 的限制,允许农民建立生产合作社以增强农民的议价权,使得农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直接收入增加的公平机会,以及增加农民群体受教育、社会保障等权益。对于产生的新增量利益,也需 要立法确定利益分配机制,以便调节农民和农业组织相互之间的 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农业专业化和产业化, 并调节农业与其他产 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以便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最后,从立法层面确定农民利益协调机制和保障机制。在建设新农村进程中,农民经济利益的有效协调和保障机制可以促进 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对于现存的不公平分配机制, 应当通 过立法重新建立利益关系,如农村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补偿过低、 财产权形同虚设等问题,就需要各地依法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 不能全国一刀切的补偿标准, 各地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农民再谋 生能力和成本给予经济补偿,确保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不被侵 害,农民最关心的现实利益不被侵占, 实现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 并重,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权益。 不仅要通过建立农民利益协调 机制促进利益关系合理化,还需要建立农民利益保障机制以便农 民可以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合理化受害补偿,确保社会保险制度 可以公平公正,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可以更多兼顾农 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向农村倾斜, 以改变长期二元结构下社会 存在的不公平。针对现阶段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经济法立法或创制中建议最小化限制农民权益范围,最大化促进农民权益增加, 最大化保护农民权益。止匕外,转变以往效率优先的价值观取向, 注重公平原则,更多的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适当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反哺力度,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 建设目标。三、结语农民权益保护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农民群体需要有代表其利益的利益集团,需要合法的利益诉求表达渠 道,需要经济法确定新的利益调节关系,需要立法促进农民权益增量,而且需要从立法层面确定农民利益协调机制和保障机制。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还需要广大农民提高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法行使政 治权益和保护经济权益的觉悟和能力,进而推进新农村的法制建 设和经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仍需更多具体的法律制度保 护农民权益不受侵害,并且产生农民权益新增量, 最终实现建设 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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