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特种设备案卷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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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案由海马县不要钱液化气站充装未定期检验的气瓶案处理结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充装未定期检验的气瓶;2、罚款肆仟元整。自2011年10月至2016年10月保管年限五年本卷共16件18页归档号立卷人:高升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11D020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卷 内 文 档 目 录顺序号文号文 件 名 称日 期页号备注质 量 技 术 监 督立案审批表( )质监立字 号案由案 情 摘 要承 办 人 意 见承 办 机 构 意 见经办人:年月日审 批 意 见 审批人:年 月 日案 由:审理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审理地点:主 持 人:职务:记录人:审理人员XX及职务:列席人员XX及职务:审理记录:审核人员(签字):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办理报批书闻质监报批字2011第D020号报批事由对海马县不要钱液化气站实施行政处罚申报理由海马县不要钱液化气站充装未定期检验的气瓶案经审理后,我们已于2011年9月30日按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意见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充装未定期检验的气瓶;2、罚款肆仟元整。并将该告知书送达海马县不要钱液化气站,该单位负责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并同意接受处罚。请批意见请求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意见进行行政处罚经办人: 2011年10月10日审批意见同意审批人: 2011年 月 日备注(副本)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由审批部门存档,副本由申报部门存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质监罚字号当事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职务:地址(住址):邮编:XX事实:主要依据: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XX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印章)2011年10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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