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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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20XX10月法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会的性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大学法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围开展活动。第二条学生会会员法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成为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在丧失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第三条学生会的权力归属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班会。第四条学生会的任务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要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 二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同学提高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充实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四沟通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法学院学生在校外的良好形象。第五条学生会的原则学生会实行集中制的原则。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班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学生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院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七条会员的义务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学生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学院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害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四在院外展现法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法学院和法学院学生会的荣誉。第八条校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会会员行使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受到本会的协助,履行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义务受到本会的监督。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九条学代会的性质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法学院学生会会员进行自我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第十条学代会的任期、就职和卸任学生代表大会任期为一年,每届学代会在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卸任。根据学代会的决议,其任期可以延长或缩短。每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召开。时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并向全院公告,且开会日期应晚于公告日期至少一个月、至多两个月。经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学代会经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届学代会的任期可以延长或缩短:一学生会主席提出;二由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经学代会常委会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三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四学代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一届学代会任期只能延长或缩短一次,且延长或缩短的幅度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学代会任期延长或缩短,其常委会及主任、学生会主席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任期相应变更。第十一条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可以成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从未受到学校处分;四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或虽不及格但经重修、重考及格。通过本章程规定的任何方式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均须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第十二条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就职和卸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相同,以班级为单位产生,每班四人。各班时任的经选举产生并由院团委任命的班长自动成为代表,其余代表由全班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各班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时选举方为有效。各班在接到时任学代会常委会产生代表和委员的通知后两周产生学代会代表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代表可以连任。学生会主席、学代会常委会主任、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委员在任职期间为学生代表大会当然代表,不计为其所在班级产生的代表。已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在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就职,在其次届学代会代表就职时卸任。每届学代会就职后经重选、补选、递补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常委会公示之日就职。第十三条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产生、就职和卸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代会常委会相同,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每班一人。各班在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后,由全班会员从代表中直接选举一人为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各班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时选举方为有效。各班在接到时任学代会常委会产生代表和委员的通知后两周选举产生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委员可以连任。学代会常委会主任、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委员在任职期间为学代会常委会当然委员,不计为其所在班级产生的委员。已产生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在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时就职,在其次届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就职时卸任。每届学代会常委会就职后经重选或补选产生的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公示之日就职。学生会主席、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或各部部长不得兼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现兼任时,当事人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职务自动卸任。第十四条代表、委员产生的组织和监督每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时任学代会常委会组织并监督。时任学代会常委会在公告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同时,通知各班产生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在各班产生并报告代表和委员后,将代表和委员的向全院公示。学代会常委会接受会员关于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匿名举报。自向全院公示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之日起至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一日止,学代会常委会经调查证实已产生的代表或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代表或委员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班级。其所在班级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进行重新选举并报告结果。学代会常委会将重选结果向全院公示,在此后一周,经调查证实重选产生的代表或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代表或委员的资格。学代会常委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已产生的或重选的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问题。各班未在规定期限完成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产生或重新选举并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的,或重选产生的代表、委员被常委会取消资格的,此届相应代表、委员名额空缺。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和递补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或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因下列原因缺位的,学代会常委会可以组织补选:一辞职;二因丧失学籍、休学、停学等原因自动卸任;三作为班长自动成为代表者不再担任班长,而使代表职务自动卸任;四常委会委员成为学生会主席、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或部长,而使委员职务自动卸任;五被学代会常委会罢免。缺位代表、委员所在班级向常委会提出补选要求时,或需要召开学代会会议但全体代表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四分之三时,学代会常委会必须组织补选;需要召开学代会常委会会议但全体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四分之三时,学代会常委会必须组织补选,除非此时距次届学代会常委会就职日期不到两个月。各班学代会代表中作为班长直接成为代表者不再担任班长而使代表职务自动卸任的,其所在班级可以单独补选代表,在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时选举方为有效,或选举班长并使其自动成为代表。各班在有代表缺位时,有班长未担任代表的,该班长自动递补成为代表;各班在其学代会代表无人缺位时选举班长的,新当选的班长不能成为代表。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或学代会会议召开前两周,暂停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和递补,相关补选和递补在此次选举期间结束后进行。各班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应在学代会常委会发出补选通知后两周完成并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各班代表的递补应在递补后一周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学代会常委会将补选和递补结果向全院公示,在此后一周,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证实补选、递补产生的代表或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代表或委员的资格。学代会常委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补选或递补的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问题。各班未在规定期限完成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递补并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的,或经补选、递补产生的代表或委员被常委会取消资格的,此届相应代表、委员名额空缺。第十六条学代会的职权和原则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实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补选学生会主席;二罢免学生会主席;三修改学生会章程;四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名的校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人选;五反映和讨论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议并表决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的提案;六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撤销学代会常委会做出的决议;七应当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学代会实行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在审议后通过表决作出决定。第十七条学代会会议的召开每届学代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公示后,候任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组成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此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定会议议程。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主持学代会主席团的工作。在开会时,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不能主持会议时,主席团推举一名成员主持会议。每届学代会在春季学期开学后、校学生会换届前召开第二次会议,由学代会常委会召集。经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学代会常委会应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一学生会主席提出;二由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经学代会常委会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三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四学代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在学代会按本章程规定须选举或补选学生会主席、审议学生会主席罢免案、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审议校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提名人选、审议撤销学代会常委会的决议、审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代会的任期时,常委会必须召集学代会会议。在学代会会议上,学代会主席团可以由会议主持人召集开会,经协商决定临时变更会议议程。学代会常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届学代会的第二次会议和临时会议,行使学代会主席团在第一次会议上的职权。学代会在出席代表人数达到应有代表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任何学代会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学生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学代会会议并在得到会议主持人允许后发言,会员可以旁听学代会会议。第十八条学代会听取报告和确定方针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时任学生会主席代表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所做的工作报告,确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时任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代表学代会常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第十九条学代会的提案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一周,主席团接受下列人员提出的提案并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联名;二六名或六名以上候任的新一届学代会代表联名。主席团在收到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的提案后直接将其列入会议议程:一学生会主席提出;二由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经学代会常委会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三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四候任的新一届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学代会在审议提案后,经表决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将其交付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落实。在每届学代会的第二次会议和临时会议上,由时任的学代会代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候任的新一届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第二十条学代会撤销学代会常委会决议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撤销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下列决议:一对学生会章程的解释或对解释的废止;二制定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决定;三是否取消各班已产生的或经重选、补选、递补产生的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资格的决定;四是否罢免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或各部部长的决定;五是否罢免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的决定;六是否罢免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决定;七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是否因违纪罢免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决定。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学代会提出撤销学代会常委会做出的决议:一学生会主席;二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三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学代会在审议后,经表决以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十一条学代会的工作方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补选和罢免学生会主席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主席团组织投票、唱票和计票;表决章程修正案、校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提名人选、撤销学代会常委会决议的提议、延长或缩短学代会任期的提议、关于学生会重要问题的提案和其他决议时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由主席团组织清点票数。学代会代表缺席学代会会议,或出席但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的,不得行使其本应于在场时行使的发言、投票、表决等权利。第二十二条学代会会议公报学生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当日或次日,主席团应向全院发布会议公报,报告会议的主要情况。第二十三条学代会常委会的地位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第二十四条学代会常委会的任期、就职和卸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每届学代会常委会在当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闭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闭幕时卸任。学代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学代会常委会任期相应变更。第二十五条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及其补选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学代会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学代会常委会主任由学生会主席在任期届满卸任后担任,其任期为一年,每任常委会主任在当届学代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卸任。学代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任期相应变更。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因下列原因缺位的,常委会从时任常委会委员中补选一人担任主任:一辞职;二因丧失学籍、休学、停学等原因自动卸任;三因不再担任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而自动卸任;四被学代会常委会罢免。第二十六条学代会常委会的职权和原则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实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并主持学生代表大会;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四制定、修改、废止学生会规章制度;五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主席罢免案;六向学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的提案;七向学代会提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代会的任期;八确定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日期;九选举和罢免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十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名的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人选;十一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出的学生会部门设置的变更;十二组织和监督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产生、重选、补选和代表的递补,决定取消已产生的或经重选、补选、递补产生的代表和委员的资格,罢免代表和委员;十三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监督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复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罢免违纪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十四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审议并表决选举委员会提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的提议;十五罢免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十六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出的免去执委会副主席职务的提议;十七监督学生会主席和执委会的工作,要求有关负责人报告工作并向其提出质询;十八监督和审查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执委会的财务预算;十九倾听、反映和讨论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议并表决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并将通过的提案交付执委会落实,处理未被学代会主席团列入议程的学代会提案;二十监督执委会对学代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提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执委会反映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二十一接受会员对学生会主席、学代会常委会主任、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和学代会代表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做出相应处理;二十二在必要时组织关于学生会特定问题的调查。学代会常委会实行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在审议后通过表决作出决定。第二十七条学代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在学代会常委会按本章程规定须行使职权时,或经学生会主席或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主任必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学代会常委会在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主任清点票数。学代会常委会在出席代表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缺席常委会会议,或出席但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的,不得行使其本应于在场时行使的发言、表决等权利。学代会常委会会议闭幕当日或次日,常委会应向全院发布会议公报,报告会议的主要情况。第二十八条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权利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按本章程和学生会的规定,分别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和学代会常委会行使提案、质询、审议、表决、投票、监督等权利。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受追究。第二十九条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义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三监督学生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向会员传达学生会工作情况。第三十条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罢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或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一被查出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而成为代表、委员的;二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三玩忽职守、不履行职权和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五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协助候选人、报名人违纪,或有其他损害选举的、公平、公开的行为的;六有其他情形,经学代会常委会认定可以罢免的。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一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二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名;三八名或八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四有关代表、委员所在的班级十五名或十五名以上会员联名。学代会常委会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罢免案。第三十一条学代会常委会主任的罢免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一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三不履行职权或违反本章程和学生会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重大损失的;五在学生会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六在学生会工作中,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七在学生会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八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有其他情形,经学代会常委会认定可以罢免的。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二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学代会常委会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罢免案。学代会常委会主任被罢免后,其常委会委员和学代会代表的职务一并免职。第三十二条校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学生会主席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名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学代会经表决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提名人选应符合校学生会关于学代会代表任职条件的规定。提名应包含本科各年级的会员,体现广泛的代表性。校学代会开幕时任职的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和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以及即将就职的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新任委员为校学代会法学院当然代表。第三十三条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的选举学代会常委会选举产生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被选举人应符合校学生会关于常代会委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缺位的,由学代会常委会按校学生会相关规定补选。学代会常委会可以按校学生会相关规定罢免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二十二名或十二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学代会常委会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罢免案。第三十四条班级权力机构学生会会员在所在班级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全班学生班会。班会决定班级重要事项,选举产生班委会。班会受院学生会的监督。第四章学生会主席第三十五条学生会主席的性质和地位法学院学生会主席是法学院学生会的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学生会。学生会主席兼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领导执行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对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学生会主席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工作,必要时应在常委会会议上当面报告工作并接受质询。第三十六条学生会主席的任期、就职和卸任学生会主席的任期为一年,每任主席在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卸任。学代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学生会主席任期相应变更。第三十七条学生会主席的职权学生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执委会各部门;二提议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四向学代会提议撤销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五向学代会提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代会的任期;六向学代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问题的提案;七向学代会提名校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人选,担任校学代会法学院代表团团长;八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名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人选,根据常委会的表决结果任命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九向学代会常委会提议免去执委会副主席的职务,根据常委会的表决结果免去执委会副主席的职务;十免去执委会各部部长的职务;十一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出执委会部门设置的变更;十二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出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十三代表学生会进行对外交流;十四授予学生会的各种荣誉;十五应当由学生会最高负责人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学生会主席的选举学生会主席由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九条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和原则时任学生会主席、法学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会员一人、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组成学生会选举委员会,组织和监督学生会主席的选举和补选。学代会常委会主任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选举委员会委员报名参选学生会主席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且不得再次加入。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原本职务被罢免的,自罢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且不得再次加入;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原本职务但仍为学生会会员的,其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不变。选举委员会在成立后不再接受任何人成为委员。选举委员会于学代会常委会确定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后、开会日期前至少一个月成立。选举委员会受学代会和学代会常委会监督,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投票前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以及选举组织和监督的情况。选举委员会部遵循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实体会议行使职权,按本章程及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表决作出决定。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通过发布公告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和决定向全院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选举委员会在成立之日向全院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报名方式、举报方式等基本事项。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适用本章程中有关选举的规定及学生会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第四十条参选学生会主席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可以参加学生会主席选举: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从未受到学校处分;四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五以往从未被学生会认定为违纪,或被罢免所担任的学生会职务。第四十一条选举报名和公示选举委员会在成立后一周接受选举报名,有意参选的会员应在此期间向选举委员会提交报名表与学院开具的成绩单。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结束后将报名人向全院公示至候选人公示时止。第四十二条资格审查和候选人公示选举报名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可以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了解情况、审查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经审查发现报名人不符合参选条件,可以决定不批准其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因认定候选人不符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或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的条件而决定不批准其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须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完成资格审查,并将候选人及资格审查情况向全院公示至选举投票时止。第四十三条候选人、报名人的违纪在选举期间,候选人或报名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违反选举纪律: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二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人行使投票权的;三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委员会委员或其他选举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四干扰或操纵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或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的;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六压制、报复举报人的;七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八挪用学生组织经费用于个人选举的;九有其他损害选举的、公平、公开的情形的。第四十四条对候选人、报名人的举报自报名人公示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或报名人不符合参选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的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选举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或报名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任何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选举委员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候选人、报名人违纪的问题,或在资格审查结束后主动调查候选人不符合参选条件的问题。第四十五条对候选人、报名人的调查和处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报名人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有关候选人或报名人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如认为报名人确有违纪行为或不符合参选条件,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决定不批准其获得候选人资格;如认为候选人确有违纪行为或不符合参选条件,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由常委会在开会听取候选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可对被查出确有不当或违纪行为的学代会代表、学代会常委会委员或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等当事人进行警告,或提请学代会常委会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对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复议候选人、报名人或其他会员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有误,或违反本章程或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的,可以申请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复议,常委会不得拒绝。学代会常委会在调查后,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决定维持、变更或撤销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第四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违纪在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违反选举纪律:一参与或协助候选人、报名人从事违纪行为的;二接受候选人、报名人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进行贿赂的;三知晓候选人、报名人存在违纪或不符合参选条件的情况而隐瞒不报的;四利用职权对特定候选人、报名人进行偏袒或压制的;五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六隐瞒或拒不接受会员对候选人、报名人的举报,或利用职权打击、压制举报人,或违反保护举报人的义务的;七有其他损害选举的、公平、公开的情形的。在选举期间,任何会员有权利就选举委员会委员违反选举纪律的问题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匿名举报。学代会常委会的调查参照有关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调查的规定。学代会常委会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选举委员会有关委员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如认为有关委员确有违纪行为,经表决以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罢免有关委员,并可视情况继续对其进行追究,直至罢免其在学生会担任的其他职务。学代会常委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选举委员会委员违纪的问题。第四十八条选举场合与竞选演说学生会主席选举在每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在选举投票前,候选人应按其的音序发表竞选演说,并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第四十九条退出选举自报名时起至在选举投票前一日止,候选人或报名人可以随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退出选举的申请,选举委员会应在当日向全院公示。候选人、报名人自公示时起退出选举且不得再次参加本次选举。候选人在投票现场宣布退出选举的,包括在进行多轮投票时于其参加的任何一轮投票前宣布退出选举的,在宣布时即行退出选举。第五十条学生会主席选举的方式选举学生会主席时,每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行使平等的选举权,进行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达到全体学代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数多于一人时实行差额选举,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则应进行多轮投票,直至有一人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时当选。在每轮投票中,若有一人得票最多但未过半数,则对得票最多与次多的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若有若干人得票最多且票数相等但未过半数,则对这些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候选人数为一人时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时当选。若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半数,则学生会主席空缺,选举委员会应按前述规定重新组织选举,自次日起接受报名,学生代表大会应在一个月开会重新选举学生会主席。第五十一条计票、公布选举结果与选举委员会的解散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当场组织投票、唱票、计票,由学代会会议主持人从代表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监督投票,并向学代会宣布选举结果。学代会主席团在选举学生会主席的学代会会议闭幕后发布的会议公报中向全院公告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在学代会会议公报发布时解散。第五十二条选举书面材料的保管与处理选举报名表、书面材料、调查证据、选票等由选举委员会保管的与选举有关的一切文字材料或其他实物材料,未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接触。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将全部选票立即销毁,并将所保管的全部其他材料移交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归档保存。第五十三条选举规章制度的修改在选举期间,学生会修改本章程中有关选举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应修改自此次选举期间结束时起生效。第五十四条学生会主席的罢免学生会主席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一被查出不符合学生会主席参选条件、违反选举纪律或违反选举程序而当选的;二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三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四不履行职权或违反本章程和学生会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五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重大损失的;六在学生会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七在学生会工作中,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八在学生会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九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在学生会财务管理中,有作假帐、隐瞒收入、私设金库、私分物资等行为的;十一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的;十二有其他情形,经学生代表大会认定可以罢免的。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常委会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二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罢免案由学代会常委会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学代会在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罢免案。第五十五条学生会主席的补选与代理学生会主席因下列原因缺位,且此届任期所剩超过四个月的,学生代表大会应进行补选:一辞职;二因丧失学籍、休学、停学等原因自动卸任;三被学代会罢免。补选参照选举的相关规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并监督。在新任学生会主席产生前,时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集体代理学生会主席的职权。第五章执行机构第五十六条执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任期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由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兼任。执行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由学生会主席领导。执行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执委会的任期与主席相同。学代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执委会任期相应变更。第五十七条执委会的职权与部门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组织开展院学术活动;二组织开展院文艺、体育、实践活动;三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四组织开展院外学生交流活动;五应当由学生会最高执行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执委会可以设立若干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可以从会员中招募工作人员。第五十八条执委会干部的设置执行委员会设副主席二至四人,协助主席的工作,担负主席委托的具体工作;执委会各部门设部长,在主席领导下主持部门的工作。第五十九条执委会副主席和部长的提名和任命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可以成为执委会副主席或部长:一从未受到学校处分;二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学生会主席就职后两周,应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人选,在常委会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任命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执委会副主席和部长提名人选产生的具体程序,由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委会副主席或部长因下列原因缺位的,学生会主席向学代会常委会重新提名人选:一辞职;二因丧失学籍、休学、停学等原因自动卸任;三被提名人未获得学代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四被学生会主席免职;五被学代会常委会罢免。第六十条执委会副主席和部长的就职和卸任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部长自学生会主席任命时就职,在当届学生会主席任期届满时卸任。学生会主席任命执委会副主席和部长后应将副主席和部长向全院公布。第六十一条执委会副主席和部长的免职学生会主席可以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免去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在常委会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免去副主席的职务。学生会主席可以免去执委会各部部长的职务并向学代会常委会通报。学生会主席免去执委会副主席或部长的职务后,应将免职情况向全院公布。第六十二条执委会与学代会常委会的关系执行委员会受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执委会各部部长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工作,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必要时应在常委会会议上当面报告工作并接受质询。第六十三条执委会部门的变更执行委员会各部门的设置如需变更,应由学生会主席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委会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批准。第六十四条执委会的财务报告与财务预算执行委员会应及时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务状况。学生会主席在就职后两周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名新一届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人选的同时,应向常委会提出执委会年度财务预算,在常委会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实施。第六十五条罢免执委会副主席和部长的事由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或各部部长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一被查出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纪律或违反程序而成为副主席、部长的;二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三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四不履行职权或违反本章程和学生会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五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重大损失的;六在学生会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七在学生会工作中,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八在学生会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九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在学生会财务管理中,有作假帐、隐瞒收入、私设金库、私分物资等行为的;十一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的;十二有其他情形,经学代会常委会认定可以罢免的。第六十六条执委会副主席的罢免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的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二十二名或十二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学代会常委会在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罢免案。第六十七条执委会各部部长的罢免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的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二十二名或十二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学代会常委会在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罢免案。第六十八条班委会各班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学生班会选举产生,受学生会领导,对全班会员负责,负责本班的具体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九条章程的地位和效力本章程在法学院学生会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任何规章、文件、决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均属无效。第七十条章程的修正学生会章程的修正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一学生会主席提出;二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学代会常委会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三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章程修正案由学代会常委会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学代会在审议后,经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正案。学代会主席团在修正章程的学代会会议闭幕后发布的会议公报中向全院公告修正案。修正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一条章程的解释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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