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省道改建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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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改建工程PPP工程特许经营协议. z.-目 录前言1第一章总则2第 1 条术语定义和解释2第 2 条协议背景和目的6第 3 条声明和保证8第 4 条协议生效条件10第 5 条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11第二章协议主体13第 6 条政府主体13第 7 条工程公司主体15第 8 条社会投资人18第三章合作关系20第 9 条合作内容20第 10 条特许经营期22第 11 条排他性约定22第 12 条履约担保22第四章投资方案及融资方案24第 13 条工程总投资24第 14 条投资控制责任26第 15 条融资方案26第 16 条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27第 17 条投融资监管27第五章前期工作29第 18 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29第 19 条前期工作经费29第 20 条甲方提供的工作支持32第 21 条前期工作监管32第六章工程建立33第 22 条甲方提供的建立条件33第 23 条工程建立33第 24 条工程进度、质量、平安及管理要求35第 25 条建立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37第 26 条工程变更管理38第 27 条设计优化管理38第 28 条实际工程结算确定38第 29 条工程验收39第 30 条工程建立保险39第 31 条工程质量40第 32 条工程保修40第 33 条建立期监管41第七章工程前期资产交接42第 34 条交接前准备42第 35 条资产交接42第八章工程运营及维护44第 36 条工程运营维护期限44第 37 条工程运营维护*围44第 38 条工程竣工后移交44第 39 条乙方运营期责任44第 40 条运营期政府监管45第 41 条运营期维护45第 42 条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标准45第九章工程公司移交工程52第 43 条工程移交前过渡期52第 44 条工程移交52第十章付费机制54第 45 条政府购置效劳费用54第 46 条财务监管56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58第 47 条不可抗力事件58第 48 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58第 49 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59第 50 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59第 51 条法律变更61第十二章协议终止和补偿63第 52 条工程终止事件63第 53 条工程终止的财务安排63第 54 条补偿金确认65第 55 条工程终止程序65第 56 条工程终止后的工程移交65第十三章违约责任67第 57 条违约行为67第 58 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67第十四章争议解决69第 59 条争议解决方式69第 60 条争议期间的协议履行69第十五章其他约定70第 61 条协议变更与修订70第 62 条协议的转让70第 63 条*70第 64 条信息披露70第 65 条廉政和反腐71第 66 条不弃权71第 67 条通知71第 68 条协议适用法律73第 69 条适用语言73第 70 条适用货币73第 71 条协议份数73第 72 条协议附件73. z.-前 言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于2016年月在揭阳市*县签订:甲方:*县人民政府,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国家县级人民政府,法定办公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为。乙方: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是甲方授权的*葵腾投资开发*暂定与丙方按照?股东协议?合资成立的工程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其办公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丙方:,系甲方为实施本工程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社会资本方,其办公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为。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遵循自愿、平等、老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达成协议如下:. z.-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1.1 定义为防止歧义,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本条款对本协议中涉及的重要术语加以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协议指甲、乙、丙三方签署的?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工程特许经营协议?和按本协议5.1款包含的其他协议要件的总和,及以任何方式对本协议正文及附件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协议或合同及附件。本工程指符合第9.1款所确定的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工程。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效劳供应能力、提高供应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置效劳、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实施方案指甲方批准的?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工程实施方案?。股东协议即经甲方授权出资的*葵腾投资开发*暂定与 丙方签订的?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工程股东协议?,用以约定甲方授权出资代表和丙方的出资方式、治理构造、决策机制、收益分配等事项,以及双方在本工程中的权利义务。生效日指本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甲方工程公司作为本协议实际的、完整的履约主体的*县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和授权出资的*葵腾投资开发*。特指甲授权出资的*葵腾投资开发*、丙双方依据?股东协议?成立的,实施本工程投资、建立、运营及移交的特殊目的公司,即乙方。特许经营权具有第9.2款规定的含义。工程前期资产本协议专指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已完成的本工程局部前期工作所形成的资产及经审计的投入。建立期指约定的建立期间,即开工日到竣工日期间。运营期指建立期完毕后第一个自然日起 12年的期间。保修期即工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或施工方承担的保修责任的期限。特许经营期即乙方依据本协议第10条所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期限。开工日指工程甲、乙双方确定的实际开工日期。竣工日指工程完成的工程建立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绩效评估根据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有关政策,由甲方或其委托相关机构对本工程的产出、本钱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等进展的评价。中长期财政规划指*县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五至十年财政规划。本协议有效期具有第 10 条规定的含义。设计文件指本工程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文件及其变更等文件的统称。融资文件指乙方签订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债券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契约、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前期工作指第 18 条所述包含的工程建立所必要完成的工作内容。不可抗力事件具有第 47 条规定的含义。已投入资金指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实际投入的前期工作费用及征地拆迁等建立投资不含利息、收益等。法律变更具有第 51 条规定的含义。工程资产移交本工程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将该工程资产移交给甲方指定部门机构。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公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1.2 其它术语及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2.1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1.2.2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1.2.3 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1.2.4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1.2.5 假设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1.2.6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1.2.7 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1.2.8 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协议的解释;1.2.9 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1.2.10 如果国家、行业或地方公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致使本协议所引用的政策、法规、标准不再适用,甲、乙、丙三方进展协商,确保本协议各条款符合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各政策、法规、标准之间如有矛盾,以公布时间最近的政策、法规、标准或甲方的要求为准;1.2.11 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2 本协议将取代甲、丙双方所有在本协议签字前达成的协议、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管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暗示的。第 2 条 协议背景和目的2.1 协议背景2.1.1 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起点位于普宁市与*县交界处起点桩号K67+800,途经*船桥水库、上林樟、下林樟、河田、必樟、小溪、白沙湖、*,止于*惠城镇终点桩号为K90+727.89,路线全长22.928公里。按一级公路标准改建,路基宽度32.0 米,设计速度:普宁交界至河田段K67+800K78+300,长10.50km设计速度为60 km/h,河田至惠城段K78+300K90+727.89 ,长12.438km设计速度为80 km/h。2.1.2 建立*围:包含路基、路面及排水工程、桥梁涵洞工程、路线穿插、环保绿化、交通平安设施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方案估算静态总投资为115346.61万元,平均造价5030.82 万元/公里。方案于2016年10月份开工,2018年10月份竣工。2.1.3 为有效解决本工程建立资金需求,提高建立工程质量和效率,提高公共产品及效劳供应,节约工程全生命周期本钱,甲方决定采用PPP模式实施本工程。2.1.4 ?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工程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16年4月获得批准。2.1.5 根据实施方案,甲方授权*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作为工程实施机构,由其依法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丙方为本工程的社会投资人,由甲方授权的*葵腾投资开发*暂定作为甲方的出资人代表与丙方签订?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工程股东协议?见本协议附件1。2.1.6 根据本工程实施方案、股东协议等,*葵腾投资开发*暂定与丙方依照中国适用法律于2016年月日合资成立公司,即本协议乙方。2.1.7 本工程实施已经向上级政府备案。2.2 协议目的甲方与乙方、丙方、*葵腾投资开发*暂定签订本协议,用以确定甲方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融资、建立、运营本工程设施的授权,约定甲方与乙方、丙方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围和期限、工程建立和运营、工程付费、终止和补偿等事项。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3.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甲方确认,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3.1.1 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背景和目的;3.1.2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3.1.3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3.1.4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工程的顺利进展,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乙方确认,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3.2.1 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背景和目的;3.2.2 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开展营业;3.2.3 乙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一切同意与批准;3.2.4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3.2.5 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承受甲方对本工程实施的各类监管;3.2.6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工程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3 丙方的声明与保证丙方确认,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3.3.1 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3.3.2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协议性文件的规定;3.3.3 具有从事本工程下投资、融资、建立、运营及管理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满足实施本工程的需求;3.3.4 如果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工程的顺利进展,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 4 条 协议生效条件4.1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4.1.1 丙方与*葵腾投资开发*暂定的股东协议本协议附件1已正式签订;4.1.2 乙方已完成注册成立,公司章程本协议附件3已订立并签署;4.1.3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2 协议的生效日期全部满足上述4.1 款所述生效条件之日即为本协议生效日期。第 5 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5.1 协议的构成组本钱协议的文件如下:5.1.1 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5.1.2 供应商成交通知书;5.1.3 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通知、答疑、澄清;5.1.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承诺书;5.1.5 技术规*及有关技术资料;5.1.6 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5.1.7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组本钱协议的其他文件;5.1.8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上述协议组成文件在本协议签署时如未完成或未产生的,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5.2 协议解释的优先次序5.1款所约定的本协议各组成局部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假设有歧义,以第5.1款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甲、乙、丙三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5.3 协议的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丙三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展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z.-第二章 协议主体第 6 条 政府主体6.1 政府主体资格6.1.1 协议签订主体的资格甲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甲方自身无法履行的,则甲方授权其他部门机构承担履约责任。6.1.2 政府主体及其承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局部权利或义务,除非甲方依法被撤销、合并或联合,调整后的政府主体作为承继实体须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同样甚至更好的财务实力;b. 具有与甲方同样的承担所有权利、义务的能力和授权; c. 承受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6.2 政府主体的一般权利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权利包括:6.2.1 对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展监管,包括工程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建立进度、工程质量、平安防*措施等;要求乙方进展工程交付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协议进展违约处分和兑取履约保函;6.2.2 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查处乙方的*违规行为;6.2.3 本工程建立期内,对乙方的投资建立实施过程在进度、质量、平安生产及平安防*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进展全程监管;6.2.4 在工程进度严重延迟、发生重大平安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终止该工程,指定机构接收该工程;6.2.5 依法对乙方及本工程进展审计;6.2.6 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兑取履约保函;6.2.7 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工程合作及本协议;6.2.8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6.3 政府主体的一般义务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6.3.1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6.3.2 授予乙方本工程特许经营权,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持其完整性和独占性;6.3.3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批准;6.3.4 为本工程建立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为本工程组织相关部门进展年度审计。6.3.5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政府购置效劳支付义务;6.3.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 7 条 工程公司主体7.1 工程公司主体资格乙方作为工程公司,依据本协议第3.2 款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主体资格,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7.2 工程公司的一般权利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权利包括:7.2.1 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享有本工程特许经营权;7.2.2 按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自主开展涉及本工程投资、融资、建立等方面的各项经营活动;7.2.3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得政府购置效劳的费用,作为债务性资金偿债和投资回收的资金来源;7.2.4 甲方严重违约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工程合作及本协议;7.2.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7.3 工程公司的一般义务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7.3.1 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7.3.2 承受和配合甲方相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管;7.3.3 承受甲方对本工程实施的临时接收或征用;7.3.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本工程投资、融资、建立、运营、移交等的责任和风险;7.3.5 承受国家和甲方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工程进展的审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决算等工作;7.3.6 负责投资方案执行、工程建立方案及进度方案、工程决算报告、统计报表、工程汇报材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并按规定负责上报甲方及其相关部门;7.3.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质量和平安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人的监视和管理,确保工程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平安;7.3.8 及时将工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实定或变更情况,以及对本工程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报告政府主管部门;7.3.9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完本钱工程投资建立任务;7.3.10 根据工程需求,完善公司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聘用在投融资、工程建立管理等方面具备足够专业能力的人员,保证关键岗位人员拥有相应资格资质;7.3.11 确保融资文件、工程公司股东之间的任何协议、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符合本协议的规定;7.3.12 本工程建立期内,乙方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用法律要求的措施;7.3.13 工程建立期内,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购置必要的保险,并报甲方备案;7.3.14 工程运营期完毕后,按约定向甲方移交工程资产及相关资料;7.3.15 依法缴纳税费,本协议约定之优惠政策情形除外;7.3.1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7.4 对工程公司的其他规定7.4.1 乙方作为工程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住所、出资方式、股权构造、治理构造、决策机制、分配机制等事项由股东协议作出约定;7.4.2 乙方在出现股权构造变动、股权质押、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策事项,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之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甲方备案。第 8 条 社会投资人8.1 社会投资人主体资格丙方作为工程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据本协议3.3 款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协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其主体资格,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8.2 社会投资人的一般权利8.2.1 对乙方经营情况进展监管的权利;8.2.2 参与乙方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权利;8.2.3 按约定享有乙方利润的权利。8.3 社会投资人的一般义务8.3.1 按本协议约定出资,与甲方授权的*葵腾投资开发*暂定共同组建并设立工程公司即乙方;8.3.2 负责本工程除注册资金外所有的资金筹措;8.3.3 负责组织、指导、监视、协调乙方的各项经营活动;8.3.4 丙方依法具备施工资质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其承担工程施工总承包任务。. z.-第三章 合作关系第 9 条 合作内容9.1 工程*围9.1.1 工程*围为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具体工程*围详见本工程的设计文件。9.1.2 建立*围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本工程施工图为准。工程预算以按国家、省、市现行的工程造价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为根底,以*县现行评审体制审核的金额为准。9.1.3 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单价按采购丙方时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结算单价,工程量以经甲方审定的实际工程量为准。9.2 特许经营权9.2.1 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以下权利:a. 投资、融资、建立和运营本工程;b. 获得甲方支付的购置效劳费;c. 运营期满,乙方无偿移交本工程资产及权益给政府指定机构。9.3 回报方式9.3.1 乙方在经营期内获得政府购置效劳费,取得相应回报。包括可用性效劳费及运维绩效效劳费。可用性效劳费及运维绩效效劳费,按本协议45条的具体规定执行。9.3.2 政府购置效劳费用由甲方授权单位逐年向工程公司支付。甲方及时安排县财政将支付可用性效劳费及运维绩效效劳费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通过县人大对预算的审批后支付。9.4 工程资产权属9.4.1 除非本工程提前终止,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至本工程经营期满之日止享有本工程特许经营权和获得甲方购置本工程可用性效劳费及运维绩效考核费的收费权,特许经营期届满,乙方按本协议之约定将本工程所有权益及经营的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9.4.2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工程设施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担保权益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9.4.3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依托本工程开展其他与本协议无关的经营活动,一旦经甲方查实,所获得的营业收入甲方将按同等金额扣减甲方支付的可用性效劳费。9.5 土地使用权利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保证本工程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直至根据第44条之约定完成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移交本工程为止。第 10 条 特许经营期10.1 本工程特许经营期起始日为本协议生效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15年2016年缺乏1年,按1年计。除非:10.1.1 依据本协议第十二章发生协议提前解除;10.1.2 在本工程经营期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委托乙方继续进展运营维护,届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第 11 条 排他性约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本协议终止情形外,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工程为标的与任何其他方建立与本协议合作内容一样或相似的合作关系。第 12 条 履约担保12.1 建立期履约保函的提交本协议签署后,丙方应向甲方提交双方都能承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的建立期履约保函,以保证丙方和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该履约保函金额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的1.5%。建立期履约保函的一切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如本协议生效日期后3个月含内,乙方未按本款要求提交履约保函,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12.2 建立期履约保函的兑取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兑取局部或全部履约保函,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兑取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至第12.1款约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数额的证据,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假设丙方需要更替履约保函以延续履约保证义务,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第12.1款规定的数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履约保函至第12.3款的规定解除之前一直有效。12.3 履约保函的撤销本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履约保函。. z.-第四章 投资方案及融资方案第 13 条 工程总投资13.1 工程总投资构成本工程的总投资为工程建立所发生的、按本协议条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立其他费用、根本预备费和建立期利息。 工程总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立其他费用+根本预备费+建立期利息工程总投资和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须按*县现行评审体制审定。根据丙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协议签订时建筑安装工程费按9.1.3款的约定执行;工程建立其他费用暂定为23177.31万元,根本预备费暂定为9433万元,两工程费用按市场化方式据实结算,报实施机构批准,以审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建立期利息按年贷款利率4.9%计算,利率变化风险由丙方承担,建立期利息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需求安排,按债务性资金实际到乙方专用账户的时间计算。13.2 工程投资主要计价原则13.2.1 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以经甲方审定的实际工程量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约定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确定。13.2.2 工程建立其他费用暂定为23177.31万元,按市场化方式据实结算,并报实施机构批准,以审计部门审定的数据为准。13.2.3 根本预备费暂定为9433万元,按市场化方式据实结算,并报实施机构批准,以审计部门审定的数据为准。13.2.4 建立期利息以债务性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金额和实际占用时间分笔计算。即:建立期利息=债务性资金到位金额实际占用天数(4.9%/360;建立期利息计算的实际占用天数只计算到运营期的前一天止。13.2.5 工程变更a.工程变更需经监理、甲方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核同意前方可调整。b.乙方对已经甲方审定的建立方案、建立标准、建立规模、设计方案的重大调整和工程*围变化等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减局部按甲方会议纪要据实结算。最终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决算为准。c.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实施的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围外增加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并按一样造价金额罚款,在计算政府效劳费时予以实现。即工程建立投资=工程总投资不含未经甲方同意局部投资-未经甲方同意局部投资。d.建立期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于每月26日向监理公司申报当月指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完成的工程量,按月计量,由监理公司审定。监理公司应按月审核并在次月15日前完成最终审核。13.2.6 价差调整人工工资和主要材料按*省住建厅相关文件执行。第 14 条 投资控制责任14.1 建立工程费用投资控制责任乙方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时进展逐一落实,按照本协议作为工程费用计价依据,在甲方工程预算编制原则确定的*围内,工程造价涨跌由施工方承担或消化;因材料价格波动或工程变更造成超过预算造价所对应风险控制*围的价格涨跌情形,乙方可增加或减少支付。14.2 工程建立其他费用控制责任乙方严格按照董事会年度预算的相关费用进展控制,其他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进展控制。第 15 条 融资方案15.1 乙方的初始注册资本为工程总投资的25%暂定为3亿元,最终按经审计的竣工决算的总投资据实调整。15.2 在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缺乏以满足工程建立和融资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及丙方有责任及时进展融资,保证本工程及时完工和平安运营。第 16 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对乙方的融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除此之外,可对乙方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第 17 条 投融资监管17.1 外部投融资监管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投资方案执行和资金筹措情况,并要求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积极配合。17.2 公司内部投融资监管本工程经营期内,丙方及*葵腾投资开发*暂定有权了解乙方的融资情况,并要求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积极配合。17.3 融资文件的条款约束本工程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确保下述条款包含在融资文件中:17.3.1 由融资方向甲方作出的有约束力并可由甲方得以合法执行的承诺。即:只要本协议有效,融资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干扰、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且在甲方能够按照下述第17.3.2款b项获得纠正的权利之前,不得采取可能导致本协议终止的任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协议造成不利影响;17.3.2 融资方有约束力的承诺:a. 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违约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b. 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90天内纠正该违约的权利;c. 在上述纠正期间内不行使融资方可能行使的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z.-第五章 前期工作第 18 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18.1 甲方授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作为本工程的实施机构,统筹甲方其他单位完成全部前期工作,乙方须给予必要的协助。甲方前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8.1.1 完成立项阶段各项行政报批工作;18.1.2 取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18.1.3 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并取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18.1.4 完成施工许可阶段的各项行政审批、备案工作;18.1.5 配合乙方完成勘察、测绘、咨询、评估等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18.2 除上述前期工作外,乙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标准等,按本协议实施其他各项前期工作,确保本工程按方案开工。第 19 条 前期工作经费为本工程所需的立项、可研、环评、设计、施工图预算、监理、检测、咨询等全部前期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股东协议?签订之前已签订的前期工作合同,按照原合同关系继续执行。由甲方完成的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及还需支付的前期费用按市场化方式据实结算,报实施机构和审计部门审核,由乙方承担。具体见下表:序号工程名称工程数量km造价万元垫付单位一建立工程管理费1建立单位管理费2施工监理效劳费3设计文件审查费3.1施工图审查费3.2概算审核费3.3投资估算审核费3.4结算审查费二建立工程前期工作费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2建立工程前期工作3勘察费4设计费含概算编制5施工图预、估算或标底6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编制费7公共资源交易效劳收费工程8招标代理效劳费9工程PPP实施咨询费三专项评估费1环境影响评价费2水土保持评估费3劳动平安卫生评审费四研究试验费1桥梁荷载试验费2桥梁检验试验费3桥梁桩基检测费五渣土卸土区占用费六城管卫生费七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八工程保险费九交通维护费甲方垫付金额合计工程公司支付合计总计相关付费凭证及合同经实施机构及审计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第 20 条 甲方提供的工作支持20.1 甲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本工程前期工作。20.2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本工程的申请、要求和文件,在符适宜用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甲方给予仅限于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有行政管理审批权/有权批准的事项或尽力协助乙方获得所需的批准含未完成的审批和融资及建立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批准程序。第 21 条 前期工作监管21.1 行政监管甲方作为行政审批机构,对工程的前期工作,特别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工程造价等,实施行政审批、审计和审查。21.2 协议履行监管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了解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并要求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积极配合。. z.-第六章 工程建立第 22 条 甲方提供的建立条件建立期内,为确保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甲方协调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22.1 为乙方提供本工程建立合理需要的临时用地使用权;22.2 确保乙方取得进入本工程设施场地的地上通行权;22.3 协调本工程建立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道路等配套设施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与乙方约定的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22.4 协助乙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取得必要的批准。第 23 条 工程建立23.1 建立期和工期本工程建立期初步为三年2016年实际施工时间缺乏1年按1年计算。乙方应确保本工程于2018年10月建立完工,最多宽限至2018年12月31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建立工期延后,则相应时间顺延。但政府购购置可用性效劳及运维绩效考核的实际时间期间不变。23.2 质量标准本工程应符合建立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合格标准及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要求。具体以国家最新公布的标准及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23.3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选择鉴于特许经营工程投资人是通过公开竞争产生:23.3.1 本工程工程施工总承包由具备符合工程建立要求、实施能力、企业资质的丙方承担。由乙方与丙方签署?施工总承包协议?。23.3.2 如丙方不具备局部专业工程施工资质,则乙方应按*县相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单位,丙方只计取总包效劳费,费用按分包专业工程工程结算价款的5%计算,通过市场化招标方式确定的专业工程中标金额不得要求分包商下浮优惠。23.3.3 建议大型桥梁、沥青砼路面工程施工实行专业分包,由甲方和丙方共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总包方只按其结算造价的5%计取总包效劳费和工程配套费。23.3.4 专业分包单位须通过合法程序,选择有资质及建立经历的单位。23.3.5 丙方负责工程建立的质量、进度、平安和所签署合同的履约管理,并负责对具体施工单位的管理及采购符合本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设施、设备并对其供货方进展履约管理。第 24 条 工程进度、质量、平安及管理要求24.1 工程建立管理24.1.1 乙方为工程建立责任单位。24.1.2 甲方授权的实施机构和乙方共同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协议?,由监理机构承担工程建立管理等具体工作。24.2 进度管理24.2.1 乙方应严格按本协议约定工期实施工程建立。24.2.2 工程建立期内,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交工程建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工程工程进度情况和对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24.2.3 特许经营期内,甲、乙、丙三方中,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工程下一个关键工期将延误,该方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a. 预计无法到达的关键工期;b. 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声明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的描述;c. 所预计的可能超出关键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工程不利的影响;d. 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甲、乙、丙三方中,如果一方未向其他各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其他各方因此而可能直接发生的任何费用。发出上述通知不解除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24.2.4 如果出现第 26 条由甲方同意的重大工程变更或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工程关键工期的实现,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对工程关键工期进展调整,总工期相应顺延。如造成关键工期延误,则按本协议第48条约定处理。24.2.5 乙方提前完成建立任务的,甲方按每天3万元的标准进展奖励,但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甲方按每天3万元的标准进展处分,但总额不超过300万元。24.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4.3.1 在工程工程建立开场之前,乙方应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在工程建立进度月报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同时提供完整的反映工程建立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24.3.2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乙方及任何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进展监视,以确保工程的建立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乙方对该等检查应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24.4 施工组织与环境保护24.4.1 乙方应要求承包商提交经工程监理方审定的现场施工组织方案。该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详细的施工进度表、关键路线图、人员组织、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的配备情况等。同时乙方应将施工组织方案报甲方备案。24.4.2 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环保标准,采取措施,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设施和周围环境的损害。24.5 平安生产24.5.1 乙方应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制度,落实平安措施,完善平安应急预案,实行平安责任法人负责制。24.5.2 甲方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工程平安生产情况进展检查。第 25 条 建立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25.1 审计审查事项甲方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乙方工程建立实施以下审计审查事项:25.1.1 对乙方所签订的各类协议进展审计审查;25.1.2 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计审查;25.1.3 对竣工验收报告等备案文件、竣工决算等进展审计审查;25.1.4 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事项。25.2 甲方为完成建立期内各项审计审查工作,有权对本工程的建立情况进展现场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承受建立工程的全部或任何局部及颁发相关证书的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建立的缺陷或延误应负的任何责任。第 26 条 工程变更管理26.1 本工程建立期内的工程变更,应按政府相关审批制度流程报批。26.2 乙方应配合县审计局或其委托单位参与建立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和控制,按协议规定确定和审核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金额。第 27 条 设计优化管理27.1 甲方鼓励乙方开展设计优化,工程建立中,乙方书面提出的优化设计方案,一经设计单位采纳,则优化设计方案比原设计文件节约的投资的50%列入工程建立总投资。经甲方审定后,在政府购置效劳费中予以兑现。第 28 条 实际工程结算确定28.1.1 工程结算时,单价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约定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确定。28.1.2 工程量以经甲方审定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8.1.3 乙方应按*县财政评审中心或审计局出具的“*县财政投资评审资料交接单列出的目录具体见附件,并要求施工方提交相应资料。28.1.4 乙方应根据第14条投资控制责任和要求做好工程结算工作。28.1.5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符合*县政府投资工程评审审计现行体制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第 29 条 工程验收29.1 乙方责任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对工程工程组织竣工验收,乙方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29.2 甲方责任甲方依照国家及地方关于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本工程执行竣工验收工作。第 30 条 工程建立保险30.1 乙方应为本工程建立工程购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30.2 乙方应催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购置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一切险。30.3 乙方应将参建各方投保情况书面报甲方备案。第 31 条 工程质量31.1 乙方应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立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视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承担?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确保本工程到达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31.2 甲方检查和承受建立工程的全部或任何局部及颁发相关证书的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建立的缺陷或延误应负的任何责任。31.3 因乙方及其签约施工方所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的期限无偿修复至满足验收标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因修复工程导致工期拖延的,乙方无权主*拖延期间的费用及其收益。第 32 条 工程保修32.1 乙方为本工程工程保修的第一责任方。乙方如将本工程提交第三方施工,与第三方签订施工协议的,该施工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保金条款。32.2 乙方依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施工方约定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年限。工程保修期间,因施工方造成的工程工程缺陷、损坏等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追索施工方按约定进展修复至满足验收标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其余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损坏,以及由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第 33 条 建立期监管除第24条所述及监管事项外,甲方有权在工程建立期内对建立工程其他实施情况进展监视,甲方应确保该等监视和检查不影响本工程进度方案,并承担监视和检查的费用。但假设检查质量不合格,政府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乙方应对甲方的监视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便利和协助。如果工程建立工程严重不符合本协议相关要求,甲方有权就此给予乙方通知,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补救或修正。33.1 工程建立总体进度监管:工程建立进度由监理机构实施监管,监理机构监控资金筹措、工程执行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统筹协调采取应对、补救措施。33.2 工程特许经营期内,政府依照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财金2014113号等政策要求,指定有关部门对本工程PPP合作情况进展1-2次中期评估。. z.-第七章 工程前期资产交接第 34 条 交接前准备34.1 甲方应完成工作甲方为完成工程前期资产交接,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完成对本工程前期资产的清理核查,并编制完成交接清单。34.2 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应及时协商工程前期资产交接工作。第 35 条 资产交接35.1 交接*围甲方应向乙方交接以下工程前期资产所涉及的资料信息:35.1.1 本工程已完成的行政审批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批阶段的资料与批复,建立用地、建立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建立用地批准文件及资料,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批文件及资料,施工许可阶段审查登记文件及资料等;35.1.2 本工程已签订的合同、协议;35.1.3 本工程已支出的前期工作费用的财务凭证及明细表格等;甲方垫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在本协议签署后由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或列入甲方建立期投资补助;35.1.4 其他必要的交接资料。35.2 交接标准甲方向乙方移交的工程前期资产所涉及资料信息,应符合以下标准:35.2.1 工程资料均真实、完整,并且均为资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在确保乙方能够正常接续工程前期工作及开工建立的前提下,说明原因并提供清晰复印件;35.2.2 不附带任何债务和抵押、质押、留置以及担保。35.3 交接进度及工作安排35.3.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完成工程前期资产交接工作;35.3.2 甲含甲方授权单位、乙、丙三方应就所交接资产及文档资料,按交接清单逐一核对,确认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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