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投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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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审计常用定性表述与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2013年3月编 纂 与 使 用 说 明固定资产投资是开展经济、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主要实现途径,随着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揭露和查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由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严谨细致,以确保审计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行业和专业的不同,在项目前期、建设期、竣工期的审计重点与发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根本都是围绕产业政策和规划落实、根本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与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运营效益等方面展开。因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有关分类,进展了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法规进展了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与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根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等8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局部组成。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的某某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通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法律法规。但因固定资产投资涉与的面较广,实际审计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又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审计人员应当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与具体情节和具体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据,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在具体使用时,对定性、处理处罚要认真进展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而不能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 二、除本法规向导已列举的8个类别问题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还可能涉与宏观政策、行业专项规划、预算执行、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宏观政策、行业专项规划等方面的问题,应以当时适用的政策、规划、与有关行业法规规章等作为定性处理依据;涉与预算执行、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问题,可参考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财政、金融、企业、资源环境、社会保障审计等方面的法规向导。 三、本法规向导主要是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均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 四、本法规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假如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与力等根本原如此,选择引用最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五、审计机关应严格依据自身的执法权限进展处理处罚。凡带“*号的处理处罚依据,明文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应移交给有关部门进展处理处罚。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的整体结构完整,我们还是将这些规定条文列举出来,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展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参考。审计机关可依据有关的定性法规,提出应予改正的意见。此外,遇到没有其他更适用的法规可作为处理依据时,其定性法规依据也可作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措施的依据。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本法规向导中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阔审计人员在使用法规向导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并与时反应给我们,以便适时修正完善。让我们通过对本法规向导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规X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 编 者 2013年3月25日目 录一、违反根本建设程序的行为11.1.1 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根本建设程序11.1.2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11.1.3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11.1.4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11.1.5 项目未按规定进展节能评估和审查171.2.1 有关部门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71.2.2 有关部门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71.3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审批、未批先建81.3.1 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审批、未批先建81.4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市场准入条件91.4.1 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91.4.2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9111.5.1 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111.5.2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展建设111.5.3 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121.5.4 发证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121.6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与以上未重新审批151.6.1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10%与以上未重新审批15161.7.1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161.7.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16二、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172.1.1 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172.1.2 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182.1.3 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展建设18202.2.1 抽逃项目资本金20212.3.1 配套资金不落实212.3.2 配套资金未与时足额到位212.4滞留、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222.4.1 滞留、截留建设资金222.4.2 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22242.5.1 编制虚假材料、虚列项目、虚列支出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242.5.2 夸大建设规模、标准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242.5.3 将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建设项目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242.5.4 将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242.5.5 利用关联交易虚构支出骗取国家建设资金24262.6.1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262.6.2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62.6.3 未按规定扣回预付款26282.7.1 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8292.8.1 超过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29302.9.1 虚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302.9.2 虚列设备投资302.9.3 虚列转出投资302.9.4 虚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302.10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未专款专用312.10.1 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312.10.2 未专款专用31332.11.1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332.11.2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按规定比例分配332.11.3 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未与时上交财政332.11.4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等未公开变价处理332.11.5 应收、应付款项未与时清理33342.12.1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转为营业收入342.12.2 负荷试车或试运行期所实现的收入转为经营收入342.12.3 将各项索赔以与违约金等其他收入冲减经营期管理费用342.12.4 基建收入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42.12.5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342.12.6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34362.13.1 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36372.14.1 存款利息收入未计入待摊投资和冲减工程本钱37382.15.1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未冲减工程本钱82.15.2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未冲减工程本钱38392.16.1 将项目概算外支出计入项目本钱392.16.2 将用建设资金购置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和设备等无偿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392.16.3 将生产经营等费用计入工程本钱392.16.4 在试运行期计提折旧39412.17.1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过批准的总额控制数412.17.2 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41432.18.1 将待核销支出计入资产价值432.18.2 未正确核算固定资产432.18.3 未与时结转固定资产432.18.4 未与时进展财务关系划转432.18.5 未与时移交生产或使用43462.19.1 未与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46482.20.1 多支付工程勘察费482.20.2 多支付工程设计费48502.21.1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监理服务费50512.22.1 建设资金损失浪费51三、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523.1.1 项目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未按规定招标533.1.2 项目化整为零躲避招标533.1.3 利用划分标段躲避招标53573.2.1 未经批准邀请招标573.2.2 提供虚假资料获批邀请招标573.2.3 不符合标准获批邀请招标57593.3.1 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593.3.2 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593.3.3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资格许可X围承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59603.4.1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603.4.2 招标公告未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603.4.3 招标公告内容不明确60613.5.1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613.5.2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62643.6.1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64653.7.1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规定65663.8.1 招标文件进展澄清或修改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十五日663.8.2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二十日66673.9.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673.9.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673.9.3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67703.10.1 投标人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703.10.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70713.11.1 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71723.12.1 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展评审723.12.2 招标人违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展谈判723.12.3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72743.13.1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743.13.2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743.13.3 不按规定进展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74763.14.1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773.15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转让、出借资质773.15.1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招标代理某某书773.15.2 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某某书77783.16.1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78793.17.1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与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当招标代理业务7903.18.1 超越资格许可X围违规承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803.18.2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违规承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80813.19.1 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813.19.2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81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82824.1.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824.1.2 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82844.2.1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844.2.2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844.2.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84854.3.1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85864.4.1 建设项目中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864.4.2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864.5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874.5.1 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87884.6.1 未依法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884.6.2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展抗震设防88894.7.1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894.8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904.8.1 勘察、设计单位无勘察、设计资质承揽工程914.8.2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证X围承揽工程914.8.3 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914.8.4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914.9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934.9.1 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934.9.2 勘察、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934.10 勘察、设计单位违规转包、分包944.10.1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规分包944.10.2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944.11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964.11.1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964.11.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展设计964.12设计单位违规指定生产厂、供给商984.12.1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给商98994.13.1 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994.13.2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X围承揽工程994.13.3 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994.13.4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994.14施工单位转包、分包工程1024.14.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1024.14.2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024.14.3 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的局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1024.14.4 施工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1024.14.5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024.14.6 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021054.15.1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1054.16有关单位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1064.16.1 有关单位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1061084.17.1 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1084.17.2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1084.17.3 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1084.17.4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展检验1081094.18.1 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未按规定执行1104.19与施工、供货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当监理业务1114.19.1 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当监理业务1114.19.2 与供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当监理业务1111124.20.1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理1124.20.2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1124.20.3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1121154.21.1 工程监理单位违规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1154.2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1164.22.1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X围承当工程监理1164.22.2 工程监理单位违规以其他单位名义承当工程监理理164.22.3 违反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当工程监理1164.22.4 违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1161184.23.1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1181194.24.1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展检测1194.24.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1194.24.3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1194.24.4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某某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191214.25.1 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1211224.26.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当检测业务1224.26.2 超出资质X围从事检测活动1224.26.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1221234.27.1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展检测1244.27.2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1244.27.3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1241254.28.1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X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1254.28.2 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1254.28.3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1254.28.4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125质灾害真实情况1274.29.1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1271284.30.1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284.3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与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1294.31.1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与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129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1305.1.1 未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1301315.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1315.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1311321325.3.2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X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1325.3.3 违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1325.3.4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展不正当竞争1321345.4.1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规定,由不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1345.4.2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超过监理工程师职责X围开展工作1345.4.3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1341355.5.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展审查1355.5.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1355.5.3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1351375.6.1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1375.6.2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与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1375.6.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与时报告建设单位1375.7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违反规定1385.7.1 建设单位违规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1385.7.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展消防设计1385.7.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1385.7.4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1385.7.5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1385.7.6 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385.8建筑材料、装修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405.8.1 建筑材料、装修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1405.8.2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1405.9施工现场安全、消防措施不符合规定1415.9.1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15.9.2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1421435.10.1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1435.10.2 验收后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1431445.1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441455.12.1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1451465.13.1 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时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1465.14政府投资项目中施工单位带垫资承包工程1475.14.1 发包单位强行要求承包企业带资承包1475.14.2 施工单位以带垫资为条件承揽工程1475.14.3 商业银行违规向施工单位提供贷款作为垫资资金147六、违反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6.1概算执行不严,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1496.1.1 违规扩大建设规模,或违规建设概算外项目1496.1.2 违规增加建设内容,或以变更设计的形式改变建设内容1496.1.3 违规提高设计标准1491506.2.1 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工程量150 超出合同规定X围、设计图纸X围计算工程量1506.2.3 违规增加设计变更的工程量1506.2.4 违规提高材料价格、高套定额和提高取费标准,多计工程价款1506.2.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1506.2.6 未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展结算1506.2.7 违反合同约定调增综合单价,或依据约定应调减而未调减综合单价1506.2.8 总包管理费、包干的措施费等费用计取不合理150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办公楼1526.3.1 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办公楼152七、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1557.1.1 违规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1557.1.2 征收土地未按规定进展公告和登记1557.1.3 经营性用地未办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由相关单位无偿使用1557.1.4 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改变建设用途未办理相关手续1551587.2.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587.2.2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1581607.3.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1607.3.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有重大过失的评估报告1601617.4.1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1617.4.2 未履行占补平衡规定1611627.5.1 临时用地到期不归还1621637.6.1 先搬迁、后补偿1637.6.2 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实施拆迁1631647.7.1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647.7.2 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费1647.7.3 未按规定复垦或交纳复垦费1651657.8.1 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征地补偿1657.8.2 拆迁补偿款被侵占、截留、挪用、滞留1657.8.3 补偿费不到位或拖欠补偿费1657.8.4 虚报冒领征地补偿金1657.8.5 违规降低补偿标准1657.9移民安置规划等编制、上报、审批违反相关规定1687.9.1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时弄虚作假1687.9.2 在实物量调查或移民安置监视评估中弄虚作假1687.9.3 未按规定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1687.9.4 违反规定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1687.9.5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681717.10.1 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717.10.2 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1711727.11.1 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未经批准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1727.11.2 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未经批准调整或修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1727.11.3 项目法人未经批准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1731747.12.1 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174八、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1758.1.1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1758.1.2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超出其某某书X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758.1.3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1751778.2.1 施工单位未与时清运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1778.2.2 施工单位违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1778.2.3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771778.3.1 在饮用水水源区内设置排污口1788.3.2 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1788.4一、二级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建设项目1798.4.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水源保护无关项目与从事网箱养殖等项目1808.4.2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排放污染物项目1808.4.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1808.5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中违反相关规定1828.5.1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闲置1828.5.2 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中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1828.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1858.6.1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1858.6.2 水土保持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858.6.3 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858.6.4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858.6.5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展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1858.7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导致环境污染、资源和景观破坏1888.7.1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1881888.7.3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建设项目影响保护区内环境质量1881908.8.1 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1908.8.2 在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1908.9在风景名胜区未经批准从事建设活动、施工过程中对景物等造成破坏1918.9.1 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活动1918.9.2 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1918.9.3 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景物等造成破坏1918.10草原征用、使用中违反相关规定1918.10.1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1938.10.2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1938.10.3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1938.10.4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938.10.5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展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1938.10.6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1938.1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修改、实施违反相关规定1968.11.1 未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项目1968.11.2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项目1968.11.3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修改水土保持方案1968.11.4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1961998.12.1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产使用1998.13建设单位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砂、土、废渣等1998.13.1 建设单位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砂、土、废渣等2002008.14.1 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进展治理2008.14.2 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018.15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X围内进展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028.15.1 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X围内进展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022038.16.1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破坏文物历史风貌2038.16.2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2038.16.3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2038.16.4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建设活动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与其环境2038.17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违反相关规定2058.17.1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2058.17.2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2058.17.3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2058.17.4 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2052068.18.1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展试生产2078.18.2 试生产未与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207一、违反根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常见表现形式】:1.1.1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根本建设程序1.1.2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1.1.3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1.1.4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1.1.5项目未按规定进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定性依据】:(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X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规X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建设规划、土地供给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与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3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方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开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5中华人民某某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二十三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展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X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视检查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开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2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方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展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3中华人民某某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5中华人民某某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常见表现形式】:1.2.1有关部门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1.2.2有关部门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定性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二、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根本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如此和程序。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根本建设程序。违规审批、未批先建【常见表现形式】: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审批、未批先建【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如此和程序。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对项目规划依据、节能评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条件的审核。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等相关规定以与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格禁止未批先建。1.4 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市场准入条件【常见表现形式】:1.4.1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1.4.2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定性依据】:(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二、严格审查各类拟建项目对各类拟建项目,各级开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开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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