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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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纪委工作流程,进一步推进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根据上级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和有关精,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纪委在集团党委和市纪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党赋予的“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集团纪委书记对纪委全面工作负总责,集团纪委委员除按规定参加纪委会、讨论有关重要工作和事项之外,根据分工,积极参与纪委的相关具体工作。第四条 集团纪委工作职责1、协助集团党委维护党章、党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在集团贯彻执行。2、协助集团党委对集团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进行遵守党章、党纪教育。3、协助集团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4、协助集团党委抓好党员领导干的考察、选拔任用、教育和管理工作,把好廉洁关。5、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的违纪案件。6、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及党员的控告和检举。7、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建设,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8、承办集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第五条 集团纪委书记职责1、全面负责集团纪检监察工作,主持研究决定纪检监察重大工作事项。2全面负责党风廉政日常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3、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4、协助党委全面负责集团及所属单位纪检组织架构的设、健全、完善及纪检干部的配备工作。5、协调集团纪委与行政部门的工作关系;协调集团各职能部门合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六条 集团纪委委员职责1、在集团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参加纪委会议,研究纪委工作和制定有关制度及规定对党员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纪委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协助做好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法律法规的教育。3、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协助查处案件。4、及时反馈党员、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按时完成纪委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七条 集团纪委委员作守则1、遵守党纪国法,依法依纪正确履行职责。2、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勤政廉政,不因私向下级单位或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接受旅游、度假等邀请。3、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求真务实,勤奋工作。4、对重大问题,必须经过纪委会集体研究或纪委主要领导的批复,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5、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中属于保密的事项和内容。6、妥善保管案件线索、调查和处理材料,不与无关人员谈论和泄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7、严格按办案规定办事,不接受与案件有关的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宴请、礼品及各类娱乐消费活动。当与涉案人员存在亲戚关系和利害关系时,要自觉回避。第八条集团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职责1、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下开展工作。2、起草纪委作报告、计划、总结、综合性材料纪委有关文件及决定。3、受理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4、具体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5、承办上级和集团党、纪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第九条基层纪检干部工作职责1、对所辖的党员在党纪方面实行监督。2、协助上级纪委和本级党组织处理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案件。3、在所在党组织领导下具体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反映有关情况,提请党组织研究和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4、受理对所在单位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向本级党组织、上级纪委反映。 5、按时完上级纪委、本级党组织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第十条集团纪委议事制度(一)议事范围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集团党委和纪检机关布置的重要工作。2、讨论、通过纪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集团纪委下发的重要文件。3、讨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4、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和进度;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工作;研究对违纪案件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二)议事规则1、集团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2集团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纪委会可通知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3、集团纪委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召开两天前通知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准备,可提前印发给各位委员。4、纪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违纪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方能举行。5、凡提交集团纪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领导应于会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各位员对讨论的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如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双方人数较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后再提交下一次纪委会议讨论。6、纪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7、纪委会议记录由集团纪检监察职能部门整理、存档。第十一条集团纪检监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登记制度1、接到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保持信封、邮戳完整损。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2、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进行登记,做到言简意明,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条理分明。对上级转办或领导批示的信件也在备注栏内注明。3、对反映党员、干部的信访和其他人员重要问题的信访件,都要填写信访处理单,承办人要提出处理意见,一并呈送领导阅批。4、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实情况、处理结果、办结时间等及时登记。(二)来访接待制度1、听取来者反映问题要做到耐心、细致,问清前因后果,作好详细记录。2、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要坚持原则,区别不同性质,正确处理。对他们的不正确想法和过高要求,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耐心宣传政策,讲清道理,行教育疏导。3、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如不属受理范围,要向他们说明情况,并引导和协助他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三)信访办结、审核、上报制度1、对受理的信访和信访案件,要按上级有关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2、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核工作。3、对上级纪监机关交办要求报结果的信访事项,要严格报结质量;要按时上报,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三个月,若不能结案,应及时向集团党委反映并请示上级延期上报。(四)检查督办制度1、对转给下属单位处的信访件,要经常检查办结情况,对重要信访件要跟踪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2、每季度对信访件的处理作一次自我检查,对处理不及时或对照有关要求落实不够的,要及时进行改。(五)解答、回复、回访制度1、信访人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应当请示上级,待上级有了明确规定再作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引导信访者到相关职能部门询问求答。2、对署名举报件,办结后应根据情况,答复信访者本人。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教育效果,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3、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己得到适当处理后,若仍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六)立卷归档制度1、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后,都要将原信访记录、上级摘抄件、调查材料、处理果材料归档,年终合订成卷。2、对上级下发和集团制定的有关文件汇报情况的底稿、各种报表、会议记录要按类存放,年终装订成卷。3、信访卷和文书材料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有专人专橱(柜)保管,严禁擅自转移或随意销毁。(七)信访工作保密制度1、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2、来信原件、上级转来的信访摘抄件材料,要严格保管,严防泄露或遗失。3、来信来访的内容除向组织、分管领导汇报外,不得向任何人透漏情况和传播消息,不得擅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检举、控告材料。4、核实材料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5、严格查阅制度。因工作需要,查阅纪检察信访档案,需经纪委书记批准。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料,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圈、涂改,不准将档案资料折叠、抽出、拆散、撕毁、丢失。6、严禁向信访件所涉及的人员提供查阅信访件或其它相关资料,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2010-10-09 06:21:00来源: 解放军报(北京)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建设,规范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纪委,总参谋部纪委、总政治部直属纪委、总后勤部纪委、总装备部纪委以及总部机关二级部的纪委,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或者直属纪委的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纪委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四条 纪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坚持依法办事,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保证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第五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的领导,研究部署纪律检查工作任务,督促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指示,组织指导纪委检查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听取纪委工作汇报,了解纪委工作情况,抓好纪委全面建设,研究解决纪委工作所需的有关保障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六条 上级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纪委工作的领导,督促下级纪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下级纪委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问题,及时答复、批复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审核拟任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资格,组织对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业务培训,关心和支持下级纪委的工作。第七条 纪委成员必须熟悉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要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第八条 纪委的日常工作由本级政治机关纪律检查部门承办。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职责第九条 团级以上单位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军级以上单位纪委由9至13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4人;师级以下单位纪委由7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编制员额较少的单位纪委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第十条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中央军委决定,委员由该总部党委决定,行使军区级单位纪委的权限。总政治部直属纪委的组成、权限和产生办法,由总政治部党委决定。各总部机关二级部纪委的设立、组成、权限和产生办法,由该总部党委决定。第十一条 师级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或者直属纪委的设立,由本单位党委决定。设立纪委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本单位党委决定,委员由该机关党委决定;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设立直属纪委的,直属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的纪委行使低于本单位纪委一个等级的权限;直属纪委行使的权限,由该机关党委决定。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委,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备案。各级纪委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纪委成员的增补、免除由该纪委提出意见,委员由同级党委批准,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纪委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者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委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第十三条 纪委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决议、指示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调查分析本单位党风党纪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四)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和问题,决定或者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审议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违犯党纪案件;(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查处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党员的权利;(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纪委书记主持纪委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纪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二)代表纪委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三)组织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检查督促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指示要求和本级党委、纪委的决议、决定;(五)代表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监督;(六)组织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七)抓好纪委自身建设,督促纪委成员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根据党委的指定代行书记职责。第十五条 纪委委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纪委讨论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执行纪委决定,完成纪委赋予的任务;(三)向纪委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自觉遵守纪委工作的法规制度,支持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五)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法规制度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十六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应当会同政治机关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部署与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职责明确任务分工,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了解掌握任务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的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事项外,组织协调一般事项,由纪委书记批准;组织协调重要事项,报同级党委批准;组织协调查处一般案件,由纪委书记批准;组织协调查处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报同级党委批准。第十七条 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应当按照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要求,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以优良党风促进部队风气建设,形成凝聚党心军心的强大力量。纪委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应当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形势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研究确定教育的内容和重点,会同政治机关作出安排;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活动;检查教育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促进教育落实。第十八条 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和对涉及经济以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事项实施监督,主要做好下列工作:(一)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函询或者予以查处;(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程序规定任用干部的情况,会同政治机关提出调查核实的意见,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定,对拟提升任用的提名预案人选和后备干部预选名单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且有具体线索的,可以提出暂缓提升任用或者不宜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名单的意见;对经调查核实确有违纪行为的,建议党委不予提升任用;(三)对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和装备采购、军用土地开发、空余房地产租赁转让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指派人员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四)对士兵考学、士官选取、征兵接兵等事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廉政检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五)对发现的其他违犯党纪和法规制度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纪委在监督工作中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第十九条 纪委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受理和初步核实:对反映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受理;所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性质比较严重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作出初步核实的决定,指派人员进行核实,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下级纪委进行核实;(二)立案:对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立案;上级纪委发现应当由下级纪委立案但下级纪委未立案的,应当责成下级纪委立案,也可以直接决定立案;(三)案件调查和审理: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纪律检查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案件调查需要对被调查人使用“两规”措施或者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实施;案件调查终结后,对需要给予处分的,交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作销案处理;(四)决定或者批准处分:对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审理意见,纪委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属于本级纪委批准权限的,及时下达处分决定;属于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批准权限的,及时上报审批;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请示的处分事项,应当交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对审理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及时作出批复。第二十条 纪委受理受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申诉,对申诉理由比较充分或者有相关证据支持的,应当及时组织复议、复查,并根据复议、复查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处分的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申诉,应当由下级党委或者纪委复议、复查,但下级党委或者纪委未实施的,上级纪委应当责成下级党委或者纪委组织复议、复查,也可以直接组织复议、复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和党员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纪委应当将该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者纪委审查决定。第四章 议事和决定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一)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二)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重要工作的部署;(三)以纪委名义印发或者代同级党委起草的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四)由本级纪委审批的对违犯党纪案件的处理决定;(五)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对违犯党纪案件的处理意见;(六)对下级纪委请示的处分事项的处理意见;(七)对干部部门提供的后备干部预选名单人选和拟提升使用的提名预案人选的审核意见;(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纪委议事和作出决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书记确定议题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征求副书记的意见;(二)会前准备: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事先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并印发会议讨论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会议讨论材料应当提前3天送达与会人员;(三)集体讨论:纪委集体讨论事项,一般先听取纪律检查部门的汇报和说明;纪委成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案件查处的事项,纪委成员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四)会议表决:纪委讨论决定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五)形成纪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批签发,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根据需要下发所属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六)决定实施:纪委形成决定后,纪委成员应当按照决定抓好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对决定实施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应当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纪委对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督促有关党组织执行。第二十三条 纪委议事和作出决定,必须遵循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定人数:纪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纪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不得召开纪委会议;(二)平等议事:讨论决定事项时,纪委书记、副书记应当尊重委员的意见,不得压制不同意见;(三)回避: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实施处分的事项时,与该违纪党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其近亲属的纪委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四)保密: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主持会议的纪委书记或者副书记应当提出保密要求,与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材料,会议结束时应当及时收回。第五章 制 度第二十四条 学习培训制度。纪委应当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法,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学习上级反腐倡廉的指示要求。纪委集体学习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军级以上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纪委书记、副书记培训,根据需要组织纪委委员培训。第二十五条 会议制度。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需要及时讨论决定的,可以随时召开。根据需要,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安排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关的人员列席纪委会议。第二十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纪委对本级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虽然本级有权决定但是相关政策法规不够明确的事项,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第二十七条 检查制度。纪委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本单位风气建设、查处违纪案件和落实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第二十八条 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制度。纪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每半年进行一次形势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 纪委及其成员严格执行本条例,在组织实施纪律检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三十条 纪委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二)纪委议事和决定,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三)在纪委工作中不及时答复下级的请示或者不及时处置下级反映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四)泄露纪委工作秘密或者泄露不宜公开的事项的;(五)在纪委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六)对党组织、党员的申诉,不及时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七)妨害纪委工作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纪律检查部门,是指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编设的纪检部(处)和其他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部门。第三十二条 战时纪委工作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军委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阳县纪委建立办案工作八项制度:一是实行协调领导组例会制度和工作联系制度,将全县各基层纪委(纪检组)分成六大案件协作区,分别由一名常委主抓; 二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案源共享制度,每季度由县纪委牵头,召集公、检、法、审计、计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互通案件查处情况,相互移交案源线索,安排案件查处工作;三是重大案件书记参加制,书记参加重大案件查处的全过程,指导协调大要案的查处;四是实行查办大要案协同配合制度,由县纪委牵头,公、检、法、审计等机关配合,统一组织,依法各司其职;五是实行案件协查制和协审制,基层办理的案件由审理室审理把关,请上来、走下去,实行上下交叉指导,从中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六是实行定期通报制,县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工作汇报会,掌握全县各单位案件查处的情况,定期通报;七是实行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制,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取消单位及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八是实行责追究任制,对全年内未办一起案件的单位,县纪委对该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简历智联招聘-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蒋rong超男 | 已婚 | 1988 年9月生 | 户口:湖南永州 | 现居住于广东深圳-宝安区3年工作经验 | 团员 | 身份证:广东省gz市宝安区51810118613345324(手机)E-mail: 314855817求职意向工作性质: 全职期望职业: 销售业务、销售管理、市场期望行业: 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教育/培训/院校、通信/电信运营、增值服务工作地区: 深圳期望月薪: 4001-6000元/月目前状况: 我目前处于离职状态,可立即上岗职业目标喜欢营销管理类工作,喜欢有挑战的工作,大学四年一直在挑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一直在做营销的兼职,坚信“也精于勤而荒于嬉”一直严于律己,在各方面都要从严要求自己。相信自己总有一天会成功的!只有自己不敢做的,没有做不成的,做销售10分靠天,九分靠人做,市场是人做出来的。 工作经历2013/01 - 2014/04 电脑专卖店 | | 市场主管 行业类别:计算机硬件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人以下 | 职位月薪:4001-6000元/月工作描述:在各工业区和住宅小区做广告宣传为店铺销售做铺垫,并且为各用户提供售后维护工作。2011/06 - 2012/11 | | 销售主管 行业类别:教育/培训/院校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99人 | 职位月薪:2001-4000元/月工作描述:为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带领招生专员在各社区以及学校周围做广告(包括粘贴墙体广告,入户拜访宣传)开展招生工作,定期到中小学校门口驻点宣传,联系各学校任课老师开展招生工作。项目经验教育经历2007/09 -2011/06 湖南大学 | 市场营销 | 本科在校学习情况曾获 院校级三等奖 在校实践经验2008/03 - 2010/10 大学生英语周刊衡阳市推销员到衡阳市区域经理 *2008年推销员,在学校新生开学期间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学生英语报*2009-2010年学生英语报衡阳地区区域经理,负责在衡阳各高校组建团队销售学生英语报,团队培训,团队维护,最后指导团队销售。*2009-2010年。衡阳行动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招生代理负责公司在衡阳地区的自考、成人高考、家教培训的招生工作,制订季度招生计划,实行电话营销,接待客户的来访、洽谈工作。到各医院和各事业单位接触式发放传单并且交谈留下有意向人的电话以后回访。并且做出了良好的业绩。培训经历 证书语言能力英语:读写能力良好 | 听说能力良好 专业技能附件附件简历| 简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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