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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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范文“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发布日期:_年_月_日阅读:_次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根据_刑法(_年_月_日修正)第_条规定,农村信用社员工审批发放冒名、越权、跨地贷款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目前湘乡联社正在开展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笔者特搜集整理了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资料,结合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对工作有所助益。违规、违章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放贷款致使形成“不良”,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见,后者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进行认定。一、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_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情形。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通常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审批发放冒名贷款。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_;同时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等。经统计,此次联社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中,现已查出职工自借或冒名贷款_笔,金额_万元;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_笔,金额_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其行为都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放冒名贷款(不管是否自用),金额在_万元以上的,根据_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_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二)发放大额信用贷款。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和贷款通则第十条规定:除委托贷款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_。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大额信用贷款主要表现为:一是超权_放大额信用贷款。信用贷款仅限于对农户进行授信评级,确信借款人资信良好后发放。目前部分信用社存在除小额农户贷款外,超越权_放大额信用贷款的现象。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行为均属典型的超越权限和规模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二是垒大户形成大额信用贷款。如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前,不进行贷款调查或贷款调查流于形式,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贷后检查,导致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三是无效担保形成大额信用贷款。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未进行严格_,或未办理抵(质)押登记等,致使担保无效,也违反了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蒲某和罗某原是奉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正副主任。检察院指控,从_年_月至_年_月,市民邱某等人提出用房屋作为抵押申请贷款。蒲某、罗某接到申请后,自己调查、自己审批,不按规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登记,就发放了_万元贷款。目前,这些贷款均已到期尚未归还。蒲、罗二人表示,没办抵押登记是有原因的:产权登记机构人员少,他们去办,要么找不到人,要么忙不过来。在这些贷款中,有的是没有办产权证,无法登记抵押;有的是营业部保管贷款人或保证人的产权证,可视为抵押。检察官丁晓威称,_年_月_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违_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只要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_年_月,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安局“五长”联席会议规定,个人违法放贷_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目前该案还在_之中。(三)发放跨区域贷款。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我市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以前(即_年_月_日以前),各信用社为独立法人,发放贷款仅限于本乡镇区域内,如发放非本乡镇范围内的贷款,应当报湘乡人民银行备案,否则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四)调查不实、严重失职形成不良贷款。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关于贷款调查的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我市农村信用社部分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前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_而不_;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等行为均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例如:_市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信贷员钟辉在_郑杰以尚青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和承兑汇票的原因、购销合同及贷款的用途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撰写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调查报告,导致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被骗贷款二千一百万元。_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辉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_律和行政法规,玩忽职守,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和开具承兑汇票,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杰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钟辉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最后,判决被告钟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五)贷后管理不到位形成不良贷款。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关于贷后检查的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当前我们的客户经理往往忽略贷后管理,即使定期撰写了贷后检查报告,也是流于形式或千篇一律,目的是应付上级检查。如因客户经理贷后疏于管理或跟踪调查不实等行为,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其行为也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仍故意为之。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造成的后果即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仍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具体来说,不论行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都可以构成本罪。在实际工作中,信贷人员往往玩忽职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检查的不检查,凭主观闭门放贷、任意放贷。例如:信贷人员只是经朋友介绍而未经调查,凭哥们义气就将贷款发放给某一贷户,贷款到手后,贷户将贷款又挪做它用,信贷人员也没有履行贷后检查的职责,致使贷款形成风险。这种行为从主观来说就是一种故意。再如:最近发生的某地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中,_周某,滥用手中的职权,只需要经介绍人介绍就可以把二、三万元的贷款放给一个陌生人,而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跟踪检查,导致一百多万元的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使贷款风险集中,形成不良贷款。在这过程中,贷款究竟是谁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一些贷款是介绍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还是把贷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认定。三、对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和损失的认定。_年_月_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将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量刑标准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_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具体来说,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违_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也就是说,只要是违规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构成本罪;(二)是违_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_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在_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实际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贷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来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本罪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上述金融机构中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活动中应有的规范,而且是对信贷管理制度的严重侵害,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范文(二)兴化农村商业银行纪检监察室周勤昌_年_月_号至_日,本人参加了无锡新常态下中小商业银行案件治理与风险防控实务研修班。会上主要对银行案件、员工不当行为法律风险、加强案件风险防控建议三个部分进行深入讨论。通过学习,本人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有了更新的认识,下面谈谈个人体会:一、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_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_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_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_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_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中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1况进行严格_,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_,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_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五、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六、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七、我行违法发放贷款的现状目前我行不良贷款余额大致在_亿左右(包括逾期欠息瑕疵贷款)。其中,违规发放贷款估算应该在_亿元左右。表现为:(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出现超额授信等调查严重失实情形的。(二)不坚持独立_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_的。(三)发放超借款人偿债能力或垒大户(包括一户多贷、多户贷一户用等)贷款的。(四)未经批准或违规审批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的。(五)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发放贷款的。八、对违法发放贷款的清收处理建议。(一)要加强_领导。制订方案,力求得到市委、市政府的支持。成立贷款处臵工作领导小组,_由公安、法院、_、检察院参加的一套班子。召开全体员工及家属动员大会,开展为期一年清收方案,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形式大力宣传清收不良贷款,打击违法发放贷款的目的、意义、做法、政策、法规和正反典型。一方面是提_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提高欠贷户还债自觉性,特别是震慑那些“逃债户”、“老赖户”,使他们感到欠贷有压力、赖债不光彩,无颜见父老乡亲。使全社会形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贷光荣,赖债可耻”的良好氛围。(二)要逐笔进行界定。制定违规发放贷款认定标准,属违规发放贷款,交公安局根据违规发放贷款责任进行追究。对不良贷清收不讲情面,不做好人,对照不良贷款处臵制度,做到该赔偿的赔偿,该追责的追责。(三)要突出清收重点。一是突出公职人员、_、政协委员为清收重点。公职人员、_、政协委员,还有村干部、党员和经商办企业等这些社会有影响人员,如果长期欠贷不还,就会影响整个清收工作。因为这些人欠贷既是重点,又是难点,还是焦点,我们必须要钉死抓牢。对公职人员欠贷要逐个清理,一个不漏;对_、政协委员欠贷拖欠不还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大、政协,并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对村干部、党员欠贷不还的,由乡(镇)采取_措施和经济及法纪手段逐个解决;对经商办企业等社会有影响人物欠贷不还的,按照属地原则,由_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上述这些重点人物欠贷问题解决好了,就会带动全局,反之就会影响全局。二是要重点突破违规发放贷款的清收。从本行员工内部入手,从违法违3规放贷攻破。要按照国家、银监部门有关文件,制订过硬措施,掀开盖子,打出“组合拳”,严厉追责,将违法违规贷款问题解决好,创造条件把贷款收回来。三是重点突破大额贷款的清收。大额贷款户主要是指金额在_万元以上的。特别是_万元以上的大户。由于这些户的不良贷款金额大,利息多,大部分都想赖账不还,会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贷款户还要加一句,叫“穷户看富户,小户看大户”。因此,我们必须要盯住这些大户特别是有偿还能力的大户,从这些户入手,采取措施,各个击破。收回一大户,影响一大片,带动全面,效果倍增。(四)要依法严厉清收。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范文(三)姚新建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_匿名发表时间:_年_月_日关键词:姚新建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阅读次数:1836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姚新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证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一、_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误_书指控,由于姚新建违法发放贷款,致使孟津信用社贷款损失_万元,利息_万元。辩护人认为,该指控数额有误。在姚新建违法发放的这_笔贷款中,截止_年_月_日,郭颖峰已本息全清的有_笔,涉及本金_万元(见郭颖峰贷款诈骗十笔_万汇总一览表第1、2、8、_笔),剩余_笔涉及本金_万元即为本案所指控。但郭颖峰在清偿了_万元本金和利息之后,在法院审理期间又退出了_万元的赃款(见孟津县人民法院【_】孟刑初字第_号刑事_书第5页第19行。“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颖峰已退出赃款_万元”),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该赃款是应归还给孟津信用社的,如此,本案的本金损失就不是_万,而是_万。二、本案的贷款主体是单位,而不是个人姚新建是信用社的信贷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涉案这_笔贷款的发放,不是他一个人行为,他所从事的工作,只是这_笔贷款中的一个环节,他的职责和权力就是负责“两见面四相符”的,尽管他因怠于履行职责现在成了被告人,但卷宗中的书证材料显示,这_笔贷款没有一笔是他背着领导擅自做主发放的,而是每笔贷款都按程序经过了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成员的_和贷款管理小组的签章,显然,这_笔贷款的发放,是信用社的_行为,是单位放贷,而不是姚新建个人放贷。故辩护人认为,如果本案构成犯罪,也是应当首先定性为单位犯罪,而后才能追究对_笔贷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姚新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_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由于本罪属于结果犯,涉案金额的大小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那么,本罪中“数额巨大及重大损失“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_年_月_日_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_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_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_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虽然,_年_月_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_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将_年_月_日两家公布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从原来的五十万元修改为“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但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根据_年_月_日_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_第一条关于“_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_早在_年_月_日就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过明确的规定【即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失】,所以,依照_的_,处理本案是不适用标准二“二十万元立案追诉”规定的。而本案中,无论是按个人违法放贷,还是按单位违法放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远没有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显然,公诉机关指控姚新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不能成立。审判长、审判员:鉴于上述事实,根据刑法第三条关于罪刑法定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关于“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之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姚新建无罪。上述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重视。第12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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