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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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洛南县职教中心社区医学专业学分制实施计划一、教学计划本专业学制三年,以培养实用型中等社区医学防治结合人才,具有对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诊治和康复指导能力;对急重病症的初步处理能力;能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社区预防和卫生保健能力的人才为目的。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及学分制相适应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二、课程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或采用公共必修课模块、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模块和选修课模块。(一)必修课与选修课1、必修课。必修课指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质量而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主干专业课和实践课程。必修课一般占总学分的_%。2、选修课。选修课指学生可以选择性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选修课一般占总学分的_%。(1)限选课:指为深化、拓宽与专业知识和技能开设的课程,一般占总学分的_%。(2)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开设的课程,一般占总学分的_%。部分专业职业性较强、综合职业能力较高、主干课程较多的专业,可以增加必修课学时,相应减少限选课学时。(二)课程模块。课程可分成公共必修课模块、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模块和选修课模块。三、学分(一)总学分。五年制高职总学分最低为_分。其中必修课和限选课之和不少于总学分的_%。(二)学分的计数:1、理论教学原则上以_学时为1学分。2、独立开设的专业实践教学(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每周计1学分。3、学校规定的活动课程,如值周实践、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以32-_课时为1学分。(三)计算单位:课程学分计算:最小单位为_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计五”法计算。学期学分为该学期所有课程学分之和,学年学分为该学年两学期学分之和。(四)学分的取得:1、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内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2、实践教学课程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全部实践教学活动,合格者方可获相应学分。3、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课程及学校班级_的重大活动等均可取得相应学分。(五)奖励学分:1、具有专长、特长经社会考核取得等级或技能证书或为学校、班级取得荣誉、作出贡献的学生可获奖励学分。2、奖励学分一般不计入必修课和限选课,可作为任选课学分;一般不超过总学分的_%。四、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一)课程的选择(选修)1、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一般只能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教师指导下选择选修课课程。2、学校对新生公布专业所有课程、学分,并在每学期结束前_周公布下学期所开课程及相应学分,学生从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在教师指导下办理选修申报手续,经教务科审批后,在学期期末公布。3、学生申请的选修课程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一般不得变动。开课两周试听后拟改修同课程其他教师,或有特殊原因改修其它课程或退修的学生,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改修或退修申请,经学校教务科同意后方可改修或退修,逾期不予办理。4、学校教务科应编制好选课指南。选课指南主要包括。课程目录;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内容;课时数;学分数;任课教师情况等。5、选课要求:(1)学生应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2)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修任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课程顺序选修。(3)限选课的修习应根据专业专门化方向课程模块选修,不得跨模修习。任选课不受限制,可跨专业和年级选修。(4)学生每学期修习的总学分数原则上与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总学分相同。学习能力较低或较强的学生,或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少修或多修,少修不低于24学分(实习阶段除外),多修不超过40学分。多修学分的学生前一学期每门课程成绩必须在_分以上,折合积分点_分以上。(5)一个专业或一位教师选修的学生人数少于_人,原则上不开设。(二)免修:1、学生在校期间一般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学生通过自学,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学校长批准,考核合格后可以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按正常考核不及格处理。2、学生参加高一层次国家自学考试通过的课程,同专业可申请免修学校教学计划内的相同课程,经学校认定后可直接给予相应学分。3、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免修。4、学生因病因残,由学校认定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本人提出申请,在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免修体育课或部分体育项目。5、免修手续学生,个人在上学期末以书面申请免修,并填写免修审批表,经教务科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免修。(三)辅修专业:1、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有余力的学生经学校综合考评批准后可以选修本专业其它专业方向(主辅兼修)或选修第二专业。主辅兼修或选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应交纳辅修费。2、主辅兼修或选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获得主修专业、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相应学分后。方可获得主修与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证书。3、修习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中止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修习。已修习的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课程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修课的学分。五、成绩考核(一)考核类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按五级制计分。五级制和百分制按如下关系换算。优秀取_分,良好取_分,中等取_分,及格取_分,不及格取_分以下。理论课程考试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二)对一些难度较大的文化基础课,学校采取分层次教学,并实行两种评价标准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成绩按实计算,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合格者,成绩按60+(-60)_0.5计算(为b类考核成绩)公布,所得学分为标准分的_%。三)学分积点: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采用学分积点来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作为评三好学生、奖学金的依据,其确定方法如下:等第百分制绩点分优秀100-905-4良好89-803.9-3中等79-702.9-2及格69-601.9-1不及格60以下0.9-0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时学分的同时,取得相应的绩点分。课程学分积二课程学分_课程绩点分每学期结束或学年结束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积点,平均学分积点衡量学生学习的总体平均成绩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积_课程学分积/课程学分(四)补考。必修课和限选课学期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成绩合格注明补考字样,以_分记入成绩册,并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课程重修一般应在下学期或下一学年完成,重修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补考,必须再重修。(五)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允许重修或改修。(六)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由本人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学期补考一并进行,成绩及格者可按实际成绩分计算并取得该课程学分,缓考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七)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不得参加考核。(八)考试_、旷考,其课程成绩为零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合格者成绩一律计_分,学分按该课程标准学分的_%计算。六、学籍管理(一)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习,考核合格,修满总学分,德育、体育等方面符合要求准予毕业。(二)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鼓励选习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有关课程。经学校同意,可提前参加毕业实习,毕业实习合格可提前就业,或提前对口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三)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可以给予结业证书。经学校批准,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至多为原学制后二年。在延长学习期内,学生可在校继续学习,并按规定交费,修满规定学分换取毕业证书。学生也可边工作边学习,在两年内参加学校_的考试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修满规定学分并按规定交费后,换取毕业证书。(四)对于获得必修课、限选课规定总学分_%以上,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停学业,先就业、创业。暂停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累计不超过二年,期间也可就近到省、市所属卫校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成绩合格,承认相应学分,学分修满获得毕业资格。(五)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对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而未获得相应学分者可以申请“留科”重修,也可以“留级”重修,但必须交纳该课程重修费,学生在补修未及格课程同时,可以选修原年级的其他课程。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含四门)以上,学校应动员学生随下届班级跟班学习,同时可选修高年级课程。七、开设课程及学分分布列表1.第一学期:(_分)必修课:体育_分德育_分语文_分数学_分化学_分人体解剖学_分免疫学基础及病原微生物学_分选修棵:生物学_分生物化学_分2.第二学期:(_分)必修课:体育_分德育_分语文_分数学_分生理学_分病理学_分药理学_分选修课:解剖学_分中医学概要_分3.第三学期:(_分)必修课:德育_分体育_分外科学_分诊断学_分妇产科_分传染病学_分选修课:心理学_分基础护理学_分4.第四学期:(_分)必修课:德育_分体育_分内科学_分外科学_分儿科学_分五官科_分选修课:预防医学_分中医内科_分皮肤病学_分5.第五、六学期:医院实习阶段,由医院和实习处考核。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第二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_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四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年。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_学位条例和_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_年,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_次,累计时间最多_年。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第三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_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限选课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方向选修的课程。第八条学分计算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课内教学(含课内实验),原则上_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_周计1学分。体育课_学时为1学分,每学期1学分,两年共_个学分。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学分,可作为全校性任选课学分,但最高不超过4学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取的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具体规定按_工程学院创新性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执行。学分计算以0.5为单位。第九条总学分以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依据,四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170-18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220-230学分。第十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照_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和_工程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一)百分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一门课程的成绩在_分(不含_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计算,_分之间按下式计算:所获课程学分绩点_(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二)五档等级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优秀-4.5;良好-3.5;中等-2.5;及格-1.5;不及格-0。(三)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课程的课程绩点_该课程的学分数;2、一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_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第四章导师制与选课第十二条实行导师制,以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导师应根据学生个人的能力、志向和特长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实行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负责。对导师的要求与管理,按_工程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暂行条例执行。第十三条学生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有关选修课的安排,选读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完成实践环节,以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选课具体办法按照_工程学院本科生选课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应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首先要保证修完人才培养计划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第十五条一学期内,所修学分(含重修)一般为20-30学分左右;允许上学期获得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增选学分;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第十六条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课程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处理。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第十七条面对全校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_人的课程不予开设。第五章重修与免修、免听第十八条人才培养计划内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考核不合格的其他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考试缺考课程直接重修。第十九条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重修成绩登录,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和课程绩点。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登录。课程重修必须经过再次选课,重修次数不限。第二十条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第二十一条允许部分学生免听、免修部分课程,同时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后续课程,有关规定与要求按_工程学_免听、免修及跳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六章主辅修、双专业第二十二条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在实行专业主修的同时,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设立主辅修、双专业等制度。第二十三条主辅修、双专业的有关规定与要求_工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缴费与注册第二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修读本专业的学费,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生缴费与注册按_工程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学分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重修费按学分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十六条凡由于学生本人原因导致退学、退选、退专业等,已缴学习费用不予退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_工程学院本科各专业,专科专业参照执行,本办法从_级学生开始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有关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此办法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办法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最终裁定。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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