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道树采伐更新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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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树采伐更新的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公路行道树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栽;不能及时补栽的,应当交纳补栽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栽。”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等非公路标志牌,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涉路施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出具申请材料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甘 肃 省 物 价 局甘 肃 省 财 政 厅甘 肃 省 交 通 厅文 件(甘价费20023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车辆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拟经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的,应当核发超限运输通行证;必要时,由公路管理机构监护其通行。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申请人应出具申请材料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无 1.承运人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资质证明2.运输组织方案、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合同材料3.现场勘验笔录或检验单4.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加盖货物厂家公章)5.能够反映车辆装载后的外观、牌照、轴数的照片6.申请表、车辆行驶证法定期限:20天承诺期限:14天 (空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doc 无 法定期限:20天承诺期限:14天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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