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 :经营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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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经营合同 :经营合同4篇目 录1)总则2)注册资本3)批准及注册4)资本转让5)董事会6)总经理、副总经理7)场地使用费8)技术合作9)采购及销售10)利润11)财务会计12)外汇收支13)税务14)职工录用和奖励15)工资标准和奖励16)合营期限17)其他事项18)仲裁19)合同文本20)法定地址、文件通知_、_和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他资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1.本合同的各方为:_、_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_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_、_、_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_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_(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 文:_英 文:_地 址:_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他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_套符合_国_标准的_反射器,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_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_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_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_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_%,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_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二章 注册资本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_美元。注资本总额为_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_%,乙方占资本额的_%。8.甲、乙方出资如下:甲 方:_美元,其中:(1)机器设备,价值约_美元;(2)厂房,价值约_美元;(3)现金,相当于_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乙 方:_美元外汇现金。第三章 批准及注册9.本合同应由_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别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第四章 资本转让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他。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_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论。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_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五章 董事会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_人,其中甲方_人,乙方_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_分之_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董事长_%副董事长各_%董事各_%第六章 总经理 副总经理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第七章 场地使用费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2.最初_年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_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第八章 技术合作23.合营企业与_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_支付技术转让费_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让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第九章 采购及销售25.合营企业与乙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从国外进口。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在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第十章 利润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_%;企业发展基金_%;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_%。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务制度。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2.合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他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_分局汇率牌价结算。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_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5)其他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第十三章 税务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四章 职工录用和辞退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经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补偿。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五章 工资标准和奖励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_元人民币计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相应调整。46._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_方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_方高级职员原则上与_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的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特殊奖励。第十六章 合营期限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49.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而不能继续营业;(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50.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第十七章 其他事项51.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_方:(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3)负责招聘职员职工。(4)负责合营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产等安排。(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_方:(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料、产品的国外运输。(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在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的技术资料。(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_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6)负责_方人员到_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第十八章 仲裁52.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信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能解决时,可以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53.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甲 方:_乙 方:_58.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59.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中外农副产品合作经营合同经营合同(2) | 返回目录目录)总则)合作各方)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合作条件及其构成)合作各方的责任)董事会的组成)经营管理机构)筹备和建设)劳动管理、工会)生产与销售)财务、会计、审计)税收、利润和亏损)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合同的修改)保险)商标)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其他)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这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第二章合作各方第二条合作各方甲方:注册国家:国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乙方:注册地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三条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第四条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第五条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第六条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第四章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洋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惠。第八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第九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对虾吨,成鳗吨,以及其他水产品。第五章合作条件及其构成第十条甲方提供土地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美元。第十一条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第十二条合作方式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第十三条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四条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第十五条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实物运至港。第十六条甲方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则由违约方担负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七条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向中国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工具等;协助采购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其他消耗品等,办理燃料、水、电增加供应和电话、电传、电报挂号等申请手续;办理职工的招聘手续,推荐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考核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办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员的邀请、居住手续,对其办公、交通、生活等方面进行安排;协助办理产品出口的有关运输、报关等事项;负责办理由乙方发运至港或港的全部设备运到合作公司所在地;上述各项之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该由甲方分担的事项。第十八条乙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提供对生产、办公等建筑物的要求;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进口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和技术资料,并确认在国内订购的机器设备、工具清单和要求;提供产品的出口加工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提供与合作公司产品有关的国外技术情报及市场信息;对技术人员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负责采购需由国外供应的原材料、易损件、零配件、消耗品等;从甲方委托中国银行的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之日起,乙方应将双方研究确定的先进可靠的设备、检测仪器按商定的日期运到港。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正常投产;努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外销市场,保证合作公司的外汇平衡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上述各条以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须由乙方分担的事项。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负责赔偿损失。第七章董事会的组成第二十条本公司为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名,任期均为年。董事长由乙方担任,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业。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例会,一般应在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召开,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根据需要,董事长在征得副董事长同意后,也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应在三周前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通知董事会各成员。第二十四条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行使董事发言权和表决权,其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董事会会议应有包括出其委托书的董事代表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研究讨论问题。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的终止、解散;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作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其他事项,可根据合作企业的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经正、副董事长签署后,由合作公司,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执二份。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并决策任期年限。正副经理要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七条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聘用办法均由董事会任命,任期年。第二十八条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执行甲乙双方所订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决议;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招聘工作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制订全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各职能部门布置、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对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成品销售及专项协作合同和流动资金的借贷作出决定;审定职责部门制定内外销产品价格,并对价格作适当幅度的调整作出决定;代表企业接待重要的业务联系单位人员、谈判和签署文件;主持企业行政会议,对行政会议的讨论事项及决议负责执行;解决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请示的其他重大问题;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业的审批或仲裁、调解会议;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决定;其他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第二十九条副总经理职责、权限:协助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总经理外出时,代替总经理行使职权;代表企业进行业务谈判;处理其他工作矛盾和有关问题;其他应由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的问题。第九章筹备和建设第三十条合作公司在筹建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负责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处人员的组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分年摊入生产成本。第十章劳动管理、工会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劳动工资、劳动纪律、劳保福利等事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外,根据董事会决议实行。第三十二条合作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作企业积极支持本企业的工会工作。第十一章生产与销售第三十三条合作企业在每年度以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制定下一年度生产进度及进口、出口计划,并报主管部门。计划执行中在保证合作公司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第三十四条进口原材料采购对象,参考乙方情报,研究其质量、规格、价格后,由正、副总经理商定,在国内能提供满足需要的原材料情况下,应优先在国内购买。其支付办法,货币按照国内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合作企业生产的对虾、鳗鱼等水产品,通过中国出口商品检验局检后,根据年度出口计数由公司直接出口,也可以参加广交会对外成交出口销售产品。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原则上规定,凡符合出口标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确保公司外汇收支平衡并积极创汇。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产品内销部分由甲方负责,外销部分由乙方负责,一切内外经销事项均以公司名义出面。第三十八条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应考虑合作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成本核算。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加以及时调整。第三十九条内销产品按中国政府规定的物价政策执行,具体价格总经理决定,报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外销产品价格根据国家市场根据国际市场随行就市或根据广交会成交价由公司总经理决定。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审计第四十条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经董事会通过制定的会计制度,付诸实行。第四十一条公司各类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向合作双方报告,年终报表在次月底前提出,由公司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各类报表均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用中文书写,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其他货币属于合作投资的均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属于贸易往来的按贸易汇价结算,外汇往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第十三章税收、利润和亏损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条款规定交纳各种税金,并参照关于中外合作经营项目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免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收申请。第四十六条所得税甲乙双方分别缴纳。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乙方按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在扣除由董事会确定提留的储备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纳税后,余下的净利润甲乙双方对等分成。第四十八条乙方所得的净利润汇往国外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时,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按对等比例承担亏损责任。第十四章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第五十条本公司合作期限定为年,本合同按照中外合作经营的有关规定申请批准。然后,合作公司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乙方还要以自己的名义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合作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算。本公司经上级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一条合作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申请并经上报批准机关批准后延长合作期。第五十二条在合作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本合同,解散合作企业: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合作一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时;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公司的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因素已经出现时。经双方作出努力不可挽回时,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提前终止合作企业。属于本条第二款情况解散合同企业时,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作企业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合作期未满,公司解散时,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支付职工一定的安置费,余下部分双方对等分配,对于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对等分成。第五十四条合作期满本合同自失效,合作公司所有资产不附任何条件归甲方所有,不再另行清单。第五十五条公司解散或终止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甲方保存。第十五章合同的修改第五十六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第十六章保险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支公司办理。第十七章商标第五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公司所产对虾采用“”牌商标,由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后使用。第十八章适用法律第五十九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第六十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提交仲裁机关解决。第六十一条仲裁地点设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第六十二条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六十三条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六十四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论的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合同的其他内容应继续履行。第二十章其他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后,向上级审批机关报批,获得批准后,即及时通知乙方。第六十六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第六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第六十八条对在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向中国法院诉讼,对构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第六十九条公司发生不可抗力及其他严重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公司总经理应尽快将发生的情况以电报通知乙方,并在半月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显示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确认。第七十条公司地址:第七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及发往函电按下列报发对方:甲方:法定地址:电话:乙方:法定地址:电话:专用电讯:电挂:第七十二条本合同同中文书写一式五份,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主管及审批机关各执一份。第二十一章附件附件一根据合同第十八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在性、价比同等的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购买方提供的设备,同时要符合下列条件:方提供的生产设备必须是整套、全新、具有目前国际先进水平的,如果因提供的技术和设备陈旧、落后,造成的损失应由方负责赔偿;上述设备应有年保用期,在保用期内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达不到生产效率,由方负责调换和维修;方必须提供设备需配带两年的备品配件和全套技术资料;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公司指导安装、试车并达到正常生产的要求;在收到方通过中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个月内,方必须将全部设备发运到港;安装和试车争取在一个月内完成;设备发运时,方必须附带不少于试车生产的原材料;方派遣到的技术人员工资,往返费用和的食宿交通由合作公司负责,以总额不超过元为限。附件二根据合同第三十一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合作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暂定每人人民币元。视以后公司发展结合国内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对本公司职工逐年适当增加工资。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按劳报酬、多劳多得的原则,视其生产效益和实际表现,由公司总经理平衡。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职员工资由董事会协商。生产过程中,可以承包给班组或个人的项目应予承包,由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应每年调整一次承包合同。附件三根据合同第三十八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自销价为国际市场实际销售价,并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上下浮动。出口产品每三个月交货付款,其交付款办法另订协议规定。附件四自本公司营业执照批发之日起,乙方必须在两个月内将美元一次性汇给中国银行分行。公司经营用租房合同范本经营合同(3) | 返回目录公司经营用租房合同范本出租方: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_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_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_。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_元。该房屋总租金为_元。三、租金于_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_计罚。若_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四、乙方同意预交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五、房屋租赁期为_,从_ 年_ 月_日至_年_月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5)经营合同(4) | 返回目录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五) 目录 )总则 )合营各方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合营各方的责任 )技术提供 )产品的销售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设备材料购买 )筹备和建设 )劳动管理 )税务、财务、审计 )合营期限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保险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违约责任 )场地使用费 )不可抗力 )适用法律 )争议的解决 )文 第一章总则 、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电话:,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中国 (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电话: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中国 ,在登记注册,(以以下简称丙方)英文: 其法定地址:,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合资经营“”。(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和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只公文箱。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生产规模可增加,产品品种将发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美元。 第十条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美元,占 乙方:美元,占 丙方:美元,占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到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 第十三条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它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其它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理登记手续,合营各 方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它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方责任: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货物运到中国港口;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技术提供 第十五条方为合营公司提供公文籍等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目的要求的,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方应按照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积极配合,组织雇员认真学习。 方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协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提供先进的技术。 第十六条合营各方密切配合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训期后,使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的。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方负责销售国外市场,合营公司参与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制订。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 部门、商业部门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一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名,乙方委派名,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合营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对重大问题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协调,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不属于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用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或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一般应在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的其它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董事会的重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 第二十八条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公证会计师有权审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会计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会。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由董事 会任命。 第三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三十一条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或处分。 第十一章设备材料购买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委托方在国外市场购买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时,应邀请方派人参加,价格应经合营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建和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小组,负责生产厂房的调整,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筹备组由人组成,费用在准备费中列支,筹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筹建组长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组长和副组长对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实施和监督,准备工作完成后由董事会验收。验收完毕,筹建组即告撤销。 第三十六条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小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小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筹建小组根据方提供的工艺生产要求,确定引进和在中国境内购置和加工的设备清单,价格共同商定,择优购置,并专门签定设备购置合同,按合同验收设备,如不符合要求将按章索赔。 第十三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 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具体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市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中外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一切外汇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付诸实行。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 (但不得低于)。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记载;月终、年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亏计算表,生产成本核算表)分别用中文和英文编写,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报告。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方认为需要聘请其它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的财务进行审查,方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平时以人民币和美元分别记帐,年终以人民币进行会计决算。 第四十八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合格产品出口,按规定可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免征手续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合营各方分得的利润用于公司再投资部分,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所得的利润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净利润按投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项基金金额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方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用储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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