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室现金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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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室现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营业室现金区管理,保障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营业室分为现金区和非现金区。现金区是指集中保管现金(本、外币现钞)、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金银、尾款包(箱)等物品,涉及现金业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除现金区以外的营业区域为非现金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下辖的各支行。第四条 现金区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支行行长、柜面业务分管行长、专兼职授权人员、出纳柜员、储蓄柜员。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营业室现金区和非现金区要区分管理。第六条 任何个人物品(包、衣物、个人现金等)均不允许带入现金区内。第七条 对外办理业务的现金区工作人员在营业时间内离开柜台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30分钟的,需行长或业务主管与之共同清点现金、凭证无误后上锁方可离开。第八条 现金区门钥匙由行长和当日安全员负责管理,非现金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当日安全员有权询问并制止。第九条 可以进入营业室现金区的人员包括: (一) 总行安全保卫部门人员凭相关事项凭证及证件进入。如常规检查、110报警设备检查等。(二) 相关现金业务管理条线的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现金区时需持总行保卫部开具的“检查通知单”、及本人工牌或身份证件。(三) 有正当理由的外来人员。现金区内的各项设施维修、布设等需外来人员进入时,需经保卫部门审批,审批单上登记与保卫部门电话确认的时间及审批人。并要求外来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外来人员在营业室现金区内时,需支行指定专人全程陪同。(四) 任何非现金区工作人员进入现金区均须填写外来人员进入现金区登记簿。第十条 现金区内严禁存放枪支弹药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其他物品,严禁吸烟,使用火炉、电炉、油炉等。第十一条 现金区内要保持干净整洁,现金区内每名工作人员的库存现金要分开保管,以划分责任。第十二条 营业时间内,现金区的监控设施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三条 总行检查人员及各支行行长、主管查库时,要在监控范围内进行,接受检查的柜员应在旁陪同,不允许离开。第十四条 营业时间内,柜员不准私自会客,不得接受他人馈赠药物、香烟、饮食、饮料等物品。第十五条 非当班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现金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行长批准,方可入内。事毕立即离开,不得无故逗留。第十六条 严禁酒后上岗或在岗饮酒、聊天、打牌娱乐等。第十七条 未经领导批准,严禁擅自调班。 第十八条 现金区内严禁代客户保管客户的凭证、现金、证件等物品。第十九条 现金、凭证、印章、业务单据及带有客户资料及信息的任何物品在柜员离柜时均须入屉、柜上锁。第二十条 营业场所必须3人或3人以上当班、2人或2人以上临柜。第二十一条 营业终了,待运钞车接走款包后,有关工作人员方可离岗,交接款包必须在现金区内监控下进行。所有现金区工作人员全部离开后方可关闭监控设施。 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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