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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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2010-实施2010-发布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in Hunan Province(征求意见稿)DB/ -2010DB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in Hunan Province DB/ -2010主编单位:湖南大学 批准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0年 月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北京前 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改善我省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的有关标准,在总结湖南省具体工程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5 电气节能设计6 建筑节能设计管理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湖南大学参编单位:湖南省暖通空调学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参加单位: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5 电气节能设计6 建筑节能设计管理附录A 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附录C 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附录D 常用外窗及幕墙热工性能参数附录E 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参考做法与计算参数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结合湖南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1.0.3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采暖、通风、空调、热水和电气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热回收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热水和电气的总能耗应减少50%。1.0.4 湖南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2.0.2 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某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的总面积,与该朝向外墙总面积(包括其上的门窗和透明幕墙)之比。2.0.3 遮阳系数(SC)shading coefficient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2.0.4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透过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0.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2.0.6 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2.0.7 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2.0.8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2.0.9 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2.0.10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2.0.1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2.0.12 建筑物内区inner zone of building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围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2.0.13 光通量luminous flux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对于明视觉有: 式中 -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光谱光(视)效率; -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值为683lm/W(时)。该量的符号为,单位为流明(lm),1lm=lcdlsr。2.0.14 照度illuminance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即: 该量的符号为E,单位为勒克斯(lx),1lx=1lm/m2。2.0.15 光源的发光效能luminous efficacy of a source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2.0.16 灯具效率luminaire efficiency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2.0.17 眩光glare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亮度范围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能力的视觉现象。2.0.18 统一眩光值(UGR)unified glare rating 它是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统一眩光值公式计算。2.0.19 显色指数colour rendering index在具有合理允差的色适应状态下,被测光源照明物体的心理物理色与参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样的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符号为Ra。2.0.20 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合理组织绿化和水面,减少夏季的太阳辐射热。3.1.2 建筑群体组合及单体建筑的平、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3.1.3 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窗口宜朝南或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以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0至南偏西30范围,且不宜在建筑的东、西方向设置大面积的门窗或玻璃幕墙,避免夏季的日晒。3.1.4 建筑物的体形宜简洁,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3.1.5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单体建筑的平、剖面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采暖、空调房间,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3.1.6 按照建筑能耗特征,将公共建筑划分为甲、乙、丙三类:1 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或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2 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且不设置或部分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3 丙类建筑:一年中在冬、夏季最冷最热时建筑物停用,且不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3.2 规定性指标3.2.1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2.1-1,2,3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3.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表3.2.1-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 W/(K)屋面0.5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7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1.0采暖空调地下室或房间地面、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0.8分隔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房间的楼板、隔墙1.0建筑不透明外门2.5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传热系数KW/(K)遮阳系数Sc(东、西向/南、北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窗墙面积比0.23.50.2窗墙面积比0.33.00.50/0.3窗墙面积比0.42.80.45/0.550.4窗墙面积比0.52.50.40/0.500.5窗墙面积比0.72.30.35/0.45屋顶透明部分2.50.35表3.2.1-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 W/(K)屋 面0.70(D3.0);0.5(D3.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1.0(D3.0); 0.7(D3.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1.0采暖空调地下室或房间地面、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0.8分隔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房间的楼板、隔墙1.5建筑不透明外门2.5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传热系数KW/(K)遮阳系数Sc(东、西向/南、北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窗墙面积比0.24.70.2窗墙面积比0.33.50.55/0.3窗墙面积比0.43.00.50/0.600.4窗墙面积比0.52.80.45/0.550.5窗墙面积比0.72.50.40/0.50屋顶透明部分3.00.40表3.2.1-3 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热惰性指标D、传热系数KW/(K)屋 面1.0(D3.0); 0.7(D3.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1.5(D3.0); 1.0(D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4.3.6 下列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1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2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4.3.7 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1 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2 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避免同一空间同时送冷、热风,以免造成混合损失。3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4 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室外空气作冷源,避免或减少用制冷机供应冷水。4.3.8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其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4.3.9 空调机组变风量调节的空调系统,当采用上送风气流形式时,应考虑冬季和夏季冷热气流不同的特点,并应采取相应的调节措施。4.3.10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考虑实现全新风运行的可能和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40;2 人员密集及室内余热较大区域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5;3 对设于地下室空调房间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60;4 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上述新风量可通过通风系统完成。4.3.11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4.3.12 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对空调房间进行预冷或预热,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4.3.13 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或与其他非空调空间之间不严密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4.3.14 不宜采用新风系统承担走道等人员停留较少的公共区域空调负荷。4.3.15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0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2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4.3.16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当条件受限只能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4.3.17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超过10;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超过15;3 采用低温送风系统时,不受上述限制。4.3.18 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气流组织模式。4.3.19 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距离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4.3.19中的规定: W=P/3600式中:W 单位风量耗功率, P 风机的全压值(pa),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的总效率。表4.3.19 W值风柜系统新风柜系统组合空调器系统通风系统一级过滤二级过滤推荐作用半径(m)5060808060W0.30.320.420.50.34.3.20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确因条件受限外,均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5 应根据使用时间、末端设备的水力特性和各空调房间的负荷,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采取有效的平衡措施;6 系统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且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时,宜采用一次泵变流量系统;7 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较大时,宜分环路设置水泵系统;8 冷、热水循环水泵的选型,其设计工作效率,不宜低于该水泵额定最高效率的5%,在冷、热源等相关设备订货后,应按设备资料进行相应修正;9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提高供水温度,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10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应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当采用膨胀水箱确有困难或不合理时,可采用其它形式。4.3.21 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当总冷负荷Ql2320kW时,冷、热水应分别设置;当581Ql2320kW时,冷、热水泵宜分别设置,并可互为备用。4.3.22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下式要求: ER0.002342(A+aL)/T (kw/kw)上式中:Q 系统冷(热)负荷,kW;T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 L 最不利管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水泵的工作效率。a 取值如下: 两管制供冷 a=0.026 两管制供热 a=0.012 四管制供冷 a=0.026 四管制供热 a=0.026A 取值如下:两管制供冷 A=19 两管制供热 A=13四管制供冷 A=19 四管制供热 A=174.3.23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2 冷却塔应布置在空气流通及热、湿和污染物源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并应保持足够的防护距离;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4 冷却塔如果另设集水池时,水池水面的标高不应低于冷却塔所在平面4米以上。4.3.24 在多台制冷主机并联供冷的系统中,与其相匹配的冷却塔宜采用并联形式,以便在部分制冷主机运行时,利用并联冷却塔自然冷却的方式冷却,各并联冷却塔的集水池之间用连通管连通。4.3.25 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及房间空调器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优化室外机与室内机的配管布置,减少弯头及配管长度;2 房间空调器的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5米;多联机空调系统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70m;配管实际长度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80;3 选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多联分体式机组时,均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有利于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4 室外机应避免设置在阳光长时间直接照射、环境温度较高处;5 室外机应避免室外换热器的进风与排风气流短路;6 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应避免上下室外机排风气流相互干扰。4.3.26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4.3.27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4.3.27的规定。表4.3.27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风管类型最小热阻(m2. K/W) 一般空调风管0.74低温空调风管1.084.3.28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4.4 通风 4.4.1 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1 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以缩短人工冷源的使用时间,且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2 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以满足过渡季节的需要;3 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4.4.2 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装置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系统运行时间每天不少于6小时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调系统,且系统运行时间每天不少于6小时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3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工程设计总新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0m3/h,排风热回收量不宜小于总新风量的40。4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排风热回收合理的系统,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4.4.3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4.4.4 排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 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2 冬季以排除余湿为主的空调排风系统应选择显热回收装置;3 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应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4 其余热回收系统,宜采用全热回收装置;4.4.5 空调系统运行时间不同的房间,不宜划分在同一个能量回收系统中。4.4.6 旅馆客房排风系统,选择能量回收装置时,应考虑排风地点空气参数和同时使用情况的影响及排风的污染情况。4.4.7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时,应采取变风量措施,并根据室内污染物的浓度进行风量调节。4.5 空气调节系统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4.5.1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1 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余热、废热及地源热等低品位能源的利用;2 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3 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4 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5 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4.5.2 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等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主体热源: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极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3 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在昼间非高峰时段使用电锅炉的功率不大于配置电锅炉功率10%的建筑。4.5.3 燃油、燃气、燃煤锅炉的选择和锅炉房内锅炉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1 宜选择热效率高、负荷调节性能好的设备,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3 中的规定值;表4.5.3 锅炉额定热效率锅炉类型额定热效率 %燃煤(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78燃油或燃气蒸汽、热水锅炉892 应根据建筑内对热源的多种需求和负荷变化,合理确定锅炉台数和单台锅炉容量的配置,在低于设计用热负荷条件下,单台锅炉的负荷率,燃煤锅炉不应低于50%,燃油、燃气锅炉不应低于30%,以确保在最大负荷和变负荷工况下尽可能高效率运行;3燃气锅炉应充分利用烟气的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并宜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器的炉型。4.5.4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应采用卸载灵活、可靠,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较高的机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4-1的规定值;表4.5.4-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类 型额定制冷量 (kW)性能系数(W/W)水冷活塞式/涡旋式528528 116311633.804.004.20螺杆式528528 116311634.104.304.60离心式528528 116311634.404.705.10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涡旋式 50 502.402.60螺杆式 50 502.602.802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值(IPLV),不宜低于表4.5.4-2的规定值。表4.5.4-2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类型额定制冷量 (kW)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W/W)水冷螺杆式528528116311634.474.815.13离心式528528116311634.494.885.42注: 额定制冷工况是指: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32/37 ; 冷冻水进/出口温度: 12/7 ;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4.5.5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5.5中的规定值。表4.5.5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类型能效比(W/W)风冷式不接风管2.60接风管2.30水冷式不接风管3.00接风管2.704.5.6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5.6的规定值。表4.5.6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机型名义工况性能参数冷(温)水进/出口温度(C)冷却水进/出口温度(C)蒸汽压力(MPa)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性能系数(W/W)制冷供热蒸汽双效18/1332/370.251.4012/70.400.60 1.310.80 1.28直燃供冷12/732/371.10供热出口600.904.5.7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选择宜按以下原则确定:1 较适用于中、小型且需冬季供暖的公共建筑;2 以白天负荷为主的空调系统;3 采用其他热源受到限制时;4 电辅助加热器的功率不应超过设计热负荷的20%。4.5.8 冷水(热泵)机组的各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和组合,应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区段变化规律,满足部分负荷运行要求,特别是应能保证在大部分运行时段内机组能效处在高效区。当空调负荷大于528kW时机组不宜少于2台或多压缩机多回路机组。4.5.9 除有可利用的蒸汽外,用热水作热媒的采暖和空调系统,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热源。4.5.10 采用蒸汽为热源时,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回收。4.5.11 对于冬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物内区,当采用分区两管制或四管制风机盘管系统供冷时,宜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4.5.12 对存在卫生热水需求的建筑,宜选用带冷凝热回收的冷水机组。4.5.13 对于采用房间空调器的建筑,房间空调器应满足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的能效要求。4.6 监测与控制4.6.1 为了使暖通空调及防排烟系统安全、可靠、节能运行,应对采暖、空调、防排烟与通风系统进行监测与控制设计,具体配置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标准、系统类型、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4.6.2 暖通空调系统的冷(热)水机组及水泵出入口的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机组出入口、各分区回水管、回风管上应分别设置温度计,每台冷(热)水机组和锅炉的冷(热)水管、冷却水管(蒸汽锅炉的供汽管)上应设置流量计量装置。应尽可能设置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的分项用电量、用气量、用油量和用水量的计量系统。4.6.3 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以下节能配置要求:1 对系统的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和记录;2 宜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冷水机组及水泵运行台数和运行方式;3 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在保证系统要求的情况下,通过优化组合达到最佳控制调节,使机房各设备整体能效始终处于最高,达到系统整体节能的目的;4 集中采暖系统的热源,应采用根据室外气象条件设置能自动调节供水温度的装置。4.6.4 空调水泵应采用的控制方式:1 水泵变频调节;2 运行台数搭配、运行方式控制。4.6.5 空调风系统和空气处理机组的控制,应满足以下节能配置要求:1 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2 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的变速控制;3 调节新风、回风、排风阀开度的变新风比控制;4 空气过滤器的超压报警或显示。4.6.6 风机盘管系统应设置房间温度的自动控制装置。4.6.7 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以下方式:1 采用可调新风比运行的系统,在空调主机制冷工况运行时,宜根据室内外空气的焓差控制新风比(或新风量),非制冷工况以及主机停运时,宜根据室内外空气的温差控制新风比(或新风量)。2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实现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控制。4.6.8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4.6.9 各空调房间的空调末端,应设置能根据需要控制末端冷热量的装置。4.6.10 在满足控制功能和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控制环节,并具备手动控制功能。4.7 卫生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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