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柯体验店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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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广州捷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东圃镇大马路一横路号时代广场室 电 话: 020-22117689 传 真: 020-22117696 乙 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为响应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甲、乙双方同时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作经营1.1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甲方的销售网络。双方共同经营 “捷柯电子商务体验店” (以下简称“体验店”),专门为消费者提供“捷柯电子商务平台”各类品牌产品的体验服务。甲方提供商品,乙方提供经营场所并配置工作人员,体验场所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租房合同及其附件平面图圈定部分为准,未经甲方事前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变更本条确定的体验场所。1.2 甲方创建“捷柯电子商务平台”,并向体验店提供各品牌产品及相关的体验模式,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内按本合同的规定从事“捷柯电子商务平台”的体验店的经营活动。1.3乙方如需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外经营“捷柯电子商务体验店”,需与甲方另行签订合作合同。1.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以自身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为体验店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甲方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货。1.5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不是甲方的下属单位、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也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不得将“捷柯电子商务体验店”以及该体验店展示的各品牌的字样、商标、标识作为其商号(字号)或商号(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否则,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有需要使用,必须向甲方说明情况,提出申请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1.6体验店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捷柯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由甲方自创品牌以及甲方许可其经营的品牌产品,不能经营(代销) “捷柯电子商务平台”以外的其他任何产品,如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1.7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货品保证金 壹拾捌 万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先行向甲方缴纳货品保证金 壹拾 万元,乙方将该款项打入甲方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新塘凤凰城支行 账号:3602117709100066524 的账户。余下捌万元保证金甲方将从体验店开业三个月后在应返给乙方的收入中分五个月进行扣除,前二个月每月扣除壹万元,后三个月每月扣除贰万元。由于经营的逐步发展,存放在乙方的商品量逐步增加至超过商品保证金的200%到300%的情况下,乙方应该按照存放商品总价值的50%进行追加补足商品保证金。并在甲方通知后的当月在应返给乙方的收入中一次性进行扣除,如当月返还的收入不足扣除,则在下月继续扣除。合同期满,在确认乙方无违约并将所有账目结清、交割结束的情况下,甲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1.8体验店的装修(含道具布置、相关用品、收银防盗系统、设备设施配备等)由甲方整体策划,统一标准。装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1.9甲方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百分之八作为体验店的提点。每月甲方按3.6条款的运作方式操作。甲方将该款项打入乙方的账户。经营过程中业绩归属的确定,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业绩归属细则内容执行。第二条 合作经营的期限2.1 除非甲乙双方按第七条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所约定的合作期为_ _,即 年_ _月_ _日起至_年_ _月_ _日止。 第三条 合作经营管理规范 双方一致同意,为保证体验店与捷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体系的形象、营运、管理的统一性,由甲方对体验店的内部管理监督指导。3.1甲方对体验店的标志、店面厅房形象、员工服饰、广告宣传策划、供货、指导价格、业务模式、服务规范进行策划和规范等。3.2 体验店统一使用捷柯电子商务体验店各品牌提供的包装袋、赠品、宣传单(POP)等,统一使用捷柯电子商务体验店全国联网的ERP系统、防盗系统,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体验店)员工工作服由甲方配发,由乙方承担服装工本费。3.3 如果体验店需要在当地做广告,所有广告 (含门头广告、户外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等) 均由甲方策划并提供图案、光盘,广告的投放费用由乙方承担。3.4 体验店的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由乙方委托甲方,以捷柯电子商务体验店的名义进行招聘、培训和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经招聘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直接与乙方(体验店)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体验店)必须按经营场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和体验店的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等所有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体验店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的薪资(包括奖金)标准由甲方制定,所有薪资(奖金)等费用均由乙方(体验店)单独承担,乙方(体验店)必须每月按时发放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扣押,如违约,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止供货、扣除保证金等一切措施。如体验店发生劳资纠纷,乙方应妥善解决,如未能妥善解决对甲方或体验店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3.5 在协议期内甲方根据捷柯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情况统一调配体验店内的商品。所有铺货、补货、调货和应季换货的运费均由甲方承担,所有铺货、补货、调货和应季换货商品的所有权属于甲方。3.6甲方将根据1.9规定的结算比例,每月按月销售额计算出乙方的应得提点金额,再扣除1.7所述欠缴甲方保证金后,次月25日前甲方将一次性支付到乙方开立的公司账户(该账户由乙方办理完相关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后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收款后的当月对甲方开出正规发票。3.7 乙方应自行承担体验店的相关的工商、税务等费用,并承担体验店的定期维护和维修费用。3.8 本合同范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体验店)不得将捷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自创品牌以及其他品牌产品、赠品及其他辅料在体验店之外的任何经营场所销售,也不得将非捷柯电子商务平台或捷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自创品牌以及其他品牌的商品商标、标识的货品、赠品、货架、道具、包装袋、宣传品等出现在体验店经营场所内,不得使用捷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自创品牌以及其他品牌的商品商标、标识等自行制作非甲方提供的任何产品、赠品、宣传品、包装袋等,未得到甲方事前和书面许可,乙方(体验店)不得将捷柯电子商务平台或捷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自创品牌以及其他品牌的商品商标、标识等用于其他用途和其他场合,也不得对上述商标、标识添附和修改。3.9 乙方(体验店)不得以甲方名义参与和承接任何公开招投标类型的团体订购。3.10 体验店销售的甲方产品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3.11 在合同期内,甲方将根据捷柯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市场的变化、顾客的需求以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需要对品牌形象、名称、商标、标识、装修、道具、设施设备、经营模式等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改,乙方应适应这些变化,并积极响应,始终与发展中的捷柯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保持高度的一致。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对体验店进行全部或部分添置、替换、修理或改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费用及税收4.1 乙方(体验店)承担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经营场所的租赁费用或向商场支付抽成费用、管理费用等,甲方不承担该经营场所的任何费用。4.2 体验店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商检等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等均由乙方(体验店)自行承担。4.3 体验店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水、电、汽、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电话、仓储等所有经营费用均由乙方(体验店)自行承担。4.4 体验店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甲方的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资料费、授课费)由甲方承担,住宿费、差旅费由乙方(体验店)承担。4.5 体验店的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人员工资和人事管理均隶属乙方(体验店),并由乙方(体验店)支付所有费用。第五条 甲方保证及责任5.1 甲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执行标准代码。5.2甲方有责任提供乙方开业前的人员培训和后续培训,协助乙方开业,在合同期内指导乙方从事捷柯电子商务体验店的经营活动。同时甲方还为乙方提供管理支持、ERP系统支持及网络推广支持。5.3甲方保证体验店货品的应季性,根据捷柯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情况及时调整品种并及时换货。5.4甲方有责任处理顾客投诉,产品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按法律规定承担。第六条 乙方保证及责任6.1 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从事捷柯电子商务体验店的经营活动,制止、纠正任何与本合同规定以及与经营管理规范相偏离的行为、活动。6.2 乙方(体验店)保证:在合作期间内,不利用经营场所从事违法活动及与本合同内容相违背的经营活动,不经营捷柯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品牌以外的产品,不自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本合同合作形式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因其他违法行为和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导致体验店损失。在合作期内及合作终止后,不泄露合作时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6.3 乙方对体验店的从业人员承担法定的义务和民事责任,对体验店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间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以任何形式损害捷柯电子商务体验店品牌形象或甲方权利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6.4 乙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在合同期内享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并保证经营场所能达到正常经营的标准。6.5 乙方为体验店的开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处理当地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6.6乙方应严格按照网上交易的方式,必须通过网上下单的流程,不能私自直接销售存放在体验店的货品。若发生,第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付3至5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3日之内补足保证金)并即刻纠正违约行为;第二次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货等甲方认为合理的措施进行制裁,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6.7 乙方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或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7.2 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依本款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即时结清各项费用。当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有关情况。7.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其他行为可能时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损失。第八条 续约及合作经营结束后财产处置8.1 合作期限届满前,乙方需要续约的,应于期限届满前四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约的书面要求。甲乙双方就继续合作达成协议的,应重新签订合作经营合同。8.2 本合同如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将所有属于甲方形象策划的内容如甲方的商标、标志、标识、及附属设施等拆除,不得再予使用,乙方不得再销售捷柯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各品牌的产品,并将全部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收回统一制作的广告宣传等,否则甲方有对乙方侵权行为索赔的权利。8.3合作经营结束后,(包括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等)体验店中所有装修包括货架、道具,甲方不再回收。8.4 合作经营结束后,甲、乙双方所有经济交割手续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偿付损失。9.2 守约方一次或多次原谅违约方,并不等于守约方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10.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1.1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信息。11.2 合作经营期限内的所有捷柯电子商务体验店品牌产品的所有权均属甲方。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1.4 本合同附件业绩归属细则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本人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印章后生效。1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11.7 本合同签订日期为 年 月 日。11.8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其他条款无效。甲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通讯地址: 邮编: 510660 电话: 02022117689 传真: 02022117696 乙方: (签名)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附件一销售业绩归属准则1、销售业绩是指按合同1.9所述按产品销售价格百分之八的提点金额计算。 2、数据收集方式:通过平台系统收集客户体验记录和发货记录判断。3、为准确归属、便于计算,如果存在体验跟发货不在同一个体验店的情况下:A、体验业绩(占销售业绩的50%);B、发货业绩(占销售业绩的50%)。4、准则如表:项目平台体验记录体验业绩发货方发货业绩业绩收入体验店A体验店B体验店C体验店N工厂(平台)细分准则:A、 体验业绩分配原则:消费者在体验店体验过商品,按体验记录进行体验业绩分配。如:1、 消费者只在体验店A体验,体验业绩归体验店A所有。2、 如消费者在A体验店、B体验店和C体验店体验到了并购买了相同款号的服装,则体验业绩归ABC三家体验店平分(每家体验店业绩单件商品体验业绩/有体验记录的体验店的数量之和)。3、 (每家体验店业绩单件商品体验业绩/有体验记录的体验店的数量之和)。4、 所有体验记录在商品成交,并分配完体验业绩后,体验记录清空。5、 直接在平台上消费的消费者(无体验店体验记录的消费者),体验业绩按地域就近原则归属,体验业绩归属划分给管辖消费者送货地址的体验店(体验店负责区域按管辖街道划分)。B、 发货业绩分配原则: 1、 体验店有货:体验后发货; 则业绩归属该体验店。 2、 体验店无货:发货原则按就近发货原则就是根据消费者送货地址附近有此商品的体验店负责发货,则发货业绩归属见本准则第3。甲方: 乙方:日期: 日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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