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操作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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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 . . 企业所得税操作实务与解答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哪几类?答: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中国境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先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身份,其所得应并入设立企业汇总缴纳。2.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因此,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3. 如何界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答: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的企业。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但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所得的企业。4. 实际管理机构的具体定义如何?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5. 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哪几类?答: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6. 受非居民企业委托的营业代理人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答: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所谓营业代理人,具体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通常也称之为常设机构:(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售合同或者接受订货。7. 企业合并后如何确定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答: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合并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8. 企业分立后纳税人如何认定?答: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分立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9. 企业被承租经营后的纳税人如何认定?答: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10. 连锁经营企业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答:连锁企业省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11.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以与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2. 来源于中国境、境外的所得按什么原则确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13.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实际享受10%的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4. 企业的收入总额如何确定?答: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与其他收入。上述所称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与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与有关权益等。15. 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外基金和收费是否应并入收入总额?答: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税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16. 企业销售包装物所得是否作为其收入总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与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均作为企业的销售货物所得,计入企业收入总额。17. 企业提供社区服务劳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洗牌、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济、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与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均作为企业提供劳务所得,计入企业收入总额。18. 企业取得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答: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尚未返还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其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回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可不作为收入。19. 债权人已破产或倒闭或其他原因,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答: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企业其他收入的规定,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20. 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得以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否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答: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企业其他收入的规定,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21. 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8号)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企业应税收入围,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2. 城市商业银行购买国库券取得的收益,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23. 社保基金理事会与投资管理人管理社保基金管理产生的收益,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的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与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以与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或者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5.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展股票买卖取得的收益,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规定,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买卖股票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26. 企业收到的供应商销售返利,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收到的供应商销售返利,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7. 企业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28. 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9. 出口退还的流转税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与企业会计利润没有关系,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贷方,不作收入处理,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应冲减“主营业务税金与附加”账户,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30.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答: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其余均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31.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计征所得税?答: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在会计上作补贴收入处理,应当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享受免征、减征优惠,因此如果该福利企业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部分返还的增值税也属于减免的一部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福利企业属于减征企业所得税,这部分返还的增值税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2. 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应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3. 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基金存款利息和有价证券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等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34. 烟草公司取得的财政部门罚没收入返还是否计入应税所得?答: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35. 电信企业的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电信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电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月租费收入、入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公用收入、会议收入、装移机收入、网间结净算输入、电报收入、出租通信设施与代维费收入、初装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收入、寻呼收入、互联网收入等。(2)电信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滞纳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的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6. 电信企业的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答: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7. 保险公司的超值赔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保险公司赔款大于损失的部分属于营业外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企业发生一起意外事故造成部分财产损失,全部损失价值5万元。这些财产均已投保。保险公司给予该公司赔款7万元,企业赔款收入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损失可相应扣除),因此,该企业应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2(7-5)万元。38. 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答: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9. 企业处置落后设备产生的净损益与收到的财政支持资金,是否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9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落后设备的处置净损益,应作为当期损益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0.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确定的调整方法,相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例: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固定资产增值200万元,无形资产增值50万元,流动资产增值50万元,已经相应调整了有关账户。经主管税务核定,对资产增值部分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采用综合调整法进行调整,调整期限为10年。此业务在此10年间对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何影响?解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该企业每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50+50)10=30(万元)41. 中央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或损失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涉与的资产盘盈(含负债潜盈)和资产损失(含负债损失),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资产净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42. 企业取得的住房出售、出租收入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答: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与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与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3. 赞助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赞助收入不同于普通的捐赠,应作为企业的经营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44. 公司为其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列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45. 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如何处理其所得税?答: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确认捐赠收入,直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46. 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应如何处理其所得税?答: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例:某企业接受一批材料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受赠方自行支付运费0.3万元,该批材料入账时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多少?解析: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则该批材料入账时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为:10+1.7=11.7(万元)47. 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48. 豁免的债务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49. 企业哪些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答: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与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50. 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接网费以与有线电视初装费、公墓收费收入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答: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对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接网费以与有线电视初装费、公墓收费等,按如下规定处理: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分别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允许10年均匀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51. 产品存在试用期或者保修期,应如何确认其收入的实现?答:无论何种情况,只要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发生的保修费用在会计上可作为预计负债处理,预计的保修费不可在税前扣除,保修费实际发生时可以扣除。52. 商品交易过程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答:商品交易中收入的实现按以下不同交易方式确认:(1)交款提货。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买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2)预收货款。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在商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委托代销。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4)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5)分期收款。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时间,并按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6)出口销售。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进口的商品,如进口企业与国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并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53. 劳务交易中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答:劳务交易中收入的实现按以下方式确认:(1)短期劳务合同中,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账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长期劳务合同(主要指建筑施工合同)中,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的实现: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实行月末或月中支付。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在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阶段工程价款金额。54. 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作为收入实现的确定日期。55. 利息收入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答: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56. 租金收入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答: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5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答:特性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与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58. 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如何确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A国某企业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在2008年度从中国境取得了下列所得:股息20万元,利息5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80万元,同时,该企业转让了其在中国境的财产,转让收入为150万元,该财产净值为120万元。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来源于中国境的应纳税所得额。解析:该企业取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50+80=150(万元)该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120=30(万元)则该企业2008年度来源于中国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30=180(万元)59.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与其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家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应按以下规定确认:(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额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与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开发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三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5)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60.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房分给股东或员工,应如何处理纳税事宜?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者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实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销售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核定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61. 房地产企业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将开发房售给本企业股东或员工,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其应税收入?答:如果房地产企业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将开发房售给本企业股东或员工,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税收入收入。核定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62. 企业的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职工福利等方面是否计税?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答: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处理,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扣除相关的成本。该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63. 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或者捐赠,应如何处理其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04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也应分为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64. 自来水公司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是否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答:自来水公司在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时,按扩建量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是以向用户供水为前提收取的。自来水公司对供水设施增容费实行自收、自管、自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供水设施增容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另外,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设施是其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供水设施的改扩建支出,均可按税收法规规定逐年摊入成本。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65. 企业取得的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答: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66. 如何界定“财政拨款”?答: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不在“财政拨款”之列。 67. 如何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与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68. 企业取得的再就业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纳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2004第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07号)文件中规定的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与其他超出财税2002第107号文件规定的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9.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哪些收入不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的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1)财政拨款;(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70. 企业取得国家“863”项目拨款,能否免税?答: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人损益者外,应一律并人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国家“863”项目拨款,如能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则不必计入纳税所得,如果不能提供,则应计人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71.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答: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72. 电力企业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收取的基金、费用等是否要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的规定,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与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基金、费用和随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73. 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答: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享受该规定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必须是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才能享受该优惠,没有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2)非居民企业必须从居民企业取得相关收益才能享受,从非居民企业哪里取得相关收益不能享受本优惠;(3)必须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享受,取得其他性质的收益如利息等,不得享受本项优惠;(4)该收益必须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如果没有实际联系,不能享受本项优惠。74.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享受该规定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必须符合一定条件;(2)必须是居民企业之间才能享受;(3)只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免税,其他性质的收益如利息等,不能享受免税。75. 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如何确定投资所得?答: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76.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收益可否免税?答: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77. 国债转让收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答:国债利息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但将持有未到期的国债对外转让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债利息,取得的国债转让收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78.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哪些要求?答: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与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一样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79.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是否应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80.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70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81. 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的有关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8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XX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XX公司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所得以与获得的捐赠等,不计入其应征所得税收入。该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XX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83.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哪些?答: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与其附加。84.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损失包括哪些?答: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与其他损失。85. 企业发生销售退回,能否将退回的销售额从应税收入中扣减其收入总额?答: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由税务机关开具或其他退货的合理证明,即可按退回部分的销售额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并可相应扣减该退回部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6.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答:新税法施行后,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87.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具体区别是什么?答:区别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主要标准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具体的判定方法如下:(1)劳动合同(或协议)是否签订;(2)因假等原因能否享受工资待遇;(3)是否享受社保与福利;(4)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是否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5)劳动报酬一般按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6)劳务服务的围是固定有限的。88. 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返聘后,其工资能否在税前扣除?答: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返聘后,企业发放给他们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在本企业任职或与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不包括以下人员:(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带岗职工;(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89.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如何加计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不仅可以据实扣除已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同时还可以按照已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的比例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围适用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90.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雇佣保安,支付给保安的工资是否可以直接扣除?答:若雇佣的保安已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支付给保安的工资作为企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91. 特殊行业的企业发放的安全补助,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关于津贴和补贴的围中明确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地有如下各项: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盗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因此,安全补助作为津贴的一种,列入工资薪金畴,可以在税前扣除。92. 企业支付的职工劳动保护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93.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的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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