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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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保护业务培训一、危险废物管理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1. 法律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2. 一般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险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3. 危险废物的特征: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等等。4.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5.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二、危险废物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1、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92 年 5 月 5 日生效);关于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二恶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2、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3、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4、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集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5、国家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6、国家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7、地方法规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8、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9、地方规划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10、政府规范性文件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以固废法粞,以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为基础、与之相衔接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的框架体系。当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应使名项法律法规制度落地生根,发挥实效。抓源头是实施危险废物管理的最有效最经济的管理方法。废物管理的第一原则是“减量化” ,实现减量化的主体是废物产生行业,其次才是利用处置行业。在“资源化过程”中,只有产生单位管理有序,方能保证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否则废物无序流动,必将造成废物无序利用和处置,造成二次污染和资源浪费,影响处置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一)申报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固体法第 45 条)制定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申报登记(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三)危险废物鉴别制度首先是废物非废物鉴别。然后是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 11 号)(看包装、看摆放)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号2008年6月6日)危险废物排除制度;名录标注 * 的危险废物,其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四)应急预案制度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8 号)执行,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五)经营许可证制度产废单位应将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408 号)(六)转移联单及跨区转移许可制度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警告图形符号样式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的标签样式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八)贮存限期及禁止混合制度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四、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如果同时产生了危险废物,则应承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1、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3、禁止仿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年限和存档管理要求。5、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改作其他用途之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1、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管理计划的内容及依据:依据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危险废物标志、贮存、转移以及自行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行为,危险废物的源头消减计划,完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等。2、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3、统一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标志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五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要根据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4、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罚制度(原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固废法第五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六条)省环保局文件规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兴建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用于处理处置其他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有自行处置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鼓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持证单位回收利用。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自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有关条件。6、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废法第五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七条)8、危险废物联单转移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少,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同意。目的:是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9、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固废法第四十六条)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及时妥善、适当的处置;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10、危险废物现场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检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固废法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11、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固废法第六十二条)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六、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指标产废企业规范化管理指标共有十二个检查项目, 30 条检查内容,概括的说:就是八项制度、三类设施管理、一项业务培训。八项制度规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三类设施管理:贮存设施、利用设施、处置设施一项业务培训:与危险废物相关的业务培训(一)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2、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应有以下内容:危废管理制度:企业危废管理制度、措施和要求。危废管理图表:企业危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以上内容既要张贴于厂区主要位置,也要存入档案。(二)标识制度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落实标识制度应做到:凡在规定范围之列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设施、场所等,都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要求使用、悬挂、粘贴、设置与废物性质和类别相应的识别标志。4、为什么要设置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具有 5 个方面的危险特性, 不具备环境常识的人无法识别的危险废物只能通过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辨出危险废物。设置统一的危废标志,使人们远离危险废物,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危及人类的生存环境。更有利于严格管制危险废物。(三)管理计划制度管理计划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需要制定管理计划的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对拥有子公司、分公司或分厂、集团公司或其他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由子公司、分公司或分厂、集团公司或其他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均应单独制定。(判断的依据:法人资格、独立经营、不同区域)(四)申报登记制度1、需要申报和备案的三项制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应急预案3、申报登记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4、做好申报登记工作应落实四个方面的工作:年度申报、季度申报、日常记录(台账)、数量相近。5、台账:台账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其原则:(1)、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2)、与生产记录相结合。(3)、便于环保部门核查。(4)、不得弄虚作假。(5)、危险废物产生台账,至少应保存5 年。6、申报登记存在的问题:申报不全、数量不符、填报粗疏、避重就轻、故意瞒报。6、申报类别:切削液、切削液桶7、申报单位:应由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对拥有子公司、分公司或分厂、集团公司或其他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由子公司、分公司或分厂、集团公司或其他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均应单独制定。(判断的依据:法人资格、独立经营、不同区域)(五)源头分类制度1、源头分类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危险废物分类特性进行收集、贮存。2、落实源头分类制度应当做到: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工业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固态、液态、泥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有热值的与没有热值的分开;可利用的与不可利用的分开;特性不相容的分开;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分开。(六)转移联单制度1、转移联单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转移联单保存齐全。2、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应做好五个方面工作:审批申领、填写联单地、及时报送、按期保存、全面落实3、联单运转应注意几个常见问题:a) 联单应在转移申请批准后,由产废企业向当地环保局申领,不应由经营企业代发;b) 联单应一车一单、一类一单,而不是一单多车或一单多类;c) 联单转移的数量应与企业申报登记数量、申请转移审批的数量、日常台账记录的数量以及环评数据基本一致,如有较大出入,应进行合理解释;d) 联单第一副联、联单第二联正联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的信息应该为空(第一联副联由产废企业自留存档,第二联正联由产废企业上报环保部门,不随车转移);e) 联单第二联正副联应及时上报当地环保局存档,以备上级环保部门待查(产废企业保存的联单为第一联的正副联)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1、经营许可证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合同。(第 13 条、 14 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2、落实经营许可证制度应做好的五个方面的工作:调查合法性、复印件备案、签订协议、追踪问效、避免死角。(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1、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预案演练。2、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制订预案、依法备案、组织演练、全面落实。3、需要制订应急预案的单位:应由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对拥有子公司、分公司或分厂、集团公司或其他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由子公司、分公司或分厂、集团公司或其他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均应单独制定。(判断的依据:法人资格、独立经营、不同区域)(九)三类设施管理之一:贮存设施1、贮存设施检查的主要内容:1)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2) 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3) 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4) 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5) 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6) 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2、贮存设施的有关规定:设施合规:应建造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能在车间内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全法:贮存设施应有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材料,没有环评报告的,应补充环评等材料。设置标识:贮存设施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识别标识(警告标志和标签)(十)业务培训业务培训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培训计划:企业要建立业务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企业要有业务培训记录;培训资料: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特点,汇总、建册培训方面的资料;培训照片:企业要有证明已开展业务培训的影像等方面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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