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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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降低人为因素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的可能性,形成良好的信息传递渠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业务和信息进行集成处理的程序、数据和文档等的总称。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重大信息系统事项应履行审批程序;(二)信息系统开发、变更和维护流程应当清晰,授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三)信息系统应当建立访问安全制度,操作权限、信息使用、信息管理应当有明确规定;(四)硬件管理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科学合理;(五)会计电算化流程应当规范,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账务处理等制度应当完善。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一般包括:(一)系统分析:分析用户的信息需求,并据此制定设计或修改程序的方案。(二)编程:编写计算机程序来执行系统分析员的设计和修改方案。(三)计算机操作:负责运行并监控应用程序。(四)数据库管理:综合分析、设计系统中的数据需求,维护组织数据资源。(五)信息系统库管理:在单独的信息系统库中存储暂时不用的程序和文件,并保留所有版本的数据和程序。(六)数据控制:负责维护计算机路径代码的注册,确保原始数据经过正确授权,监控信息系统工作流程,协调输入和输出,将输入的错误数据反馈到输入部门并跟踪监控其纠正过程,将输出信息分发给经过授权的用户。(七)终端:终端用户负责记录交易内容,授权处理数据,并利用系统输出的结果。系统开发和变更过程中不相容岗位(或职责)一般应包括:开发(或变更)审批、编程、系统上线、监控。系统访问过程中不相容岗位(或职责)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操作、监控。第五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战略规划、重要信息系统政策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由董事会(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信息系统战略规划应当与企业业务目标保持一致。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应该参与信息系统战略规划、重要信息系统政策等的制定。第六条 企业可以指定专门部门(或岗位,下称归口管理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信息系统开发、变更、运行、维护等工作。财会部门负责信息系统中各项业务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财务电算化制度的制定;财务计划的制定和下达;计划价格的确定和修改;财务操作规定等。生产、销售、仓储及其他部门(下称用户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的职能定位,参与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规范、规章来操作、管理和运用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层应该明确定义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和用户部门在保证系统正常安全运行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制定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表。第三章 信息系统开发、变更与维护控制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包括自行设计、外购调试和外包合作开发。企业在开发信息系统时,应当充分考虑业务和信息的集成性,优化流程,并将相应的处理规则(交易权限)嵌入到系统程序中,以预防、检查、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确保企业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第八条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原则: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管理理念、组织结构、核算方法等因素设计适合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 成本效益原则: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能起到降低成本、纠正偏差的作用,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可以选择对重要领域中关键因素进行信息系统改造。(三)理念与技术并重原则: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将信息系统技术与信息系统管理理念整合,企业应当倡导全体员工积极参与信息系统建设,正确理解和使用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系统运作效率。第九条 信息系统开发必须经过正式授权,企业应当进行详细备案。具体程序包括:用户部门提出需求;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企业负责人授权批准;系统分析人员设计方案;程序员编写代码等。第十条 企业应当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信息系统的开发,对项目整个过程实施监控。对于外包合作开发的项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包第三方的监控。第十一条 外购调试或外包合作开发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信息系统开发项目,企业应当成立招投标小组,并保证招投标小组的独立性。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信息系统上线计划。对涉及新旧系统切换之情形,企业应当在上线计划中明确系统回退计划,保证新系统一旦失效,能够顺利回退到原来的系统状态。第十三条 新旧系统切换时,如涉及数据迁移,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用户部门应当积极参与数据迁移过程,对数据迁移结果进行测试,并签署测试报告。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至少完成整体测试和用户验收测试,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数据控制小组应当用测试数据来证明程序工作正常并确认就绪,开发完成后交操作人员并由信息系统库管理员备份留存。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原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企业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系统程序修正和软件参数调整,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上线后,发生的任何系统源代码等方面的变更,应当参照上款有关系统开发的审批和上线程序执行。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积极倡导采用预防性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持续运行,使系统意外停工时间最小化。常见预防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检测、设立容错冗余、编制意外计划等。第四章 信息系统访问安全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信息系统工作程序、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各模块子系统的具体操作规范。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系统软件的删除、拷贝、修改等操作,不得擅自升级、改变系统软件版本或更换系统软件,不得擅自改变软件系统环境配置。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上机、密码和使用权限进行严格规范,建立相应的操作管理制度。未经上机培训的人员不得作为操作人员。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账号审批制度,加强对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对于发生岗位变化或离岗的用户,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其在系统中的访问权限。企业应当定期对系统中的账号进行审阅,避免有授权不当或冗余账号存在。对于特权用户,企业应该对其在系统中的操作进行监控,并定期审阅监控日志。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自身提供的安全性能,在系统中设置安全参数,以加强系统访问安全。禁止未经授权人员擅自调整、删除或修改系统中设置的各项参数。涉及上网操作的,企业应当加强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将信息系统访问安全事项交由第三方管理。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当加强对第三方的监控。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检测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查工作,禁止用户私自安装非法软件和卸载企业要求安装的防病毒软件。一经发现潜在危险,应当及时通知操作人员隔离受病毒侵袭的系统部分,尽快处理。如有必要,可以暂时终止系统运行。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不得利用他人的口令和密码进入软件系统。更换操作人员或密码泄密后,必须及时更改密码。操作人员如果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锁定或退出已经运行的程序,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或散发不当信息。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搭建本单位的信息化平台,规范信息的使用和传递,促进业务流程与信息流程的统一,确保交易的真实、合法,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的重要信息进行密级划分,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媒介形式保存的信息。企业可以根据信息的重要性程度和泄密风险损失等划分标准,将信息分为机密类、秘密类和重要类等,并建立不同类别信息的授权使用制度。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生产、销售、存储等子系统,及时反映和记录交易。交易责任部门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子系统录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定期检查、核对所录信息。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核采购、生产、销售、仓库等部门与财务相关的关键业务数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会计信息与业务流程在时间、数量和价值上的统一,并做好电子财务数据保密和安全工作。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数据变更处理(包括数据导入、数据提取、数据修改等)规范。一经发现已输入数据信息有误,必须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定加以修正,不得使用非软件系统提供的方法处理信息数据。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定期备份制度和数据批处理或实时处理的处理前自动备份制度(交易日志)。企业至少应当在远离计算机设备和操作的地方保存一套备份和交易日志,以备丢失或损坏时重建。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编制完整、具体的灾难恢复计划,以备意外事件发生后恢复系统之需。同时应当定期检测、及时修正该计划,并将其最新版本存放在系统之外。第五章 硬件管理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管理制度,对设备的新增、报废、流转等情况建档登记,统一管理。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计算机硬件设备放置在合适的物理环境中,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接触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设备。第三十五条硬件设备的更新、扩充、修复等工作应当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负责人审批。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装硬件设备。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计算机机房的物理安全管理。机房内应当配备必要的环境设施,对于主要系统服务器应当配备不中断电源供给设备。第三十七条 企业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用电安全,不得在计算机专用线路上使用其他用电设备。为了防止电压不稳对信息系统硬件的损坏,企业可以使用电源保护器和线路调节器平缓电压的振荡。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异常状况处理制度。一经发生异常现象(如冒烟、打火、异常声响等),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及其控制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并对其工作流程进行有效控制。本规范所称会计电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代替人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替代部分由人工完成的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和判断的过程。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明确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合法有权使用人员及其操作权限和操作程序,形成分工牵制的控制形式。企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电算化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记账凭证的审核工作。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会计电算化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重点关注以下风险和控制点:(一)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对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时,企业应有规范的审批流程,并采取替代性措施确保会计数据的连续性;(二)企业应当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三)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应当进行双备份。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本规范所称电算化会计档案是指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好防消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地点;对于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会计电算化账务处理制度,规范计算机信息技术环境下记账、算账、报账流程,提高会计信息处理效率,降低人为的会计舞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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