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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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及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初审及推荐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同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第五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一)经营主体合法。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是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二)基础设施完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配套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三)从业人员稳定。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应有2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劳动经营。(四)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详见附表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五)生产标准规范。要逐步建立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六)运行管理科学。有较为完善的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运用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能实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七)经济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注重发挥示范效应,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八)登记备案及时。家庭农场组建成立后,要尽快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登记管理档案。登记备案后,可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以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正常年份的年终生产经营指标和经营规模为计算值。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第三章 评选认定第七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八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初审推荐。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上报市农牧局。(三)评选认定。由市农牧局组织评选认定。(四)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经酒泉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牧局发文公布。第九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一次,各县(市、区)于每年3月5日前上报推荐材料,市农牧局于3月底前完成评选认定。第十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二)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表1)。(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或登记备案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工商登记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五)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六)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法人代表复印件。(七)“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可按照择优原则,参与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同时优先享受相关项目、资金等扶持及税收、信贷、抵押担保和农业保险等政策优惠。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每年底要按照相应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报告上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初核,对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初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市农牧局。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一)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三)农场经营中违反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家庭农场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六)其他原因影响家庭农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表:1、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附表1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名称(盖章)农场主农场地址联系电话创建时间注册性质固定资产投资(万元)注册资金(万元)主营产品种植、养殖规模土地流转面积/年限无公害等产品认证商标注册(使用)制度建立上年总收入(万元)上年总支出(万元)上年净利润(万元)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姓名关系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技术资格内部分工场主常年雇工人数(个)临时雇工工数(天)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年 月 日县(市、区)农业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市农业部门联评意见:(盖章)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2-1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类型指标经营规模种 植 业粮棉油面 积150亩以上年产值23万元以上纯收入8万元以上设施农业面 积25亩以上年产值25万元以上纯收入13万元以上露地瓜菜面 积100亩以上年产值30万元以上纯收入15万元以上中药材面 积100亩以上年产值30万元以上纯收入20万元以上经果产品面 积50亩以上年产值50万元以上纯收入15万元以上特色种植面 积50亩以上年产值50万元以上纯收入15万元以上附表2-2酒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类型指标经营规模养 殖 业家 畜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年产值40万元以上纯收入12万元以上母猪年存栏50头以上年产值15万元以上纯收入5万元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年产值75万元以上纯收入25万元以上奶牛年存栏30头以上年产值60万元以上纯收入20万元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年产值20万元以上纯收入7万元以上家禽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年产值65万元以上纯收入12万元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年产值25万元以上纯收入5万元以上水产养殖池塘面 积30亩以上年产值15万元以上纯收入6万元以上网箱养殖面 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产值70万元以上纯收入15万元以上工厂化养殖面 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产值80万元以上纯收入20万元以上特种养殖年产值50万元以上纯收入15万元以上注:特种养殖指除家禽、家畜、水产养殖之外的其他养殖业。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认定其纯收入应在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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