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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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51 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 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2.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 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 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 ,在交付 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 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 亦可相应减免4. 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 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 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5. 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6. 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7. 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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