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财政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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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一、广州市财政局法律依据:(一)法律1、预算法(主席令1994年第2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2、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年第63号)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4、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5、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6、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行政法规1、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8727号)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第八条第一款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4年第171号)第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第九条 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4、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186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年第19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6、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259号)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8、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71号)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8号)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13、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31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14.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2007年第488号)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年第24号)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2、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2年第3号)第三条第二款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监督检查预算的执行。(四)部门规章1、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1994年第7号)第三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第2号令)第二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工作。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第14号)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第十七条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或由各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分级组织实施。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10、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11、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3号)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1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2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1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1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16.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6年第42号)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及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制,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财务管理职责。17.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7年第43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五)地方政府规章1、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政府令1998年第41号)第十六条 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2、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1999年第51号)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组织管理财政专户,审核、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3、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号)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六)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六、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要审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此基础上,编制包括预算内、外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49、54、56、58、61、76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七)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进行。2、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财外字1994431号)五、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申请和使用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并按有关外事经费开支的标准办理用汇的核销、报帐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暂停供汇;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4295号)第三条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5、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处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6、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财政登记:(二)地方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4号)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企业兼并的全过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二)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其财务处理;(三)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四)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本金的合并,划转被兼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应上缴的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六)对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8、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7346号)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开展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9、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三、企业(单位)的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由各地区清产核资机构和各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组织原则进行。(二)地方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方针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具体负责本地区企业(单位)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对其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确认或审批。10、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账,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周转金呆帐的管理,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呆帐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审计监督。11、财政部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第四条 结合年度预算申报、批复和考核制度,财政主管机关以金融企业法人为单位统一核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12、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13、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14、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第十六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15、财政部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财统200012号)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工作按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所属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的编报工作,包括报表、软件的下发、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及会计信息资料建档建库工作,并将本地区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上报财政部。16、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17、财政部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工作中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批复企业。18、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第七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六)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八)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执行。19、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20、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财企2001803号)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21、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法20021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财政机关负责本级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22、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第九条 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23、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24、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25、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第二条第二款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26、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一、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一)企业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27、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099号)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29、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监督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30、财政部门证据登记先行保存办法(财监2005103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在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情况,保护证据安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有关证据采取清点、登记并封存的措施。(八)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问题的通知(粤府199857号)二、对被确认和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同时,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在确认期内可按核定的标准减征30场地使用费。(九)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19961号)第三条 财政登记按统一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机关为广东省财政厅,登记机关为县一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可为镇一级财政部门,具体登记办法是: 一、由一个中方投资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中方投资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由同属一个地区的多个中方投资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出资比例最大的中方投资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由不同属于一个地区的多个中方投资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中方投资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三、我省与中央、部队、或外省市所属单位合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省投资者所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若我省投资单位多个的,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四、中方投资单位为中央、部队或外省市所属单位的中外合 资、合作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登记。2、省财政厅广东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1125号)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没收物品处理的管理监督机关,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物品的拍卖、销毁、没收物品处理收入的入库等有关工作,并签署相关的记录和报告。3、省财政厅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会200213号)第二条 广东省财政厅负责领导全省会计电算化培训和考试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各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和考试管理工作;广东省财政厅负责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省属在穗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和考试管理工作。4、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239号)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核准和备案。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如省属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及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等)由省财政厅进行核准,其他省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市、县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可比照上述原则处理。5、省财政厅、省劳动社保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经贸委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3106号)二、小颔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经贸部门、业务承办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业务协调小组由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及部门主管领导组成。业务协调小组要建立定期的联系与沟通机制,确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计划,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处理小额担保贷款呆账、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对贷款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6、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世200313号)二、各级财政部门在申报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前,必须认真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项目的偿还能力,以及对项目单位的财务约束力。在切实落实还款责任和偿债资金来源后才能申报,并将落实还款情况报我厅。三、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协议规定,履行担保责任,直至偿清全部贷款。如发生项目单位拖欠贷款的,各级财政部门应马上通知项目单位就债务余额、拖欠本金、利息、罚息、手续费、其他等项与转贷银行认真进行核对,双方盖章确认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由各市财政局汇总上报我厅,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拖欠的债务。如财政部门未能按时还款或履行担保责任,我厅将采取财政扣款,直接拨付转贷银行。7、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第四条第二款 省财政厅委托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票据中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刷、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的票据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核销和销毁财政票据。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560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即对工作、生活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等实施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确定。第十条第三款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县级财政部门考试组织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确定。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负责。(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市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19号)六、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2、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穗府200431号)一、积极拓宽非税收入渠道,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为加强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对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财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一是对直接或间接利用政府公共资源获取的收益,遵循“谁使用谁付钱”的原则,逐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二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全额缴入国库;三是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的物业出租、经营性等收入,缴交税费后一律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尽快由行政审批改为有偿使用,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五是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通过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收益上缴财政。(十一)市编委文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535号)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044号),保留广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市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部门。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财政、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拟订。(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三)依法加强税政管理,组织税收及关税的政策研究和税源调查,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并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实行财政监督。(四)拟订执行市本级与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并贯彻执行;编制年度市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社会保障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年度全市财政预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组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拟订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和用票单位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七)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对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问效问责;管理市本级各项政府性基金、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督国债发行、兑付工作,监督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市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八)拟订和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管理监督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和及其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建立和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九)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负责非经营性、资源性国有资产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管理监督;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向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监管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业务。(十二)监督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负责监缴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收益;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十三)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工作人员培训;负责全市财政信息系统建设与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制定财政调研计划,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十四)指导区、县级市财政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绩效评价方面补充: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发出的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财绩20063号)第五条市财政局是绩效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绩效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工作标准,组织、监督、检查部门绩效评价工作。】二、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法律依据:(一)法律1、预算法(主席令1994年第2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2、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3、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行政法规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第八条第一款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2、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186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年第19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5、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8号)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三)地方性法规1、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2年第3号)第三条第二款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监督检查预算的执行。(四)部门规章1、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1992年第4号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第2号令)第二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工作。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第14号)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第十七条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或由各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分级组织实施。8、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2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9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1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11.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6年第42号)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制,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12.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7年第43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五)地方政府规章1、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政府令1998年第41号)第十六条 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2、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1999年第51号)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组织管理财政专户,审核、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3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号)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六)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49、54、56、58、61、76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七)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进行。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3、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4295号)第三条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4、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处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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