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 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总则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 连任.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组织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职权第十条 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七号)重庆市工会条例年月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原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第四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五条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会工作。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八条本市的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新建单位应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凡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帮助、指导、督促其组建工会。第九条 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市和区、县(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市和区、县(市)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工作机构。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建立市或区、县(市)级产业工会。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第十条 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组织。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重庆市总工会确认其社团法人资格。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建立的工会及其机构非法撤销,或者与非工会组织及机构合并,或者归属于非工会组织和机构。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单位合并或分立,应重新建立工会组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编制由地方总工会与编制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单位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离或撤换,确需调整其工作,应事先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和书面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并按程序免去其职务。第十六条公有和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第十七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单位应与其订立不少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未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让其下岗。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与同级行政人员等同,由所在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开展活动,应事先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兼职委员每月应有二个以上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工会应支持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参与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工会参与管理提供条件。地方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领导决策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制度,向工会通报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支持和协助所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单位应尊重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对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工会有权督促落实;对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工会有权组织职工代表监督执行。实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第二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应有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有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工会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工会有权督促或商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第二十四条工会有权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检查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卫生设施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处理。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实施。工会应当督促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以及企业申请破产、兼并、转制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应将有关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对处理不当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第二十九条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予以纠正。第三十条企业应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应为职工就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提供法律帮助,受职工委托,以职工代理人身份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可以按有关规定建立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第三十二条工会会同所在单位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搞好职工文化活动设施的管理。第三十三条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企业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出,具体支付办法由工会与单位行政单位协商确定。第三十四条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和单位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第三十五条工会应当参加停工、怠工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参与调解工作,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第三十六条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的生活,协助所在单位做好劳动保险和离休、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办好集体福利,开展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活动,做好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第四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七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逐月向工会拨交经费。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符合建会条件的单位,逾期未建立工会的,应按月向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该单位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规定的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该单位工会。第三十八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应把工会经费纳入承包、租赁费基数写入合同条文。实行柜组承包、个人承包、合伙经营和其他已取消工资形成的单位,按承包前三年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会经费,由行政方面负责收取并拨交工会。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财政部门应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各该机关工会和事业单位工会拨交经费。企业和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工会拨交工会经费。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对工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委托工会承办的活动,其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行政方面承担。贫困县、少数民族县、工业不发达县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总工会每年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和活动场所,工会对其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工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拨;除应由工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外,不得冻结、查封、扣押或作其他处理。第四十一条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自主管理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收支情况应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加强审查监督。第四十二条工会兴办企业事业,应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三条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财产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分割;工会组织撤销,其财产由上级工会组织处置。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会总工会和编制在地方总工会的产业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公费医疗和离退休等待遇方面,与国家机关或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其所需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单位负担的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同级财政负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单位逾期未交、少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限期拨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第四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责任人员,分别由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侵犯,排除妨碍,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筹建工会的;(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或者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非法撤销、解散或合并工会组织的;(五)非法组建工会或以工会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六)非法撤换工会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非法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关系的;(七)以非法手段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八)工会及职工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单位无理拒绝的;(九)侵占工会财产或贪污、挪用工会经费的;(十)拒绝向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场所的;(十一)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对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上级工会组织应予督促。第四十七条工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侵占工会财产,情节轻微的,由工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罢免,或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X省电力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代会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 第五条 职代会积极支持公司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引导公司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主人责,做主人事,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公司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为职代会履行职权提供必要的保证。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职代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说明,以及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等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公司精神文明建设规划、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制度改革和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职工奖励办法、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审议通过职工提案审查报告,对必须解决而又能解决的问题做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五) 监督和评议公司现职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公开评议结果,并提出奖惩建议。 (六)民主推荐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八条 职代会有权检查和监督行政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职代会通过的决定和各类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改进意见。 第九条 职代会监督行政贯彻执行劳动法规,保证安全生产,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围绕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在职代会上,可以由局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坚持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公司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二是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在职工中能起表率作用,为职工所信赖和拥护。三是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热心为职工办事,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如职代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代表应为工会会员)。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选举产生。数额原则上按公司职工总数15左右比例计算产生,应由一线职工、班站骨干、科技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班站骨干、科技管理人员代表比例不少于50,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35,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占公司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在任期内,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但必须经选举单位职代会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同意。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部调动时,保留其代表资格,但选举单位认为已失去与原岗位相应代表性,其代表应予撤换;调离原选举单位、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另行增补;不能履行职工代表义务,其代表应予撤换;职工代表发生违法犯罪或其它严重错误,其代表资格撤销;党政工主要领导调离岗位,代表资格自行失效,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替补。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非代表的有关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大会。列席代表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各基层分会为单位,经上下反复协商,通过民主程序,按照差额选举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程序按选举办法执行。各单位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由公司工会负责。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以分会(或几个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正副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组的会议和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执行情况的巡视和检查。 (三) 有权对公司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四) 因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先进人物和公司党政工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先进人物应超过半数,并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经公司党委同意,在职代会预备会上确认。主席团成员实行非常任制。执行主席在主席团会议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 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 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 审议大会议题,研究大会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讨论大会决议(决定)的草案。 (四) 主持通过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 (五) 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如遇重大事项,根据公司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电力建设、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六条 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决定的事项,公司行政应在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提前15天发到各代表组,广泛征求意见,各代表组在开会前5天将意见和建议书面上报。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公司工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研究内容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对公司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经理提出建议,在按经理决定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公司行政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经理应当按职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修改。 第三十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和各代表组可视情况,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章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设生产经营、评议监督、生活福利和提案管理4个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各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其中1人由公司工会专职工会干部担任,委员5-11人,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的专业人员担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成员由公司工会与行政协商提名,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并对职代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专委会范围内提交职代会或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议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根据职代会授权,审议决定属专委会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提出报告予以确认。 3组织或参与检查职代会决议及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并向职代会提出检查报告。 4完成职代会或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各专委会应根据各自的分工情况,制定相应的职责,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三十六条 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公司工会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 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 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三) 召集并主持职代会联席会议。 (四) 组织、指导和协调各专委会的工作和活动。 (五) 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六)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七)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活动。 第七章 部室(公司、厂)、班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体职工代表按部室(公司、厂)及科室、分会组成职工代表组,各代表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代表组隶属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各代表组会议是本部室(公司、厂)的职工代表会议,是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九条 部室(公司、厂)代表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平时遇到临时性重要问题,可由代表组正副组长召开代表组全体会议处理。 代表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本单位有关行政会议。 第四十条 部室(公司、厂)、班组民主管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 讨论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本单位贯彻公司职代会决议的事项; (三) 讨论本单位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其它关系到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检查和督促本单位行政领导及时解决属于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生产、生活问题; (五) 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向上级提出奖惩建议。提出和审议对本单位职工的奖惩意见; (六) 开展专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攻关活动; (七) 评选和向上级推荐各类先进人物; (八) 民主推荐班组长,选举工会组长和班组各大员; (九) 收集、整理本单位职工提案,及时向上级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十) 开展思想互助、生活互助和技术互助。 部室(公司、厂)、班组职工代表大会由本单位工会主持,每次会议都应按照必要的民主程序确定议题,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会议并作出有效决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若需作修改,须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济源公司公司一届一次职代会通过后施行,2000年8月9日通过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公司工会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从法律上讲,企业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企业职工代表的职责,即职权和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职工代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还需具体化和便于操作。 根据近年来企业职工代表制度的实践,企业职工代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一般应包括: (1)在每次职代会和重要的民主管理活动前,要广泛收集、如实反映本选区职工的意见与要求,积极填写提案表。 (2)在职代会期间,要与本选区职工保持联系,并代表本选区职工认真参加讨论和表决。 (3)在职代会闭会后,要及时向本选区职工传达,宣传职代会精神,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 (4)积极组织本选区的职工参与单位的各项民主管理活动。 (5)每年向本选区职工述职一次,汇报本年度工作、参政情况及今后设想,接受职工的评议监督。 (6)职工代表除述职接受职工评议外,每年还要由本人和职工代表团(组)填写职工代表考评表,考评表设自身建设、反映情况、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参加培训等栏目。职工代表在自评的基础上,由代表团(组)复评后报工会委员会备案。 企业职工代表不仅要牢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明确在实际工作中自己的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只有这样,才能积极自觉地参加企业的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认真履行基本职责,其言行对选区内职工负责,并接受职工监督,做一个真正合格的乃至优秀的企业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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