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考试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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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名词解释1. 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损失的不确定性是指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而言,变动程度越大风险就越大;反之,风险就越小。风险具有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2. 风险频率:是指一定数量的标的,在不确定的时间内发生发生事故的次数。3.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因素通常有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4.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使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它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引起损失。5.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广义的损失概念除了物质上的损失外,通常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失。6. 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它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7.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8.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9. 财产保险:是指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10. 人身保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而导致的经济风险。11. 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肇事人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12.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13.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火山,地震,风暴,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现象和意外事故所导致财产毁损和人员伤亡的风险。14.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的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经营失败的风险。15.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它是指对单位风险面临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16. 法定保险:即强制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建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险通常是政府为了保障某种社会行为的规范而采取的保险方式,它要求个人或组织必须以购买规定的保险商品作为从事某种社会的前提条件,比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均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法定规范。17. 团体保险:是指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再按合同规定,向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18.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业务后,为了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等目的,将某些业务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经济行为。19. 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分入再保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又转嫁给其他再保险人的一种行为或做法,以便分散风险,保持经营成果的稳定。20.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的保险关系。21.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22. 保险利益:又称保险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23.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4.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5.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通常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的项目,供保险人据以考虑是否接受。26.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只是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27.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保险单通常都尽量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28.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29.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价格确定保险金额,以此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依据的一种保险,故又称约定价值保险。30.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31. 补偿原则:又称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履行其赔偿责任。32. 权益转让原则:是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追偿权和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委付两方面内容。33. 承保范围: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34. 财产保险:有侠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又可称为物保险;后者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通常所说的财产保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简称财产险或产险。35. 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36.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37.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土木建筑、机器设备安装、船舶建造等工程为保险对象的综合性财产保险,承担工程项目在建造期间乃至工程结束以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物质损失,以及因被保险人疏忽和过失造成的第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而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38. 团体财产保险:是以法人团体的财产物资及有关利益等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火灾及有关自然伤害、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属于火灾保险范畴。39. 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它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40.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承担财产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保险。它是团体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仅承保火灾、雷击和爆炸风险。41. 财产所有人:是指享有保险财产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的绝对所有人。不论这一财产是法人所有还是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均具有保险利益。42. 财产受托人:是指受他人委托负责财产照顾、保管的人。在受托期间,委托人便是法定所有人,对所照顾、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43. 财产管理人: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受益人因年幼或其他原因不能自己管理财产,代表受益人管理财产的人。管理人对所有财产具有保险利益。44.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前者简称车身险,属于狭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后者简称第三者责任险,属于 责任保险范畴。45. 海上保险:是以海洋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当承保标的遭受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等缔约方订明的自然灾害或搁浅、触礁、沉没、互撞、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或责任时,保险人负责赔偿。海上保险的主要承保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运费、保赔责任和石油开发等。46.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挽救船舶及货物而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47. 海上施救: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遇承保风险发生损失时,为减少损失、保护财产而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48. 海上救助:亦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生命不论发生在什么水域,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援。49.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简称货运险。它是以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各种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综合性保险,承保国内水、陆、空各种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还承保承运机构存仓候运、候提或中转以及装卸时的责任等。50. 飞机保险:主要是以飞机和零配件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同时还包括承运人对旅客及第三者的法定责任保险、机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51. 绝对免赔额:是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52. 相对免赔额:是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不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53.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54.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给付或补偿55. 保险营销:是普通营销原理在保险行业中的应用,具体而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目标的一系列活动。56. 保险营销中的市场细分:指保险企业根据保险消费者的需要特点,投保行为的差异性,把保险市场划分为若干个细分市场,每一细分市场是由具有同类需求倾向的保险消费者构成。57. 直接销售渠道:亦称直销制,是保险公司利用支付薪金的业务人员对保险消费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销售和服务。58. 间接销售渠道:又叫做中介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的方法。59. 保险监管:即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市场构成要素的监督管理,是对保险行业进行宏观调控。60. 保险市场:狭义上讲,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或者保险商品行销的区域;广义上讲,保险市场是指所有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61. 实体管理:也称作批准主义。实体管理是指国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管规则,政府保险监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62. 禁止不实说明:是指禁止保险行业者或者代理人对其保单、保障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向被保险人做不实说明。63. 禁止诱使换保:是指禁止代理人用不实说明诱使被保险人放弃原已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设法解除或促使原保单失效,而转向其投保。64. 禁止放佣:是指禁止代理人以其所有的佣金的一部分给予投保人,诱使其购买保单。65. 禁止错价:是指禁止在费率选择合适时,保险人利用分了保准的差异,故意错用低费率以争取业务,致使保险价格使用错误,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66. 人身保险:简称身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67. 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68. 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内死亡或在任何时期死亡为条件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69. 生存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保险期届满后,若还生存于人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再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任何保险金,表单失效。70. 团体人寿保险:简称团体险,以团体为投保人,由保险人与投保团体签订一张总的团体保险单,对团体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71. 弱体保险:以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的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72. 人身意外伤害险: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他是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73. 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以及因病致残时,有保险公司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保险的总称。74. 再保险:也成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是对保险的再一次保险。75. 法定再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简称法定分保,是指按国家的法律或法令,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向国家再保险公司或有政府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安排分保。76. 火险再保险:又叫火险分保,指原保险人对期承保的财产因遭受火灾儿导致的损失,或由此进行施救,抢救所造成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再保险。77. 水险再保险:指原保险人对其承保的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货物或船舶,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行为。78. 责任再保险:以法律责任危险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分保行为,即以被保险人的名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79. 人身再保险: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契约的再保险。80. 合同再保险:亦称固定再保险,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加以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81. 临时再保险:原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逐笔达成交易。82. 预约再保险:对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原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安排分保,而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放入的业务。83.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84. 公众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85. 产品责任险:是以产品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86. 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87. 职业责任险:是以职业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88.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89. 投资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外国投资人在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的风险。90.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叫国内信用保险,其投保方为权利人,保障被保险人即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91. 合同保证保险:亦称契约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92. 诚实保证保险:又叫做雇员诚实保险或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贪污,盗窃,伪造单证,挪用公款等,致使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93.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亦称产品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94. 农业保险:是由保险企业集合众多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合理计收损失分摊金。建立共同基金,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致的经济损失提供资金补偿的一种无助合作制度。95.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以开始收割采摘起到完成初级加工进入仓库之前这段时间的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96. 牲畜保险:是为了促进畜牧业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稳定农业生产责任制,解除农民对饲养牲畜病,死的后顾之忧,使牲畜死亡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举办的一种保险业务。简答题1.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分为哪几类?2. 如何确定财产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3. 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4. 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有哪些?5.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6.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7.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有哪些?8. 简要分析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9. 简述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10. 机动车辆的保险险种有哪些?11. 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责任有哪些?12. 机动车辆的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13.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如何计算?14. 船舶保险的承保内容是什么?15.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6. 船舶保险中责任免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7. 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18.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如何确定?19.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20. 风险管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21. 可保风险的条件是什么?22. 按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可把风险分为哪几类?23. 保险的分类方法有哪些?24.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以分为哪几类?25. 保险的特性有哪些?26. 如何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27. 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有哪些?28. 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哪些?29. 何为保险利益,它有哪些种类?30. 构成代位求偿权的必备条件是什么?31. 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32.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是什么?33. 保险合同的终止,有哪几种情况?34.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有哪几种方式?35. 什么是暂保单,它在什么情况下使用?36. 简述保险营销的特点。37. 简述保险经营的管理程序。38. 保险营销选择目标市场的依据是什么?39. 简述保险营销的目标市场竞争策略。40. 保险营销外部环境包括哪些内容?41. 简述保险监管的目标。42. 简述保险市场监管的方式。43. 对保险人的监管的手段有哪些?44. 简述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45. 人身保险的特点。46. 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可保利益的有那些人47.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48. 死亡保险可分为哪几种49. 什么是两全保险,他有什么特点50. 简述人寿保险的新险种51. 人寿保险费得确定原则及其注意事项52. 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意外伤害的确定原则53. 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有哪些不同点54. 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这里说的“疾病”成立的条件是什么55. 财产再保险可分为那几类56. 保险以安排方式可分为哪几类57.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58. 临时再保险如何运用59. 再保险合同特殊终止的原因有哪些60. 成数再保险合同如何运用61. 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62. 险位超赔和事故超赔有什么区别63. 责任保险的特点有哪些?64. 公众责任险的基本险种主要有哪些?65. 产品责任险的费率厘定主要考虑哪些因素?66. 雇主责任险中的雇主责任有哪些?67. 简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68. 简述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要求?69. 简述投资保险的责任范围?70. 简述保证保险的特点?71. 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划分,合同保证保险可以分为哪几种?72. 简述诚实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73.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有什么区别?74. 简述农业保险的特点。75. 简述农业保险的作用。76. 简述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标的。77.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78. 简述森林保险的保险责任。79. 简述牲畜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80. 简述牲畜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81. 简述家畜保险的保险标的。82. 简述家畜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83. 简述家禽保险的保险标的。84. 简述家禽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85. 简述家禽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1.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分为哪几类?答:(1)物质财产。物质财产是财产保险最重要的保险标的。它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处于静止状态,也可以是流动的。总之,都是有形财产。(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它是由物质财产产生的或依附于物质财产而存在的各种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必须是可以估价的,且其价值能够用货币形式表示,并被客观所认为。(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它是指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标的。2. 如何确定财产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答:(1)物质财产。物质财产通常都有明确的价值,其保险价值一般按照重置价值,即按照估计在某一时间重新购置或建筑、安装同样的一个新标的所需全部费用来确定;或按照财产的账面净值,即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来确定;或按市价,即按照用投保当时的市场价格所估计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予以确定。(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有的有明确价值,例如租金、运费,其确定的金额便是保险价值,保险双方可根据保险价值约定保险金额。有的没有明确的价值,由保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价值就是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金额。这一金额很难预定,保险人一般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来限定保险责任。3. 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答: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包括:第一,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根据。财产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财产或利益损失和赔偿责任进行经济补偿,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是赔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第二,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高于保险金额。第三,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承担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决定保险金额和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索赔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利益程度。这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原则的综合体现。4. 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有哪些?答:一是其财产是指陆地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二是火灾保险承担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三是火灾保险的保险风险相当广泛。5.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答:确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按账面原值确定。即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可以保险客户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等依据。(2)按重置价值确定。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3)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6.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答: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包括如下两种:(1)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的账面平均余额来确定。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是指从投保月份往前推12个月的流动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平均数。据此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可实现保险金额与物化流动资产价值在时间分布上的相对接近。(2)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如被保险人可以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保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即投保月份上月的流动资产账面余额)确定保额。此外,账面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额。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一般是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确定。7.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有哪些?答:所有对工程建造期间承担风险责任的各关系方都可成为一张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中包括:(1)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3)分承包人,即向承包人承保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4)技术顾问、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负责工程设计、咨询、监督的其他专业人员;(5)其他关系方。8. 要分析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答: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的;第二,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凡是主观推断而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在经济上可以估价,且其价值可以用货币形式表示,并被客观所认可。9. 简述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答: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有:第一,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方式。为了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利益,世界多数国家对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法定保险的方式。第二,保险人的范围广。保险人对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都不仅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造成的损失,而是扩大到所有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合格驾驶人员。第三,普通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为了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减少小额赔款,汽车保险中通常都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第四,恢复原状赔偿原则。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般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所以在赔偿时,保险公司通常采取修理残损部件的方式,或者向被保险人支付修理费用。第五,无赔款费率折扣原则。为鼓励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精心保养及安全驾驶,在保险车辆续保时,如果上一年内未发生赔付,续保费率一般都给予一定的折扣。10. 机动车辆的保险险种有哪些?答:机动车辆的保险险种有:一是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险种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2)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给付或补偿。二是附加险。附加险通常分为车辆损失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3种。(1)车辆损失附加险。车辆损失附加险一般包括全车盗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然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2)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必须同时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投保车辆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许险。11. 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责任有哪些?答: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责任有:一是车辆损失险亦称车身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三项:(1)碰撞责任。指保险车辆与其他外界静止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本年的损失。(2)非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分为自然灾害责任和意外事故责任。(3)合理施救、保护费用。在发生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也可在一个保额限度内予以赔偿。二是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亦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险范畴,其承保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12. 机动车辆的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答:首先是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最高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三种方式予以确定:(1)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是指从物资部门或汽车制造厂家、商店等处购买时的发票金额,保险依此为据确定保险金额。(2)实际价值。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其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一般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3)协商价值。除上述两种方法外,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价值。其次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每次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13.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如何计算?答: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计算包括:第一是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率的确定。确定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车辆用途。(2) 车辆本身及维修状况。(3) 驾驶人员情况。(4) 车辆行驶区域及存放场所。第二是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14. 船舶保险的承保内容是什么?(1)船舶。主要包括船体、发动机和其他机器、设备、锅炉、燃料、物料以及附属器具等;(2)与船舶有关的利益。诸如运费、船舶租金、船长和船员工资、报酬以及航行中所支付的营运费用、保险费等;(3)船东或承租人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如由于船舶失事引起打捞残骸、清理航道及油污责任等。15.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一是采取措施时确实存在危机船、货等的共同安全的危险;二是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的,而且是有意和合理的;三是牺牲和费用的支出使处在共同危险中的船、货及财产等获救;四是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16. 船舶保险中责任免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3)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等。17. 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答:航程保险也叫做航次保险,是指以船舶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起讫的保险。该险的保险期限按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止;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一般最多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加付保险费用后保单继续有效,最长期限为90天。18.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如何确定?答: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期限通常以运程为根据,按“仓至仓”条款确定保险责任的起讫,即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至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1)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列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时开始。所谓“运离”,是指保险货物在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被装载于主要运输工具或辅助运输工具,一旦开始搬动,保险责任即开始,且搬动一件,保险责任开始一件。(2)保险责任的终止。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被保险人或收货人的最先卸存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后,经卸载、搬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包括露天堆放)存放后,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19.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答: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两类:一是保险人不宜或不能承保的危险;二是虽然属于可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但不属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其具体内容有以下各项:(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2)发货人不履行贸易合同规定造成的损失责任,如没有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或缔约方约定的标准予以包装,从而导致保险货物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少;(4)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及运输延迟等所致的损失或费用;(5)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责任赔偿的部分。20. 风险管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答:基本措施有:避免风险。避免风险是指企业考虑到风险损失的存在或有可能发生,主动放弃和拒绝实施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 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实施对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以期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减轻其强度。 风险中和。是指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企业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 风险自留。亦称自担风险,是一种由企业或单位自行承担财务损失后果的方式。 风险转移。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外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 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21. 可保风险的条件是什么?答:一是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风险必须是偶然和不可预知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首先必须具有发生的可能性,如果风险肯定不可能发生,投保人不会花钱买保险;如果风险必然会发生,保险人也不会予以承保。所谓偶然和不可预知的,是指对每一个具体单独的保险标的而言,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发生损失以及发生损失的程度如何。二是风险必须是使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失。我们知道,保险只有在大量风险标的存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而且是这些风险标的应具有同一损失可能性。因为只有存在着大量的独立的风险标的,大数法则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三是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是指风险损失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四是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22. 按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可把风险分为哪几类?答:按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风险可分为自然灾害,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等。自然风险。是指由于火山,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现象和意外事故所导致财产毁损和人员伤亡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过失,疏忽,侥幸,恶意等不当行为所导致损害的风险。如偷窃,抢劫等造成损害的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原因,如政局变化政权更替等引起社会动荡而造成损害的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的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经营失败的风险。如市场预期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所致经济损失的风险。技术风险。是指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导致的风险。如江,河污染等风险。23. 保险的分类方法有哪些?答:按投保意愿分类,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按保险标的分,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经营政策分类,可以分为普通保险和社会保险。按保障的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按保险转移方式分类,可以分为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原保险,再保险和转分保。24.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以分为哪几类?答: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保险,是指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和信用风险。 人身保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导致的经济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肇事人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25. 保险的特性有哪些?答:一是互助性。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一种经济互助的关系。 二是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 等价交换关系。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三是法律性。 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实现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四是科学性。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无疑是现代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26. 如何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答:(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所谓合法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内容,订立程序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获取非法收入。不合法的合同,即使已经订立,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并经双方签字后,合同才能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表示自己的意志,不论是法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还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27. 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有哪些?答:(1)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2)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只是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3)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4)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5)保险合同的其他单证形式。保险合同的其他单证形式有背书,批单和附约等。28. 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哪些?答:保险项目。指被保险人名称,住址,保险标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以及其他有关承保事项的声明。承保范围。指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障风险项目,包括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费用负担,以及保险金给付的一些规定。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事项,如核辐射,核污染等。争议处理。保险单中一般都强调,一旦保险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最好是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29. 何为保险利益,它有哪些种类?答:保险利益又称保险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权益,主要包括:A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管理权人等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一旦财产及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都会给其他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B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C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30. 构成代位求偿权的必备条件是什么?答:(1)损失必须是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第三者对这种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2)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中订明的保险责任。如果第三者的损害或违约行为与保险无关,就构不成保险的代位求偿权。31. 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答:责任免除亦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的进一步说明或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况,使投保人加以重视。责任免除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如核辐射风险等;二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等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不承保的标的。保险人对一些特殊的无法估价,易丢失而风险责任太大,无法鉴定的标的,一般都不承保,如金银,珠宝等。32.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保险合同的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我国保险法对此都要具体规定。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内容合法。只要保险合同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否定为无效。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33. 保险合同的终止,有哪几种情况?答:(1)期满终止。又称届满终止或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当事人都无续约的表示,合同自然终止。这种终止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终止原因。(2)履约终止。是指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全部赔偿或给付义务后,合同自然终止。比如一条保额为1000000英镑的轮船沉没,保险人如数赔偿后合同终止。(3)协议终止。又叫协议注销,通知终止或通知注销,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订明保险合同在自然终止前,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注销保险合同,但必须事先通知对方,在发出通知若干天后保险合同终止。(4)特殊终止。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终止。比如许多合同都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在国发生战争,保险合同自动终止。34.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有哪几种方式?答:(1)协商。协商解决又称协商和解,简称和解,是指保险合同争议或纠纷发生后,由保险关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取得共识,在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达成结束争议或纠纷的一种方式。(2)调解。亦称调停,是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自愿将有关争议或纠纷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在双方当事人辩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其互谅互让,进而进行公平判断,以使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然而,这种由第三者所做的判断,通常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3)仲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订立的冲裁协议,将其争议或纠纷提交冲裁机构,对其做出裁决或公断。(4)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将合同的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和做出判决的一种方式。合同争议一经法院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35. 什么是暂保单,它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答: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只是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具有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一般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正式保险单签署后,暂保单即自动消失。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通常只载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主要事项,有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以保单规定为依据。暂保单的出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虽然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对某些条件尚待进一步协商,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此作为保险证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需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未获得认可之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证明。保险代理人招揽到保险业务后,还没有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此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保险的证明。36. 简述保险营销的特点。答:保险营销的特点有以下几点:保险营销的对象是无形产品。保险企业经营对象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风险,保险产品设计的重点是“承诺”,即保险企业在收取投保人保费后,承诺在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其所遭致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或给付。保险营销在很大程度上是理念的沟通,不像汽车等有性商品的营销,消费者看得见,摸得着,从而较容易接受。 保险营销不等于保险推销。保险营销虽然不等于保险推销,但必须依靠推销。保险推销是指推销人员通过说明手段,促使客户购买的活动程度。保险推销仅仅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阶段。然而,保险商品自身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保险营销必须依靠推销。 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原则。保险商品的价格是依据对风险,保险损失率,利率等多种因素的分析,通过精确的计算而确定的,因此您它是较为科学的。一般而言,保险商品的价格不能轻易提高或降低。同时,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不能将价格竞争作为保险营销的主要手段。相反,非价格竞争原则更适合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中介服务作用巨大。保险企业和保户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保险经营的技术相关度高,保单通常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使得保户对于相对较为复杂的保险条款和所谓的公平对价费率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保户对于自己是否被公平合理的对待,保险企业是否稳定经营等信息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另一方面,保险经营中存在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即保险公司事先无法充分知道保户的风险程度;而时候又不能充分观察到投保人在投保后的防范措施。鉴于这些原因,保险营销活动应突出中介服务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联系保险企业和保户的纽带。37. 简述保险经营的管理程序。 答:保险营销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合理的管理程序为之服务。具体的保险营销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 分析营销机会。 分析市场环境,寻找营销机会,是保险营销活动的立足点。所谓营销机会,是指在营销环境中存在的保险公司的有力因素。一个市场机会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营销机会,要看它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目标和资源。保险公司应通过环境分析发现机会,抓住机会。 (2)市场调查,预测。 在分析营销机会的基础上,保险公司要对保险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市场调查就是要弄清各种保险的需求及其发展趋势,市场调查的程序包括确定调查目的,跳茶计划,跳茶方法,对掌握的数据进行分析及撰写调查报告等。预测保险市场,特别是目标市场的容量,不失时机的做出相应决策。 (3)市场细分与选择 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上,无论实力多么雄厚的保险公司都不可能占领全部市场领域,每个公司只能根据自身优势及不同的市场特点来占领某些市场。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市场进行细分并确定目标市场。 (4)制定营销策略。 保险营销策略主要包括险种策略,费率策略,销售渠道策略和保险促销策略,即传统营销理论中的4PS理论。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合适自身优势的营销策略,扬长避短,针对已确定的目标市场开张营销活动。 (5)组织实施和控制营销计划 营销管理程序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组织实施和控制营销计划。首先,保险公司要用控制手段来保证营销计划的实现。营销控制有年度计划控制,获利能力控制和策略性控制三种。38. 保险营销选择目标市场的依据是什么? (1)目标市场的规模和潜力。潜在的目标市场必须具有适度的规模和潜力。因为只有具有一定的购买力,目标市场才有实际意义;有了足够的营业额,目标市场才具有开发的价值。 (2)目标市场的吸引力。目标市场可能具备理想的规模和潜力,然而从赢利的观点来看,它未必有吸引力。目标市场的吸引力受五种力量的影响,即: a. 同行业竞争者的影响 ; b.潜在的新的竞争者的影响; c.替代产品的影响; d.购买者议价能力的影响; e.供应商议价能力的影响。 (3)保险公司的目标和资源。任何时候保险公司均应将其自身目标与所选择的目标市场结合考虑,如某一细分市场有较大的吸引力,但不符合保险公司的长远目标,也应该放弃。对于符合保险业目标的细分市场,保险公司在进入时也要考虑自己是否具备必要的条件。此外,保险公司还要考虑是否具有足够的资源来进入这一细分市场 。39. 简述保险营销的目标市场竞争策略。 答: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其市场竞争地位大致可分为四类,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选择适当的竞争策略。 (1) 市场令你感到者是指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市场最高份额的保险公司。它通常在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费率市场变化,保险促销强度等方面领导其他保险公司。市场领导者通常采取的策略是: a.扩大总市场,即扩大整个保险市场的需求; b.适时采取有效防守措施和攻击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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