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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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者按: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相互融合渗透日益深化,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货币、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迅速崛起。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同时,也蕴含着引发经济犯罪的风险。因此,应对其现状、趋势和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地防范措施。全国特约经侦研究员、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综合支队副支队长郑海燕同志结合经侦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广泛征引,认真撰写了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与应对一文,颇具启发意义。现予刊发,谨供参阅。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与应对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作为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可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和更多样化的产品,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货币、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商业模式。(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发卡发行预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以支付宝为代表。自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颁布实施以来,共有2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央行颁发牌照,范围包括网络支付、预付费卡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二)P2P网络借贷。是指借贷双方利用中介机构推出的网络平台完成小额贷款交易的新型金融业务。截至2012年末,中国P2P贷款服务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P2P线上业务借款余额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目前规模较大的有宜信、拍拍贷、贷帮、人人贷等。(三)众筹融资。指创意人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或其他支持,再将创意实施结果反馈给出资人的平台。它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2012年,中国约有150家在线众筹金融公司,年交易额约为50亿人民币。知名度较高的有追梦网、淘梦网、乐童音乐、众筹网等。(四)互联网货币。又称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或者电子货币,是指有别于有形货币的一种新型货币形式,由一些大公司发行,通常出现在网络游戏中,因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常被作为虚拟交易的支付货币。典型代表如比特币、Q币等。据不完全统计,近期我国比特币交易网站成交量已经超越了美国和日本,成为单日比特币交易量最多的国家。(五)网络理财。主要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基金销售。目前获得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已逾20家。2013年6月,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手打造的“余额宝”正式上线,短短半年时间就成为中国最大的货币基金。东方财富、同花顺、工银瑞信、华夏基金、南方基金等基金公司、苏宁易购等第三方机构也纷纷推出活期宝、收益宝、易付宝等互联网理财工具。二、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的经济犯罪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实现创新的同时,也伴随着经济犯罪的风险,加之我国互联网监管法律法规滞后,征信、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等原因,其所带来的经济犯罪风险不容忽视。(一)洗钱犯罪。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或是采取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规避反洗钱监管。二是利用互联网货币。不法分子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并通过专门网站兑换成实际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或是以投资的形式同网游公司相勾结,将大额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为游戏的虚拟币,演变为合法收益,堂而皇之地将“黑钱”洗白。三是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该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且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脱离监管视线,极易成为不法分子又一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二)银行卡犯罪。随着支付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银行卡犯罪的最新作案工具。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植入木马,盗取网友的个人信息,再从卡中划转资金。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海利用假身份证入职某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并负责金融终端机的检测和维护,假借调试之名,在便利店、超市等消费场所的9台终端机中私自加装了银行卡信息采集器,坐等消费者落入“圈套”。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三)非法集资犯罪。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已从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不断将重心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兼有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用于企业集资的行为。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对投资人的资金承诺保障本金,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甚至承诺保障收益。这种“变形”模式与非法集资十分相似,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隐患。(四)非法证券犯罪。2012年10月15日,从事电视节目运营的创业公司美微传媒通过“众筹模式”在淘宝出售原始股募集资金,消费者可通过淘宝系统拍下相应金额的会员卡,得到会员卡后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外,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先后有上千人购买,融资金额达380万元。2013年5月,证监会明确将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尽管美微众筹模式被叫停,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衍生发展,打“擦边球”的情况还会发生。(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当前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平台创业者风控能力良莠不齐,导致P2P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借贷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自2011年至今,曾发生多起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案例,如淘金贷、给力贷、蚂蚁贷等等。再如当前基金规模达1800亿元的天弘货币基金,其余额宝用户已达4000万,一旦该基金基金营收出现问题,出现用户挤兑浪潮,则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三、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的对策与建议为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带来的经济犯罪风险,必须逐步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努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加大风险预警与管控力度,从而有效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在融资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针对P2P网贷行业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三无状态”的现状,建议引入P2P机构准入保证机制,进入该行业除符合法定的准入门槛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旦发生投资资金无法收回的现象,即可启动民事程序,减少投资者损失。鉴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容易成为洗钱通道,建议出台网络借贷反洗钱管理办法,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界定法律界限,明晰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及监管手段,引导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修正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保障金融秩序。(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现行分业监管的大格局下,很有必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缺位、监管重叠、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延伸监管边界,出台监管政策,配套跟进监管措施,着力加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金融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之间,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之间,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之间的协调,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三)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金融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石。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等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现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充分、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等问题,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和购买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安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帮助相关机构全面了解授信对象,防范借款人恶意欺诈、过度负债等信用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最终将能打通线上线下、新型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信息壁垒,实现大信息共享,保障金融领域安全稳定。(四)强化风险预警和管控力度。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参与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机制。公安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动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经济犯罪风险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预警信息的搜集和研判,努力发现、挖掘、提炼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及时提出打击和防范涉及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要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制定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防范。要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经济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快侦快破,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要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醒公众理性投资,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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