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第二中学奖惩制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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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第二中学教职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人事管理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引导广大教职工为人师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为推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功立业。 第二章 奖 励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把教职工的政治荣誉、物质利益与其创造的工作业绩及贡献联系起来,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五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实验、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成绩突出,收效显著者。 2、认真钻研业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3、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有重要科研成果或发明创造,在学科专业领域以及在推广科技成果方面成绩突出者。 4、勇于探索,科学管理,在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科研管理、实验管理、后勤管理、图书管理以及在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5、工作认真,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服务质量高,做出显著成绩者。 6、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财务工作,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勇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 7、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在保护公共财产,保卫国家、学校利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学校治安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8、对有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贡献特别突出者,给予重奖。 9、其他突出事迹应给予奖励者。 第六条 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物质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包括: 1、荣获国家级奖章、勋章等称号(个人);(1)荣获国家级五一劳动奖章;(2)荣获国家级劳动模范;(3)荣获省、州级、县级文明单位标兵;(4)荣获校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项:荣获校级精神文明先进个人;3、突出贡献奖项:(个人)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国家级发明奖;国家国际合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青年科技奖等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前三名);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教学教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前三名); 4、学校党群工作先进奖项:(集体、个人)(1)荣获先进党支部(2)荣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3)荣获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5、学校师德先进个人、教学竞赛活动奖项:(个人)(1)荣获学校师德先进个人;(2)荣获学校教学竞赛活动三等奖以上;6、学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奖项:(1)荣获学校先进集体;(2)荣获优秀教师;(3)荣获优秀辅导员;(4)荣获先进教育工作者;7、学校单项工作活动(教改、评估、重大活动等)集体、个人奖项;8、学校其他奖项的设立,可参照本暂行奖励标准,报学校批准。9、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条 授予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安排,定期评选。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给予一定形式的宣传,并给一定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 受奖称号作为考核、晋职、晋级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处 分第九条 凡我校教职工有下列违纪、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者。 2、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挪用或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以权谋私,破坏公共设施、侵犯国家和学校集体利益者。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出现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4、无故不服从分配、不听从调动;擅自从事兼课经商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了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者。 5、擅自停工停课,考试考查中弄虚作假、泄露试题等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 6、在招生就业、评职晋级、人员调配、承包采购、福利分配等项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营私舞弊者。 7、打人、滋事,诬陷诽谤他人,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篡改证件、传播淫秽音像书刊、生活腐化堕落者。 8、在涉外活动和保密工作中违纪者。 9、借工作之便,报复、打击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学校纪律应给予行政处分者。 第十条 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七种类型。 第十一条 在追究教职工个人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时,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参照本人平时表现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 1、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遭受一定损失,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使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对于严重违法乱纪且屡教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处分。为给其悔改的机会,也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 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1、受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2、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 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其中: 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档次的,可给予其他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4、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5、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处分审批权限 1、教职工的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受开除公职处分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学校中层干部的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分别报人事处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经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受降职以上(含降职)处分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发现教职工违纪,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时间不超过1个月,若情节复杂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一般不超过3个月。隐瞒不报,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若认为处理不当,允许按组织程序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处劳动教养和拘役及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凤凰县第二中学2010.9.108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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