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盛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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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3年2月1日发布 2013年2月1日实施 上海雅盛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已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第二条 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培训目的:(一) 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技能。(二) 通过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三) 积极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第四条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五条 培训方式: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第六条 培训时间: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七条 培训要求:本企业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本企业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 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九条 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条 对本企业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本企业食品经营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第二条 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批发销售食品的质量。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 本企业查验内容:(一) 营业执照;(二) 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三) 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四) 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五) 销售凭证(六) 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七) 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包括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净含量、保质期等)、外观等内容。第六条 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第七条 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我司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存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六条 本企业是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食品卫生检查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的卫生检查制度,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第二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食品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第四条 本企业检查内容包括对经营设施条件自查和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查(一) 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二)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三) 检查食品,及时清理包装不良、破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四) 其他需要检查的与食品经营相关的设施。第五条 本企业由专人按时间段每天早、晚和组合装箱过程中每小时各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第四条所列问题应当坚决清理。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退市制度。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某一批次货类别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的问题食品,通过核货、退货、召回、销毁、补救措施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活动。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本企业入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第五条 退市食品种类:(一) 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二) 本企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 本企业自检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 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测,确认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 经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认为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六) 接到上级和本部门下架通知的。第六条 发现已经销售或存储待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生产厂家,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七条 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有过退市记录的食品供应商、生产厂家的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特别标注,及时清点下架退市食品的数量。第八条 本企业会加强和公司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食品动态信息,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建立退市食品台账,记录退市食品的名称、规格、库存数量和销售数量、生产批号、保存期、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处理情况,且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食品存贮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存贮制度,确保食品贮存安全。第二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企业存贮制度是按照经营食品的品质特性分类进行存贮。避免食品存贮在恶劣的条件下导致食品腐败变质。第四条 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邓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第六条 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第七条 食品贮存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存贮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洗涮消毒。第八条 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运输安全。第二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 第四条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第五条 运输前必须进行食品的质量检查,在标签、批号和货物三者符合的情况下才能运输。 第六条 填写的运输单据、要字迹清楚、内容正确,项目齐全。 第七条 运输过程中装叠稳固、防雨、防潮、防暴晒。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碰撞。批发销售记录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做好批发销售记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业务部要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等内容),要遵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开票。做到票、帐(微机记录)、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条 已经售出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发现质量问题,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及时追回并做好记录,把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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