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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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 为了统一设备点检、维护、检修(以下简称“检维修”)及工程施工(包含建设施工和技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过程安全、规范、受控,特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规定了XX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是设备检维修及施工作业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1.3 本细则适用于XX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及检修协作单位、工程建设及技改施工承建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引用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2.2 本细则涉及的国标、行业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3 职责3.1 安全保卫部为公司检维修及施工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相关单位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定期组织修订本细则.3.2 设备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3.3 技改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工程建设和技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3.4 各产权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考核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检维修协作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方)严格执行本细则。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的基本保障条件4.1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4.2 建立健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相关的管理标准制度体系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4.3 相关方单位有效履行主体安全管理职责,各单位、各级部门及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4.4 经常性、实效性地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高。4.5 深入推进TnPM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设备本质安全化水平,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强。4.6 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协同作业管理机制,与相关方密切合作,共保安全.4.7 所有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均有危险因素识别和针对性的防范措施。5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通用细则5.1 合法性管理要求5.1.1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相关方各类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承揽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业务。5.1.2 相关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5.1.3 相关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管理要求,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等)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5.1.4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5.1.5 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小甲方)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5.2.1 根据设备检维修及施工项目的具体要求,应制定设备检维修及施工方案,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措施。5.2.2 检维修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检维修及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交待清楚检修及施工项目、任务、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5.2.3 项目负责人应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5.2.4 检维修及施工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5.2.5 根据作业需要办理相关动火票、操作牌、停送电、停介质泄压置换等手续。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或施工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原则上应切断动力电源。5.2.6 检维修及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逐一确认作业条件,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定。5.2.7 作业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不受厂界限制,任何人发现现场违章违制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5.2.8 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针对部分风险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停工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安全检查要求:5.2.8.1 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检维修管理人员、工艺管理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5.2.8.2 应对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5.2.8.3 对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5.2.8.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高空作业中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2.8.5 作业完毕,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检查检修及施工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5.2.9 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5.2.10 因作业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及围栏,作业完成后应恢复正常.5.2.11 作业完成后,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5.2.12 作业完毕后应“三清”现场,将检修废弃物立即清理干净,废旧物资合理安置,并按分类规定放置到废料中,使作业现场恢复到作业前的状态。5.2.13 检修人员应会同设备所在岗位进行试车,验收交接.5.3 作业人员通用行为规范5.3.1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停送电、操作牌、动火票、停送介质及置换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5.3.2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噪音、强光、热辐射、粉尘、烟气和火花、刨屑、碎片飞溅的场所工作,必须按规定分别戴上护耳器、防护眼镜、头盔和面具等特殊防护用品。5.3.3 从事特种作业(包括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登高架设、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的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5.3.4 作业人员进入检维修、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及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提醒、阻拦,不得擅自冒险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严禁触动无关的开关按钮和开闭阀门.5.3.5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及时保持联系,如发生危险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待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现场。5.3.6 作业人员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经批准的作业内容变更、停工后重新恢复作业时,均应重新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和对作业内容安全措施交底.5.3.7 作业人员在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项目进行清理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5.3.8 对于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5.3.9 作业中做到“四不拆:设备带压不拆(含需置换未合格的);传动设备动力电源未切断不拆;设备高温过冷不拆;工具不合格不拆。5.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场所通用规范5.4.1 生产、检维修、技改施工现场之间及危险作业部位应采用围栏、安全警示带等物品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误入作业区域。5.4.2 应将检维修及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等影响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滑跌措施。5.4.3 升降口、走道、平台、梯子、栈桥等应有防护栏杆,坑、沟要保持清洁并有盖板或围栏。5.4.4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安全通道(人行通道、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5.4.5 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及其他物品摆放必须符合5S的要求,重心稳定,防止倒塌伤人。5.4.6 作业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夜间及阴暗处所要有足够的照明,亮度要符合安全操作要求;采用强光源时,应采取措施发生火灾.5.4.7 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5.4.8 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5.4.9 作业场所应供给足够的清洁饮水,并设置洗手设备.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放散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5.4.10 在危险性较高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生产操作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6 点检作业安全管理细则6.1 点检组应纳入正规的班组进行正常的安全管理,通过开展“班组四件事”等活动,提高点检组自律安全管理能力,增强点检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技能。6.2 点检人员应树立“项目负责人即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履责意识,对自身负责的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本质化安全及其维护、检修、技改施工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6.3 点检人员应加强负责区域设备设施的点检维护工作,积极协调整治隐患,督促并检查相关人员提高设备制造、安装、检修及改造的质量,增强设备本质安全性能。6.4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点检人员独自在现场开展点检工作,应增强自保意识,熟悉点检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认真落实安全确认制和防范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6.5 在特殊情况下,如进入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境从事点检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联系人员(同组组员、岗位操作人员、检修或施工方人员)形成互保,并携带有效相应报警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后才允许进入点检作业区域.6.6 点检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对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要进行检查确认.高压绝缘用具还必须检查其耐压试验周期,确定是否有效。6.7 点检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规范要求6.7.1 检查传动带、开式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位时,要注意站立的位置、姿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6.7.2 严禁点检作业人员从旋转设备、旋转机构或移动的产品等上方跨越。6.7.3 检查压延机、冲压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件时,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6.7.4 点检起重机等运动设备时,必须与操作人员联系,站在指定的安全位置,并扶好栏杆,不得随便走动,要绝对做到“车(设备)动人不动,人动车(设备)不动”。6.7.5 对点检过程发现的危险、不安全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危及安全的带“病”设备设施,要设立安全标志和明显的警告牌。6.7.6 位于高度超过2米的工作点,应按登高作业安全要求,穿戴好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和防坠落用具.6.7.7 确认点检的电气设备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需要接触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先确认是否带电,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是否完好.6.7.8 检查用的手持灯具,其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不能超过12伏特.6.7.9 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进行点检时,要使用防爆型的点检设备.6.7.10 点检电气设备时必须与运行值班(管理)人员协同进行,点检低压配时需要操作人员或者维修人员协同进行。6.7.11 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点检作业,要严禁烟火和采取防静电措施。6.7.12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地点进行作业时,要有酸碱烧伤的预防性措施,例如配备防护面罩和防护服、设置冲洗水等。6.7.13 在检查牵引链条、齿轮时禁止将头手伸入机壳内,防止卷入导致的机械伤害。6.7.14 点检或维护检修时,必须把工器具和物品放置在安全的位置,作业完毕后不得遗留在现场;高空时,必须对工器具、物品等采取防坠落措施。6.7.15 在上下楼梯时应把稳扶好,注意脚下和检查鞋带,防止滑跌。7 日常维护作业(含零星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日常维护作业除应执行通用安全管理细则“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7.1 维护人员(机、电、仪)应定时上岗巡检负责维护的设备,主动向使用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的情况。7.2 维护人员发现缺陷应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须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与操作人员一道落实临时的安全防范措施。7.3 参加维护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设施性能,掌握操作要领,明确设备设施维护的内容、方法和步骤。7.4 维护班组负责人根据需维护设备的工作量及难易程度决定派遣合适的维护人员,并指定小组负责人。小组负责人应在现场召集开展KYT(安标卡)活动,辨识危险因素,落实防范措施,保障作业安全。7.5 在落实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泄压置换合格、增设止挡器、照明等安全措施后才允许开始维护作业。7.6 在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时应在设备控制(操作)台和维护区域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巡回检查或值守,严防其他人员误操作。7.7 操作岗位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分工界面做好维护作业的安全作业条件创造和安全作业环境清理,以及做好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7.8 维护作业结束后,维护人员与操作岗位人员配合做好试车工作。双方共同确认缺陷消除后,完成“三清退场任务后,才允许拆除现场。8 检修(定修和日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8.1 作业前准备8.1.1 检修方案的编制与审核8.1.1.1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检修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内容包括详细的检修内容、组织安排、(设备、备件、材料)准备、危险因素辨识、防范措施制订等。8.1.1.2 产权单位设备室、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室专业人员对方案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下发并启动检修准备工作。8.1.2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联合建立检修管理组织对各专业间的作业内容、进度及安全进行管理和协调,并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8.1.3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检修单位与其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如下:8.1.3.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8.1.3.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8.1.3.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8.1.3.4 检修作业项目内容、人物、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8.1.3.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8.1.4 检修单位组织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作业条件确认。8.1.4.1 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清理,杜绝无证操作现象;8.1.4.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对检修作业涉及到的作业人员已开展安全教育;8.1.4.3 相关的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等手续已办理;8.1.4.4 组织作业人员对检修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良好,并办理相关手续;8.1.4.5 检修场地做好照明、安全警示标志、定置管理工作,设置必需的安全通道、消防应急通道、备品备件及废物(件)堆放场地;有地坪保护特殊要求的,需按要求保护好地坪;8.1.4.6 对检修相关设备、工艺进行状态确认,满足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动火、打开设备、管线拆除等作业;8.1.4.7 其它需经产权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符合检修作业安全的条件.8.2 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细则检修作业除应执行“5通用安全管理细则”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8.2.1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按照检修方案无条件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8.2.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检查文明检修情况,逐项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8.2.3 现场安全检查不受厂界限制,均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行为及异常状况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检修作业。8.2.4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协调解决危及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待制订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才允许继续检修作业.8.2.5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时向本单位传递各类安全信息,对突发情况组织应急处置。8.2.6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在作业完成后参与试车及修复工作,期间应继续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试.9 设备A/B类检修及技改施工安全管理细则9.1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及产权单位督促检修及施工单位制订完善的检修、施工方案,并组织审查和修订,产权单位应组织制订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9.2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应对参与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9.3 产权单位组织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及签字确认工作。9.4 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前,产权单位应组织召开所有参与检修和施工的单位召开准备会议,清理检修及施工安全条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9.5 产权单位抓好配合检修及施工的点检人员和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含生产协力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检修及施工单位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9.6 产权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检修及施工安全协调会议,通报安全情况,针对具体的检修工作计划,研究措施,强调安全,协调工作,并做好记录。其中,年修按天组织召开安全协调会.9.7 针对年修,产权单位牵头组织安全执法检查队,每天组织联合执法安全检查,严格执法,规范检修及施工作业行为.9.8 针对年修,公司安保部参加安全协调会,参与执法检查,并组织专项安全督查,出督查通报。9.9 检修及施工基本安全管理要求9.9.1 在生产区域与检修及施工区域设置有效隔离措施及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及检修(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区域。9.9.2 多单位、多工种、多层次立体交叉作业时,应由小甲方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上层平台作业人员无条件为下层平台作业安全创造条件。当作业条件不具备,不能确保检修、施工和生产安全时,必须进行沟通协调,不得冒险蛮干,必要时停止一方作业。9.9.3 检修及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落实电气防触电、能源介质防窒息及中毒、起重吊装作业防倒塌及坠落、高空作业防掉物及坠落、动火作业防火防爆等事故防范工作。9.9.4 涉及多家参修单位的作业,各方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协调,并由小甲方统一组织和领导。9.9.5 夜间检修及施工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9.9.6 涉及高空、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公司相关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9.9.7 加强定置安全管理工作,现场检修及检修用的备品备件、工机具等要摆放合理、有序,产生的施工垃圾要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生产、安全及消防通道畅通。10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10.1 建设工程施工开工条件10.1.1 工程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已审查通过;10.1.2 工程合同已签订;10.1.3 工程安全环保协议已签订,施工安全措施已制订;10.1.4 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门安全技术方案已报批,并批复;10.1.5 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安全及综合管理人员资质已确认符合要求;10.1.6 现场安全交底教育已完成,并有记录;10.1.7 开工报告已报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接到工程主管部室的开工通知.10.1.8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落实并入驻。10.2 施工安全管理10.2.1 建立安全组织管理体系10.2.1.1 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2.1.2 施工项目部必须根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建立项目部各岗位、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0.2.1.3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10.2.2 安全教育管理10.2.2.1 施工单位对新招收的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培训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10.2.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持证上岗。10.2.2.3 每天施工前针对当日施工安全特点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教育.10.2.2.4 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10.2.3 安全检查管理10.2.3.1 施工项目部根据具体施工内容及季节特点,对施工现场开展日检、周检、月检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包括:a. 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b。 作业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c。 现场各类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d。 坍塌及沉降防护措施落实情况;e。 起重吊装、高空作业、气电焊、施工电气、半密闭(密闭)空间等作业过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f. 基坑支护沉降观测、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人工挖孔桩防护检查、特殊部位气体检测、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临时用电接地电阻测试;10.2.3.2 产权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10.2.4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设专职门卫人员,加强对现场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出监督管理。10.2.5 施工场地布置:施工现场大门内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以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概况及开工、竣工日期等。10.2.6 能源介质作业管理:施工用能源介质必须由产权单位指定接点,不得擅自乱搭乱接,使用能源介质时必须执行XX公司能源管理标准,不得违章作业.10.2.7 动火作业管理:施工期间,工程项目部需要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产权单位提出动火申请,按XX公司动火管理标准执行相关手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动火作业。10.2.8 交叉作业管理:施工现场存在交叉作业时,工程项目部须组织技术、安全及相关施工单位,调整施工安排,力求避免交叉作业,或协调相关分包单位采取交叉作业部位的防护措施。10.2.9 危险作业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进行爆破、大型、超深基坑开挖、大型构件吊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脚手架拆除、塔吊拆除、室外电梯拆除等危险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产权单位、工程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核后实施;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并对监督情况进行记录。工程项目部及产权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10.2.10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10.2.10.1 隐患下发:产权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向施工项目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10.2.10.2 隐患整改及验收:施工项目部在接收产权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产权单位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产权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验收.10.2.11 其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及技术规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11 事故应急准备、响应与救援11.1 应急准备:检修及施工单位应设置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检修及工程内容准备应急救援物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11.2 应急响应与救援:按XX公司人身伤害事故管理标准、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执行。12 考核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出现的不符合项按XX公司相关标准制度执行考核。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 劳保用品使用规范1.1 安全帽1.1.1 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1.1.2 安全帽不允许歪戴、帽沿戴在脑后方。1.1.3 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1.1.4 安全帽须定期检查,发现龟裂、下凹、裂痕、磨损和缓冲衬垫坏等情况立即更换.1.1.5 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1.1.6 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不能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1.1.7 室内带电作业时,须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1.1.8 炎热天气作业不可用遮阳帽、防雨帽替代安全帽。1.2 安全带1.2.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1.2.2 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如焊牢固的临时钢筋等)拴挂。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1.2.3 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1.2.4 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1.2.5 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1.2.6 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1.2.7 1.2。7 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1.2.8 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1.2.9 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1.3 防护鞋一般作业人员要穿戴劳保鞋,不得穿戴胶鞋;电力施工人员要穿戴绝缘鞋;高处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鞋;要经常对防护鞋进行检查,不得使用破损和潮湿的劳保鞋.1.4 防护手套1.4.1 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劳动保护手套。1.4.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1.4.3 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1.4.4 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1.4.5 焊工手套是是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1.5 防尘口罩、面罩1.5.1 作业场所除粉尘外,还伴有有毒的雾、烟、气体或空气中氧含量不足18%时,应选用隔离式防尘用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尘用具。1.5.2 淋水、湿式作业场所,选用的防尘用具应带有防水装置。 1.5.3 劳动强度大的作业,应选用吸气阻力小的防尘用具。有条件时,尽量选用送风式口罩或面罩。 1.5.4 使用前要检查部件是否完整,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整理或更换。此外,应注意检查各连接处的气密性,特别是送风口罩或面罩,看接头、管路是否畅通。 1.5.5 佩戴要正确,系带和头箍要调节适度,对面部应无严重压迫感。 1.5.6 复式口罩和送风口罩头盔的滤料要定期更换,以免增大阻力。电动送风口罩的电源要充足,应按时充电。 1.5.7 各式口罩的主体(口鼻罩)脏污时,可用肥皂水洗涤。洗后应在通风处晾,切忌曝晒、火烤,避免接触油类、有机溶剂等。 1.5.8 防尘用具宜专人专用,使用后及时装塑料袋内,避免挤压、损坏. 1.5.9 对于长管面具,在使用前应对导气管进行查漏,确定无漏洞时才能使用.导气管的进气端必须放置在空气新鲜、无毒无尘的场所中。所用导气管长度以10m内为宜,以防增加通气阻力。当移动作业地点时,应特别注意不要猛拉、猛拖导气管,并严防压、戳、拆等。1.6 空气呼吸器1.6.1 使用前检查1.6.1.1 检查束带是否穿入扣环.1.6.1.2 检查气瓶阀门是否关闭(应处于关闭状态).1.6.1.3 检查瓶内压力:将气瓶阀门完全打开,观察压力表显示压力不得小于22Mpa.1.6.1.4 检查报警压力:关闭气瓶阀门,轻压供气阀红色按钮慢慢排气,观察压力表,在压力为56Mpa时报警笛必须发出报警声响。1.6.2 使用过程注意事项1.6.2.1 空气呼吸器使用期间,应注意观看压力表,气瓶压力低于6Mpa时,报警笛开始鸣叫,在鸣警开始时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1.6.2.2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面罩或与之相连的呼吸保护装置的性能有问题,应立即离开工作区域;1.6.2.3 在离开工作区域的过程中,切勿将面罩褪下;1.6.2.4 褪下面罩时,应用拇指向前拉开钩环,使束带放松。在将拇指插入面罩和下颚之间,从下颚处开始逐步脱开,在褪下面罩时,要非常谨慎,防止将附着在面罩表面的有害灰尘和其它有害物质吸入。2 高处(临边)作业2.1 高处作业分级2.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2.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2.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2.2 高处作业的类别2.2.1 特殊高处作业2.2.1.1 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2.1.2 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2.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2.2.1.4 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2.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2.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2.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2.2.1.8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2.2.1.9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2.2.1.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2.2.1.11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2.2.1.12 在塔、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2.2.2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2.3 注意事项2.3.1 从事高处(2米及以上)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癫痫病和其它不适应症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2.3.2 吊装人员应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应佩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带工具袋,并对工具采取防坠落系挂措施。悬空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低于2米的高处作业,也应视地面的状态采取相应的防坠落受伤害措施。2.3.3 吊装工作区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与吊装无关人员严禁入内。起重机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2.3.4 登高用梯子、临时操作台应绑扎牢靠;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度70度为宜,操作台跳板应铺平并双头绑扎,严禁出现挑头板。2.3.5 高空作业人员应站在操作平台或轻便梯子上工作。吊装层应设临时安全防护栏杆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风雨天、霜雾天和雨天吊装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2.3.6 严禁在被运输、吊装的工件上站人指挥和放置材料、工具。2.3.7 在高空用气割或电焊切割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割下的金属或火花落下伤人、点燃下发的物体或介质管道等。2.3.8 构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2.3.9 起吊构件时,应系防悠荡缆绳,速度不应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脱落。2.3.10 构件就位后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解开吊装索具。构件固定后,应检查连接牢固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和进行下步吊装。2.3.11 高空往地面运输构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2.3.12 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含侧立孔洞)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2.3.13 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空作业(高处临边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2.3.14 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2.3.15 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设置信号传递人员。在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3 煤气作业3.1 通用规范3.1.1 煤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3.1.2 新建、改建、大修后的煤气设备投产前必须详细检查,并做气密性试验,全面验收后方可进行生产。3.1.3 新启用或检修的煤气设备送煤气后应用肥皂水全面检查试漏,若有泄漏,立即处理. 3.1.4 煤气设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 3.1.5 煤气设备的附属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必须保持正常、好用、安全可靠. 3.1.6 煤气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每年春夏二季各做一次接地电阻的测定,气柜等主体设备不得大于4欧姆,外部管线不大于10欧姆。 3.1.7 所有的煤气设备必须保持严密,如有泄漏,立即处理. 3.1.8 煤气设备停产24小时以上,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处理残余煤气与大气接通。 3.1.9 煤气设备严禁与其他介质管道(如水管、氮气管、蒸汽管)直接相连,使用临时连接时,用后立即拆除。3.1.10 煤气设备的启动后停用,煤气放散或保压均需听从公司调度指挥。 3.1.11 所有煤气设备检修都必须预先制定检修计划、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3.1.12 凡煤气设备上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票审批手续。设备内进人,必须经置换检验合格或采取了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检查合格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要保证设备内新鲜空气顺畅流动。 3.1.13 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保证压力在1Kpa以上,周围无泄漏,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 3.1.14 在停煤气的设备上动火及进入检查、检修一定要堵盲板(关闭眼镜阀),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处理干净残余煤气,铲除动火点附近的沉积物和处理干净沉积物的挥发气体,并经测定合格,防护员同意后方可动火。 3.1.15 试煤气设备和停止吹扫后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设备,在未重新测定合格前严禁动火。 3.1.16 动火前应将动火点附近的人孔,手孔打开。 3.1.17 在煤气设备内动火,要保证设备内有自然通风或采取强制通风。 3.1.18 检修前按检修项目的需要,确定是否需停气.如需停气检修,检修前先进行停煤气操作,按停气规程进行. 3.1.19 检查煤气进出口管、紧急放散管的密闭蝶阀、眼镜阀、流量调节蝶阀的开关是否灵活、到位、气密性是否良好等。 3.2 煤气设施检修作业3.2.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3.2.1.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对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人孔放散管,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3.2.1.2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CO、O2合格,进入煤气设施应带CO、O2报警器,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员,作业人员进入设施内部工作时间间隔至少2h以上。3.2.1.3 进入煤气设施内检修动火作业,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作业前0。5h,检修动火作业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回复工作前0。5h也要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3.2.1.4 进入煤气设施内检测空气中O2含量必须达到2023以内,空气中CO含量与工作时间:CO含量不超过24ppm,可以较长时间工作;CO含量不超过40ppm工作时间1h;CO含量不超过80ppm,工作时间0.5h;CO含量不超过160ppm,工作时间15min。3.2.1.5 进入煤气设施内作业人员,除有安全员监护外,应有与外部相联系的工具.3.2.1.6 进入电尘器检修前,必须采取安全停电措施,断开电源后,电晕板应接地放电.入内工作前,电尘器应与电晕板连接。 3.2.1.7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3.2.2 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操作眼镜阀、插板阀、带煤气接管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防护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长管通风防毒面具,并就地附近安排抢救应急车辆和医疗人员,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3.2.2.1 工作场所必须备有对讲机、煤气压力表、方向标志等。3.2.2.2 距工作场所40m内严禁火源,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配备消防水带、灭火器材. 3.2.2.3 与工作无关人员应撤离作业点40m以外,路口封道禁止车辆通行.3.2.2.4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铜制工具,使用钢制工具工作前必须涂上润滑油脂,且严禁敲打撞击。 3.2.2.5 严禁在具有高温、火源的炉窑等建筑物内带煤气作业.3.2.3 煤气设备上动火作业3.2.3.1 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只能用电焊,不许用气焊气割,严禁在不流动的死煤气管道上动火。设备应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必须先堵住泄漏才能动火.清除周围易燃物,配备消防水带、灭火器。3.2.3.2 在煤气设备附近动火危险作业应确认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必须处理,确保不漏。清除周围易燃物,不准在煤气设备上打火、乱拉接地线。法兰、人孔闸阀、蝶阀、排水器等易漏煤气处动火前应用防火材料隔挡,配备一定数量灭火器材。在煤气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上方的任何动火作业,均要采取类似的措施。3.2.3.3 在停运煤气设备上动火危险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煤气设施用氮气或蒸汽置换合格,打开动火点附件的人孔、手孔、清除设备内动火点的沉积物。现场应配备一定的灭火器材及消防水。4 吊装作业4.1 一般规范4.1.1 吊装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订施工方案,明确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要点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4.1.2 参加吊装的人员应经体格检查合格,在开始吊装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4.1.3 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对起重运输和吊装设备以及所用索具、卡环、夹具、卡具、锚碇等的规格、技术性能进行细致检查或试验,发现有损坏或松动现象,应立即调换或修好.起重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发现转动不灵活、有磨损的应及时修理;重要构件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经检查各部位正常后才可进行正式吊装.4.2 防止高空坠落4.2.1 吊装人员应戴安全帽;指吊人员要穿指吊服装,高空作业人员应佩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带工具袋.4.2.2 吊装工作区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与吊装无关人员严禁人内。起重机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4.2.3 运输、吊装构件时,严禁在被运输、吊装的构件上站人指挥和放置材料、工具。4.2.4 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应站在操作平台或轻便梯子上工作。吊装层应设临时安全防护栏杆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4.2.5 登高用梯子、临时操作台应绑扎牢靠;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操作台跳板应铺平双头绑扎,严禁出现挑头板。4.3 防物体落下伤人4.3.1 高空往地面运输物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4.3.2 构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4.3.3 起吊构件时,速度不应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脱落。4.3.4 构件就位后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解开吊装索具。构件固定后,应检查连接牢固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和进行下步吊装.4.3.5 风雪天、霜雾天和雨天吊装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间作业应有充分照明。4.4 防止起重机倾翻4.4.1 起重机行驶的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可靠,停放地点必须平坦.4.4.2 起重机不得停放在斜坡道上工作,不允许起重机两条覆带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质一硬一软。4.4.3 起吊构件时,吊索要保持垂直,不得超出起重机回转半径斜向拖拉,以免超负荷和钢丝绳滑脱或拉断绳索而使起重机失稳。起吊重型构件时应设牵拉绳。4.4.4 起重机操作时,臂杆提升、下降、回转要平稳,不得在空中摇晃,同时要尽量避免紧急制动或冲击振动等现象发生.未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和未经有关技术部门批准,起重机严禁超负荷吊装,以避免加速机械零件的磨损和造成起重机倾翻。4.4.5 起重机应尽量避免满负荷行驶;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提升与回转(起升与水平转动或起升与行走)两种动作,以免因道路不平或惯性力等原因引起起重机超负荷而酿成翻车事故.4.4.6 当两台吊装机械同时作业时,两机吊钩所悬吊构件之间应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碰撞事故。4.4.7 双机抬吊构件时,要根据起重机的起重能力进行合理的负荷分配(吊重质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所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每一台起重机的负荷量不宜超过其安全负荷量的80)。操作时,必须在统一指挥下,动作协调,同时升降和移动,并使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车组均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一台起重机失重,而使另一台起重机超载。4.4.8 吊装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位于两台车的操作人员视力能及的地点,并能清楚地看到吊装的全过程。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熟悉信号,并按指挥人员的各种信号进行操作;指挥信号应事先统一规定,发出的信号要鲜明、准确。4.4.9 在风力等于或大于六级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机移动和吊装作业。4.4.10 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刹住回转和行走机构,锁好司机室门。吊钩上不得悬挂构件,并应升到高处,以免摆动伤人和造成吊车失稳。4.5 防吊装结构失稳4.5.1 构件吊装应按规定的吊装工艺和程序进行,未经计算和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不得随意改变或颠倒工艺程序安装结构构件.4.5.2 构件吊装就位,应经初校和临时固定或连接可靠后始可卸钩,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高宽比很大的单个构件,未经临时或最后固定组成一稳定单元体系前,应设溜绳或斜撑拉(撑)固。4.5.3 构件固定后不得随意撬动或移动位置,如需重校时,必须回钩.4.6 防止触电4.6.1 吊装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用电线路和设备。4.6.2 构件运输、起重机在电线下进行作业或在电线旁行驶时,构件或吊杆最高点与电线之间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4.6.3 使用塔式起重机或长吊杆的其他类型起重机及钢井架,应有避雷防触电设备,各种用电机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并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摇测试验。4.7 汽车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4.7.1 汽车吊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平坦坚实,保证在工作时不沉陷,不得在倾斜的地面行驶和作业,视其土质的情况,汽车吊的作业位置应离沟渠、基坑有必要的安全距离。4.7.2 汽车吊司机作业前应首先检查发动机传动部分、作业制动部分、仪表、钢丝绳以及液压传动等部分是否正常,当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作业,严禁酒后作业。4.7.3 吊运前应全部伸出支撑腿(放支撑腿时,应先放后支撑腿,后放前支撑腿;收支撑腿时,应先收前支撑腿,后收后支撑腿),在撑脚板下垫坚固方木(忱木),支撑腿有定位销的必需插上。4.7.4 汽车吊变幅时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4.7.5 作业中发现汽车吊倾斜,支撑腿变形等不正常现象出现时,应立即放下重物,空载进行调整正常后,才能继续作业。4.7.6 汽车吊吊运重物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更不得在吊起来的重物下面进行作业,严禁汽车吊吊运人员。4.7.7 起吊长、大重物,应在原地先试吊无问题后方可正常起吊,必要时应栓拉绳,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4.7.8 汽车吊在起重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4.7.9 汽车吊行驶前必须按照规定收放臂杆、吊钩及支撑腿。行驶时,严禁在底盘走台上站立、蹲坐人员和堆放散装物件,保持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作业或行走时,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要保持安全距离.4.7.10 汽车吊机械必须按照原厂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负荷作业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4.7.11 作业完毕后收回支撑腿,臂杆转到顺风方向,并降到4060度之间,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机棚和操作室都要关闭加锁。4.7.12 遇有大雨、大雾或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汽车吊露天作业。5 设备内作业5.1 安全隔绝.所有连通生产管线阀门必须关死,并用盲板或拆除管道彻底隔绝。5.2 电源有效切断并加挂警示牌。5.3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确保检验合格。5.4 打开所有人孔、料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措施.5.5 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5.6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5.7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5.8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5.9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5.10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或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空气呼吸器。5.11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工具。5.12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5.13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5.14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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