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专题6 法律救济课件 新人教版选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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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1)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2)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解决纠纷的方式。(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样的活动,就是行政复议。2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公民有上诉的权利。4诉讼的基本原则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合议制原则;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5诉讼证据及其种类 诉讼证据的含义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笔录。6我国各类诉讼案件的举证原则(1)在民事诉讼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2)在行政诉讼中坚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的责任。(3)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例例1 1】行人方某路过陈某家门口,被陈某养的狗咬伤,治疗费花去了1 200元。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赔偿。陈某说:“我家养的狗拴在树上,从来没有咬过人,这一次怎么会断了绳子咬人呢?一定是方某逗我家的狗,并割断了拴狗的绳子,所以狗才咬人的。所以方某是自作自受,责任该由他自己承担。” 就此案谈谈举证对诉讼成败的作用,分析本案举证责任该如何分担,并简要分析此案。【方法】此题有三个方面要求:证据的作用、案例中谁负责提供证据和对案例举证进行分析。第一问比较容易。由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不同,我们需要对案例是刑事案例、民事案例还是行政案例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析案例,这是第二、三问答题的思路。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举证是一种特殊情况,即举证责任倒置。 【答案】 (1)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证据可帮助我们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同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作出的。所以,能否找到有利证据对诉讼的成败起重要作用。(2)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免除或倒置。(3)本案即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之一。由于本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应由被告陈某就自己不负赔偿责任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陈某不能证明方某被狗咬伤是其自身的责任,那么作为动物饲养人,他就要进行赔偿。7律师的职责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应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律师的业务上。律师的业务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种。8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律师担任辩护人,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看似“在为坏人说话”,但实质上是帮助法官准确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9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1)根据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都要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2)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还规定律师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观点1】诉讼中的调解即和解 调解与和解,是民商事、行政赔偿和自诉刑事案件诉讼中经常用到的权利处分方式。司法实践中,调解与和解这两个概念在司法活动的书面语言或口语中常有混用之嫌,影响了法言法语表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调解与和解,虽然都是诉讼活动中权利处分的方式,但两者有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 法律地位不同。调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民诉法第九条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的表述规定了调解是民事诉讼中权利处分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法适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和结案方式。和解,是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主动放弃诉权或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处分实体权利的协议,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在诉讼活动中,调解处于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地位,和解只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自行处分诉权和实体权利的一种附属权利,处于依附和被支配地位。 法律效力不同。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审判职能作用下所达成的法律文件,一经当事人签收或签字后,该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笔录,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但不具有与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失效。由此可见,和解协议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约束力。 法律行为不同。调解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或合议庭主持,遵循相应的诉讼程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根据自愿原则,遵守法律规定,由法官按照法律文书格式,将调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由法官署名盖上院印送达给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不需制作调解书的,由法官制作好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如放弃诉权,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在庭前与对方当事人接触中自行解决讼争后,书面或口头申请撤回诉讼,只要当事人用以证明主张的事实不违法或不被反诉,一般都能和解息诉。在执行过程中对实体权利处分的和解协议,不需法院法官主持而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可见,调解的行为主体是法院,和解的行为主体是诉讼双方的当事人。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调解是法官主持的诉讼活动,法官的法律水平、庭审技能、社会阅历、人格魅力直接作用于自愿合法的调解协议,该协议一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纯属当事人之间基于诚信、情感和谅解的完全契约自治行为。该契约式协议的法律效力也自然低于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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