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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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8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3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18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2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28安全事故调查、处理30职业危害防治制度3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为适应矿安全生产动态,综合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安全工作实效,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建立安全办公会会议制度。一、会议内容(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和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二)认真听取、掌握各职能科室、段队关于“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隐患,讨论制定解决处理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限定时间落实整改。 (三)研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治理”、“防治水”及“安技措”安全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 (四)对发生各类重大及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落实对事故责任者及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五)检查安全办公会议确定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较好的要肯定成绩,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六)适时研究、制订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努力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会议议程(一)安全办公会由安全副矿长主持。(二)各职能科室汇报当月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三)各段队汇报当月本段队安全生产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解决办法。下月安全工作重点及安全工作计划。(四)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工作安排、布置。(五)矿长作会议总结,裁决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布署下步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专项经费的提取。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由集团公司按吨煤10元的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第三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能随意改动,确需变动时,经报主管税务机关,集团公司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第四条 安全费用应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计划,根据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五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照规定报地方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第二章 生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第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第七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第八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第九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第十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第十一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第十二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第十三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第十四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第十五条 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支出;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支出;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第十八条 安全奖励支出;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支出;第二十条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投入,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编制矿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并报煤业公司批准。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根据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问题。第二十四条 在主管矿长的领导下,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各自的分工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专业的计划项目安排与落实。具体相关部门分工如下:预算科: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及计划项目执行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财务科: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筹集、结算和统计、执行监督等工作、供应科:负责安全费用计划项目采购,组织到货验收等工作。机电科:负责机电项目的初审、论证、分级报批等工作。技术科:负责顶板管理,辅助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项目的论证、分级报批等工作。安监处:参与安全费用项目的审查、设备到货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执行监督等工作。企管科:负责生产安全费用项目的合同签订、执行监督工作,要对施工单位技术服务单位,供货厂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进行核实,防治发生合同纠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负责报送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费用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安全费用计划不的随意变更。确需要变更的,必须报煤业公司财务部审批,为列入安全费用计划的项目部的签订合同,采购订货,付款,财务结算等。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要及时进行验收交接,为按规定程序验收的安全费用计划项目不的投入生产,财务部门不的付款。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额超过计划资金的,或需追加的计划项目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汇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同意后计划科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计划执行中其计划项目的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或生产急需项目所需资金能在计划资金中调整的,经总工程师同意后,由预算科报公司企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 预算科、财务科、供应科应设专人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建立台账,按规定向公司报送月、季、年度报表。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矿计划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费用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进行考核,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按照其上面对应的项目管理及实施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分季度进行。考核内容:(一) 安全费用计划下达后,按调整次数给予考核,(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调整一项就算一次)(二) 是否发生计划外工程、购置计划外设备、发生计划外费用。(三) 设备购置是否按计划型号购置,到货时间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四) 每月需要实施的项目或完成的项目是否安装规定的时间上报到预算科。每发生上述其中一项或调整一次,扣罚相关责任人员100-200元,影响安全生产的,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追究责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三、各段队、班组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四、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六、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七、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特制订本制度。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检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矿井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跟班指挥生产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矿级领导、生产口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工会负责安全的干部、采、掘、机、运、通单位的队长、技术队长及技术员。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按“五落实”原则整改。八、安全监督检查由安检科负责组织,安检科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业务科室人员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九、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考核工作由安检科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做好安全生产,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明确各级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奖惩制度。一、每年初煤矿与管理人员和各段队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抵押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让各级肩上有压力,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二、全年未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中层以上干部(含安全员)奖2000元,对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每人扣2000元。三、提升运输管理,坚持使用一坡三挡,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坚持提升设备每日检修保养,全年未发生责任飞车事故,司机奖1000元。如把关不严,发生飞车事故罚,500元/次,重大的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一坡三挡不全或使用不灵活,人车同行,责任人员罚款500元/次。四、机电设备防失爆管理制度,严格检查井下机电设备防爆工作,每周开展专项防失爆检查,如全月未发现失爆隐患,奖励电工500元;如发现一处失爆隐患,电工罚1000元/处。五、安全隐患管理制度,为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隐患过班,如出现隐患整改不及时的,扣区队长和责任人各1000元/次,发生人身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六、顶板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是控制顶板事故发生的关键,严格把关,每周进行一次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的工程要处罚,因质量问题而造成垮顶事故罚2000元/次,安全管理人员和区队长个人各承担罚款的 70%。七、反三违管理制度,反“三违”是煤矿长的工作,煤事故的80%是因“三违”造成的,要遏止三违现象,只有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凡三违者,罚款500元/次,并在全矿做检查。区队领导要承担罚款的30%,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重奖。八、“一通三防”管理。严格做到以风定产,杜绝任何瓦斯事,严把瓦斯关,对违犯瓦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罚款 5000元/次,对破坏风门设施者罚款1000元/次,并通报全矿,取消年终各种奖励。九、全年在安全生产上做出特殊贡献者(如小改革、抢险救灾等)给予重奖,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矿长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安检科负责安全隐患的管理、监督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 A级: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由工区、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灾、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它等。 三、安全隐患的确认 每月由矿长负责召集分管领导、各专业、各工区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对下月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一次,并形成例会制度。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对本矿B、C级安全隐患直接确认,A级隐患提出确认意见,报集团公司确认。 四、安全隐患的治理 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必须坚持贯彻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组织整改落实。隐患涉及相邻其它矿井的,报集团公司、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监控治理。隐患整改资金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维简费用中列支。隐患整改做到七落实,即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进度、人员以及责任落实。 五、安全隐患治理实行跟踪管理。 1、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每月5日前,将矿上月隐患治理情况和下月隐患排查情况报送集团公司,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前,必须每次都报。其他有关隐患管理的上报按照上级要求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活动的具体要求进行及时上报。 2、开展矿、科室、工区、班组、现场岗位工五级排查机制,要求矿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科室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工区每旬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每班下井的各级管理人员配合班组进行隐患排查、现场跟班安监员与岗位工时时进行隐患排查。 3、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调度审查和排查,各有关单位必须汇报上月隐患治理以及下月本单位、本专业隐患排查情况,并将该月隐患治理反馈表在每月末17:00前报安监处;各有关科室必须在每周日下午17:00前将上周隐患治理情况和下周隐患排查情况书面报安监处;各有关工区必须在每月10号、20号以及30号下午17:00前将上旬隐患治理情况和下周隐患排查情况书面报安监处;每班下井的各级管理人员对所检查区域查出的问题必须填写班隐患台帐并限期整改,由当班所属区域跟班管理人员签字落实整改,跟班安监员负责复查销号。 4、各有关科室、工区的周、旬隐患报表必须字迹清晰,参加排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现场班隐患台帐必须填写认真、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5、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必须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准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时上报销号。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或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管理,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协调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严防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重大隐患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控制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对其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一、危险源监控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二、矿山的危险源主要有:有坍塌、倾覆、压埋的场所;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有发生透水、涌水等水害的场所;有高空坠落的危险场所;有提升、调运系统危险的场所;有被车辆伤害的场所;有触电危险的场所;有灼、烫伤危险的场所;有被电器绞、碾、碰、挤和撞击的场所;有中毒、窒息、腐蚀、放射危险的场所。三、对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和机制;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评价危险条件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风险控制,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四、通过对危险源的分析评价,根据危险程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危险源分三级管理与控制:A级:重大危险源,由企业、矿部、班组三级管理与控制;B级:较大危险源:由矿部、班组二级控制管理;C级:一般危险源,由班组控制管理。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六、三极危险源在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均应列为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堵口,共同严格管理和控制。对于重大危险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对重大安全隐患,由矿长指定专人会同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指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验收。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验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并进行演练,必要时加以修订。1、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预案编制小组,指定负责人。2、参阅现有的应急预案。3、危险分析、包括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和粉尘分析。4、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的评估。确认现有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并对其充分进行评估。5、完成应急预案编制。提出应急所需的人员、设备和程序。6、提出预案的落实、更新、培训和演练计划。九、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生产、技术、安全、设备、运输、消防、医疗等有关部门参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劳动防护用品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降低消耗,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和部室。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职责1、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控制和管理工作。2、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的制定及考核,负责监督各车间、部室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3、负责公司各车间、部室劳动防护用品月份资金计划和领取明细的审批与汇总,并按时将月份资金计划上报公司财务部。4、负责参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招标、议标和生产厂家资格的审定工作,对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5、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与基层车间进行核对.6、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规划发展部职责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价格的市场考察工作并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选择的建议。2、负责参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招标、议标工作。3、负责公司各车间、部室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审批工作,并对月份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4、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入库验收和出库审核工作。5、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信评价工作,建立供应商信息库。第七条 经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招标、议标的组织协调工作。2、负责公司劳动保护用品供应商资质的认定工作。第八条 财务部职责1、负责为劳保防护用品的采购提供必要的费用,对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予拨款和报销。2、负责各车间、部室领取月份劳动防护用品所需内部支票的管理和月份劳保费用的核算与统计工作。3、负责参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招标、议标等管理工作。第九条 购销处职责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厂家的信誉和质量情况的跟踪与信息反馈。 3、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库存的日常管理并按时向公司主管部门上报库存情况。4、负责劳动保护用品供应商资质评估认定工作,建立供应商信息库,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参与供应工作。第十条 基层车间职责1、负责按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上报月份劳动防护用品资金计划和领取明细,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审批工作。2、负责按照计划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发放、使用监督和登记等工作。3、负责做好本车间劳保信息档案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对个人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劳动防护用品按使用周期领取和发放。4、负责了解、收集员工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意见,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十一条 公司购销处根据公司规定的标准和发放期限按期采购、发放,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和登记台账。 第十二条 购销处在采购劳保用品时要做到: 1、所选择的厂家必须是取得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厂家或具有定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2、所购防护用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证明书等证件齐全。特种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是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附有安全鉴定证书。 3、采购人员应对所购产品质量负责。凡购买无证、伪劣、不合格的防护用品,造成后果的,由采购人员个人承担责任。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需经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后再行发放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 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发放第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现场,必须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因未按规定佩带或使用不当造成伤害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对防护用品进行破坏、更改或添加装饰物,以保证其应有的防护性能。 第十六条 防护用品必须妥当保管,如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所在车间视其情节责令全价或折价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供应价格使用周期剩余月份),然后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审批和领取。对有意将防护用品变卖或挪做他用的,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追回原物或按市价赔偿。第十七条 特殊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到期必须更换,防止超期使用,造成伤害事故。 第十八条 来公司实习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外厂代培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一律自带,我公司到外地实习的人员执行实习车间的标准。第十九条 公司各车间的劳务工、回聘工等,按照“三同”(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原则, 根据岗位享受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车间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二十条 凡是从事兼工作业的员工,应当按照主要的作业工种的劳动条件配备防护用品,确因工作需要领取其他工种的劳保防护用品的,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领取。第二十一条 对于生产工艺改变或作业环境得到改善的岗位,需要新增或变更原标准,由基层车间提出变更标准意见,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不准私自提高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第二十二条 需要超标准发放(因检修、抢修、抢险等特殊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需补发或提前领取的)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基层车间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原岗位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现岗位要求的,使用周期连续计算,按新岗位要求缺少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和领取。车间之间临时借用员工时,由原车间负责其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凡不属于工作原因离岗的员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延期和停发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 在标准中未列入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电焊面罩、阻燃服、防毒面具等其它个人防护用品,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安监部审核,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领取。第二十五条 员工工装款式和颜色按公司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员工着装标准 1、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后必须按规定着装,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驾驶室内可不戴安全帽。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凉鞋、拖鞋等进入工作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女工要戴女工帽。 5、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下井必须穿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车间人员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6、除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外,作业服只能在工作场所穿着,不能在其他场所穿着,更不允许转借他人和挪做他用。7、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的作业服应在双休日进行清洗、晾晒,统一存放在车间、班组休息室或更衣室内,如有违反将按照员工奖惩条例进行考核。 8、员工着装的季节更换时间按照公司要求执行。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各车间、部室每月15日前上报下月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资金计划和领取明细,经安监部审核后,报物管部门和主管经理审批。第二十八条 没有按时上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资金计划和领取明细的车间和部室,物管部门和采购单位不予审批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和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领用审批计划执行, 领用审批表一试三份,审批后安监部、采购部门和领用单位各留存一份。第三十条 为便于基层车间劳动防护用品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主体和辅助车间在大批量领取劳保用品时,可提前两天将领取明细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至安监部管理人员,待审核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员工对本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将纳入员工奖惩条例中一并进行管理和考核。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标准按照公司要求执行。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为了加强机电设备管理,确保各设备正常运转,防止各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做到有保管,有检查,有维护,有保养,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全矿机电设备管理由机电副矿长负责,具体由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管理。二、提升运输系统设备管理。(一)绞车操作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做到“三好”“四会”,严格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严禁带病运行,并做好原始记录。(二)机械和供电部分,每年必须进行停产大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每月组织一次检查,牵引部分每班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供电系统设备管理制度(一)电工全面管理配电房,做到半年定期检查一次,设备移动时必须检查一次,对漏电保护装置,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调整,检验一次,确保各保护装置的灵敏度和完好性。(二)井下各配电点,由井下电工负责管理。在停电检个和安装时,必须挂上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三)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已失爆和不防爆电机下井,每周三为井下防失爆检查时间,发现损坏的和失爆的,应立即整改和更换,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检查,严禁无证人员作业。四、排水系统设备管理制度确保井下各水平的排水设备完好,做到每天有钳工巡回检查,水泵工每班检查试验,掌握备用水泵排水情况,做到交接班记录和调度汇报制度,发现的问题随时派钳工进行处理,严禁水泵带病运行,抽水时须班班抽空。每年初要成立防排水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各水泵排水能力,落实各项措施,确保20小时排完矿井24小时的涌水量。汛前各水平水泵必须全面大修一次,更换老化的设备,每月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检查二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必须确保足够的资金维护排水系统设备。五、通风系统设备管理制度矿井通风系统按规程规定,必须有主扇和配备主扇,主扇的维护和检查,由测风员负责,每周进行检查,检出的问题及时上报矿,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井下风量供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1、 煤矿井下电工作业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3、 煤矿监控监察作业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6、 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7、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9、煤矿防突作业10、煤矿探放水作业。矿综合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并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分矿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各分矿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每年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审批,经综合办公室领导同意。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煤矿发生事故就是灾难,如何在灾难中减少事故的扩大为主要目的,特制度以下制度。一、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总负责人组长:矿技术负责人副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成员:矿成立的救护队员、生产科长、安监科长、矿医院、采、掘、机、运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如果事故大,听从县、市、省救护队来急救,我矿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听从他们的统一指挥,积极的投入急救工作中,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妥善处理和安置好死者的家属。二、上报与救援1、上报企业内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立即快速利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报告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和工会。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死亡人及原因分析情况上报给有关部门。死亡12人,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再报当地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除报当地外,还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2.救援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紧急救援的通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援和配合下,把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以下。3.提高认识、强化管理提高认识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每个职工的整体素质和管理能力,掌握各种灾害的预防措施,按章办事,在工作中拿起自己的武器保护自己,搞好本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决不能以金钱来换取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他人和家人的痛苦。强化管理对各种灾害性要加强管理。制定的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还要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的人身安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1、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现场。应及时通知(不能超过0.5小时)通知带班领导和安检科。安检科要迅速组织抢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2、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安检科应填写煤矿事故表上报矿(不能超过4小时)。矿要根据事故情况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事故的简要经过和生产状态等;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3、 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矿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由安检科协同配合进行调查、分析、结案。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由安检科、技术科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绘制现场图,认真填写勘察记录,认真分析,确定事故原因的性质,明确事故的责任,提交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商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4、 发生非人身伤亡事故,安检科除应向矿报告外,并要认真调查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对造成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经济处罚,报上级批准。三、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分析事故发生的点班及区队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单位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所涉及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安检科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矿安检科负责实施验证。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矿工会和安检科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责任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制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吉林省岳桦木业有限公司所属接触职业危害的各生产单位。第二章 名词解释第四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第六条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第七条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第三章 职业危害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条 凡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九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严禁无措施、无计划施工。第十条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安监部、规划发展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第十二条 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三条 各车间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根据设备、工艺的变化,各车间应如实向公司安监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第十五条 公司安监部按照规定指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第十六条 公司人事部每月向各单位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安监部告知新从业人员所接触职业危害的真实情况。第十七条 公司安监部根据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的时间规定,按时组织接尘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填写管理工作,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的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员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管副经理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具体负责职业危害的监护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安监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负责制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2、负责勾通联系专业主管部门对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协助出具检测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4、协调做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效果评价工作;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6、负责安排接尘员工职业病的继续诊断、治疗和数据统计报告工作;7、根据各单位生产特点和需要组织相关领导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8、对员工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9、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0、按照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做好职业危害的各项申报工作。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部、规划发展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设备的巡检,保证设施齐全,设备运行良好,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各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5、严格执行好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三同时”制度,从严监督,严格按标准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一条 购销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按照职业病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及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具及用品,并提供生产厂家的各类安全准入证照;2、及时做好所采购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储存保管工作,并保证防护用品的完好性,对过期和损坏的防护用品要及时予以调换;3、保证防护用品的足够库存,保证及时供应。第二十二条 各车间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配合安监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3、根据安监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好职业健康操作规程;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员工职业健康档案;6、负责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意识,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处于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监部。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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