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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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北东华舰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目 录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32.安全技术操作证(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73.安 全 检 查 制 度84.隐 患 整 改 制 度115.安 全 检 修 制 度126.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4第一章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5第二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1第三章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4第四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6第五章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7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8第七章 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29第八章 厂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0第九章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2第十章 设备拆除和报废安全管理制度347.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468.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479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4810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4911事故处理制度501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813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6214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6315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631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417防尘、防毒管理制度6618防火防爆管理制度671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020禁火、禁烟管理制度802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222建筑、安装、试车及拆除和报废安全管理制度8223特种设备及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制度842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8625电 气 安 全 制 度8626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8827厂区交通管理制度8928科技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9129临时电源、照明、动力线路管理制度9230触电保安器安装使用管理制度9331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安全管理制度943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53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9634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9835通讯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003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10137防爆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和用电设备的防范管理制度10238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10339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0540干部值班安全管理制度10641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0642.计量管理制度10843.变更管理制度11544.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11645.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11746.防雷安全管理制度11847.风险评价管理制度11948.供应商管理制度11949.承包商管理制度12050.安全标准化自评制度121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对公司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新入厂人员的安全教育、在岗人员日常教育、调岗及复工人员的教育、特殊工种教育、全厂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等标准。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各级、各种安全教育。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 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5. 第一次培训学时不低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三、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科每年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的事故案例等。四、车间负责人及安全员、班组长、班组安全员的安全培训。1、安全科应对车间负责人及安全员、班组长、班组安全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的事故案例等。 2、总公司应对车间负责人及安全员、班组长、班组安全员、技术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车间工艺流程,工艺技术、岗位生产特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具、器具的使用方法。五新入厂人员的的安全培训新入厂人员(包括工人、干部、临时工、合同工、实习、参观人员)必须接受厂、车间或工段、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建立职工培训教育卡,方准许到生产岗位独立生产。培训总计学时不低于72学时。1厂级安全教育由总公司安全处负责教育,不低于24学时教育内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的事故案例等。2车间安全教育由所在车间(科室)的负责人安排车间级安全教育。不低于24学时教育内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的事故案例等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3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车间安全员负责进行安全教育。不低于24学时教育内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及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六、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工作人员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及方法按照新入厂人员车间和班组级培训进行。七、对在岗人员的日常培训1、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总学时不得少于20学时。2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岗位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地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3安全科要利用广播、厂报、录像、事故展览等形式,广泛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4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有:传达上级指示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接受教育,制定出防范措施。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技术、劳动保护知识的教育。5有班组的部门要每周一次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8)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9)其它安全活动。6检修和重点项目检修,各主管部门和检修部门,要进行停车前、停车中、检修前和开车前的专门安全教育。7对重大危险作业,作业前施工部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八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1凡从事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机械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考核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2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要根据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证者,才能独立上岗作业。九、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1、外来施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公司有关的安全规定,如严禁吸烟、明火、动火、动土等相关的安全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合格后由安全科发放外来人员出入许可证。2、参观人员及外来办事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负责进行。内容包括本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十、职工安全教育档案的管理职工安全教育档案填写个人工作情况、三级教育、转岗、日常培训考核和安全奖罚等内容,各生产车间的职工安全教育档案在车间存放,由车间负责填写各项内容,并有专人负责;后勤人员的档案在安全科存放,由安全科组织各部门填写各项内容,并有专人负责。2.安全技术操作证(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技术操作证的发放范围、发证考试管理、考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操作证的使用与管理等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车间操作工人、辅助车间操作工人等。二安全技术操作证发放范围各生产车间职工、辅助车间操作工人等。三、安全技术操作证的签发安全技术操作证由安全科长负责审批签发。四、发证考试1新入厂职工发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过进入生产岗位的学习、培训至少一个月后,由所在车间、科室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科核发安全技术操作证。2、调岗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经相应的车间、岗位教育考核合格,由安全科核发安全技术操作证。3、丢失安全技术操作证的职工经车间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由安全科补发安全技术操作证。五、考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1本工种、本岗位的操作法、应知应会。2本工种、本岗位的操作规程。3操作和技术水平的实际操作考核。4事故抢救和处理的应急措施。5有关的安全法规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六、安全技术操作证的使用与管理1、车间安全员需将安全技术考试内容、成绩及时登记在安全技术操作证上,并报安全科备案。2、对具备领安全技术操作证条件的人员,但未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证者,不允许独立操作。七、奖惩规定1安全技术操作证严禁私自涂改,不得遗失、损坏及转借他人,违者扣2分。2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者,安全管理人员及经理、厂长均有权收回安全作业证,令其停止工作。3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持证到安全科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工伤手续。4值班人员负责检查持证上岗情况,不持证上岗者,扣2分。5公司内调换工作时,由新到单位进行二、三级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到安全科办理备案手续,违者扣3分。6丢失作业证速到安全科补办,补办手续费(丢失罚款)10元。3.安 全 检 查 制 度一主题内容和适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组织方法和形式,以及检查的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公司级、车间、各职能部门以及综合性的安全检查。二基本要求1安全检查必须贯彻执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季节性和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2安全检查必须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建立公司领导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好检查工作。3各级检查组织和成员有权要求受检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调查咨询及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对重大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向上级报告,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三组织方法和形式1公司级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安全科长组织各车间、有关科室负责人,每年检查不少于四次。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2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班组长进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汇总。3班组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生产工人对本班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每班最少进行两次(交班与接班)。4巡洄检查,公司级安全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车间安全员要进行日巡洄检查,并留有检查记录和发现隐患的整改措施。5综合性安全检查,由总经理领导组织安全科、设备科及各科室车间负责人,根据需要进行安排。6各职能部门每年必须组织对压力容器、电气装置、危险物品、厂房建筑、运输车辆以及消防器材等项工作分别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登记台帐。压力容器、厂房建筑由设备科负责。电气装置由水电维修科负责。消防、防护、抢险器材的维护保养,由所属的车间、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由安全科负责。夏季防暑用品的发放由安全科负责。7、公司电工安全检查由电工负责,每月进行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好记录,并监督执行有效整改结果。8、每个月由供销对各库房的消防器材、堆垛、通风、电器情况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并对查出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四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原则,必须以查领导、查管理、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中心。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查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是否真正做到“五同时”和“三同时”,对安全工作有功人员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严肃处理,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处理事故。查管理:是否用现代化管理理论和方法进行安全管理。查思想:职工思想上是否有安全意识,是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是否敢于抵制违章指挥。查制度:是否认真执行了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和副职安全分工负责制,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无章可循现象,安全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查纪律:有无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睡岗情况和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查隐患: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产,有无各种不安全因素,防火、防爆、防触电装置不齐全,设备的安全装置残缺,平台栏杆不牢,跑冒滴漏严重,尘毒超标等。河北省人民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中规定安全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3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10各类事故隐患;11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五隐患消除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都要立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凡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厂。2对所有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并订出计划,限期解决,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3对重大隐患项目,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办法,通知隐患问题所属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通知书一份给隐患车间或部门,一份留安全科备案,对隐患消除不及时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责任考核1不按“隐患整改通知书”如期解决重大隐患的,予以100-300元罚款。2各级人员须认真检查,不得走形式,走过场,在公司综合检查中查出隐患而在班组或车间级安全检查未能查出的,视情况对车间进行批评、经济处罚。3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三违现象要严格按照加强劳动纪律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处罚。注:“五同时”:1963年3月3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指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三同时”: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三同时”的规定是: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4.隐 患 整 改 制 度为保证企业职工和财产安全,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突发性事故发生,制定此制度。1、隐患泛指现实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2、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3、主管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要经常深入现场实地检查。4、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三不推”(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分公司,分公司不推给总公司)。5、建立事故隐患台帐,由安全科负责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的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6、分公司在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下发整改通知书,限定存在隐患单位整改,整改单位将整改结果报安全科备案。7、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随时掌握隐患的动态变化。8、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科有权要求其停止生产。5.安 全 检 修 制 度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检修任务书的填写、检修的准备工作,设备交接及检修作业,焊接作业、容器内不通风处作业,电器检修,高处作业,动土施工,清理工作等标准。二检修任务书1凡需大修和中修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计划安全措施,要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2小修项目由车间主任审查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三检修前的准备工作1检修负责人要对检修工作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凡是有二人以上的检修任务,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2检修负责人要对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前安全教育,使每个检修人员明白自己的职责及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3检修负责人,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安全防护用具的检查配备和脚手架、消防器材的准备。4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时,应进行清洗、置换和分析。5、在检修中进行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内作业、断路作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规定。四焊接作业安全规定1电气焊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作业,并严格执行公司防火防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2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周围清除易燃易爆物质,配备适当的灭火器、等应急监护设施。4电焊机焊接工作回线不准搭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上,以及管道和其它设备上。5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得少于5米;氧气瓶、乙炔罐与动火地点不少于10米。6氧气瓶必须装有减压表,乙炔瓶必须装阻火器,要牢固可靠,否则不准使用。7像皮软管的长度最少不低于10米,氧气管与乙炔管不准装反,如装反应及时更换。8雨天和六级风时,禁止在露天作业。9作业完毕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准留有余火。10一次和二次线路必须完整,易辩别,绝缘良好,焊钳夹把绝缘必须良好。五电气检修安全规定1电气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格执行。2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负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挪动。3禁止带电作业,必须带电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实践经验的人担任。4临时用电必须经本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由电工接线。六清理工作安全规定1检修完毕,设备科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检修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检修部门向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2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及附件、安装不齐全、不灵敏,不得进行验收。3检修完毕,检修人员要对现场进行清理废物,边角料、垃圾、脚手架,应拆除清理干净,不得留有余火及隐患。七检修安全规定1凡是机电传动设备检修、检查,必须切断电源,并要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2凡槽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上挂设“禁止启动”警告牌。3检修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槽罐装置,沟道潮湿场所为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有可靠接好。4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八高处作业1一级高处作业(25米高度的作业)由施工部门的领导及安全员审批。2二、三级高处作业(515米为二级,1530米为三级),由施工部门填写登高作业证,安全科审批。3特级(30米以上),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雪天、夜间、雨天、带电悬空等),由施工部门填写高处作业证,安全科和主管厂长审批。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做到:高处作业场所应加围栏,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交叉高处作业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进入高处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带(行进、攀登或确有保证安全的作业如:平台作业等除外),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穿凉鞋、高跟鞋、带钉鞋登高。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登高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6.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安全作业的管理制度。本标准适用了本企业所有操作岗位二作业现场的管理1公司必须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和告知牌。2公司必须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3各车间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定期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直接作业环节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氩弧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五条 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特级用火作业(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甲醇、液氨、氯气、冰醋酸、氯乙酸、硫磺、甲醛等)的容器、设备、管线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4)在运行的甲醇(包括其母液)、液氨、液氯、冰醋酸等可燃有毒物质储存区域检修作业;(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2.一级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氨基乙酸车间、氯乙酸车间、托品车间、精馏车间除特级用火外所有检维修作业);(2)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3)危险化学品库等。3.二级用火作业(1)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2)凡车间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3)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办公楼、配电室、倒班楼等);(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5)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6)仓库、车库、木工房等禁火区;4.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区域(锅炉、食堂、维修、化验室)。第六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1.“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1)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质检科取样分析合格用火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安全科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安全科存档。(2)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质检科取样分析合格用火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科批准,由安全科存档。(3)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由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存档。(4)固定用火区,每月检查认定一次。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有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准。2.“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1)“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人负责按“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然后根据用火等级,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2) 用火作业审查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用火人和用火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签批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交用火人和用火监护人后,才允许用火作业。(3)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用火点使用,实行一处(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专人(用火监护人),不准用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如果在同一用火点多人同时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用火作业的所有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1) 特级、一级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2) 二级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3) 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4. 许可证管理(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作业时由用火作业人或用火监护人持有,完工验收后交用火单位留存备查。(3)“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第七条 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用火分析。(1)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2)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用火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3)采样与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2.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2)若使用测爆仪(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第八条 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作业。3.用火各级审批人都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4.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5.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6.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质检处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7.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才允许用火。8.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设备、容器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取样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继续用火,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进行动火分析后,方可动火。9.在用火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10.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2.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工具气焊仪表,保证安全可靠。使用气焊焊割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13.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14.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方可离开。第九条 职责要求1.用火作业人(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本岗位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2)若带徒弟作业时,用火作业人必须在场监护。用火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用火),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组长呈验“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确认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3)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2.用火监护人(1)监火人由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用火单位和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用火监护人。用火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用火监护人。(2)用火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用火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制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3.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4.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5.各级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附录1 用火作业许可证第二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接受施工任务后,到基层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3.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基层单位或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名。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1.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伏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伏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 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11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12.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13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4.对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基层单位安全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或监护人持有。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附件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三章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二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危险识别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许可证办理程序1施工单位负责人到配送电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第六条许可证管理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备查,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第七条管理职责1水电维修科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附件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四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第二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一级高处作业为25米;二级高处作业为515米;三级高处作业为1530米;30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第三条:在高处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份。第四条:二级高处作业经基层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由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第五条: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经理审批,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执行。第六条:高处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第七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第八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梯子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第九条: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2米以上。第十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第十二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第十三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第十四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第十五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第十六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第十七条: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3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附录4 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五章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综合科、水电、设备等部门会签,主管经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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